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鹿奶粉事件的经济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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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朝华 2008.11.4

    从现有信息来看,我国奶制品行业中的三聚氰胺危害已非一日之“功”,且在业内几乎尽人皆知。对此,社会各界在倍感震惊的同时,不得不思考,为什么如此恶劣的经营行为竟能长期通行无阻?
    企业经营的根本目的在于谋求利润。但是,能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具体方式和途径有很大差异。根据企业谋利方式的不同社会后果,可将企业的经营行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产性”经营行为,如技术发明、产品创新、降低成本、改进质量、完善服务等等;另一类是“非生产性”经营行为,如制假售假、污染环境、偷税漏税、走私贩毒、蒙坑拐骗等等。显然,在企业经营中,采用非生产性方式比用生产性方式更有利于厂商实现利润最大化,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系统的制度结构来有效地遏制厂商的非生产性经营行为,则这类经营行为必然泛滥成灾。那时,整个社会将成为厂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牺牲品。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成为追求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最大化的积极主体,这导致地方政府之间围绕经济增长展开了激烈的竞争。由于地方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最大化与企业发展高度正相关,相当多的地方政府为保障地方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采用种种保护主义措施来扶持地方企业的发展,甚至不惜姑息地方企业的各种非生产性经营行为。
    由于政府掌握着不受制约的垄断性权力,任何行为主体一旦处于政府的有效保护之下,其他社会力量就难以与之抗衡。其中,尤以普通消费者的地位最为弱势。因为,中国的消费者人数虽多,但高度分散,在受到企业非生产性经营行为伤害时,根本不可能有效保护自己,甚至连企业经营行为及其产品质量的基本真相都无从得知。只有当企业的不良行径引发了大面积的公共危机时,政府的有关方面才会予以重视,并采取适当措施来加以遏止。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中,各地厂商只要不违背政府追求高增长和财政收入的目标,不引发大的公共危机,就可以依托政府保护大肆制假售假。由此,整个中国的产业竞争环境被严重毒化。企业竞争不再是优质、低价、创新、服务的比赛,而沦为弄虚作假的攀比。长此以往,积重难返,终至职业伦理土崩瓦解,道德底线荡然无存。
    面对这类食品安全问题以及企业的不良经营行为,公众最直接的反应是道德谴责和伦理呼吁。人们会本能地指责相关企业“没良心”,并要求企业强化道德自律和社会责任感。但这样的道德谴责和伦理呼吁虽然合理,却不得要领。因为,造成企业行为扭曲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企业家的个人道德倾向,而在于中国的产业竞争环境。在中国的产业环境中,实际起作用的筛选机制是“假”胜“真”败,置身于这类竞争环境中的企业,只要不愿被淘汰出局,就只能制假售假,洁身自好是死路一条。也就是说,是扭曲了的产业竞争环境孕育着“没良心”的企业。因而,仅仅呼吁企业强化道德自律和社会责任感,不去消除产业竞争环境的严重扭曲,不可能根绝企业的假冒伪劣行为。
    对这类企业乱象作道德谴责是中国社会的传统习惯,这类习惯思维在中国文化传统中源远流长,它阻碍着社会公众准确认识当前中国社会中企业假冒伪劣行为的本质,从而不利于社会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这类问题的体制土壤。因为,它将公众的视线引向个人,以为产生这类问题的主要根源是直接当事人——相关企业家和政府官员——的不道德,从而将解决问题的重点置于甄别和惩治个人。而只惩治个人,不改革体制,意味着就事论事。它只治标,不治本。从此以后,我国的奶制品中可能不会再有三聚氰胺了,但奶制品厂商的非生产性经营行为却未必就能绝迹。很可能没过多久,性质类似的行为又改头换面,卷土重来,而中国消费者对其仍是防不胜防。因为,扭曲的产业竞争环境没得到根治,处于变态竞争中的企业仍将要面对“假”胜“真”败的逆淘汰压力。
    更重要的是,源于政府行政保护的产业竞争环境扭曲并非奶制品行业的独有现象,它其实在我国各个产业领域中的普遍存在。这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假冒伪劣现象层出不穷的根本原因。因此,仅仅惩治此次事件中的直接责任人,即使遏制了奶制品行业中的制假售假,仍不能触及其他领域中的类似问题。
    现代经济学认为,市场是制度的集合,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转有赖于明确的制度规范;同时,制度属于公共品,制度的有效供给主要靠政府。我国非生产性经营行为泛滥成灾的现实表明,政府部门未能在提供市场竞争规范方面尽到责任。因为,在企业间存在激烈竞争的情况下,不打击非生产性经营行为,就是惩罚生产性经营行为,久而久之,必定是“劣币驱逐良币”,整个产业领域中将只剩下热衷于非生产性经营行为的厂商。那样的市场失序所反映的不是市场失灵,而是政府失灵。
    我国的政府部门所以会在市场竞争规范的供给上失灵,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政府本身就是一种追求经济效益的经营性主体,同时又掌握着不受约束的行政权力,政府在经济领域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当政府一心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最大化时,任何与其目标相左的社会利益都可能遭到侵害,而社会对此却缺乏有效的制衡和纠偏手段。从这一点来讲,产业竞争中普遍存在的非生产性经营行为其实折射着政府的行为扭曲,它显示出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政府职能错位的严重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紧迫性。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基本形成了一个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但是,政府职能转换的滞后,以及由此导致的市场竞争规则供给主体的缺位,使得我国的市场经济有可能在“坏”市场经济的泥淖中愈陷愈深。这样的市场经济“坏”就坏在缺乏基本规则,没有是非标准,放任非生产性经营行为。它是一个浑水摸鱼的市场,一个守法者出局的市场,一个优败劣胜的市场。
    要想避免那样的制度陷阱,遏制产业领域中泛滥成灾的非生产性经营行为,当务之急在于转变政府职能,从根本上克服政府在经济领域中兼具“运动员”和“裁判员”两种职能所带来的角色冲突和功能障碍,建立起适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法治框架。只要政府继续把追求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最大化作为全部工作的重点,那么政府的角色错位就无从克服。那样的话,此次奶制品行业的大整顿将不可能成为根除各种非生产性经营行为的序曲,而只会是一次就事论事的行政痉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