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微敖 钱亦楠 胡雯:UT斯达康认罚涉贿案(《财经》 20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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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T斯达康认罚涉贿案

本文见《财经》杂志 2010年第2期 出版日期2010年01月18日  共有 2 条点评

 

字号: 跨国公司在华行贿丑闻屡屡曝光之后,中美司法协作如何进行应受关注
《财经》记者 李微敖 钱亦楠 胡雯

  UT斯达康又一次出名了,不过这回是一系列的丑闻曝光。

  美国司法部于当地时间2009年12月31日宣布,与通信业制造商UT斯达康公司(NASDAQ:UTSI)达成和解协议,UT斯达康愿意就其违反美国《反海外贿赂法》(FCPA)行为支付150万美元罚金。

  美国司法部文件称,UT斯达康借培训之名,安排中国国有的电信公司职员前往美国夏威夷、拉斯维加斯、纽约等著名景点旅游。

  同日,UT斯达康也接受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另外150万美元的罚款处罚。SEC随后披露了UT斯达康在2002年至2007年之间的种种涉嫌贿赂行为,其中大多发生在中国。

涉嫌行贿的“培训”

  很长一段时间,UT斯达康几乎是“小灵通”的同义词。这家公司发源于上世纪80年代的美国硅谷,由吴鹰等一群中国人创办。1995年9月,吴鹰将斯达康(Starcom)公司与来自中国台湾的陆弘亮创办的尤尼泰克(Unitech)合并,正式成立UT斯达康公司。该公司于2000年3月在纳斯达克上市。

  SEC的文件称,2008年5月1日发现UT斯达康及其部分行政人员于2002年-2005年之间进行的多项会计违规操作,其严重违反了美国联邦证券法律对公司报告、记录留存和内部控制的要求。负责这一案件的SEC加州办公室调查人员斯蒂文(Steven D. Buchholz)告诉《财经》记者,UT斯达康在2007年已进行了内部调查。

  SEC介绍,在1995年至2004年间,超过75%的UT斯达康销售额来自中国的省级和国家级电信公司。UT斯达康与中国的电信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被称为“系统性合同”,附带了一个条款:在客户的网络设备搭建起来以后,UT斯达康要为客户的某些雇员支付“赴美培训”的费用。

  所谓培训,就是UT斯达康为客户联系好一家特定的旅行社,选好目的地,提供团队名单。大多数的此类旅行会持续两周左右,每人消费金额大概为5000美元。UT斯达康直接向旅行社支付该笔费用,在公司财务记账时进入损益表。

  实际上很多情况下,没有所谓的培训。中国的电信公司雇员主要是赴美参观著名的旅游胜地,而在那些地方,UT斯达康往往没有分支工厂。

  SEC调查发现,从2002年至2007年,UT斯达康为客户组织的这种“培训旅行”有225次左右,花费接近700万美元。

  此外,在2001年至2005年间,UT斯达康至少十次为其中国、泰国的官办客户的雇员或者亲属提供全职工作机会,包括薪资和其他福利;并且至少为三个从未为UT斯达康工作过一天的人发放薪水,待遇与真实雇员一样。最后,UT斯达康还对美国移民局谎称这三个人获得了在新泽西公司的全职工作机会,帮他们成功申请了美国的永久居留权,拿到了绿卡。

  SEC同时提到,在2002年至2004年间,UT斯达康至少七次为中国客户的管理层和员工来美国进修工商管理培训课程付费,总计超过400万美元。这些课程只是一般性的管理培训课程,与UT斯达康的产品和业务没有直接关系。

  而这400万美元包括路费、学费、住宿费和周边旅游景点的消费。同时,每个参加培训的人还有800到3000美元的现金补贴。

  在2002年年底,UT斯达康还曾为“在中国最大的客户”额外增加了这种所谓培训的预算。

谁是“受贿者”

  不过,斯蒂文和他的同事特蕾西女士(Tracy L. Davis)都不愿对《财经》记者透露这些涉贿中国公司名称。

  特蕾西说,到目前为止,SEC没有对其中的任何人和公司进行指控,惟一指控的实体就是UT斯达康公司本身。斯蒂文则提示《财经》记者,UT斯达康公司2003年、2004年的年报其实已提到上述“中国最大的客户”。

  但《财经》记者仔细查阅了UT斯达康的历年年报,发现其始终未直接写明谁是它的最大客户,年报只是用顾客A(Customer A)、顾客B(Customer B)之类的字眼替代。

  根据年报,2003年,UT斯达康销售净额为19.65亿美元,其中中国区销售额贡献了86%,小灵通等手机电话及其基础设施占总额的87%,最大的客户则占总额的11%,约2.16亿美元。

  2004年,UT斯达康销售净额飙升到了27.04亿美元,中国区占其中的79%,小灵通等手机电话及其基础设施占总额的90%,最大客户占全部净额的12%,也就是3.24亿美元。

  众所周知,小灵通是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没有获得移动牌照的情况下,作为对抗中国移动而推出的主打产品。2002年5月,中国电信南北分拆之前,中国电信是小灵通的惟一运营商。此后,获得中国电信北方十公司的中国网通集团,也开始运行小灵通业务。

  UT斯达康数名前任职员向《财经》记者证实,即使是中国网通运行小灵通业务后,中国电信也一直是UT斯达康的最大客户。

  有据可查的是,2004年1月13日,时任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娄勤俭率领的中国经贸采购团赴美采购电信设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与UT斯达康一次就签订了2亿美元的采购合同。

  有“小灵通之父”之誉的徐福新也谈道,中国网通历年来投资在小灵通设备上的钱为292亿元,而中国电信则是600多亿元。徐福新在1997年的浙江余杭电信局局长任上,第一个将“小灵通”引入了中国市场。

  SEC的调查文件中,数次使用到的“中国政府客户”(Chinese Government Customers)的字眼,似有别于UT斯达康行贿的“中国的省级和国家级电信公司”的问题。斯蒂文明确向《财经》记者解释,这个“中国政府客户”并不是指中国政府的某个部门,仍然只是指政府性质或政府背景的公司。

“行贿批准人”吴鹰

  SEC的文件至少三次提到了UT斯达康一位前负责人的头衔——“原执行副总裁兼中国区首席执行官”,亲自批复了多宗用于中国业务的特殊费用。如2007年初,批准为一个中国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支付20万美元。虽然这项费用计入咨询费用,但对应的是一家虚构的咨询公司,这笔钱用在了行贿政府客户上,目的是为了获得合同订单。

  根据UT斯达康的历年年报及公告材料,这位“原执行副总裁兼中国区首席执行官”就是UT斯达康曾经的灵魂人物,现任和利创投(CTC Capital)的高级合伙人吴鹰。吴鹰先后就读于北京工业大学、美国新泽西州理工学院,毕业后进入贝尔实验室,此后长时间在美、中两国运作UT斯达康公司,直至2007年6月1日离职。

  2010年1月11日,吴鹰告诉《财经》记者,“当时(UT斯达康获得的)订单内容本身就包括了考察项目”。不过他并未就此进一步解释,对于以培训之名涉贿的说法也未置评。

  一位通信行业的资深人士则对《财经》记者表示,类似的做法几乎曾是通信行业通行的潜规则。吴鹰也表示,若就“参观考察”而言,一些公司做得更多,“他们把客户请到迪拜,住在六星级酒店里”。

  美国司法部公共事务办公室的劳拉女士(Laura E. Sweeney)回应《财经》记者,鉴于UT斯达康同意支付150万美元的罚款,并采取后续补救措施,司法部同意撤回对它的诉讼,“前提是UT斯达康能继续按和解协议运作。”

  吴鹰则介绍,UT斯达康之所以选择支付罚款,是“不愿意再与他们纠缠下去了”。

反商业贿赂中美合作

  美国司法部和SEC此次调查UT斯达康,是依据其《反海外贿赂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进行。

  《海外反腐败法》颁布于1977年,此后三次修订,旨在禁止美国企业以获得某项业务或维持商业经营为目的向他国官员行贿。美国司法部是该法案执法机构,SEC协助监管。

  这部法律真正进入中国公众的视野,大致源自2004年曝光的“朗讯案”。反商业贿赂在中国成为热点是在2006年,是年中国政府成立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办公室;立法层面上,三位全国人大代表徐景龙、杨亚达、侯自新在当年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分别提交了《关于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议案》,一时颇受瞩目。

  徐景龙、杨亚达此后连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两人在2010年1月12日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称,四年以来,反商业贿赂法一直没有进入立法规划中,有关机构当时的答复是“暂不制定”。

  杨亚达告诉《财经》记者,中国司法部门未及时介入类似UT斯达康这种贿赂事件,部分原因可能就在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不适应行业“潜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范畴,而《反商业贿赂法》则属于刑法的范畴”。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任建明则告诉《财经》记者,这不存在法律适不适用的问题,是“典型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造成的实质是在纵容腐败”。

  这位学者同时认为,与其单独制定《反商业贿赂法》,不如制定一部统一的《反腐败法》。实际上,制定中国《反腐败法》的诉求至迟在2000年即已出现。

  此外,如何有效运用《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打击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问题,也被上述代表和专家所提及。这份签署于2000年的协议,可以涵盖包括打击商业贿赂案在内的各种案件的中美司法合作。而交流的途径是,美国司法部对中国司法部。

  SEC的斯蒂文告诉《财经》记者,一般情况下,涉及到美国企业向海外行贿案时,美方通常会和对应国家主动沟通,使其了解到这一情况。“具体到UT斯达康这个案子,我们也会通过正常的途径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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