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女悲剧昭示法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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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女悲剧昭示法治困境

贺卫方

本文见《财经》杂志2009年第26期出版日期2009年12月21日

徐建犯强奸罪固然应该受到惩罚,皖豫两县市驻京办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决策者的共同犯罪责任更应该追究

  引发广泛关注的上访女李蕊蕊遭强奸案一审宣判,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河南省桐柏县驻京办担任保安兼服务员的26岁男子徐建,因强奸罪被判刑八年,并赔偿被害人李蕊蕊经济损失共计2300.9元。从被害人的反应看,她很可能要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本案也许还要经过二审。我们在这里不想对这起强奸罪的一审判决作出评论,要讨论的只是与本案相关的某些法律事项。

  首先是桐柏县驻京办的责任问题。这起案件之所以会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家驻京办非法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驻京办的职责也许十分广泛,但我理解的无非是接待与公关事项。即便超出这个范围,它也不能兼任监狱或拘留所的职责,绝对不可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我们的宪法第三十七条说得很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与此相对应,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也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当从重处罚。

  很清楚,被害人作为中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她当然有权来到她的国家的首都,无论是来旅游,还是来上访。但是,来自安徽的她被籍贯地驻京办交由完全不相干的河南省桐柏县驻京办关押,并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遭到徐建的强奸。无论如何,这种非法关押的行为是导致强奸罪得以发生的前提条件。假设一名妇女受到两个男子的胁迫,其中一个负责把妇女强行关押在房间里,另一个趁机强奸了该妇女,谁都清楚强行关押妇女的男子也构成了犯罪——除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甚至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李蕊蕊籍贯地的安徽阜阳驻京办何等渎职,河南省桐柏县驻京办的关押方式又是何等野蛮!

  即便是关押罪犯的监狱和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所,还要严格区分男女,女子尚有专门的女子监狱,然而该驻京办却将他们非法拘禁的男女上访人关进一个房间里。更有甚者,居然让徐建这样的“男看守”跟“上访女”同睡一床(虽然是上下床)。那种做法超越了文明的底限,因为那是把人当做猪羊一般对待。可以想见,一个弱女子在那种场景下的处境,虎狼在侧,孤立无援,正好比《西游记》所谓“鱼给猫当枕头”,能够全身而退简直是奇迹。所以,徐建犯强奸罪固然应该受到惩罚,皖豫两县市驻京办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决策者的共同犯罪责任更应该追究。

  但是,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检察机关对于这种发生在首善之区,光天化日之下公然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无动于衷,对于涉嫌强奸罪共犯的桐柏县驻京办不置一词,这真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作为国家法律尊严的守护者,我们至少可以说,检察机关涉嫌玩忽职守,说重一点,简直就是在放纵犯罪。

  当然,检察机关的这种放纵也是自有渊源。近年来,各级政府对于上访——尤其是到北京上访——都表现出异乎寻常的焦虑和紧张。河北省为阻止上访者进京的“护城河工程”(做好重点入京线路的看护,把上访群众稳定在基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所谓“零上访”要求(即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必须尽最大努力阻止所有涉及法院判决的进京上访),都是显而易见的例证。驻京办由此增添了一份重大任务,那就是把来自本地的进京上访人强制解送回去。解送之前,需要暂时关押,于是就要强制上访人住进驻京办安排的地方,通常是一些低档旅馆或临时搭建的房屋,也就有了那些剥夺上访者人身自由的“灰监狱”。由于此种举措来自政府,检察院即便想管,也无能为力。更何况各地检察院以及法院本身也要参与到这种截访行动之中。

  这样一来,我们的法律就束之高阁了。遭到践踏的不仅仅是《宪法》和《刑法》,还有那部看起来很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这部由温家宝总理于2005年1月10日签署的条例,其中第三条和第四十条说得多好!让我不避繁琐,在这里全文引用:

  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字面上的温暖如春与实际中的冷若冰霜形成了残酷对比。何以如此?设身处地想一想,民众到首都上访,尤其是大规模的上访,从传统的秩序观来看,的确让政府脸面无光,因为那正是政府工作失当甚至重大失误的标志。上面不喜欢首都混乱,下面也正好趁机通过压制上访,以阻止关于地方治理弊端的信息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于是就有了数以十万计的截访人员常驻京城,李蕊蕊们人身自由受到侵犯也就是势所必然的事情了。

  只是这种做法代价极大。实际上,到北京上访意味着访民对中央政府仍抱有希望,与此同时,即便在那些法治与经济发达国家,心存不满的人们到自己所在城市乃至首都进行和平抗议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到过一些西方国家的人,都会对那里仿佛家常便饭般的游行示威活动留下深刻的印象。谁也没有因为有街头抗议而认为那里的政府基础脆弱。恰恰相反,对诉愿、和平抗议的打压足以损害政府的合法性基础。

  因此,发生在我们京畿之地的如此大规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显示出人权保障上的缺陷。它还会给民众带来混乱的信息:明明北京的中央各大机关都设有信访局,明明《宪法》规定公民有权利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同时《宪法》与《刑法》都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实际情况却是,公民到北京上访之路日渐艰险,障碍重重,而这障碍恰恰来自某些政府机关。此情此景,令人不免要质疑:这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承诺究竟还算不算数?■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财经》杂志记者饶智对本案审判的报道见:http://magazine.caijing.com.cn/templates/inc/chargecontent2.jsp?id=110341645&time=2009-12-21&cl=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