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男子被列车碾断手臂 仅获300元赔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6:49:55

当邹有杰埋头在火车铁轨上清理散落的煤面时,一辆拖着12节空车皮的火车向他驶来,邹有杰被撞倒了……
面对铁路部门补助的300元钱,43岁的邹有杰将沈阳铁路局告上法庭,为一只残臂和永远失去的手指索赔16万元。
事件突发
铁路上作业被碾断手臂
“这条胳膊就这样滴当的已经一年多了,没有了手指,吃饭、穿衣服、上厕所都成了问题……”昨日,邹有杰再次回忆起当时的情景,已经没有了眼泪。
据他回忆,2005年7月2日15时许,单位的煤卸下后,邹有杰开始和同事清理沈阳铁路局所辖金州站内散落在铁轨上的残剩煤面。“清理是为了减少公司的浪费损失,也为以后通行的火车提供方便。”就在这时,一辆火车从他身后驶来,邹有杰只觉得身子一震,便人事不醒。
当邹有杰再次有意识的时候,火车在自己的头顶上过去了4节才缓缓停下,他感到一阵阵钻心巨痛。贸易公司的同事围拢过来,七手八脚地把他抬上了120急救车。
在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做了简单的包扎处理后,邹有杰被送进了中心医院,6个小时的手术保住了邹有杰大拇指和小拇指。医生诊断:右上臂碾压伤不全离断、肩胛骨粉碎性骨折。2~4手指毁损伤。在住院的86天中,他先后花掉医疗费63447元。
“我原来的生活虽不富裕,但是挺幸福。我和妻子在同一公司上班,孩子上大学。但是这场事故毁了一切,本来是家中顶梁柱的我如今不仅生活不能自理,还欠了一屁股债,妻子整天愁眉不展,19岁的儿子甚至想退学打工赚钱。”从黑龙江来连打工的邹有杰不住地叹息。
由于缺乏治疗费,邹有杰迫不得已停止了治疗,在他的病历上,记者看到医生这样写到:去年8月开始,肩及肱骨处流浓水,右上臂1×1厘米肱骨与钢板暴露……
处理结果
伤者负全责给300元补偿
出院后的邹有杰开始了漫长的维权路,但是得到答复却令他十分意外。
在沈阳铁路局金州站和铁路派出所等部门出具的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铁路部门认为邹有杰侵入了铁路界限,被推进的车辆撞倒,事故应该由邹有杰负担全部责任。考虑到邹有杰经济困难,决定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金300元。
邹有杰不同意这一处理意见,他认为:“在被撞前,我和火车至少有13节车皮的距离,调车员应该看到我并发出提醒。但实际情况是调车员根本没有看到我在路界内,是他没有尽到了望了望、提醒的责任。这一点为何没有写到处理报告中?”
铁路部门解释
按27年前规定确定补偿金额
300元的标准从何而来?记者就此与沈阳铁路局驻大连安全检查处的梁工程师取得了联系,对方表示,沈阳铁路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79]178号《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铁路法》做出的决定。
记者翻阅规定发现,其中对事故死亡赔偿的金额为80到150元,最多只能补偿300元,此外还有给死者家属解决粮票。
“我们对邹有杰的事情十分同情,也深表遗憾。因为从1979年以后,再也没有出台新的规定。《暂行规定》现在确实还适用,我们只能按照固定执行。其中,由于粮票已经远离人们生活,所以最后鉴于邹有杰经济困难,我们按照补偿的最上限对其做出赔偿。”梁工程师表示。
对于文件过时的问题,铁路局方面的有关负责人认为,一部新的法规的出台需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来统一制订,在没有新规定出台之前,他们只能按规章办事。如果邹有杰对此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渠道为自己讨个说法。
律师表示
用老规定做处理显然不具操作性
铁路部门的处理报告出来后,邹有杰由于不能接受此处理结果,于日前将沈阳铁路局告到了大连铁路运输法院。
对此,辽宁国宸律师所栗忠明律师认为:无论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火车撞人事故,铁路部门都拿这个《暂行规定》做处理,无疑是不合适的。依据27年前铁道部出台的《暂行规定》处理现在发生的事故,显然已不具备操作性,也不符合今天的现实情况。本起事故中的受害人如果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暂行近三十年的规定,并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铁路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对火车撞人事故进行责任划分并做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