副处级法院无权审正处嘲讽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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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副处级法院无权审正处嘲讽了谁

2010年02月08日 08:13燕赵都市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2条

2月5日,浙江省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长春涉嫌受贿一案在杭州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刘长春多次答非所问,否认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刘长春的辩护人还说,被告人原是正处级领导,而仙居检察院、法院只是副处级,不能审判刘长春这个正处级“领导”。(1月7日人民网)

报道中并未透露被告的辩护人身份,但依据常理判断,笔者认为应该不会是职业律师,因为再不济的律师也不可能说出如此让人啼笑皆非的话。几乎稍懂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律对司法管辖权的规定,虽然有时需要考量被告的“官阶品级”,如行政诉讼中法院级别管辖时就部分依据被告行政机关的级别;但就刑事诉讼而言,立法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犯罪的性质,即是普遍刑事案件还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案件的涉及面和影响的大小;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工作负担的平衡等,而断无依据被告人行政级别之理。

然而,以被告的“正处”行政级别来质疑主审法院的管辖权,这种看似荒诞的辩护理由背后,嘲讽的或许不仅是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法律无知,更有深层的官本位意识和司法行政化流弊。

虽说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低级别的法院不能审理高级别的官员,但是从实践观察,一般高级官员犯罪,即便是普通的刑事犯罪,也多出于社会影响较大的考虑而提级审理。这种做法的缘由,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司法受到行政干扰,以高级别的司法管辖提高司法独立性。可这种基于行政惯例而衍化的司法规则,却被发挥运用至“副处级法院无权审正处级领导”,足见一些人内心的官本位意识之浓,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说到底,在一些官员的潜意识里,并没有司法与行政之别,而只有官阶高低之差,打上了行政烙印的司法系统也只是行政序列中的一级。如此,低级别的法院自然不能违背行政伦理来审理高级别官员了。

在我国,官本位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领导们”平时浸染于等级森严的官僚制内幕之中,司法权威感不足、法治意识不强尚可理解;但是,事实上“副处级”法院的存在,却的的确确嘲讽了司法自主的法治原则,让原本处于行政压制下的司法更难以崛起。众所周知,在现代国家的组织机构中,司法乃是最弱的一支,既无兵权亦无财权人事大权,其之所以能够成为现代法治的中流砥柱,完全在于其独立自主的职业秉性。我国法院宪法上定纷止争的职能定位,也要求其管理必须合乎司法自身规律。然而长期以来,我们是参照行政体制来设定司法体制,甚至完全套用行政级别来定法院及院长的等级,法院内部管理更是照抄照搬政府机关,如此无异于将司法系统纳入行政伦理当中,严重制约了司法独立办案的能力,从而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当然,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渐进的过程,远非取消法院行政级别这么简单。在这种背景下,一则“副处级法院无权审正处级”的法庭笑话,更让我们尴尬地观察到一些官员轻视司法的思想根源,阅读出当前行政侵扰司法的严重积弊。由此,我们也就不难品味出中国未来法治道路之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