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倾向性”是要封舆论监督的嘴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1:53:33



   当下位置:主页 -旗帜论坛 -时事评论 - 帖子阅读 [ 进入框架 ]
本版版主:
主帖标题:“恶意倾向性”是要封舆论监督的嘴吗收藏
李连根
★★★★★★★★★
经验:32878
注册:2007年1月16日
主题开放   ——   欢迎跟帖!    (来源:zt) 文章ID:627810 2009-12-27 16:49:24
“恶意倾向性”是要封舆论监督的嘴吗
作者:元中方
2009-12-27
 
今天,从凤凰网上看到一则消息,题目是《最高法: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在审案件将追责》,主要内容如下:
“中新网12月2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2,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3,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4,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5,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看完这则消息后,笔者心里感觉比较沉重。为什么沉重呢,坦率地讲,最高法这个《规定》虽然看似规范接受新闻舆论监督行为,实则执行中极有可能出现偏差,容易产生制约新闻舆论监督的效果。
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仔细分析一下《规定》中的一段话:“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这段话意思很明显,决定新闻舆论是否有“恶意倾向性”的裁判权在“人民法院”,而不是其他中立机构,被监督对象可以决定监督者恶意与否,这显然不合适。
而且只要认定媒体有“恶意倾向性”,即可向“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这等于明确赋予了各级法院直接干预舆论监督的权力。某种程度上把过去半遮半掩的“内部协调”合法化、公开化。这也是不合适的。
为什么呢,很简单。
就同一个地方来讲,法院的力量和社会能量,是远远大于本地媒体的。本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就很软弱无力,现在有了这个尚方宝剑,“人民”法院更可以不受监督了。只要你监督,我就说你有恶意倾向。只要你这个网站发了相关的贴子,我就可以要求你删除,因为你毕竟归当地主管部门管呀。
那么,搞异地监督行不行?消息谁来提供,本地记者,我们可以抓可以管,即使北京中央电视台的,我们的兄弟单位不也半夜抓过并成功判刑了吗,当然那是我们的兄弟部门的杰作。外地记者来,成本太高,无论是时效性还是方便程度,远远不如本地媒体的监督。即使是中央媒体驻本地的记者站,记者开展工作也需要地方的支持,地方不支持了,什么方便都不提供,你也很难监督。
更进一步就五条认定标准来讲,解释的自由度也很大,明显是赋予了法院比较自由地干预舆论监督的“合法”权利,这里只举前两条分析一下:
第一条:“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由谁来界定?如果由法院自己来界定的话,很多东西都可以往上靠。比如三鹿奶粉事件,法院就可以用泄露三鹿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名义讨说法;还可以说曝光了会影响中国奶产业的健康发展、激发群众的不满导致社会不稳定,因此会“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等。
关于第二条:“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这个也很难判定。简单地讲,邓玉娇案,报道称其衣服作为重要证据,没有被公安部门及时保留,而任由邓母洗涤,这个属不属于“严重失实”?换句话讲,假如一个地方公安机关不作为或刻意掩护犯罪嫌疑人,故意损坏证据或向公众隐瞒事实,媒体通过挖掘,暴出新的线索,尤其是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法院会不会以“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的名义来压制。这一点,并不是我们不相信我们的公安机关,而是无情的现实教育了我们,重庆打黑,多少公安机关内部的干警给黑恶势力通风报信?
后面的三条,出于节约篇幅考虑,不再一一分析。总之,这个《规定》执行起来容易产生偏差,需要再认真考虑相关配套措施和运行机制。
提个建议,为了落实最高法院这个规定,强化舆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希望能够有一个中立的机构当裁判,当法院认为媒体有“恶意倾向性”时,向这个机构提出申诉,并由其他媒体公开报道,然后由中立机构仲裁,仲裁结果在其他媒体上公开,情况属实的,再对有“恶意倾向性”的媒体予以处罚,这样是不是更合理一些呢?
第2楼:我以为,今天的中国还是共产党领导法院;还是马克思主义指导宪法!还是阶级平等主宰法律平等! [ 一天两包烟 ]
第3楼:老百姓不服的,是一些“讼棍”,寻找法条的漏洞,给违法者“乱安罪名”,致使其“违法成本低廉”,肆意妄为,而害苦了群众。司法部门不懂得审判?难到要老百姓来做裁判员?老百姓不服的,是一些“讼棍”,寻找法条的漏洞,给违法者“乱安罪名”,致使其“违法成本低廉”,肆意妄为,而害苦了群众。这难到不是司法的错?这样的法条,即使堵得了群众的“嘴”,难道能堵得了群众的“心”吗?这种”法条“,不修改到“让群众满意”,这是不是“法制部门”的错?错了还不认?
第4楼:不打自招!!
第5楼:相信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司法权威是靠他们公平公正的办案得来的,不是靠媒体可以抹黑的,如果全国的司法系统都象重庆原来那样,你把司法吹上天也没有用,老百姓会信任吗?还是把司法工作做好,比把媒体管死强得多,相信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 神州一匹夫 ]
第6楼:最高法显然是脱裤子放屁,如果媒体有不实报道,就须追究其法律责任.最高法此举有制造'恐怖'之嫌. [ 闻见 ]
第7楼:这种语气确实有明显的恐吓味道,强调这种恐吓的人肯定有心虚!
编后:这篇文章之所以把后面的跟贴列了,是希望大家共同关注这个问题。因为司法监督本来就已经问题很多,现在如果再不接受舆论监督,会导致更大的司法腐败。
 
 
千人排队送礼体现广东打黑成果与高院《规定》的预见性
笔者写了一个贴子《悄悄问一问最高法院:你家地板漏水了吗? 》,一位网友跟贴提供了一个链接。打开一看是如下内容(节选):
“南方农村报12月26日报道:12月24日下午5时许,坐落在广东省廉江市人民大道的罗二酒店大厅热闹非凡,一批批宾客从四面八方涌来,酒店电梯好几次显示‘超载’。
“前来酒店的宾客几乎有个同样的动作,就是从钱包里掏出一叠人民币,然后装进红包。酒店大厅的桌子上,主人早已备好了10多沓空壳红包,还准备了黑色水笔供客人写下名字和祝词。
“装好礼金、签上名字、递给门口迎宾的主人,这才算完成了入席的前奏。由于现场只有两支笔,酒店大厅一时出现排队等笔签名的现象,酒店大堂的沙发也因此被客人占满。
“罗二酒店宴会部向南方农村报记者证实,在此摆酒席的主宾是廉江市公安局主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陈锡照,当日是他乔迁新居的黄道吉日。据罗二酒店餐饮部一位经理透露,陈局长包下了酒店宴会部的4层和5层,‘每层楼大概可以摆40多桌酒席’。”
后面还有一些内容,主要是讲局长大人别墅的情况,以及此次来道贺的佳宾主要是“陈锡照曾经以电话或请柬的方式邀请派出所领导和干警参加。他进一步透露,一些赌场和娱乐场所老板也收到了邀请。”
广东省的同志们思想真是解放啊。比起那文强,搞了几千万埋在池塘里不敢用的“保守”,这种公开露富、敢于露富的思想,不正体现了我们现在的社会追求吗?只要有钱,就是“好猫”啊。
这位局长大张旗鼓地请客,真正体现了我们广东省打黑除恶的积极成果。为什么这么讲呢?如果广东不是把黑社会的保护伞打都打掉了,这位局长能有一个风清气正的请客环境吗?如果广东不打消除了腐败现象,构建了和谐的同志间环境,这位局长怎么敢“独乐乐不如众乐乐”,大排酒宴以体现和谐盛世之盛呢?
其实现在回过头看最高法院的那个《规定》,出台的还真是有道理。为什么呢,我们现在的司法部门,内部气氛多么和谐,执法多么严明无私,没有任何冤假错案,没有任何用权力“寻租”的行为。现在的问题不在司法而是在舆论导向误导了不明真相的群众:一边干活的人得不到肯定,说风凉话的倒吃香。你看一边我们司法系统的同志象老黄牛一样认认真真、辛辛苦苦地工作,为人民提供了强大的公平的法律保护伞。
另一边却是媒体这帮不地道的家伙,时不时为了吸引眼球,搞“恶意倾向性报道”。这不,这次“恶意倾向性”又对准了咱们广东廉江市公安局主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陈锡照同志。为了避免这种恶意报道的发生,建议最高法院出台一个司法解释,那个《规定》公安部门可以参照执行。有了这个规定,广东省纪委、广东省政法委就可以用“恶意倾向性报道”的名义,要求广东省委宣传部追究《南方农村报》和记者的相关责任了。
这些负面报道少了,我们广大网民上网看到的都是一片和谐盛世景象,心情好,胃口就好,吃嘛嘛香,即使喝三鹿牛奶,也是蛮香的嘛
 
好友邮件 短信回复
留着花

经验:36
注册:2009年12月27日
回:主  帖 文章ID:628088 2009-12-27 21:38:07
又是一部恶法,一部维护少数人利益的法律。
 
好友邮件 短信回复
岗下职工
★★★★★★
经验:3586
注册:2009年10月3日
回:主  帖 文章ID:628175 2009-12-27 22:42:53
“报道严重失实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没错。
“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不通。
1、“倾向性”什么意思?
2、“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这属多余,是用法律手段禁止真实报道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因为,当出现司法不公时,被媒体报道后你就可以强加“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