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县直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的意见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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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县直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的意见

点击数:707 更新时间:2007-12-26 11:28:50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监察局
关于调整县直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加强
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调整、规范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中纪委有关规定,参照市纪委、监察局的做法,现就县直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和干部管理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的原则和方案
县直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随着政府部门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以理顺关系为主,进一步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和干部管理。根据县委、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纪检监察工作需要,县直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原则为:县纪委、县监察局在县政府的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中的综合部门、经济部门、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和意识形态部门等设置双派驻机构(设立纪委的政府部门只派驻监察机构);县直属事业单位设置双内设机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只设立县纪委派驻机构。
按照上述原则,县直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调整设置方案如下:
1、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县监察局派驻监察室的单位25个。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科学技术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委员会、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县审计局、县文化体育局、县广播电视局、县粮食局、县安监局、县中小企业发展局、县商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供销社。
2、县直纪工委为县纪委派出机构。
3、县纪委单派驻纪检组的单位2个。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同时内设监察室。
4、县直属事业单位设党组纪检组,内设监察室的单位2个。
县房地产局、县市容局。
5、暂不设纪检监察机构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
二、领导体制和工作关系
县纪委、县监察局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是县纪委、县监察局的组成部分,受县纪委、县监察局和驻在单位党委(党组)、行政的双重领导,以县纪委、县监察局领导为主。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负责驻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领导(指导)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县纪委、县监察局可以统一调配、使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派驻机构要建立向县纪委、县监察局及时报告、请示重要事项、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其负责人要定期向县纪委、县监察局述职。县直纪工委要协助县纪委做好县直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同时协助县监察局做好县直各单位行政监察的协调、指导工作。党组纪检组与内设监察机构实行县纪委、县监察局和所在单位党组、行政的双重领导。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按照《安徽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皖纪〔1995〕6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县直机关中纪检监察双派驻的机构、单派驻的机构和内设机构、双内设的机构,均实行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履行两种职能的体制,按照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派驻和内设纪检组(纪工委)组长(书记)应参加所在单位的党组(工委),是同级党政班子副职级干部。未配备专职纪检组长(书记)的,副组长(副书记)应列席所在单位的党组(工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监察室主任可列席所在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有关行政办公会议。
三、职务设置和干部管理
县纪委派驻(派出)纪检组(纪工委)和县直机关党组内设的纪检组应设组长、副组长;监察室设主任或副主任职务,监察室主任由纪检组长或副组长兼任。派驻和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工作需要,可在规定的职数内配备正股级纪检监察员。
加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组织建设和干部管理。派驻(派出)机构主要领导的人选(纪检组长或纪工委书记、监察室主任)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协商提出人选。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经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考察同意后,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任免;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副主任经县纪委、监察局考察和研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程序任免。任免通知抄县纪委、县监察局备案。
四、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
县纪委、县监察局对县直纪工委和县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的26个派驻(派出)和双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共核定领导职数30名。县纪委单派驻和县纪委、县监察局双派驻政法部门的4个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共核定领导职数7名。因编制偏少,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允许在本机关兼职配备。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均含在各单位所核定的编制数内。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住房及其退(离)休安排等,均由驻在单位负责。
五、加强干部交流
为了加强县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县纪委、县监察局对派驻机构实行工作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规则,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积极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横向交流和培养使用工作。派驻(派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的做法,任职满5年以上或原从本单位产生的,原则上要实行交流、轮岗;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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