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列出机关工作30种不良风气将相应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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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列出机关工作30种不良风气将相应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23日12:23   河北新闻网

  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复出”

  本报12月22日讯(实习生钟时音 记者胡博理) 今年4月,省纪委等4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狠刹不良风气的规定》(下称“十个严禁”)。与之相配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出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问责暂行办法(下称《问责暂行办法》)。在今天的“干部作风建设年”刹风整纪案件第二次新闻发布会上,省监察厅副厅长张战英对此进行了说明。

  30种情形细化“十个严禁”

  根据《问责暂行办法》,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办理等30种行为,将视情节给予问责。

  这30种情形是对“十个严禁”的细化。有这些问责情形的,属于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对当事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属于单位行为的,对单位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对作风方面问题严重且不能及时有效解决的单位,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问责方式分8种

  问责方式主要有:告诫、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8种方式。

  “上述8种方式,除辞退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作出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辞退决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张战英说,“受到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不能相互代替

  关于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张战英表示,问责方式主要是组织处理,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不能相互代替。一方面,问责后仍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另一方面,并不是被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由此,在处理违反“十个严禁”的问题时,要同时考虑是否实施问责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来源:河北日报

  本报讯 根据我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问责暂行办法,有下列30种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问责:

  (一)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办理;

  (二)不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等制度,致使应办事项无人受理,不予办理,未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对管理或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

  (四)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报”;

  (五)违规向服务对象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或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

  (六)违法实施处罚、检查、行政许可或采取强制措施;

  (七)滥用职权、执法不公、徇私舞弊;

  (八)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其他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或强令下级机关或有关工作人员违规行使职权;

  (九)违规指令单位或个人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培训等活动,借机收费或变相收费;

  (十)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设置罚没处罚事项;

  (十一)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罚没范围、标准;

  (十二)对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按照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

  (十三)违反规定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十四)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

  (十五)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服务收费、搭车收费;

  (十六)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十七)违反规定到企业集资或无偿占用企业钱物;

  (十八)强行要求企业及下级单位订阅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十九)违反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收费站,擅自上路拦车、收费、罚款,超范围、超标准以及自立项目收费、罚款;

  (二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二十一)用公款大吃大喝,超标准接待;

  (二十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二十三)利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之机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

  (二十四)用公款旅游或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旅游;

  (二十五)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

  (二十六)私自以借为名占用下级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车辆;

  (二十七)无故迟到早退,屡教屡犯;

  (二十八)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脱岗空岗、聚众聊天;

  (二十九)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炒股、打游戏或进行非集体组织的打球、游泳等健身活动;

  (三十)其他违反“十个严禁”规定应予问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