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解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3:22:29

《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解读

 

《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于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条例》对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实施的积极就业政策进行了全面总结,并将其上升为地方法规,表明我省完善政府促进就业政策和工作体系取得重大进展,是我省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重要举措,是对《就业促进法》的具体化,是我省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和就业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进程的重要里程碑。

《条例》共有八章六十一条,为了便于学习和掌握《条例》内容,我们把它归纳为:一个目标、一个原则、一个方针、二个群体、五个体系。

一、明确了一个目标、一个原则、一个方针

1、明确了促进就业的目标。《条例》开宗明义,总则第一条明确立法目是“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际上也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做好就业工作的目标。

2、明确了促进就业的总体方针。《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扩大就业。

3、明确了公平就业的原则。《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单设第三章公平就业,对政府制定政策、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工资福利等方面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确保各类劳动者享有同等的就业权利和同等的就业待遇。

二、突出了两个群体的就业

1鼓励、支持、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一是将离开学校满6个月未能就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发放失业登记证,并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二是将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纳入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政策扶持范围。三是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信息支持、创业培训等服务,明确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为参加青年职业见习的范围。四是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在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2、全方位推动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中,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向小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户籍迁移、子女入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督促企业改善用工环境,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创造条件。三是将常住城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富余劳动者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发放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四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就业服务计划,建立健全农业富余劳动力资源、企业用工需求调查登记制度,为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设立就业创业服务窗口,完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措施,提供免费优质的就业服务。五是组织和引导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手段,向农村劳动者传授就业技能和外出就业基本知识,增强其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三、完善了五个体系

1、完善了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一是将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了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作为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三是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是建立健全促进就业政策督查评估机制,加强政府及部门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2、完善了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为了切实解决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经济发展对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条例》从多个角度、不同层次对政府促进就业作了全面的诠释。

一是确立了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良性互动的基本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因素考虑。二是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三是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二是确立了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就业工作目标和财政增长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明确了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并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规范。《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三是确立了促进就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安置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安置失业人员的企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进城就业返乡的农村劳动者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条件的,予以优惠或者免除。      

四是明确了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基本方向。《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在经营场地方面提供方便,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对失业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并在十七、十八、十九条就小额贷款担保支持创业政策措施作了详细的规定。

3、完善了促进就业的服务体系。一是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构建互联互通、安全可靠、完整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管理,规范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中介、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等行为,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二是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制度,督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服务。三是规范职业中介机构行为,建立职业中介机构公益性就业服务政府补贴制度,引导职业中介机构为劳动者提高优质服务。四是建立全省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办法和流程。明确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五是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4、完善了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一是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指导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质量,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二是逐步完善面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利用各种职业培训资源,为劳动者提供实习、培训服务。三是规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应当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并完善就业实习制度,鼓励企业接收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四是鼓励、指导企业与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联系,开展校企合作,为企业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五是建立青年职业见习专项援助制度。对接收青年职业见习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职业见习岗位补贴。六是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职业教育和培训。        对低收入家庭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无职业技能的退役士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免费就业培训。七是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对各类培训机构参与公益性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5、完善了就业援助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制度,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安置、退出动态管理机制,对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促进其实现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确保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