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 保障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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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建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 介绍《就业促进法》及
实施准备工作有关情况(文字实录摘录)

张小建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措施。(中国政府网 陈竞超 摄)
2007年10月9日下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专访,介绍了《就业促进法》及实施准备工作的有关情况,并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回答了网友提问。现将访谈文字实录摘录如下: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做客中国政府网,今年上半年我国城镇新增就业人数629万人,经济增长是扩大就业的基础,经过劳动保障部一份研究报告指出我国经济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就能带来就业0.7个百分点。今天我们请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首先非常感谢张部长接受中国政府网的专访,欢迎您。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张小建]谢谢大家,很高兴和大家在网上见面。
[主持人]就业问题涉及民生,网友关注度极高,《就业促进法》作为我国在就业领域制定的第一部专门法律有哪些新的亮点呢?
[张小建]首先,《就业促进法》是一个民生之法,是一个和谐之法。所谓民生之法,大家知道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到我们所有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他们的生存、发展、价值实现,甚至包括他们后代的希望。所以就业是民生之本,用解决民生之本的法律来规范就业,来促进就业,所以我们说《就业促进法》是民生之法。同时,在《就业促进法》里明确规定,《就业促进法》解决就业问题,这个法律要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挥作用。解决就业问题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责,如果就业问题能解决得好,对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促进社会各阶层的和谐都会起到重大的作用。会形成一个全社会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所以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好就业问题,这个法律的出台也能够促进我们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
[张小建]说到它有几个亮点,可以说有很多亮点,但是归纳起来大的方面有这么四个:一,它明确地确立了就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确定了政府在促进就业中负有重要的职责;二,在这部法里明确地树立了一面旗帜——公平就业,反就业歧视;三,这部法律为促进就业建立了一整套的工作体系,这个工作体系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确认下来,安排下来,以保证就业形成长效机制,现有的政策、资金安排都能够持续下去;四,《就业促进法》还为我们搞好就业服务、搞好就业援助,解决老百姓就业的一系列具体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网友 jane11]各国法律对政府在就业促进中的责任都有规定,就业促进法对各级政府规定了哪些责任?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该法的实施过程中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如何履行好这些责任?
[张小建]我想《就业促进法》涉及到和就业有关的方方面面,比如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以及社会组织等方方面面。但实际上最主要的是要明确政府在解决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就业里承担什么责任,这个责任在《就业促进法》里的总则和相关章节里也明确了六个方面:
[张小建]一,明确政府要把就业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时候必须把就业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比如我们说一个城市的建设很重要、经济发展、GDP发展很重要,但是这个城市的就业问题解决得怎么样,老百姓的就业率高不高,失业率能不能控制住,应该把这个作为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最重要的指标。有的专家甚至讲《就业促进法》实际上就是把就业放在各级政府解决民生最优先的位置,我认为这个评论是正确的。二,我们的政府要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来促进就业。政府的作为主要是通过政策来引导社会各方面,来规范社会各方面,来鼓励和支持劳动者更多的就业。在这方面政府能不能拿出一整套积极的就业政策,并且很好地实施、落实,让它取得效果,这是政府的第二个重要职责。
[张小建]三,《就业促进法》规定政府要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就业的环境。这个公平就业的环境首先就要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相应的规范。就业是一个市场行为,但是政府对市场的管理和规范是必要的,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就业的公平,反对就业歧视。四,要为劳动者提供很好的就业服务,特别是强调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就是指免费为劳动者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就业服务。五,所有的就业最终要取决于劳动者自身的素质、本领如何,政府不可能包揽每一个老百姓的就业,但是政府应该为老百姓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职业技能、就业能力、创业能力提供条件。所以搞好职业教育和培训这是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责。使劳动者能够提高他的就业能力,从而能够为实现就业提供条件。
[张小建]六,我们在市场就业中总是有一批困难的群体,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和一般的高素质的劳动者可能竞争不了,因为各种原因,包括家庭困难、身体素质以及本身年龄比较大等各方面原因造成他成为一个困难群体。那么市场就业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要承担最后的责任,就是要给这些确实困难的就业群体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通过提供就业援助的服务,通过开发公益性的岗位,比如现在社区里的保安、保洁、保绿这样一些岗位,不需要技能特别高,但是一般的劳动者或者技能不高的劳动者又可以直接进入,开发这些岗位安排这些困难群体就业。特别是在这次《就业促进法》中提出保证每一个家庭至少有一个人就业,这实际上为我们国家各级政府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你要保证你这个城市或者地区的每一个家庭至少有一个人就业,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处在一个和谐的环境中。
[网友 小耗子上灯台]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有哪些援助措施?如何界定困难人员的标准?困难人员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和方式获取援助?对于政府部门不作为及违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张小建]这在《就业促进法》里专门设置了第六章叫做就业援助。在研究起草《就业促进法》的过程中,所有人大代表,参加起草的同志以及征求各地的意见、全社会的意见的时候,大家都认为在我们国家政府必须要对困难群体负起责任。所以就设定了一个专章规定了具体的措施。首先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标准,是指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这些原因,由于这些原因难以实现就业,或者说是连续失业一定的时间还没能就业的人员,因为在市场就业过程中如果一个人连续失业,比如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却一直没有找到工作,那就说明这个人要比其他人碰到了更多的困难(在就业过程中),就需要给予帮助。在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都是把失业时间周期的长短作为就业困难的一个重要标志。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他失业时间长了,只要失业周期一长就说明这个人很困难,他一直在找工作却一直找不到,这是我们政府需要帮助的。
[张小建]如果是一个大学生刚刚毕业,或者有些同志刚刚从一个工作岗位想转到另一个岗位,也许他中间有三、四个月,两、三个月的时间去找去挑,他可能很快找到,也可能三、四个月以后才找到,那么这些人的情况肯定就比一年以上失业周期长的人的情况要好。所以我们就想把失业时间的长短,找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一个最重要的标志。当然,还有其他各种原因的情况,我觉得这是最重要的一个标志之一。同时,我们国家这么大,由中央政府确定一种标准来说明谁是困难群体然后给予他们就业援助的话恐怕也不能以一概全,所以把这件事情放给各地政府,由各地政府具体确定。比如我们了解到一些地方把老工业基地破产关闭的企业中最困难的群体,还有已经资源枯竭的煤矿长期找不到工作的工人,作为当地的困难群体。
[张小建]还有的城市发展比较快,城市的就业问题已经解决得比较好了,但他发现在农村有一大批人在转移过程中发生困难,特别是失去土地的农民,要比进入城市里有土地的人更加困难,他们就把这些人作为当地的就业困难群体。所以这件事情我们想由各地确定就更加准确,也更加符合实际,也能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体的问题。措施总的有三个:
[张小建]一,把所有的政策集合起来用在困难群体上,比如说企业要招收你(就业困难群体),那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收的待遇,企业可以享受社保补贴,这两项就可以鼓励企业招收这些人员,企业应该交的社保由政府给你交,企业应该交的税政府按照一定的定额给予减免。如果我们有些困难人员想从事个体经营,国家就给予减免三年的税费,同时可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可以得到资金的帮助。
[张小建]如果这个人不具备开业的能力,也没有被企业吸收,岁数又很大的话,就会通过当地社会公益岗位来解决,像刚才我所讲的保安、保绿、保洁,经过一定的培训以后让他上岗,他在这个保安的岗位里工资由政府提供,我们叫岗位补贴,社保由政府继续接续,也是由政府提供的,他可以在这个岗位继续工作到退休,工资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助。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说可能有些人,比如我们上辽宁调查,他本人属于岁数很大了,家里一个人都没有就业,如果希望有一个人就业的话就希望他家的孩子就业,孩子具备可塑条件,我们就为这个孩子提供培训,属于困难家庭,我解决了孩子的就业就等于解决了这个家庭的困难,所以我就为这个孩子提供免费培训,有的让他培训一、两年的时间,参加我们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孩子掌握了技能以后也可以参加就业,这样就可以解决家里的问题。
[张小建]二,对各级政府来讲,我们要求各级政府必须要在当地大量地开发社区的公益岗位,开发出的这些公益岗位优先安排我们这些被当地确认为困难群体的人员,使得现在政府能够直接开发的岗位首先考虑到解决这些困难群体的问题。三,对这些困难群体的人员坚持就业援助的服务,我们要求各地所有的政策无论你是属于什么样的就业状态,我们一定要把这个政策送到你的家里,告诉你能享受到什么样的政策,告诉你社会上有什么样的就业信息和渠道,我们叫做“送岗位、送信息到家门口”,送到家门口以后帮助你去掌握就业状况,帮助你解决就业问题。
[张小建]每年我们还要在新年和春节期间组织就业援助月活动,社区工作人员和劳动部门通过家访了解当地最困难的家庭和人员的具体情况,为他们提供就业岗位信息,为他们提供培训信息,为他们提供政策信息,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经过这样的努力,全国到八月份我们已经解决了80多万零就业家庭中的90%,至少有一个人就业,我们又进一步要求实现动态管理,让所有消除零就业的家庭稳定下来,如果出现问题能够随时解决。我想这项工作是非常得人心的,而且是真正能够解决老百姓所碰到的最实际的问题的。这次法律把这些好的政策明确下来,我们进一步贯彻好、实施好,我想就能保证对我们国家城市里的就业困难群体的援助真正落实到位,能把这个工作做得更好。
[主持人]刚才部长也谈到了就业困难群体的安置问题了。
[网友 道路曲折]对资源枯竭和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国家将采取什么政策加以扶持?《就业促进法》对这个问题只提到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有没有具体的政策措施?
[张小建]资源枯竭地区原来主要靠资源带动产业,现在资源都没有了原来的产业也都没了,最主要的是要找到接替的产业和接续产业,在发展替代和接续产业过程中国家要给予扶持,包括对新的项目和新的产业给予相应的扶持。如果当地产业也无法发展的话就要把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转移出来,转移到其他有需求的地方,为这部分转移的劳动者提供服务也是我们的主要工作。
[张小建]第三点就是我们还要鼓励我们的劳动者,不要等着国家安排了什么项目再找就业机会,要鼓励我们的劳动者利用自身的条件,利用当地的资源条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比如像东北有些老工业基地,特别是资源枯竭的矿山,他们发展了一些农业的产业,发展了一些农产品加工的产业,这些产业实际上有利于这些人转移到新的就业岗位。在实行新的产业政策的过程中就要加强培训。我们想从转移产业过程中,从转移劳动力的过程中以及加强培训的过程中我们要研究制定一整套的政策措施,这些措施和发改委以及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一定要使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落实到位。但是恐怕这也要有一个过程,我们希望这个过程更快一点。
[网友 德保县]三十五岁以下的才能就业吗?那35岁以上的人怎么办呢?关于这年龄段的人国家有什么政策规定吗?特别是被征用土地的农民。
[张小建]按照劳动法规的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所有的劳动者有就业的要求,具备就业的条件而没有就业的都不应该受到年龄的限制,都可以就业,这是第一个要明确的总概念。用人单位只能以是否具备生产和经营所需要的技能为条件,不能说他具备这个技能,但是他岁数大了你就不要他,那是不行的。你只能以是否具备技能为条件,而不能以年龄为条件。对市场中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要求或者有歧视的行为我们将从两个方面加强工作:
[张小建]一是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指导,告诉他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选择自己合适的人选,而不要用性别和年龄作为一个条件。这样就会出现就业的不平等。二是如果这个问题发生得很严重,发生争执,那通过劳动仲裁以及法律手段来解决,我们也要在这方面加强监督。
[张小建]当然了,比如刚才最后讲到的农民工的问题,农村失地农民的问题,如果你有这个技能,但他限制你的年龄,你可以找当地的劳动部门反映一下这个情况,说我具备这个技能但是他不招我就是因为年龄的问题。当然,我们也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如果你没有那方面的技能,你就要参加培训使自己具备单位的用人条件。国际上曾经发生这样的案例,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具备你这个技能,你因为残疾,因为他的肤色,因为他的性别,甚至因为他的年龄而拒绝接收的话,那这个事情是可以上告到法庭的。我们国家这方面的法律法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但是我们也要朝着这个方向去努力,以解决我们市场中出现的不合理的行为。
[网友 道路曲折]《就业促进法》对企业有没有约束力,在促进就业中企业及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什么义务?
[张小建]《就业促进法》对企业也有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国家鼓励各类企业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来增加就业岗位。也就是说只要企业有这种对就业有利的措施国家都会给予相应的鼓励;二,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三,规定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给你用人自主权,你用人自主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你什么时候招工,招收工人的条件,招收多少工人完全由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来决定,但是同时企业在使用这些劳动者的时候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比如刚才讲到的招工的时候不能出现歧视,用的时候也不能出现拖欠工资、降低劳动条件、甚至加班加点不付工资等违反劳动法律的情况;
[张小建]四,要求企业在职工教育方面要承担培训自己在职职工的责任,为了保证承担这方面的责任要提取相应的职工教育费。也就是说你在促进就业方面增加就业岗位受到政府的支持,你行使用人自主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你又要按照法律的要求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还要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取职工教育费来承担提供职工培训的教育责任。主要是规定企业这四个方面的义务。
[网友 社会外]虽然现在《就业促进法》一方面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另一方面,我国现在又默许甚至可以说放任用人单位随意强制检测涉及求职者个人隐私的乙肝标志物,这样,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一旦暴露,用人单们完全可找出千万个非乙肝携带的其它理由把乙肝携带者拒之门外,如此,《就业促进法》中“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岂不就是一句空话?
[张小建]我注意看了,网上提出的这方面的问题挺多,也说明这是广大网友,特别是我们乙肝病原携带者的这些同志们最关注的一个问题。好在我的同事在上两次的网上访谈的过程中也就这个问题和卫生部的同志一块做了解答。他们解答的时候《就业促进法》还没有出台,正在讨论过程当中,我想网民起到了一个重要的推动作用,就是在《就业促进法》中把这件事更加明确地表述出来了,因为大家觉得这是社会上最关心的、最实际的问题。我想在这里就《就业促进法》出台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做一个总的答复。
[张小建]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就业促进法》,我们今年五月和卫生部就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权益问题专门出台了一个《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就业促进法》从明年1月1日始开始实施,实际上是从更高层次上对维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益进行保障。按照规定如果乙肝病原携带者在求职过程中因为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被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按照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话,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继续履行合同的两倍向劳动者赔偿违约金,这样更有利于保障我们这些同志的合法利益。
[张小建]下一步劳动保障部门将结合落实《就业促进法》中有关公平就业的规定,会同卫生部门共同开展以下工作来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权益。一,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依法调处因为这方面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三,加大宣传,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
[网友 道路曲折]《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歧视作了明确的禁止规定,那么政府部门将采取那些措施防止就业歧视现象的发生?将法律相关落实的实处?
[张小建]法律在公平就业、防止就业歧视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了能够使这些规定落到实处,我们已经在法律的实施前期做了大量的工作。开展了劳动法和配套法规的宣传和贯彻,监督指导用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中公平就业的规定,防止招聘中的歧视行为。还有就是通过开展对农民工“春风行动”加强对劳动市场清理整顿力度,对劳动市场就业歧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劳动保障等四个部门对黑中介行为等进行集中整顿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次法律中明确提出几方面防止就业歧视和保证就业公平的要求。下一步我们打算从四个方面做好工作:
[张小建]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结合《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修订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出台新的配套法规,使法律上原则性的规定能够更加的具体化,更具有操作性。比如刚才讲到的招工行为中、招工广告中会出现一些有明显歧视行为的东西,我们就要指导各地对用人单位进行规范。再比如在招用妇女的过程中,有的人说我这个岗位就不能招用妇女,那我们要明确什么样的岗位不能招收,什么岗位确实是不适合妇女的,比如水下作业,比如有碍妇女身心健康的,比如矿山、井下、高空等,你要标志出哪些行业不适合妇女,其他行业就必须招收妇女,像这样具体化的东西我们都要落实到位。同时,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公平竞争,为劳动者公平就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要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如果在法律执行后出现了明显的就业歧视和违反《就业促进法》中相关规定的行为,要按法律中的罚则进行处理和惩罚。同时,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的招聘行为进行规范。
[张小建]三,按照《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对市场就业中困难群体给予援助。困难群体的援助是不是对别的群体不公平呢?其实不是的,因为他已经处在弱势的地位,在竞争中处在很困难的境地,帮助他们实际上也是解决社会公平的问题。四,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全社会的平等观念,宣传全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劳动者权利,依法公平地解决就业方面问题,招聘方面的问题,进行招聘、用工的问题。如果全社会大家的法律观念都形成了的话就有助于整个公平就业环境的形成。在社会上如果出现了个别的就业歧视的行为,也有利于大家共同来纠正他。
[网友 新华访谈]《就业促进法》强化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对此将出台哪些配套措施?
[张小建]中小企业主要都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中的企业,在服务业里面有大量的中小企业,所以中小企业是解决我们国家就业问题的一个很好的载体,要解决我们国家的就业问题,必须大力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作用。《就业促进法》中对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了原则规定,我们将和有关部门,比如国家发改委、财政、税收、银行部门等共同研究,进一步细化《就业促进法》中的这些规定。现在已经明确的法律实施时能够落实的有这么几项:对于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可以享受到税收减免的政策;对于中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比较多的可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解决资金困难,对于中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为到中小企业工作的同志解决后顾之忧,今后还将根据实际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一些更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政策,比如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技术服务、市场服务、信息服务,使我们的中小企业更快地发展。
[网友 呼延文卿]职业教育和培训是促进就业的重要环节,涉及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请问:各级地方政府是否要介入职业教育?企业是否也负有相关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在加强职能教育和培训方面有哪些举措?
[张小建]职业教育和培训是促进就业的一个根本性的措施。实际上在所有市场经济国家中,都是把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创业能力、转换职业的能力作为最主要的就业措施。而且这位网友所提的我觉得也非常有道理,实际上政府在促进就业中最大的作为就是要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有一个大的提升,从而为他们在市场中竞争就业、自主择业来创造条件。那么在《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国家要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而且要求每一级政府都要制定职业能力开发计划。也就是说你要制定一个就业的计划,这个就业计划要和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结合起来,放在社会经济发展突出的位置,在做这个就业计划的过程中必须制定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只有把人力资源的素质提高了才能真正解决好就业问题。
[张小建]解决就业问题就两个方面,一个是能不能通过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岗位和更多的机会,第二个就是人力资源的开发能不能使人的就业能力提高,让劳动者自己寻找和创造就业机会,抓住这第二条也就抓住了就业的长久的根本。过去我们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就业体制的时候,国家最后包起来就业,包就业不可能包到底的,只有包培训,把培训的事情做好了,让所有人的能力提高了让他自己去找就业的机会,这是最根本的。《就业促进法》中除了规定政府支持鼓励培训机构开展各类培训以外,同时还要求企业开展职工在职培训,实际上这也构成了终生培训的体系。也就是说一个劳动者在就业以前要经过培训,以便有就业能力进入到就业岗位,进入到就业岗位以后可能要碰到失业,碰到岗位的转换,可能要碰到企业产品提高的时候需要他提高技能,那么你在企业生产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加强培训。也有可能这个企业破产了,也有可能这个工人在这个过程中下岗失业了,他必须转换岗位,你要参加再就业的培训,转岗培训。所以这个培训是跟踪着劳动者职业生涯一生的,如果你要是工作一生,你就要培训一生,这样才能够不断地适应市场上的变化,适应就业的要求,才能够不断地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稳定自己的就业。
[张小建]所以我认为这次《就业促进法》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构建了这么一个面向城乡劳动者的终生培训体系,这对我们国家今后就业的长远发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劳动部门为了落实好这方面的规定,也要起草一个职业技能培训的条例,加以具体化。二是要实施培养技师带动计划,培养大量的技师以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我们已经制定和实施了城镇劳动者技能培训计划,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计划以及城乡劳动者创业培训计划,这些计划我们都想通过《就业促进法》的实施进一步落实。当然,还有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使之能够成为评价劳动者技能高低,推动劳动者参加培训的好的机制。
[网友 新华访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如何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利将起到怎样的作用?
[张小建]在人力资源市场中,职业中介机构所提供的就业服务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属于经营性的行为,政府的责任有两个:一是培育发展人力资源市场;二是通过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着力解决市场调节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果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进入市场,将影响政府履行培育和监管市场的职能,干扰市场的运行,也容易造成政府部门利用职权在市场中谋取不当利益的现象。所以这次《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如果是属于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部门,那就由财政为你提供资费,你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如果你参与经营性的服务,从中谋取利益那你就破坏了市场的规律,盈利性的中介机构不属于我们的服务,要收取劳动者的钱,那你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取,但是你不能作为公共就业服务的一部分。公共就业服务和经营性的中介区别就在这里。法律明确了这种区别,而且也要求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采取这种盈利性的方式,这是一种明确的定位,这样能够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营,同时也能保障劳动者的正常权益。
[网友 jane11]法律的执行是发挥作用的关键,虽然《就业促进法》中很多规定都十分人性化,合理化,但是如果不能保障执行,那只能是一张空文,那么政府在保障相关规定执行上,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相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制定进程如何?
[张小建]我同意这位网友的这两个观点。第一个就是对《就业促进法》的评价,我觉得这个“人性化”很中肯,也比较准确。确实,《就业促进法》是结合了我们国家解决就业工作的实际,结合了老百姓在解决就业问题上的呼声,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规定和要求,确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第二个观点我也同意,“一个好的法律如果不能执行就是一纸空文”,可以说我们决心不把它变成“一纸空文”,要把它变成指导中国就业实践,解决中国就业问题最强有力的武器。决心主要来自几个方面:
[张小建 ]一,现在这个法律的实施已经有了一个很有力的工作基础。现在法律中所有实施的政策和规定的要求都是我们多年来推进就业工作,特别是近五年来国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后,已经有了有效基础的情况下总结出来的。也就是说我们实践中已经总结了一定的经验,或者在实践中发现有些问题还要解决,所以我们就在法律中进一步规定下来。有了这样的把握我们就通过法律给规定到位,同时把没有解决的问题通过法律进一步解决好。
[张小建]二,因为法律的贯彻执行和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支持和参与都是分不开的,在贯彻执行这个法律过程中,各级政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一定会履行起这样的职责。现在大家也看到,我们的各级政府都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各级政府执政的第一要务,在解决民生问题过程中,就业、社会保障等这类问题直接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又是重中之重。所以现在从各级政府工作的摆布、格局上就已经能够保证把老百姓的问题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如果出现比较大的问题也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同时,社会各方面对这个问题也都很关注,包括我们和各个政策部门,像刚才提到的需要提供政策支持、需要提供政策辅助的所有部门都形成共识,在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过程中要共同行动,按照法律的要求,把相关的政策进一步细化、进一步具体化,能够落实到位,真正取得效果。
[张小建]三,我们的工会、青年团、妇联、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的社会团体大家都很关注,都积极参与这部法的制定和实施。他们会推动这项工作进一步的发展,特别是在贯彻《就业促进法》中会极大地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这种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光体现在他们通过法律的保护自主创业、提高自身就业技能,同时还表现在他们会通过法律保障自己的权益。在贯彻这部法律过程中也可以推动企业在促进就业过程中起到更好的作用。特别是这个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以后将要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出台后,构成一个为劳动者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方面构成大的保护网,对推动我们国家的劳动保障工作会发挥更加重大的作用。
[张小建]所以我们也有这样一个信心,把这个法律落实好。当然,法律的落实除了这几个方面以外,法律上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检查,检查你执行法律的过程是否到位,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还要对用人单位和社会中介加强检查,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的实施是一个硬性的规定,政府做不到,有关责任人员就要受到惩罚,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如果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受到处罚,劳动部门自己也要更多地负起责任来把这项工作做好。所以我们一定要通过自己的努力使这部法律真正地成为推动中国就业的推进器。
[网友 sqlywz]我是大连人,前年办了一个失业证,但没有再就业优惠证,也从来没有交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这个失业证我已经办了两年的时间了,至今从来没有用过,也不知道怎么用,有什么用,请您指点,我也从来没有交过社会统筹保险,是否能够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
[张小建]失业证是每个失业者的一个身份证明。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你原来从来没有参加过工作,你到我们的就业服务机构来登记后领取了失业证,你在就业过程中能够享受到免费的就业服务,在你就业的过程中也可以按照当地的规定享受就业政策的扶持;还有一种情况是原来参加工作了,后来又因为各种原因失去了工作而领取失业证,这些同志如果你单位和个人都参加了失业保险,你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你工作以后的失业年限享受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最长可以达到两年。
[张小建]如果你过去参加了工作,你个人和单位过去也都交过养老和医疗保险,那你可以通过再就业接续你的社会保险,如果你中间失业后又参加工作了还可以连续计算,如果你参加了工作,属于国家政策扶持对象,那你参加了相应工作以后还可以得到社会保险的补贴。但是看这位同志的具体情况,是属于没有参加过工作的,所以他只能享受免费的就业服务,也就是到大连职业介绍所,请他们给予帮助,说我失业了,有没有相应的岗位信息,需要不需要相应的指导,能不能介绍一个单位,介绍单位以后能享受什么样的待遇,怎么样签订合同,这些事情我觉得都可以找大连市的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去询问,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告诉你这些问题怎么样去解决。
[主持人]非常感谢张部长能够解答这位网友的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们请张部长回答最后一个网友的问题。
[网友 新华访谈]怎样确保女职工不因结婚,生育等问题受到就业歧视?
[张小建]客观地讲女职工的结婚生育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工作的进行,但是结婚生育是妇女的基本权益,特别是生育,这也是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所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妇女的这些基本权利。我国政府通过立法保障妇女结婚、怀孕阶段的劳动权利,《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也就是说你录用了女职工,和女职工签订合同的时候不能专门列上一条不许结婚、不许生育,这是不允许的。为了进一步消除因为结婚生育等方面的原因产生的就业性别歧视,《就业促进法》第62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结婚、生育问题出现歧视现象的劳动者可以按照6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张小建]与此同时,我们劳动保障部门也会积极采取措施,从三个方面做好工作,以保障妇女的就业权益:一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用人单位招聘用工行为,指导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这些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平就业的规定;二是不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减轻因女职工生育给企业带来的负担,生育保险就是所有企业不管吸收了多少男职工和多少女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都要交生育保险费,不能说纺织企业都招收女工才交,钢铁企业全招收男工也要交,交完了以后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享受的保险是全社会给她的保险。如果一个单位有较多的女职工生育,生产肯定会受到影响,那么生育保险就能解决企业在这个过程中招聘人员解决生产困难的问题。三是加强力度努力创造女职工享受平等权益的社会氛围。通过这一系列工作希望能解决妇女结婚生育中的基本权益。
[主持人]非常感谢张部长能在百忙之中就《就业促进法》给广大网友答疑解惑。
[张小建]谢谢大家,希望大家在我们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过程中继续关注、理解和支持我们,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把中国的就业进一步搞好。
[主持人]好,我们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