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莆田市纪检监察干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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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纪委(纪工委)、区直各纪检组(纪委、纪工委)、本委各室:
现将《莆田市纪检监察干部管理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领会,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莆田城厢区纪委
莆田城厢区监察局
2009年9月23日
莆田市纪检监察干部管理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牢固树立并认真践行“执纪者先守纪、监督者受监督”的理念,保持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纪检监察干部严禁有下列行为(简称“十个严禁”):
l、严禁组织、参与非正常信访,散布有损纪捡监察机关形象的言论;
2、严禁插手、干预招投标和组织人事等公务活动;
3、严禁滥用职权,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4、严禁利愿职便,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无故拖延执行调查任务;
6、严禁隐瞒、篡改、销毁、伪造材料或违规使用调查手段;
7、严禁办理人情案、关系案或为涉案关系人说情;
8、严禁打探、泄露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案件线索或案件查处等工作秘密;
9、严禁未经批准对投诉件、信访举报件、控告件等私自进行初核、调查;    10、严禁借用、占用检查监察对象的财物或私自动用暂扣款物。
二、纪检监察干部应当带头遵守下列行为规范(简称“十个规范”):
1、政治坚定,做党的忠诚卫士;
2、情系人民,当群众的贴心人;
3、爱岗敬业,争创一流的业绩;
4,刚正不阿,自觉抵制各种干扰;
5、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
6、待人真诚,处事务实为人低调;
7、注重修养,生活正派情趣健康;
8、清廉自守,慎初慎独慎友慎微;
9、率先守纪,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10、树好形象,言行得体举止文明。
三、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及市直派驻(出)机构干部有下列事项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简称“十项报告”):
1、本人婚姻状况及本人、子女婚事操办的情况;
2、父母、配偶或配偶的父母寿庆、丧事操办的情况;
3、本人及配偶、子女持有因私出国(境)护照,赴港、澳、台通行证,外国长期居留证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就业、定居的情况;
5、本人及配偶投资、入股企业和从事有偿中介等营利性活动的情况;
6、配偶及子女担任企业中层主管以上职务的情况;
7、配偶及子女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8、本人及配偶拥有和买卖私家汽车的情况;本人及配偶营建、买卖私房的情况;
9、因公到市外参加学习、培训、会议、调研、专项工作等;    10、参与挂职活动,或参加其它单位组织的外出考察等
活动。
四、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整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目起施行。市纪委、监察局已有的文件、制度、规定等若有写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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