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琳:法治主编回应重庆“律师造假门”质疑(中青在线 200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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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主编回应重庆"律师造假门"质疑
2009-12-16 10:16:04
郑琳
2009年12月16日,中国青年报法治社会版主编郑琳就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的《重庆打黑惊爆“律师造假门”》一文回应读者,原文如下:
做记者15年,第一次稿件受到这么大的争议。
看网上的评论,重庆的网友多是一片叫好声,一个网友说:“你们不是重庆人,不能体会我们对涉黑的痛恨和对打黑的支持。”律师则多是质疑的,很多也很激烈。还有平时彼此尊敬的同行一边在网上骂我,一边致电给我,“我不相信这是你写的。”
一个律师朋友给我打电话:“你知道我们的辩护权平时受到多大的侵害吗?李庄案完全是对律师的打击报复。”我知道律师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我做法治报道多年,也报道过很多这样的事件,为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呼吁过多次,但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证明李庄是被打击报复。
据我目前所知,李庄已会见他三次,不存在会见难的问题。退一步说,即使有会见难,也不能成为律师造假的理由。
从我采访的多位当事人及专案组提供的证据来看,证据链是完整的。有一位同行对我说:“李庄很可能是被刑讯逼供的。”我说:“我们可以这样怀疑,但需要证据。”
从目前来看,支持的也好,反对的也好,多是从情感出发,从思维惯性出发。具体到李庄事件,我认为,应该回到事实本身,回到证据。
大家的情感反应我都能理解,但我认为我们需要厘清的是,一个律师的造假行为不代表律师都是收黑钱的。任何一个行业都会有无良的人,我们应该警惕这种思维,一个个体越界,不代表整体都被羞辱,一个健康的群体,应该理智地和无良的个体切割。如果行业里有一个人被曝犯规,大家都要扑上去解救,这种思维会破坏社会根本的公平与正义。
那么,这个稿子里有没有从专业的角度来看不够完善的地方?回头来看,我承认是有的。由于采访时间非常紧张,由于截稿时间的红线不能逾越,很多我们已经采访到的事实没有时间写进稿件,还有一些当事人还在继续采访。在稿件见报,网上一片争议声时,我和我的同事们仍在继续采访,得到更完整、更具体、更充分的细节。新闻不是一次呈现所有事实的,因为事件本身仍在发展进行,新闻是逐步呈现真相的。但是,已经见报的第一篇稿子,的确有些地方用词不当,有些地方对信息来源的交代不完整。即便时间紧张,也应该做到更好,这是我的疏忽。(郑琳)
相关新闻链接:
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
——律师李庄、马晓军重庆“捞人”被捕记
本报记者 郑琳 庄庆鸿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2-14)
核心调查
2009年6月3日凌晨,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争夺“龙头”地位、扩展势力范围,在重庆江北区爱丁堡小区制造了一场血腥的黑道杀戮。枪声过后,警方锁定7条线索、发现7个黑恶团伙牵涉其中,迅即调集大批警力全力侦破。
经过缜密侦查,警方共抓获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涉案人员125人,破获刑事案件25起,缴获各类枪支16支、子弹557发、手榴弹2枚、弓弩1把和管制刀具17件,查扣、冻结现金150.98万元、银行涉案资金46.44万元、房产13处及总值数亿元的车辆等涉案资产。
龚刚模等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仍对“组织”抱有希望,用对抗、抵触、沉默等应付审讯。出人意料的是,在人民法院拟订开庭审理的日子里,龚刚模为争取立功,主动向警方检举了其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减轻罪责的犯罪事实。
12月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详细阅读请点击》】
中青在线(F-01)
http://law.cyol.com/content/2009-12/16/content_2985600.htm
郑琳博客2009年12月16日(2009-12-16 18:22:32) 标签:法律 律师 稿子 证据 辩护权 李庄 杂谈
做记者15年,第一次稿件受到这么大的争议。
看网上的评论,重庆的网友多是一片叫好声,一个网友说:“你们不是重庆人,不能体会我们对涉黑的痛恨和对打黑的支持。”律师则多是质疑的,很多也很激烈。还有平时彼此尊敬的同行一边在网上骂我,一边致电给我,“我不相信这是你写的。”
一个律师朋友给我打电话:“你知道我们的辩护权平时受到多大的侵害吗?李庄案完全是对律师的打击报复。”我知道律师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我做法治报道多年,也报道过很多这样的事件,为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呼吁过多次,但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证明李庄是被打击报复。
据我目前所知,李庄已会见他三次,不存在会见难的问题。退一步说,即使有会见难,也不能成为律师造假的理由。
从我采访的多位当事人及专案组提供的证据来看,证据链是完整的。有一位同行对我说:“李庄很可能是被刑讯逼供的。”我说:“我们可以这样怀疑,但需要证据。”
从目前来看,支持的也好,反对的也好,多是从情感出发,从思维惯性出发。具体到李庄事件,我认为,应该回到事实本身,回到证据。
大家的情感反应我都能理解,但我认为我们需要厘清的是,一个律师的造假行为不代表律师都是收黑钱的。任何一个行业都会有无良的人,我们应该警惕这种思维,一个个体越界,不代表整体都被羞辱,一个健康的群体,应该理智地和无良的个体切割。如果行业里有一个人被曝犯规,大家都要扑上去解救,这种思维会破坏社会根本的公平与正义。
那么,这个稿子里有没有从专业的角度来看不够完善的地方?回头来看,我承认是有的。由于采访时间非常紧张,由于截稿时间的红线不能逾越,很多我们已经采访到的事实没有时间写进稿件,还有一些当事人还在继续采访。在稿件见报,网上一片争议声时,我和我的同事们仍在继续采访,得到更完整、更具体、更充分的细节。新闻不是一次呈现所有事实的,因为事件本身仍在发展进行,新闻是逐步呈现真相的。但是,已经见报的第一篇稿子,的确有些地方用词不当,有些地方对信息来源的交代不完整。即便时间紧张,也应该做到更好,这是我的疏忽。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9658b30100gp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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