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谐”的思想碎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3:02:18
关于“和谐”的思想碎片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从此,社会主义不仅体现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也体现为社会文明;社会主义不仅需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也需要社会建设。
■建设什么样的社会是个大问题。有人讲马克思不仅是伟大的经济学家,也是出色的社会学家。由于其社会学说的博大精深,如何实践这一学说,就呈现出不同的路径。一种被称为“正统的”社会主义,实行的是集权体制,比如苏联东欧;一种被视为“修正的”社会主义,实行的是民主体制,比如北欧诸国。而在普通的、略为了解国际事务的人士看来,北欧诸国在社会和谐方面较之苏东诸国显然略胜一筹。
■“和谐”是一种古老的思想资源,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期以及其后的历史典籍,对此都有记载,而其最初的表述对象,都是对于声乐、音韵的描述。《左传•襄公十一年》中有,“如乐之和,无所不谐”。《晋书•挚虞传》中有,“施之金石,则音韵和谐”。和谐思想在后人的阐述中,更是别具风采。“没有上,无所谓下;没有下,也无所谓上。没有祸,无所谓福;没有福,也无所谓祸”(毛泽东语),体现的是相反相成的道理;“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费孝通语),体现的是相辅相成的思想;“和谐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彼此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温家宝语),则是对前面两种见解的概括。由此可见,和谐,并不是回避矛盾、抹杀差异,推崇单一、强求一律。而这种和谐思想的古代渊源,正是“和而不同”。
■和而不同,是和谐思想的根本特征。春秋之际,史伯在与郑桓公论及当时政局时,提出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思想,并指出:一种声音谈不上动听,一种颜色构不成五彩,一种味道称不上美味,一种事物则无法比较(“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味一无果,物一无讲”)。而齐国的晏婴则提出“和与同异”、“否可相济”的观点,他举例说:“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燀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声亦如味,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清浊、大小、短长、疾徐、哀乐、刚柔、迟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济也。”并总结道:“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左传•昭公十二年》)
■然而,“和谐”与“和而不同”这一思想产品,又非我国所专有。古希腊哲人也曾作过比喻,“音乐之和谐,乃五声七音之辅济,而非单调同声之专一。”赫拉克利都斯也曾说过,“无高下相反之音则乐不能和,故同必至不和而谐出于不一。”(《管锥编》第一册,中华书局版,P237)而这些思想的产生,在历史年代上,也大体与史伯、晏婴相差无几。由此可见,作为人类的思想文化遗产,并非如同阿Q先生所认为,无论什么都是“祖上阔”,其实有许多东西都属于人类历史不同发展阶段上的“所见略同”或“不谋而合”。
■承认多样,承认差别,承认不同,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消灭差别,消灭不同,消灭多样,是专制时代的基本特征。不同的要素和谐有序地存在于统一体中,互相契合,互相倚存,互相贯通,而这种兼顾性的统筹,这种多元性的统一,正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义。在原始森林里,不同物种聚合成繁茂的森林;在大型乐队中,不同乐器合奏出美妙的乐音;在满汉全席上,不同食料烹调出美味的菜肴。而形成森林的自然之力,组成乐队的指挥之功,做成筵席的厨师之技,岂不正是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借鉴的基本功力?!
■建设和谐社会,其所秉持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和谐哲学。曾几何时,却是斗争哲学在我国独步一时,凌驾一切、渗透一切。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无穷;与人斗,其乐无穷。斗的结果,不仅青山裸岩,森林枯竭;耕地碱化,禾如兔毛,诚所谓“国在山河破”;而且十年“文革”,伤害了一代人,耽误了两代人,毒害了几代人,至今遗毒犹存。古人还知道,“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而千年之后的今人却在强调,斗争是绝对的,统一的相对的,不斗则退,不斗则修。由于斗争哲学的甚嚣尘上,在一个民生凋敝,社会动荡,人人自危的环境中,什么“民族复兴”、什么“实现四化”,通通成了美丽的泡影。和谐哲学强调共生,强调联系,强调协调,强调兼顾,强调互利,强调双赢,强调发挥一切要素的积极作用,强调发挥一切人的智慧和创造性。斗争哲学、和谐哲学,何者之于中华民族更有害,何者对于人民生计更有利,近30年的改革开放,已经提供了明确的答案。
■然而,和谐也决非龟甲兽骨、秦砖汉瓦、唐诗宋词,也同样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思想风采。“和谐”概念中央甫一提出,在2005年的“两会”上,作家张贤亮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抛出妙解:“所谓和谐,和,是‘禾’字旁一个‘口’字,意味着人人都有饭吃。‘谐’是‘言’字旁边一个‘皆’字,代表人人都可以说话。这两点是和谐最基本的条件。”“低指标、瓜菜代”,饥民盈野,饿殍遍地,当然算不上“和”,且不去说他,“端起碗来吃饭,放下筷子骂娘”当然算不上“谐”,然则,这较之“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国语•周语上》),毕竟进了一大步。由此可见,张贤亮这番妙解,并非作家先生的如簧之舌、口吐莲花,这个流传甚广的说法,其实暗合了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精神,“人人都有饭吃”包含了“免于匮乏”的涵义,“人人都可说话”体现了“免于恐惧”的宗旨。
■在古代哲人的论述中,“和谐”特别是“和而不同”的思想,并不仅仅运用于自然与社会,在许多情况下,也用于鉴人和论事。晏婴就曾用这种“尚和去同”的思想来说明领导与部下的关系。齐景公身边有一位“跟屁虫”式的工作人员梁丘据先生。一次,齐景公问晏婴,梁丘据此人的行为是不是“和”,晏婴回答,这不是“和”,而是“同”。因为这位据先生只会对上司亦步亦趋、随声附和,从不发表不同意见,“君所谓可,据亦曰可;君所谓否,据亦曰否”。这不是“和而不同”,而是“同而不和”了。而在孔子那里,这恰恰是“君子”与“小人”的分野,即所谓“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梁丘据先生不过是个“小人”而已。其实,在此之前,史伯也曾批评周幽王疏远那些敢于发表不同意见的“高明昭显”之士,而亲近那些与自己意味相投的“谗慝暗昧”之人。然而,从古至今,统治者往往喜欢“小人”的“同而不和”,而厌恶“君子”的“和而不同”。这就是君子往往命乖运蹇,而小人常常寿终正寝的社会原因。
■和谐寓于关系之中。个人与个人,团体与团体,个人与团体,人类与自然,关系种种,都有实现和谐的问题。关系是否和谐,必需一个价值尺度。和谐不等于虚荣浮华,和谐也不等于鸦雀无声,和谐不等于好人主义,和谐也不等于文过饰非。公平正义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而且应当是和谐社会的根本标准。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它不应由某一个人、某一团体凭主观意愿而设定,东条英机的“大东亚共荣圈”不能成为和谐的标准,萨达姆得票百分之百也说明不了和谐。公平正义应当是社会(国际社会、公民社会等)约定俗成的普世价值。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制度保证,而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只是公平正义的社会产品。
■纯而又纯未必和谐,多元并存未必乱套。即以目前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为例,所有制成份早已不是“一大二公”,而是外资、内资,公有、私有,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分配方式也早已不是单一的“多劳多得”,而是按劳动、按资本、按技术、按要素,多种分配方式同时并存。即使在制度层面,也有香港、澳门,经济特区、保税区,多种制度同时存在,和谐共生。而这恰恰是近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因素。
■东西部发展差距过大,肯定不会和谐;城乡居民分配悬殊,显然有悖和谐。买房难、看病难、上学难,都不利于和谐;无论黑社会,还是社会黑,都会危及和谐。贪污受贿、贪赃枉法,是和谐的宿敌;强占民产,补偿有缺,是和谐的隐患。资源浪费,有害于发展的和谐;环境污染,有害于生存的和谐。舟山定海古城的毁灭,反映的是文物与建设的不和谐;济南车站钟楼的拆除,体现的是历史与现代的不和谐。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说者易,行者难。“非典”肆虐,宰杀果子狸;禽流感蔓延,捕杀鸡鸭鹅;狂犬病上升,灭绝宠物狗。这再一次验证了某些人类的思维定势——国内的问题外国承担责任,制度的问题个人承担责任,人类的问题动物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人类自身似乎也成了并不“高级”的“高级动物”。报上说,“狗患”的本质是“人患”。其实,从“非典”到“禽流感”再到“狂犬病”,倒是处处可见人的失察、失职、失误与失策。“禽”“犬”或为“宿主”,果子狸可能蒙冤,倘如此,这“爱滋病”又当拿谁开刀问斩?“以人为本”,终不成要灭绝人类之外的一切地球生物。
■看得见、摸得着的现象,影响和谐,危害和谐,损失直观,危害明显。而思想的、情感的、心灵的不和谐,而往往被忽视、被轻视。中央反复强调,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然而,一些地方,公民的民主权利却被异化为“与组织保持一致”、“履行民主程序”;中央反复强调,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然而,刑讯逼供、冤狱错案、上访无效、赴诉无门,时见报端;六中全会《决定》强调,“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思想共识”,四川彭水县一首“打油词”,不,其实只是一则手机短信,却成就了一桩当代的“文字狱”。
■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政府转职、企业转制,或如六中全会所说“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当此之时,经济成份的多样化,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必然导致文化、观念、舆论的多样化。“存在决定意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承认多元、承认差异、承认多样,从而统筹兼顾在良性的社会机制之内,这正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强求一律,是“同”,而不是“和”,必然有违于“和谐”。多年的“求同”,长期的“一致”,使一些人恐惧差异、害怕多元、讨厌不同,而这正是构建和谐之障碍。
■构建和谐社会是个新提法。如同其他提法刚刚出台往往被滥用一样,尤其要防止此类弊端之孳生。令人悲观的是,此类苗头已经显现——某些官员实行民主集中制,习惯于“一言堂”;研讨某个问题,习惯于没“杂音”;贯彻上级精神,习惯于“传达室”;甚至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和谐”已经成为“稳定”、“平安”乃至“治安”的代名词;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和单位,已把“构建和谐”作为“取消批评”、“抵制监督”、“掩饰问题”的同义语。由于各级官员是实现社会和谐之主体。和谐一倡,文件一发,一些官员似乎领到一柄整治部下、整治辖区、整治媒体的“政治利器”或“尚方宝剑”。即使劣政事发、莠政露馅、惰政昭彰,一旦遇有下属批评、媒体指责、百姓上访,立马以“破坏和谐”为名,“小鞋”、报复伺候。
■“和谐社会”是目标,不是结果,是构建,不是竣工,这应当是一个不言而喻的问题。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而种种的不和谐,只是我们消除矛盾、走向和谐的某一阶段。每一阶段性的成果,都距离和谐社会更接近一步。人们总是从不协调走向协调,从不和谐走向和谐,这个过程是漫长的,只有经过一代又一代人持之以恒的不懈努力,才能不断臻于和谐之化境。实现和谐的过程,开始于消除不和谐,也结束于消除不和谐。一种妨碍和谐的因素克服了,可能还会出现妨碍和谐的别一因素,人类社会就是这样,按照“否定之否定”的客观规律,在一个循环往复、螺旋上升、日趋和谐的过程中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