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事件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5:18:44

  
  2008年9月11日,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鹿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公司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同日,甘肃省卫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向媒体通报了部分婴儿泌尿系统结石病因调查情况,目前,该省共上报病例59例,死亡1例,以农村患儿为多。此外,江苏、陕西、湖北等地医疗机构也陆续收治了多例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婴儿均处于哺乳期,均曾经服用过或仍在服用同一品牌奶粉。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加紧调查事件原因,三鹿奶粉事件无疑是一件影响巨大的公共卫生事件。如果最终调查结果证明,三鹿奶粉制品是婴儿泌尿系统结石致病原因,三鹿公司将承担巨大法律责任。笔者作为经办多起类似案件的律师,现就三鹿奶粉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助社会各界从法律角度审视该事件。
  一、三鹿公司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人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九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三鹿公司部分批次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很可能是生产工艺流程上不符合卫生部制定的卫生标准,使奶粉受到有毒物质污染。三聚氰胺其分子中含有大量氮元素,添加在食品中,可以提高检测时食品中蛋白质检测数值。三聚氰胺作为一种化工原料,根本就不能加入食品的,如果加入就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应当受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严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鹿公司的奶粉产品显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行业标,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健康的不合理的危险。根据法律规定,三鹿公司应受到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