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人民公社制度就是为农村工业化开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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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于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    更新时间:2010-1-7
当年人民公社制度就是为农村工业化开路的
看了[草桥关民]的《当年人民公社制度是不允许周家庄建九个企业的》,忍不住发笑。估计他还没有大于的年纪大吧,怎么老年痴呆到这个地步,连“社员家庭副业”与“社队企业”,“一时的调整” 与“长远的规划”等概念都没有搞清楚,也敢出来出乖露丑。大于不想多说,推荐一篇这方面的研究文章给他看看,让他知道,当年人民公社制度就是为农村工业化开路的,也可以说,当年人民公社制度就是为周家庄建九个企业开路的。如果看不懂,告诉大于,再想办法帮助他。
附:王玉玲:新中国的农业合作化与农村工业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 13:13 《当代中国史研究》)
[摘 要] 新中国建立后以农业合作化对个体小农经济的改造,与农村工业化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农村工业化包括农村工业企业的发展和农业工业化,关于农业合作化对农村工业化的作用,可以从发展农村的工业企业和促进农业工业化两个方面来考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业合作化应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农村工业化的主要途径。
新中国建立后以农业合作化对个体小农经济的改造,与农村工业化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这个难题———工业化或促进农业———已完全没有意义,因为两者的进步是不可分割的,保持这两个部门之间协调是取得迅速和健康发展的极端重要的条件之一” [1] 。中国的农业合作化与农村工业化是统一的,“搞农业合作化,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 [2] 。有学者认为,农村工业化是以农村工业为主体的农村非农产业增长和发展的历史过程。还有学者认为,“农村工业化一般泛指在机器大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取得统治地位的发展过程中,农村社会经济的相应演进变化过程。”此外,有学者区分了“农村工业”和“农村工业化”,并对“农村工业化”做了全面的定义:“为了改变二元经济结构,使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资源能充分发挥效能,使农牧能尽快脱贫致富,在搞好农业同时,由农民依靠自己力量,依托市场,依托农村小城镇,发展农村现代工业,使从事二、三产业的劳力占到农村总劳力的绝大部分,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农村基本实现了城镇化,农民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基本达到城市水平。” (参见郑新立、周喜安《中国:21世纪的工业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8页;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组织与制度研究室:《中国村庄的工业化模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张毅、张颂颂:《中国农村工业化与国家工业化》,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7~11页。) 笔者以为,农村工业化包括农村工业企业的发展和农业工业化。作为农村工业化的两个内容,农村工业企业的发展和农业工业化相辅相成,农业工业化的切实实现,基础就在农村工业企业的发展;而农村工业企业的发展,有助于农业工业化的推进。
在谈起新中国的农村工业化时,学者们大都把焦点放在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上,而对改革以前的农村工业化过程轻描淡写或者一笔带过。历史是不能割断的,改革以后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是以在此之前社队企业的发展为基础的,而社队企业的发展和同时期农业机械化水平的进步又在一定程度上是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推动的结果。笔者在这里拟对农业合作化(包括其后的集体化)、对农村工业化的作用做一初步探讨。
一、农业合作化带动农村工业企业的发展
在1958年以前,农村工业基本上是自给性的手工作坊式的手工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据《农业经济资料手册》中的资料统计,1952年农村手工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产值81亿元,1953年为88亿元,1954年为90亿元,1955年为97亿元,1956年为99亿元,1957年为100亿元。 [3] 总的看来,1958年以前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非农经营活动,不仅主要限于为农村服务的范围,而且很大一部分是从事农产品的加工。因此,随着国家对重要农产品实行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范围的扩大以及数量的增加,农业社的副业活动便由于原料困难而举步维艰。 [4]
1958年为农村工业的大发展提供了契机。3月,毛泽东主持召开的成都会议通过了《关于发展地方工业的意见》,意见指出:“地方工业的任务是:为农业服务(这是基本的);为国家大工业服务;为城市人民生活服务;为出口服务。” [5] 提出全党办工业、全民办工业的方针,以加速国家工业化、农业机械化的进程,加速缩小城乡差别的进程。会议要求以五年到十年(后改为五至七年)的时间,各省和自治区要使本区的地方工业总产值赶上和超过农业总产值。农业生产合作社办工业,被视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必要手段之一。在随后到来的扩大农业生产合作社规模进而又办成“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后,中国出现了不管是否具备条件,社社乃至队队都办工业的热潮。 [4](p.355) 1958年8月后,全国兴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值得指出的是,人民公社在建立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农业合作化和农村工业化统一的思路。1958年9月4日,在《人民日报》为《从“卫星”公社的简章谈如何办公社》配发的社论中,总结了人民公社与农业社的不同。其首要就是人民公社不是单纯的农业生产组织,也不只是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而是要像城市工矿区一样同时兴办工业。人民公社将逐渐消除城市和乡村的界限,消除工业和农业的差别。除了生产,公社还要自己兴办商业(交换)、信用(银行业务),举办文化教育(包括小学、中学、专科、科学研究等)事业,实行全民武装,适龄的男性青年和复员退伍军人要编成民兵。人民公社是工农商学兵的统一体。这一思路,也体现在1958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决议认为,“人民公社必须大办工业。公社工业的发展不但将加快国家工业化的进程,而且将在农村中促进全民所有制的实现,缩小城市和乡村的差别。应当根据各个人民公社的不同条件,逐步把一个适当数量的劳动力从农业方面转移到工业方面”,“人民公社的工业生产,必须同农业生产密切结合,首先为发展农业和实现农业机械化、电气化服务,同时为满足社员日常需要服务,又要为国家的大工业和社会主义的市场服务。” [5](pp.609~610)
公社工业随着人民公社的组成也应运而生。当时公社工业由以下几部分组成:把农业社办的工业收为公社工业;由人民公社新办的;“共产”社员资产办的;大炼钢铁时兴办的工业;将农村手工业合作社全部转为人民公社工业。到1959年,社办工业企业发展到70多万个,工业产值超过100亿元,占当年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0%。 [4](p.355)
为了纠正社办工业群众运动式发展带来的问题,中共中央制定政策对社办工业给予规范,决定在国务院财贸委下成立人民公社工业管理总局,以加强领导(后因公社工业整顿等原因而未成立),且国家财政决定每年拿出10亿元,无偿支援公社工业和穷队。1959年初,毛泽东在察觉“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问题并开始着手纠正时,仍对社队工业寄予殷切期望。在2月27日至3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郑州会议上他指出:“由不完全的公社所有制走向完全的、单一的公社所有制,是一个把较穷的生产队提高到较富的生产队的生产水平的过程,又是一个扩大公社的积累,发展公社的工业,实现农业机械化、电气化,实现公社工业化和国家工业化的过程。目前公社直接所有的东西还不多,如社办企业、社办事业,由社支配的公积金、公益金等。虽然如此,我们伟大的,光明灿烂的希望也就在这里。” [6] 可以看出,毛泽东认为农业合作化与公社工业化和国家工业化是一致的。
1959年起农业连续三年遇到自然灾害,国民经济处于极困难境地。国家对社办工业也采取了相应调整:(1)不许剥夺农民。(2)将划归人民公社的手工业社再划回手工业社系统。(3)停止各种大办,劳力归田。(4)县、公社和大队曾经把原高级社经营的一些企业单位调来归自己经营。这些企业单位,按照新规定的管理体制仍然可以由原高级社(现在的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经营的,应当发还;由公社或者大队经营比较适宜的,应当把原有的资财设备合理作价,向生产队偿还价款,或者作为合营的企业,由公社或者生产大队同生产队按比例分配企业利润。 [7] (5)缩小社办工业经营范围:以农具的简单制造和维修为首要任务;本乡村农村产品的简单加工;生产当地的传统产品;小型的矿产开采和砖瓦、石灰等建筑材料的生产。 [7](p.484) (6)对社队工业进行治理整顿。
1961年,毛泽东提出社队工业以生产小队为主,他说:“今后社队办起来的东西,不是大办,是小办,以生产队为单位,大办只能生产队。” [8] 1962年9月,中央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规定:“公社管理委员会,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地不办企业。” [9] 11月,中央又在《关于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决定》中提出:“公社和生产大队一般地不办企业,不设专业的副业生产队。原来公社、大队把生产队的副业集中起来办的企业,都应该下放给生产队经营”。 [9](p.703) 在上述措施的影响下,社办工业企业1958年末为602万个,1959年5月减少到87万个,1959年末又减少到70万个,1961年减少到4.5万个。 [3](p.155) 社队工业产值也连年减少。1961年,社队工业产值为19.8亿元,1962年下降为7.9亿元,1963年再下降为4.2亿元,为历史最低点。 [4](p.357) 20世纪60年代中期,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已得到恢复,并有了新的发展。粮食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为社队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为解决农村土地资源稀缺、农业人口膨胀、农业剩余劳动力激增、农业收益下降的问题,向非农产业寻找出路是必然的选择。196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发展农村副业生产问题发出指示:农村副业是薄弱环节,1964年尚未达到1957年水平。鉴于此,要以生产队为主,大力发展集体副业。单独一个生产队无力举办的项目,可由几个队联合经营;生产大队在不侵害生产队利益的前提下,也可兴办自己的副业。1966年5月7日,毛泽东提出“在有条件的时候,也要由集体办些小工厂”。在此思想的指导下,社队工业再次获得发展,其产值不断上升。到1970年,达到67.6亿元,比1965年增长了38.3亿元。 [4](p.364)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中央召开了北方地区农业会议,提出了大办地方农机厂、农具厂以及与农业有关的其他企业。江苏、浙江、广东等历史上有手工业传统的省份首先行动起来,纷纷创办各种规模的农机具、粮油加工、建材、编织、服装等社队企业。随后,沿海及内地各省市也在中央政府的统一要求和指导下兴建社队企业。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苏南地区。1976年,苏南地区社队工业产值已达到12.44亿元,其中,社办工业产值为6.96亿元,队办工业产值为5.48亿元。1978年,苏南地区社队工业产值又发展到25.98亿元,为1965年的近45倍,平均每年增长34%。 [4](p.370) 从性质上看,社队企业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公社或生产大队。在社队企业就业的职工都是从各生产队抽调来的,其报酬一般是按出工时数在原生产队计工分,并由社队企业付一定补贴。除极少数技术职工外,其劳动报酬与其他社员大体相等。也有些企业给职工发工资,但职工要拿出其中大部分“买”生产队的工分,再从生产队分口粮和工分应得的报酬。因此,企业的职工只是临时性在企业中劳动,其权利也只是领取比在生产队劳动较多些的补助费。 [10]
伴随着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中国农村工业在相当艰难的环境中顽强生存且日益壮大,到1978年底,全国已有94.7%的人民公社和78.7%的生产大队办起了以工业为主的各类企业,总数达到152.4万个;社队企业总收入为431.4亿元,占人民公社三级经济总收入的29.7%,其中,社队工业总产值由1975年的169.4亿元增加到385.3亿元,增长127%,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也由1975年的5.3%上升为9.1%(按1970年不变价格计算),见表1。社队企业安置农村劳动力2826.5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量的9.32%。 [4](表略)
农村工业企业围绕农业办工业,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城市工业加工服务;就地取材,就地生产,就地销售,因此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较好的灵活性。在农村工业企业发达地区,已涵盖了以下门类:以食品、饲料为代表的粮食转化行业;以经济作物和林业、牧业以及其他副业产品为原料的农副业产品加工行业;围绕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小型矿业、能源和建筑材料等行业;传统工艺、各类编织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制造、修理行业;为大工业协作配套或拾遗补缺的行业;为城乡市场服务的轻纺、五金以及当地土特产加工等行业;供出口创汇或为外贸部门加工服务的行业等。 [4](pp.364~365)
农村工业企业的发展,增加了公社和大队的积累。企业把积累的相当大一部分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购买农业机械,此外还把一部分钱用于支援穷队。人民公社把“以工补农”、“以工建农”视为办工业的重要目标之一。上海市川沙县1971~1974年用于农业机械化的2500万元投资中,社队企业利润占87.5%。 [4](p.367) 企业的赢利,一部分作为税金上缴给国家,余下的部分除用于支援农业外,主要用于企业本身的扩大再生产。如果用于创办新的企业,需经上级批准。 [11] 伴随着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农村工业企业逐渐发展起来,构成农村工业化的重要内容。毫无疑问,农村工业企业的发展壮大,有助于改变农业在中国工业化中的“重要而又有些被动的角色”。 [12]
二、农业合作化促进农业工业化
农业工业化是指农业生产的工业化,即用工业产品进行农业生产,其产品仍然是农产品,但产量、品质和品种有了变化。农业工业化是改造传统农业,使之成为现代农业的重要步骤,也是农村工业化的重要内容。农业合作化对农业工业化的促进主要有:
第一,实现农业集约化经营。
农业集约化经营是改造小农经济的必要手段,也是农业工业化的重要内容。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从互助组向初级社的转变,充分体现了农业集约化经营的发展方向。互助组一般规模较小,由三五户或十几户农民组成,其成员各自拥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在劳动过程中换工互助,有的还实行某些技术分工。互助组是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互助合作组织。1950年,全国已有272万个农业互助组,参加的农户为1131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0.7%,其中大部分集中在东北、华北等地。由互助组发展为初级生产合作社是一种必然,互助组中的几户或十几户农民,在协作劳动中提高了生产率,因此就有进一步将所占有土地和耕畜、大农具集合起来形成更为稳定的经济组织的要求。在党和政府的鼓励下,也就逐步出现了这类组织并且发展迅速。
以土地入股分红为特征的初级社,能发挥集体的力量,克服个体农民耕畜、农具不足的矛盾,使土地统一经营、劳力统一使用,便于开展多种经营、进行副业生产。但要明确的是,从互助组向初级社的转变,所体现的只是初级的农业集约化经营,即经营规模的扩大。农业集约化经营,除了经营规模的扩大外,更重要的内容是专业化生产和实现与市场衔接,即农业市场化。所谓农业市场化就是改变农村传统小农经济封闭的自给自足生产方式,建立农业生产要素和农产品销售市场体系。初级合作社的组成原则为农业市场化提供了条件。在初级社中,农民自愿以个人的劳动力占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及一部分其他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联合,构成合作制经济。其劳动力为个人所有,入社也只是将占有权投入,并和土地使用权、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占有权一起,形成合作社的总体经济权利,它们的使用权由合作社统一行使,农民依其个人权利拥有收益权。初级社的原则中,除了“入社自愿、耕畜和土地可分红”之外,还包括“退社自由”,这是其个人权利的主要体现。“这一制度,承认个人产权,把生产资料由个人占有变成共同占有,由个人支配变成共同支配,由个人决策变成共同决策,是公私混合的利益共同体、富有绩效的产权结构。” [13]
第二,推进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
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充分认识到农田水利建设对农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毛泽东在为《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中的《应当使每人有一亩水地》一文写的按语中说:“兴修水利是保证农业增产的大事,小型水利是各县各区各乡和各个合作社都可以办的,十分需要定出一个在若干年内,分期实行,除了遇到不可抵抗的特大的水旱灾荒以外,保证遇旱有水,遇涝排水的规划。这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 [14]
农业合作化的长处在于可以快速动员、组织劳动力,进行大规模的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而从农业合作化向农业集体化的转变,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推进农村的农田水利建设和实现农业机械化。在安排“三五”国家建设资金时,毛泽东提出,发展农业主要应依靠大寨精神,国家农业投资可适当减少,以缓解资金不足的矛盾。学习大寨精神,建设大寨式稳产高产田,成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要求之一。1976年,全国机井数量增加到240多万眼,比1965年增长10倍,对北方旱区农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仅1971~1975年,就增加有效灌溉面积10926万亩。1976年,全国有效灌溉面积已达到67470万亩,比1965年增加17887.5万亩,增加36.1%。与此同时,还有25035万亩的低洼易涝地得到不同程度的治理。 [4](p.498)
对农田水利建设的大规模投入,提高了防灾抗灾能力,为农业的稳产高产打下了良好基础。据估计,1952~1957年,国家对农林水气系统的基本建设投资占全部基建投资的71%,其中又以63.8%投入水利建设。1966~1976年间,农民继续对大片农田进行平整规划,兴修水利,工程配套,扩大高产稳产农田。这期间,国家对农林水气系统的基建保持在10%左右,其中64%用于水利建设。 [15] 农田水利建设还带动了地方“小水泥”的发展。1966年以后的10年,地方小水泥厂生产的水泥用于农业的累计达9000多万吨,约占地方小水泥产量的67%。农村人民公社用这些水泥修建了大量中小型水库、水渠、扬水站、机井、防洪闸、电灌站、电排站等设施,在抵御自然灾害、建设旱涝保收农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4](pp.332~334)
第三,推动农业机械化进程。
没有农业机械化,农业工业化是不可想像的。而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要求一定的基础,个体小农经济条件下是不可能出现机械化的。正是农业合作化使得农业机械化成为可能和现实。因为无论是农业机械的使用还是化肥的使用,都只有在农业已经形成了合作化的大规模经营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或者才能大量使用。 [16] 对此,毛泽东是有清醒认识的。在农业发展的问题上,毛泽东实施了一条先实现农业集体化再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工作步骤。1966~1978年,推进农业机械化与开展农业学大寨互相结合,贯彻始终。 [4](pp.496~497)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大力倡导把发展地方、特别是县(市)小型农业机械制造、修理厂作为推进农业机械化的基本环节之一。1969年8月,召开了全国建设县农业机械修造厂工作会议。1970年,国务院召开了北方地区农药会议,会议提出,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不搞机械化,光靠手工劳动,就不可能更快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不可能改变6亿农民搞饭吃的局面,也就不可能腾出劳动力加快工业建设。1971年,全国农业机械化会议召开,会议提出到1980年的十年奋斗目标,使全国农、林、牧、渔的主要作业机械化水平达到70%以上。为落实这一目标,会议要求建立县、社、队三级修造网,做到大修不出县、中修不出社、小修不出队;社队要发展以钢铁等原材料为主的五小工业(小钢铁、小煤窑、小水电、小机械制造、小水泥),这是加速实现农业机械化的重要物质基础;资金除社队自筹外,将国家每年支持人民公社和穷队的10亿元用在农业机械化上。在上述政策的推动下,70年代初,全国2300个县(市)中,除81个县以外都有了农机厂;70年代中期,29个省、市、自治区中,27个省、市、自治区县县都有了农机厂,新疆91.3%的县办了农机厂。全国近半数的人民公社也办起了自己的农机修理厂(站)或农机修造厂(站),还有一部分生产大队也办了农业机具修理或修造厂(站),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形成了一个农业机具修造网络。这个网络的修造水平虽然不高,但它首先解决了有无的问题,有利于承担起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中的日益繁重的修理任务。 [4](pp.328~329) 到1978年,农用动力灌排机械拥有量比1965年增长6倍多,有效灌溉面积达67亿亩。 [16](pp.16、37) 1978年底,农业机械总动力由1965年的1494万马力增加到15975万马力,增加9.7倍;机耕面积由1557.9万公顷增加到4067万公顷,增加1.6倍;机电灌溉面积由809.3万公顷增加到2489.5万公顷,增加2.1倍,机电灌溉面积占灌溉面积的比重由24.5%提高到55.4%;农村用电量由37.1亿度增加到253.1亿度,增加5.8倍。 [4](P.500)
第四,促进了化肥、农药的推广和应用。
农业化学化是农业工业化的重要内容。农业化学化的基础是化学工业基本建设投资的增长,“三五”期间,化学工业基本建设投资在工业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中的比重,由“一五”和“二五”时期的5.4%和7.6%增加到11.5%。“四五”期间,这一比重曾减少到9.8%,“五五”前三年又回升至15.6%。其中,与农业相关的化学肥料和化学农药增长更为迅速。以1965年为基期,截至1978年底,其产量分别增长了403.7%和176.2%。1978年化肥施用量由1965年的192.4万吨增加到884万吨。每亩化肥施用量由1965年的0.9公斤增加到1978年的3.93公斤。化肥、农药产品产值在化学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由1965年占14.6%(按1957年不变价格计算)上升为1978年的19.4%(按1970年不变价格计算)。 [4](pp.466、500~501、467) 化肥、农药施用量增长,对农业增产有重大作用。
在农业化学化的道路上,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象是“小氮肥”的发展。由于“小氮肥”技术容易掌握,而且所需投资少,建设周期短,收效快,比较适合县一级的情况,而且产品可以自产自用,因而深受欢迎。1966~1976年,全国共新建小氮肥厂1232个,其中,1970~1976年的几年平均每年新建144个,1976年小氮肥厂合成氨产量已达到368.1万吨,比1965年增长了19倍,在全部合成氨产量中的比重由1965年占12.4%上升到占59.5%。小氮肥的发展,对于满足农业的急迫需要,支持粮食生产的持续增产,起了重要作用。1973~1978年,平均每年增产粮食214.3亿斤,小氮肥厂生产的化肥是重要增产因素之一。 [4](pp.329~330、471)
三、余 论
通过前两部分的论述,可以看到,到改革开放前,农业合作化与农村工业化相伴随,经历了发展的高峰和低谷。农业合作化的道路也不可避免会对农村工业化产生影响。其中,带来最大影响的莫过于农业合作化向农业集体化的转变。农村工业化,无论是农村的工业企业的发展还是农业工业化,其基础就在于形成自主的市场主体。初级社对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和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占有权的承认为自主的市场主体形成提供了条件。但随着农业合作化向集体化的转变,尤其是发展到人民公社阶段,因对“政社合一”的强调,人民公社既是行政机构,又是行使占有权、经营权、处置权、管理权的机构,其负责人由上级任命,只对上级党政机构负责。生产队、生产小队的负责人只是公社党政机构的代理执行者。在此情况下,自主的市场主体不可能出现。如果说集体化在农业集约化经营方面有贡献的话,也只是在规模方面。较初级社而言,高级社规模更大。伴随着小社并大社、联乡并社的发展,“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化的规模进一步发展,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其表现为组织规模过大,管理混乱,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严重,“吃大锅饭”等。后不得不将人民公社的“核算单位”,即经营权的行使单位降到生产队,其他权利并无实质改变。加上人民公社完全取消副业生产的家庭经营,更加排斥商品经济,农业市场化道路被彻底阻断了,农村工业化也在这样的背景下无法实现质的飞跃。
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经历了蓬勃发展,但其进一步发展面临许多新的困境。农业工业化进展有限,农业集约化经营受到限制。特别是在农业基础设施方面,农业合作化时期建立的一些农田水利设施,即使到今天也仍在发挥作用,新建的农田水利设施很少,且已有的设施也因缺乏明确的主体而失于维护。在农业机械化方面,除少数土地/劳动力比例较高和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外,一般而言,农业机械化水平有所退化,甚至连机耕、机灌、机械脱粒的比重也有所下降,农用拖拉机用于农村运输的反而占多数。可以说,时至今日,在我国工业化过程中,农业机械化还基本上没有实现,有的也只是刚刚开始。 [17] 不仅如此,我国农业中生化技术系列的变化也没有完全实现,如果与先进的亚洲型农业相比,无论是良种技术的研究和推广,还是在与此相关的化肥、农药使用量以及灌溉体系的效能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距。 [18]
国内外的经济发展史表明,农村工业化要求以社会化工业生产方式取代个体农业生产方式。它不仅仅是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还包括社会关系、政治关系、文化观念等,是全方位的转变,并不因农民温饱问题的解决而完成。
农村工业化的推进,还在于农民内生的联合和发展。中国变革小农经济,发展农村工业化,必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即不是听凭小生产两极分化,而是要使分散的个体农民组织起来,将劳动力、小块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集中起来进行合作经营。不能因为我们在过去的农业化作中走了弯路就全盘否定合作化的必然趋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待于探索出一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合作化的新路来。
[参引文献]
[1]〔美〕保罗·巴兰著,蔡中兴、杨宇光译《增长的政治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69页。
[2]高化民:《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424页。
[3]张毅、张颂颂:《中国农村工业化与国家工业化》,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147页。
[4]马泉山:《新中国工业经济史(1966~1978)》,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第354~355页。
[5]《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223页。
[6]《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8~69页。
[7]《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68页。
[8]顾龙生:《毛泽东经济年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525页。
[9]《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621页。
[10]刘永佶:《中国经济矛盾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280页。
[11]薛暮桥:《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65页。
[12]张培刚:《农业与工业化》上卷,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
[13]郑有贵:《中国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研究综述》,《当代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3期。
[14]《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498~499页。
[15]牛若峰等:《中国经济偏斜循环与农业曲折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37页。
[16]罗平汉:《农业合作化运动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1页。
[17]张培刚:《农业与工业化———农业国工业化问题再论》中下合卷,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4页。
[18]牛若峰等:《中国的“三农”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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