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昭然若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2:26:01

这些天,我一直在静观其变,看看贵州安顺警察“击毙”村民案的走向,没有轻率发表意见。现在,事实昭然若揭,水落石出:所谓村民“袭警夺枪”纯属捏造谎言!请看:

安顺警方负责人表示,从目前初步掌握的情况来看,张磊临场处置经验不足,存在处置不当的问题,没能很好掌控住局面,张磊及协勤当时确实受到当事人攻击和抓扯,但有无必要开枪示警值得商榷。警方将根据下一步的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其实,本案一开始就露出破绽:既然是“袭警夺枪”,警察击毙犯嫌,就是正当防卫,被击毙的村民可谓死有余辜,乡镇府凭什么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代县财政迅速赔偿70万给犯嫌家属?这里显然不合逻辑!这恰恰说明有关方面欲盖弥彰: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

至于什么“临场处置经验不足”的解释,与“临时强奸”之说如出一辙,都是文过饰非、掩耳盗铃之招。

安顺警方根据调查已经承认:有无必要开枪示警值得商榷。

那么,既然开枪示警的必要性都“值得商榷”, 也就是说,警察张磊的人身安全根本就没有受到不法侵害,当时并不需进行正当防卫。

所以,警察张磊开枪“击毙”村民,就肯定不必要了;那么,开枪“击毙”村民就是违法行为,而一连两枪“击毙”一个村名,就更是严重违法。换句话说,警察张磊开枪“击毙”村民就是故意杀人!!

有鉴于此,我们强烈呼吁:将恶警张磊绳之于法——从快从重从严!!!

附:相关法条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