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的政治參與:一九九二年立法會選舉個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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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的政治參與:
一九九二年立法會選舉個案分析
鄭玉群
自從《中葡聯合聲明》簽署以後,澳門正式進入過渡期。由1999年12月20日開始,澳門便會正式回歸中國,成爲中國主權下的特別行政區,並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等政策。
在這個過渡期之中,“澳人治澳”的實踐是必須依賴更多的澳門人對其社會產生歸屬感和投入感。關心社會是全體市民必須履行的責任。但怎樣才令社會的個人與社會的關係聯係得更密切呢?通過市民的政治參與活動正好能夠滿足上述所需。
然而,澳門現今市民參與政治的情況怎樣呢?政治參與在澳門的前景又如何?
鑒於政治參與所涉及的研究範圍很大,基於方便研究分析的緣故,筆者只能在其中選擇一項參與行爲作研究分析對象。最後筆者選擇了澳門立法會選舉行爲。
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立法會是對澳督和其行政當局起着一定的制衡作用,再加上其立法的權力,因此它是對澳門的民生和發展具有很大的影響力。所以,立法會選舉被視爲澳門的一項重要活動。然而,在立法會選舉制度之中,能夠體現民意的功能只在直選方面,這樣,選舉活動是否有助於促進澳門市民對社會的歸屬感和參與感?有甚麼誘因令市民對選舉產生興趣?選民的投票行爲反映出澳門的政治參與是怎樣?因此,本文按着一些學者過去在這方面研究結果爲基礎,藉着對於1992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投票參與情況作爲個案研究,分析澳門現今的政治參與。
政治參與(political participation),根據社會科學新辭典的解釋是指介入政治決策和政策實施的過程。政治參與是實現凡受某項政策影響的人應參與該項政策的制訂過程。政治參與的主要目的,是保證所制訂的政策和其他決策均爲受牽涉的個人和羣體能夠接受。
簡單來說,任何嚐試影響政府決策的行動都稱爲政治參與。
本文除採取上述廣義的界定外,卻狹義的把政治參與界定爲凡參與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活動者爲政治參與的主體。此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採用第一手問卷調查,並以西方學者的理論爲基礎,和參考一些學者在有關範圍內曾作研究的結果報告、問卷調查報告和訪問結果,再加上其他有關的文獻資料等來作出分析和推論。
第一節 選舉制度的演進
澳門立法會的組成,無論在過去,現在或將來,它的大部份議員都是經由選舉產生(包括三分之一的直選議員和三分之一的間選議員),議員的產生方法是按照選舉制度實行的。
回顧澳門立法會的選舉制度的歷程,其產生和發展是與澳門政制的改變和社會的發展很密切的。主要的變化有下列三方面:首先,澳門的選舉制度的立法權經歷了一個從葡國到澳門,從政府到立法會的轉變。第二方面,澳門居民的選舉權也經過幾次的改變。如1976年的《選舉法》對於葡籍,華籍和外籍居民的選舉作出不同的規定。但在1984年的《選民登記》法令,1988年的《選民登記法》和1991年的《選舉法》均不分國籍,對所有澳門居民採用同一標準規定其選舉資格。最後,選舉制度的立法在法律結構上也有改變。①
因此,現行的《澳門立法會選舉制度》及其附屬的《澳門立法會選舉法》是立法會對過去的選舉制度進行了修訂的結果。其主要特點如下:
在直選方面,按《選舉法》規定,八名直選產生的議員是以透過全面,直接和不記名方式由選民以一人一票選出。而直選的選民資格是指凡在澳門連續居住最少七年,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並已作選民登記的居民。另外,具有選舉資格而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上的澳門居民,享有被選舉資格。但是,澳督、各政務司、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現職的法官及檢察官、現役軍人以及任何宗教或信仰的當權人則不享有被選舉的資格。
有意參與競選的候選人,必須透過公民團體或提名委員會提出候選名單,任何公民團體或提名委員會所提出的候選名單不得多於一份,每一名選民只允許簽名支持一份候選名單,而每一份直選的提名單內,不能少於四名候選人,每一個提名委員會最少必須有一百名成員,並要在競選前公布其政綱。
在間選方面,《選舉法》規定八名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四名代表僱主利益,兩名代表勞工利益,一名代表專業利益,另一名則代表慈善、文化、教育及體育利益。
直選的計算選票方法方面,現行的《選舉法》規定採用改良的漢狄比例制。②
另一方面,間選的計票方法與上述直選無大差異,只在單一名單和任期方面將給獲較多票數的候選人作出例外規定。
第二節 一九九二年澳門第五屆立法會選舉
立法會選舉是澳門近年來政治事件中的一項比較重要的政治參與活動。1976年自從立法會成立以後,在法律的修訂和制定工作方面,促進了澳門法律完善和法律本地化的進程。據統計,立法會先後修訂和制訂了二百四十二個法律,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社會保障、法律援助和環境保護等各個方面。其中第四屆立法會審議通過的法律有五十三個,較重要的有:選舉法(修訂)、土地法(修訂)、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法、訂定有關非法移民的措施、出版法、環境綱要法、教育綱要法、工業稅章程(修訂)、法定利率法例、法定度量衡單位制度等。除了立法會本身的職權外,因爲直選議員的設立而提供了一個相對正規的渠道去給予市民直接地或間接地影響政府的公共政策。基此,立法會選舉也有其決定性的選舉意義的一面。
由於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法的重新修訂,因此這屆的選舉若跟前後幾屆選舉比較之下是有很多不同之處。
2.1選民的結構
政府爲了執行第4/91/M號法律之澳門需要重新調整所有的選民登記冊條文,於是在1991年11月開始進行爲期五個月的選民確認登記和選民補充登記工作。全澳,包括離島在內共分爲七個選民堂區。如果以各堂區的舊選民數字與現有選民數字比較,資料(表1)顯示,除了路環區的選民出現有增長之外,其他的六個堂區均出現了選民下降的情況。其中下跌幅度最大的是大堂區,選民數目由舊有的21744人跌至5099人,新選民數目只相等於舊選民數目的23.45%。
關於91/92選民登記數目下降的原因,不少評論皆認爲這是因爲選舉法的改變而引致,例如新的選舉法規定增加了對選民資格在澳居住年期的限制,即從原來的居住澳門三年的資格改爲五年,因此便剝除了部份新移民的選民資格而導致選民下降。
在鼓勵市民登記工作方面政府亦應該採取多一些較爲積極和實質的宣傳工作。例如通過公民教育鼓勵市民去參與,或者可利用郵政服務,借助一些社會上的公共事業的幫助,將登記選民表格連同一些單據(如電話和電力等)寄往市民家中,並引導他們填妥
表1  92年選民人數與舊選民人數比較

資料來源:政府行政暨公職司91/92選民登記報告,1992年4月。表格後寄回指定地點收集,盡量簡化登記手續。澳門的婦女也在不斷與西方文化接觸下令她們對於自己在社會中的地位醒覺起來。如91/92年登記選民的性別結構裏,女性佔了48.2%,比以往的45.9%明顯增加了。③
另外,選民結構的其它特點包括:(一)如以國籍劃分,擁有中國籍的佔49.1%,葡籍佔43.6%,其他佔7.3%;(二)按出生地劃分,在澳門出生的佔總人數的38.4%,葡國出生者佔0.86%,在中國出生佔50.33%,其他地區佔10.41%。根據出生地點的資料,在葡國出生的登記數字的跌幅最大,由舊有的1223人下降至415 人。雖然這組別在整體的登記數字中的意義不大(只佔0.86%),但是也說明了在本地出生者和華人的參與增強了不少;(三)按年齡劃分,最多選民是35至39歲的組別,有16798人,佔總數的34.9%。但是超過70歲的選民數字跌幅很少,仍保持舊有選民的94.76%。整體來說,選民的年齡看來有老化的情況出現,在舊選民登記中,少於40歲的的選民佔了66.3%,但是現有的選民只佔56.2%,下跌了幾乎10%之多。
2.2參選組別
據統計,這屆立法會選舉共有九個團體五十位候選人角逐立法會直接選舉的八個議席,是歷屆澳門立法會直選之中,參選團體和候選人最多的一屆,也是候選人的身份背景最爲多元化的一屆。④
(一)A組:“友誼協進會”,候選人爲何思謙、梁金泉等七人。其中何思謙和梁金泉是第四屆立法會直選議員。他們爭取選票的對象是獨立知識分子、教育機構員工等。
(二)B組:“同心協進會”,候選人唐誌堅、崔世安等四人。其中唐志堅是第四屆諮詢會選任委員。主要爭取對象爲傳統社團的工聯總會會員、鏡湖醫院等民間機構員工、中資機構員工、親中的專業人士等。
(三)C組:“三聯提名委員會”,候選人爲崔耀、凌世豪等四人。主要拉票對象爲體育界人士,獨立商人和離島農民等。
(四)D組:“聯合提名委員會”,候選人爲飛文基、崔煜林等七人。主要拉票對象爲親中工商界人士、體育人士、土生葡人以及年青廠商等。
(五)E組:“民主民生協進會”,候選人爲汪長南、洪光順等四人,其中汪長南是上屆立法會直選議員。該團體主要的拉票對象是澳門的草根階層和來自國內的新移民。
(六)F組:“羣力促進會”,候選人爲梁慶庭、高開賢等四人。上述兩人均是第四屆立法會直選議員,主要拉票對象爲傳統派的街坊會會員及中資機構員工等。
(七)G組:“未來澳門建設聯盟”,候選人有曹其眞、戴明揚等八人。曹其眞和戴明揚均是第四屆立法會間選議員。主要拉票對象爲企業主及其屬下員工、土生葡人、文化界人士等。
(八)H組:“民主新澳門”,候選人爲吳國昌、陸偉聰等八人。該團體是以民主派人士組成的類似政黨組織“新澳門學社”原班人馬組成,是澳門民主派首個獨立參選的組織,主要選票對象是知識青年、社工、義工和民主派人士。
(九)I組:“勞工同盟”,候選人爲羅拔度、方永強等四人。這團體是以“澳門公職人員協會”領導機構成員組成,主要拉票對象爲土生葡人和政府公務員。
2.3投票結果
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在92年9月20日(星期日)舉行,經過11 個小時的投票和7個小時的點票工作,並經地區選舉委員會覆核之後才公布結果。
按照各報章雜志對當日的投票情況的報導,均形容爲市民反應熱烈和各投票站出現人龍。雖然選舉委員會對選舉情況作出了預算的錯誤,使當日的投票站安排欠妥當之外,還令選民在一些投票站出現極爲混亂的情形,然而,據統計,直選的選民方面,在正式登記爲選民的48137人中,有28520人行使了投票權,投票率爲59.26%,其中有效票數爲27546張,這個投票率令到傳媒稱贊,包括官方,例如行政暨青年教育事務司黎祖智也曾發表意見,他認爲“這屆的選舉的投票率具有代表性。”⑤
最後獲選爲立法會直選議員的,有梁慶庭(F組),6954票;唐志堅(B組)6541票;高開賢(F組),3477票;吳國昌(H組),3412 票;崔世安(B組),3270票;曹其眞(G組),2201票;羅拔度(I組),2035票;何思謙(A組),1965票。
獲選間選議席的有馬萬祺、何厚鏵、彭彼得、吳榮恪、劉焯華、彭爲錦、歐安利和林綺濤。
第三節  從投票行爲探討澳門的政治參與
基於上述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結果的資料,接近六成的投票率確是立法會自從第三屆直選以來投票人數和投票率較高的紀錄。究竟甚麼因素影響選民參與投票呢?
從一些學者的研究中指出,政治參與主要受兩大方面的因素所影響:(一)市民作爲參政本體,其主觀的意識如何:(二)客觀方面,社會的參與途徑是否充足及有效。具體上,市民的主觀意識如何,基本上可從整體社會的政治文化去分析,而途徑方面其充足或有效與否,則要視乎個別政治體制及統治哲學等。因此,政治文化及政府體制是兩個影響政治參與的主要變項(variable)。但其實兩者之間是存有相互關係的。⑥
根據美國學者阿爾蒙德及弗巴(Almond & Verba)的分析,政治文化可以從市民對整個政治體係、體係的各部份,以及市民作爲參與者等幾個政治對象的取向反映出來。在此,政治取向可分爲認知(Cognitive)、情感(Affective)及評價(Evaluative)三個層面。而對象(Object)則主要是整個政治體係,輸入部份(Input),輸出部份(Output)及市民本身(Self)。⑦
基於以上學者的研究和理論,既然政治文化是影響政治參與的因素,這樣也同樣地會影響選民的投票行爲。因此,筆者會借用學者分析政治文化的方式,即在選民對認知、情感及評價三個層面上來探討今屆選民的政治取向。另外,筆者主要是採用一份對澳門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投票問卷調查結果爲工具來作以上的分析。這份問卷調查是由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院學生在92年9月21日開始用電話抽樣訪問形式向澳門市民作出訪問調查。調查的對象主要是選民。在調查中一共訪問了600人,其中430人給予有效的答案。調查以粵語方言進行。
以上是從這份問卷調查結果中所得到的分析和發現。
3.1市民對選舉的認知
我們發現澳門大衆對於第五屆立法會的認知能力頗高(見表2),有79.2%的被訪者對於參選組別是有基本的認識的。雖然其中能夠回答四組至八組候選人只佔29.9%,能夠完全正確回答所有候選人組別的有19.2%。但是完全不知道或答錯的答案只佔20.8%。可是如果將他們對選舉結果的認知程度比較時,被訪者的認知程度較低。例如被訪者給予全錯或不知道答復的比率是較高的,有23.3%。而能夠完全答對當選人卻只有15.8%。這個現象說明了一部份的被訪者,例如只認識一組的參選團體,只關心自己應去投那一組票,但對於其他組別是否當選卻是漠不關心的。另外,大衆傳媒和參選團體的宣傳活動也是有助於市民去認識他們的資料的有效途徑之一。因爲有53.7%的被訪者是通過電台、電視、報紙和雜志等途徑去認識候選人。而通過候選組別的宣傳活動如家訪、傳單等獲知選舉資料的也佔44.9%的被訪者。
表2  被訪者對選舉參加組別的認知能力

3.2市民對於選舉的情感取向
按調查結果顯示,在選舉日曾去投票的市民擁有一個較強的公民意識(見表3),在調查中,有41.6%所持的理由是爲了盡公民責任、義務和權利,此點給人有強烈的政治信任感的感覺。然而,很少的被訪投票者是因爲希望某些政策得到推行的緣故而去投票的(只占3.3%)。但我們認爲投票者行使他們的投票權利應除了盡公民責任之外,參與最終目的是爲了將來立法會能夠影響投票者所支持的現有、或將來新訂的政策的推行爲依歸。但持這個理由的比率卻是相當的低,因此在這方面選民是有些矛盾。另方面,由於問卷調查之樣本答案出現理性與感性的分別界定含糊(見表4),例如“個人表現好”,“過往政績好”等樣本答案均混合了同時理性和感性成份,只有“認識候選人”的樣本答案能夠鮮明地指出投票者的感性取向,可是選擇這理由的比例卻只有3.5%,所以如依此比例又很難引證投票者全是以感情成份較多才去投票的。因此,雖然投票行爲是有感情成份。但按這問卷的結果,市民的情感取向的層面是不能明顯地顯示出來了。
表3  投票者去投票的理由
問題:你點解會去投票呢?(可選多項)

*曾去投票被訪者人數:280人
表4  投票選擇某候選人的理由
問題:你點解投票選佢呢?(可選多項)

*曾去投票被訪者人數:280人
此外,“時間”是直接影響選民前往投票的一項重要原因。調查結果顯示,不去投票的受訪者所持的主要理由是沒有時間,而認爲沒有興趣或沒有滿意候選人相對的比例較少(表5)。
表5  不去投票的理由
問題:你點解唔去投票呢?(可選多項)

*沒有去投票的被訪者人數:150人
出現這種情況有兩個可能性:第一,有部份的選民由於經濟關係眞正是工作忙碌而沒空去投票;第二個可能就是部份擁有經濟資源的選民,他們或者會首先衡量付出的“時間”成本可能得到的回報,然後才決定是否前往投票,因此“時間”也成爲了這些理性選民的藉口了。
3.3市民對選舉的評價取向
從調查結果中發現,被訪者對於立法會選舉的評價頗高(見表6)。有61.5%的回答者認爲選舉是有意義的,而接近一成的回答者認爲選舉是很有意義的。只有3%回答認爲選舉是毫無意義。另外,接近一半人覺得上一屆立法會只能反映部份民意,但認爲完全不反映民意的回答者只有10.9%。由此可見,大部份被訪者對於立法會選舉是抱有期望的。這可能是因爲一部份選民曾於去屆立法會期間,受到某議員的幫助解決困難,或者由於澳門現今反映民意的渠道實在太少,因此而寄望於此機會去實現他們的希望。
表6  被訪者對立法會的評價取向

從以上的三個層面分析,除了被訪者的情感不甚顯著之外,其他的認知和評價方面,均有較高表現。但是,這只是一個比較概括而欠缺細致的分析,例如被訪的年輕人和年老人對於投票參與有沒有顯著的差異呢?擁有較高等教育程度、收入和職位者是否對於政治事務較爲踴躍參與呢?現今澳門婦女對於社會事務還持被動的態度嗎?以下是我們對上述問題的繼續探討,主要是集中於分析一些相關的變項,如被訪者年齡、教育程度、收入、職位、性別等有關變項來解答以上問題。
3.4年齡和投票行爲的關係
在很多的社會內,年青人和老年人之間常常出現所謂“代溝”的問題,即他們對社會各樣事情所持的態度和價值觀時常會有分歧,因而導致他們對事物的反應或行爲也出現了很大的差異。
從問卷調查結果中,“年齡”這個因素對於選舉的認識方面是較有顯著的影響。老年人的組別,如60歲以上的歲組,在回答關於立法會有那組候選人參選和那些候選人當選兩個問題上,他們答“全錯”的比例相對其他組別而言是最大的,分別是31.6%和43.6%;而20至29歲年齡組別分別只有17.5%和22.5%完全答錯。這表示了年老歲組的選民一般均是對選舉情況不太熟悉和明了。然而,在投票方面,年齡因素卻沒有造成很大不同,如50歲至59歲組別和60歲以上的組別,曾去投票的比例分別佔其組別67.5%和71.8%,沒有去投票比例分別佔其組別的32.5%和28.2%。年輕的選民,如18至19歲組別和20至29歲組別,曾去投票和沒有去投票的比例,兩組皆是60%和40%。所以年輕和年老選民均有一半以上比例的人去了投票,分別不大。
表7  年齡與對立法會的表現的看法
問:你覺得上屆立法會有沒有眞正代表或反映民意?

Chi Square=41.79880 DF=25 Significance=0.01889
但是,從上述不去投票的比例來看,卻有一點是令人深思。爲甚麼年青選民沒有去投票所佔的比例比年老的選民所佔的比例還要高呢?
這種現象背後的原因可能有兩個:第一,年青人較年老人對於上屆立法會的表現不十分滿意,所以他們便決定不去投票。如表7所示,50至59歲組別和60歲以上組別,分別有70%和38.5%認爲上屆立法會只能反映部份民意,認爲上屆立法會完全反映民意的有5.0%和7.7%。但是,18至19歲組別和20至29歲組別認爲上屆立法會只能反映部份民意分別是20%和51.3%。而在18至19歲組別內卻沒有人認爲立法會的表現是完全反映民意。20至29歲組別也只有1.3%回答立法會是完全反映民意。而且,超過三成的18-19歲組別和接近二成的20-29歲組別表示立法會“完全不反映民意”,相對,只有2.5%的50-59歲組和5.1%的60 以上歲組持這種意見。因此,較爲年青一輩是相對地不十分滿意立法會的表現。
第二,問卷調查曾問及不去投票者之原因。大部份人均回答因沒有時間的緣故。持這理由的共有81人,在他們當中,有60人是40歲以下,佔74%,其餘是40歲以上者,佔26%。上述比例是可以反映出選舉當日投票環境這個客觀因素對投票者的影響力。因爲在當天,由於政府預先安排的失當,引致投票站不足和出現了很多投票站混亂情況。不少選民需要輪候個多小時才能進入投票站房間投票。所以假如當天年青選民的投票意志不夠堅決,又認爲立法會選舉的重要性不大,再加上環境氣氛影響下,很容易地便會放棄投票了。
另一方面,究竟爲甚麼年齡較大,對選舉情況知識不多的選民,卻能在當日投票站不足,和投票要排上個幾小時的環境下還大力支持投票行動呢?
首先,在問卷調查結果中,大部份去投票的被訪者揀選了“盡公民責任”和“支持某一候選人”兩個投票原因。在各歲組中,中年人(30至39歲和40至49歲)組別基於上述理由去投票所佔其組別的比例是較年老人歲組別爲多。另外,被訪者被問及選擇候選人的理由時,各個歲組均有一個傾向以候選人的“個人表現好”和“過往政績好”等理由的比例。但是以“政綱好”爲選擇標準的只有代表中年人歲組別所佔比例較爲顯著。特別在老年人組別內,持“政綱好”標準的比例相對來說是最少。這樣,既然老年人去投票的動機不以上述幾個理由爲主要推動力,當然是基於其他原因才去投票。再加上一些報刊對選舉日實況的報導:如“在投票當日看到傳統社團出動無數大小車輛,將大批老人家源源不斷地送往投票站。”⑧和“很多社團、單位都請飲茶後拉隊去投票”⑨等評論均證明了大部份老人家本身缺乏一種積極和主動的態度基礎,是容易受他人影響和所謂“被動員”的對象而去投票了。
3.5個人地位和投票行爲的關係
第二個相關的變項是與個人的教育程度、收入和職位有關。
大多數西方學者曾指出政治參與在一些現代化和已發展的社會是會比一些較爲傳統和正在發展中的社會政治參與爲高,因此政治參與是與經濟發展水平有正相關關係。(10)
當然,經濟發展的確帶來了直接的生活改善,並促成知識水平的提升,教育水準愈高,政治知識愈豐富,參與便高。再加上經濟發展使人民對生活的要求和期望也愈來愈高了。這些概念都能在今次問卷調查結果中印證了出來。例如個人地位,包括個人教育程度、收入和職位等因素最爲顯著的影響是表現在被訪者對於選舉情況的認識和評價的層面上。以教育程度因素爲例,在認知方面,有大專或以上教育程度的被訪者能夠完全正確地把參選的組別和選後獲選人答出者,分別佔其人數的26.8%和33.9%。但未受教育或只有幼稚園教育程度的組別卻沒有人能夠做得到。另外在評價方面,大專或以上教育程度組別,有64.3%的被訪者覺得上屆立法會只能反映部份民意,有5.4%回答上屆立法會是完全反映民意;相對來說,未受教育和只有幼稚園教育程度的組別,有18.8%認爲立法會只反映部份民意,12.8%覺得立法會完全能夠反映民意。所以據調查結果顯示,個人擁有較高的教育程度、收入和職位者,相對一些較低的教育程度、收入和職位者而言,對於選舉的認識較爲清楚,並且對於立法會能夠反映民意的標準和期望很自然地相應提高了。
3.6性別和投票行爲的關係
最後,在探討澳門婦女對政治事務是否已採取了一個較爲開放的問題上,問卷調查結果給了一個清晰和肯定的答案。蓋“性別”因素在投票行爲的各個方面均沒有顯著的差異。這包括了投票參與、對選舉情況的認識、評價等等,男性和女性所佔的比例差距不大。
這個結果與以前一些學者曾經對澳門婦女政治取向作出調查研究後的結論非常脗合。報告裏指出“澳門女性已經不是傳統中國社會的被動的任人支配的角色。經過長期的西方民主思潮的洗禮,澳門的婦女完全清醒過來了。她們再不願意扮演一個無知的順從的角色,她們希望在澳門的公共事務決策過程中,有婦女的聲音,在未來澳門的政制發展中,有婦女的參與。”(11)
第四節  結語
總括以上的分析,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擁有一個相對高的投票率也是合理。以選民對選舉的認識、情感和評價三個層面分析來說,均有一個較爲正面的結果。但是從影響選民投票行爲的相關因素分析來看,卻是有點令人憂慮。例如澳門的選民結構中,有56.23%是四十歲以下的選民,但問卷結果反映出他們去投票的比例相對四十歲以上的選民爲低,本文並不是反對年老選民的參與,只不過認爲擁有投票權的選民對於投票的參與應是主動而不是被動。市民行使其手中的投票權,除了是盡責任之外,還應理性地選出不僅能保護自己利益,而且還能監督治理我們的政府的候選人。
立法會選舉爲澳門市民提供了一個合法、正當參與政治活動的途徑。在選舉過程中,包括選民證記、參加競選活動和最後的選民投票行爲都能使澳門市民成爲參與的一份子。從這些參與活動裏,市民不止對於社會和政治事務的醒覺有所提高,而且也幫助市民去關心社會、增強對社會的歸屬感和投入感。這些功能使立法會選舉行爲在澳門政治參與的範圍內擔當重要的角色。
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投票結果是歷屆選舉中較爲突出。當然,澳門市民參與選舉投票背後原因很多而且復雜。所以本文也只集中分析一些較爲重要的影響參與的因素。例如分別分析了市民對選舉的認知、情感和評價方面,再加上一些與其有相關的因素,如年齡、個人地位和性別等。最後結果顯示,澳門的政治參與,以選舉行爲來看,它的前途是樂觀的。從過去幾屆立法會選舉投票率來看,無疑在不斷上升。但是,這個上升的趨勢是以今後立法會的表現是否令選民滿意爲基礎的。假如否定的話,選民之參與欲念是容易被動搖的。
注釋:
①參閱《澳門法律概述》,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1月第1版,頁36-37。
②改良的漢狄比例制可參閱《澳門立法會選舉法》之第三章第十一條的選舉準則。刊登於《政府憲報》,1991年4月1日,頁1332。
③有關登記選民結構的資料,可參閱澳門政府行政暨公職司91/92選民登記報告,1992年4月。
④參閱林亞林,《百姓》半月刊,1991年10月1日,第273期,頁20。
⑤見《澳門日報》,1992年9月21日。
⑥摘自香港大學社會科學會主編,《政治參與在香港》,香港大學出版,1983 年,頁4。
⑦同上,頁5。
⑧摘自湯家耀,《資訊傳眞》報刊,題目“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結果小議”。1992 年10月31日,頁3。
⑨摘自林亞林,《百姓》半月刊,1992年10月1日,第273期,頁20。
⑩見Rowena Kwok,Joan Keung and an Scott.Votes Without Power/The 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Elections 1991 Dept.of Political Science,The Universty of HK,1992,p.57.
(11)摘錄餘振編《澳門超越九九》一書,廣角鏡出版社,1993年,頁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