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万富姐”吴英被判死刑是否罪刑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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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富姐”吴英被判死刑是否罪刑相当?(2009-12-22 00:15:49) 标签:非法吸储 集资诈骗 民间借贷 信贷管理 财经  分类:财经(股市)评论

等待一审宣判的吴英。 理财周报记者陶喜年 摄

 

□黄一钢

 
    12月18日下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亿万富姐”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消息经媒体报道后,不少读者、网友认为一审判决过重。归纳起来理由有:

 

    一、普通百姓认为,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类似,而且在浙江民间具有普遍性,不能与暴力刑事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有限。不少网友明确表示反对对吴英判死刑,“她既没有人命债又不是黑社会头子”,“为什么法官那么狠呢”?“像吴英这样的太多了,人命比什么都重要,不要动不动就杀啊!”“吴英敛了8个亿确不少了,但她以30%、60%给过最早受骗的人,我们有很多上市公司的老板,他们疯狂敛财,转移资产比吴英更多,如果吴英判死刑,他们该判什么罪?他们给了投资人什么回报?!”有网友更指出,作为和她同案的另一名叫林卫平的第二号人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个亿,去年才判了6年有期徒刑。吴英凭什么判死刑?“是不是哪个领导让她死啊?大家不要光说,要依法说话!”还有网友说:“我看她是花了不少钱行贿的,所以才被急着判死。”

 

    二、司法机关对民间借贷的认识与规定本身就是模糊与摇摆的。吴英当年被东阳市公安局逮捕时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东阳市检察院起诉时的主要“罪名”仍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直至到了金华市检察院起诉,“罪名”才变成了“集资诈骗”。而另案处理的吴英案关联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徐玉兰、骆华梅、杨军等,罪名仍然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判决的量刑也只有1年10个月到6年不等。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向多少个公民借贷或者借贷多少属于合法范围,在什么条件下触犯《刑法》,法律没有给出明确规定。明知是高利贷借款还要主动借出款项者应该担负什么责任,法律同样茫无头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于2008年12月2日联合下发了一个会议纪要,主题即为“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其中第二条中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诈骗犯罪”。而吴英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她作“无罪辩护”,他们认为,吴英是企业经营的正常借款,“吴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其所借款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无力返还,而不是故意不予返还,且大部分款项都用于公司经营有关的房产、汽车、购买股权等”,“法院认定吴英的罪名是集资诈骗,认定这个罪名有三个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吴英根本没有诈骗,就是普通的民间借贷,针对的对象也不是不特定的群体,都是身边的亲朋好友。”

 

    三、法院对待经济犯罪人员的判决存在“不公”现象。那些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贪官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一些没有背景的普通群众尽管属于相对给国家带来比较小的损失或损害的非法集资或者集资诈骗,却往往面临极刑的判决,给人“司法不公”的印象,引发官民经济犯罪“同罪不同判”的质疑。如,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贪贿1304万元被判死缓;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贪贿736万元被判死缓。中石油集团原总经理陈同海受贿1.95亿元也仅判死缓。“中国金融第一案”、辽宁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也仅被判了死缓。与此不同的,缙云“小姑娘”杜益敏因向社会公众高息集资7.09亿元,最后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乐清“女会主”高秋荷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引诱他人参加其非法组织的“经济互助会”,集资诈骗1亿多元,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

 

    四、我国信贷管理体制本身存在巨大缺陷。知名财经评论者叶檀认为,围绕吴英是否应该被处极刑的激烈争议,事实上是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长期争议。我国现有的银行体系与市场需求之间存在极大的差距,高效的民间资金弥补了这一缺陷。可以肯定,只要不合理的资金使用体制不变,只有国有金融机构盘剥式的存贷差不变,民间金融就不可能消失。我们应该反思,一次又一次血的代价,为什么没有能够取缔民间集资?中国经济不需要血祭,需要的是机制。预防犯罪要靠市场高效的运作体系与严格明确的法律条文,恰恰在这两方面,存在巨大制度缺陷。金华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吴英案公诉人许达在剖析吴英案的警示和教训时说,有着藏富于民的传统与市场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下金融素来十分发达。客观上,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很大,但缺少有效畅通的渠道,正常的银行贷款又十分困难;另一方面,老百姓手里的钱多起来后,迫切需要解决投资理财的渠道问题。货币如水,择地而生,堵不如疏。通过本案,应该给民营企业贷款与民间资金尽快找到市场化的出口,这才是杜绝后患的治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