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教育概念的界定——兼谈高等教育类型的区分_星星点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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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教育概念的界定——兼谈高等教育类型的区分
杨近/姚启和
(华中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
自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但对高等职业教育的理论研究远远落后于教育实践,究竟什么是高等职业教育?它与普通高等教育、高等专科教育是何种关系?在认识上还存在许多分歧。这对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无疑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如何界定高等职业教育的概念,统一认识,是高教研究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对高等职业教育概念原来的界定
我国的高等教育被分为两种类型: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概念被界定为:“以符合规定要求并尚未就业的青年为主要培养对象,以全日制为主要施教形式的各级高等教育。”(注:顾明远主编:《教育大辞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1195页。)而成人高等教育的概念为:“对符合规定入学标准的在业或非在业成年人实施的高等教育,旨在满足成年人提高自身素质或适应职业要求的需要,是培养专门人才的途径之一。其特点是办学和教学的形式多样化,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两种。”(注:顾明远主编:《教育大辞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168页。)由此而来,实施高等教育的机构也分为两类: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全日制高等教育为主的高等教育机构,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成人高等学校——为在职人员举办高等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包括干部管理学院、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农民业余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教育学院、普通大学所举办的成人教育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等。从以上可以看出,已明确的对高等教育类型的区分是以培养对象和教学组织形式的异同作为划分依据的。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实施,80年代,一些经济发展迅速的城市提出培养地方经济急需的高等应用型人才,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建立了我国首批13所职业大学,后来发展到128所。职业大学的出现和发展,表明了80年代高等职业教育在我国的兴起。此时,按照上述划分高等教育类型的依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学历教育部分自然便归属于普通高等教育,而将高等职业培训部分划归成人高等教育。因此,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第一章第二条中指出:“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应该说,上述对高等职业教育概念的界定是符合当时我国的高等教育实践和人们对教育的认识水平的。因为虽然职业大学兴起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地方急需的高等应用型人才,但是从当时的背景来看,80年代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更多地注重于规模的扩张,而对高等教育结构问题并未引起重视,实用知识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肯定,人才类型多样化的观念更是远未形成,职业大学与高等专科学校一样只是作为对普通高等教育在数量上的补充。
二、对高等职业教育概念原来界定的局限
随着高等教育实践的发展,高等教育形式、学校类型的多样化及对高等教育认识的深化,原来作为区分高等教育类型的依据已不适用,对高等职业教育概念的界定也呈现出局限性。
首先,以“尚未就业的青年为主要培养对象”和以“全日制为主要施教形式”已难以作为界定普通高等教育的依据。近年来,成人高等教育的对象年龄出现了低龄化的趋势,他们中的大多数是尚未就业的高考落榜生,而且大多是进行脱产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因而与普通高等教育日趋接近。而大批职业大学的兴趣,主要是培养“适应职业要求”的应用型技术人才,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明显不同,却与成人高等教育相近,然而其培养对象又主要不是成人。
其次,在我国,初、中等教育分为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种类型。实施普通教育的是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实施职业教育的有技校、中师、各种中等专业学校以及80年代才出现的职业高中。根据国外60年代高等职业教育的兴起和我国80年代高等职业教育的出现,都表明高等职业教育是中等职业教育高移化的产物,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一部分。这一点也可从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一些决定、法规、文件的表述中得到证实。如1985年在《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到:“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要以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发挥中等专业学校的骨干作用,同时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优先对口招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以及有本专业实践经验,成绩合格的在职人员入学,逐步建立起一个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套,结构合理又能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中也提到:“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套、结构合理、形式多样,又能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上述文件中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表述都明白无误地表明了:高等职业教育是属于职业教育这一体系的。我国既然在初、中等教育中对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作了区分,那么在高等教育阶段是否也应该做这样的区分呢?如果在高等教育阶段继续使用原来的依据,把高等职业教育划分在“普通高等教育”内,必然会造成职业教育体系的混乱,从而不利于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另外,自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有了新的发展,人们对高等教育的认识有了突破;高等教育的主动适应问题,高等教育结构问题,高等教育大众化,人才类型多样化等问题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引起了广泛的重视,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均涉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问题。高等教育要主动适应社会就要培养多样化的人才,而我国原有的高等教育培养的是单一的学术型人才。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应该注意发展实用技术型院校,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实用技术人才——高等职业技术人才。反观我国80年代以来的高等职业教育,由于一直都把它视作普通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机构——职业大学无论是招生,还是毕业生的就业都一直被定位于比普通高等学校低一等的位置上,高等职业教育被视为“二等教育”。于是,许多职业大学为了摆脱低一等的处境,放弃了建校的初衷,尽一切努力向传统的普通高等学校靠拢,高等职业学校应该培养的技术应用型人才并未得到体现,而是与学术型、工程型人才趋同。因此,在对高等教育诸多问题认识深化的过程中,提出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应属于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就成为必然。
三、区分高等教育类型的主要依据
首先,对一种教育类型的界定及其与其他教育类型的区别的依据,应是这种教育类型的功能和属性,其中决定性的因素是这种教育类型的人才培养目标。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是多方位的,任何一种教育类型都不可能培养出到处适用的所谓“全才”,因而提出了划分教育类型之必要。现代社会,既需要把客观规律转化为科学原理和学科体系的学术型(理论型、研究型)人才,也需要把科学原理及学科体系的知识转化为设计方案或设计图纸的工程型(设计型)人才;同时还需要把设计方案和图纸转化为商品、服务等物质财富的技术型、技能型人才。而长期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结构单一,普通高等教育侧重培养学术型、工程型人才,忽视了对技术型、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而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的学生的能力、水平均不能适应社会对高层次技术型人才的需要。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就是“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技术应用型人才。”(注:郭扬:《什么是高等职业教育》,《高中后教育与人力资源开发》,1999年第2期,第5页。)它的兴起和发展就是为了满足社会对高层次技术型人才的需求。因此,高等职业教育应该与普通高等教育是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
其次,由于课程教学计划是体现人才培养目标总体设计思想的实施蓝图,因此,我们把课程教学计划作为区分高等教育类型的补充依据,这也便于高等教育进行国际间的交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6年制定、1997年3月推出的新版“国际教育标准分类”(ISCED1997),对教育横向上(即类型)分类的主要标准就是教学计划;在高等教育阶段,即第五层次教育,按照不同的课程计划分为5A、5B两类:5A为“面向理论基础/研究准备/进入需要高精技术专业的课程”(theoretically based/research preparatory/giving access to professions with high skillS requirements programmes),(注: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c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lon:International Standard Classficational of Education(ISCEd)1997,151EX/8,AnnexII,OrigninaL:English,March,1997。)5B为“实际的/技术的/职业的特殊专业课程”(practical/technical/occupationally specific programmes)。(注: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c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lon:International Standard Classficational of Education(ISCEd)1997,151EX/8,AnnexII,OrigninaL:English,March,1997。)
因此,在我们界定高等职业教育概念,区分高等教育类型时,应该主要以不同的培养目标作为依据,把课程计划作为补充依据,既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国际惯例。
四、对高等职业教育概念和高等教育类型的重新界定及其意义
根据以上的划分依据,结合我国目前高等教育的实践以及人们已有的对高等教育的认识,笔者建议对高等教育类型作如下的区分:普通高等教育——主要实施面向理论基础、研究准备和高深专业的课程计划,培养学术型、工程型人才为目标的高等教育;职业高等教育——主要实施实际的、技术的、职业的特殊专业课程计划,培养技术型人才的高等教育。由此而来,高等学校主要有:普通高等学校——指主要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的机构,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职业高等学校——指主要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机构,包括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要说明的是:笔者把高等专科学校划入职业高等学校类别中,是因为过去把高等专科学校作为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其教学计划是本科教学计划的浓缩,没有自身的独立性和特色,它所培养的人才无法适应社会,自身的生存出现了危机。目前我国正在对高等专科学校进行改制和改建,改制改建后的高等专科学校主要是实施高等职业教育。
对高等教育类型作上述的界定,不仅是符合我国当前的教育实践,而且还具有以下几点好处:第一,对高等职业教育概念的合理界定,统一了认识,解决了实践中的矛盾,从而能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因为明确了高等职业教育在高等教育阶段是一种独立的类型,不仅解决了它与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专科教育的关系问题,同时也让人们能充分意识到高等职业教育并不是普通高等教育中的一个低层次,它也有自身的层次体系,在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过程中注意到其本身的内涵和特征,办出特色。第二,有利于构建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相互衔接的职业教育体系。高等职业教育在高等教育阶段的独立地位以及其高层次技术型、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对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的直接衔接带来便利,促使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从而促进了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和完善。第三,将高等教育明确的分为两种类型有助于解决高等教育价值取向上的两难问题。从理论上说,高等教育价值取向上既要重视学术型,又应强调职业性。但在实践中,这是一个无法平衡的两难问题。因此,将高等教育分为两类,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高等教育,使一类侧重学术性,发展成为研究型综合大学,创世界一流水平,代表国家学术形象;一类侧重职业性,为满足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服务,从而进一步构建我国多样化的高等教育结构。
【参考文献】
1.田建荣:《关于高等教育学术性、职业性问题的思考》,《厦门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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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薛吉宝:《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学位论文),第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