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逐段评点巴东公安局5月18日案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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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段评点巴东公安局5月18日案情通报(2009-05-18 16:53:20)
标签:杂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5月10日20时15分,巴东县公安局接邓玉娇电话报警,称自己在“雄风”宾馆水疗区杀人了。野三关派出所所长谭静带员及时赶赴现场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留置嫌疑人并将警情上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当晚,巴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率侦技人员赶至现场,组织案件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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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长什么时候到达现场?
2、公安局政委、副局长等什么时候到达现场?
3、这么重大的事情,公安局长哪去鸟?
4、你们将“嫌疑人”“留置”在什么地方?如何“留置”的?
现初步查明:
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女,生于1987年7月11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8号,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死者邓贵大,男,生于1965年9月12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将军路141号附72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伤者黄德智,男,生于1968年3月3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146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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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何邓玉娇是“犯罪嫌疑人”,其它人是自由身?
2、与邓贵大、黄德智同行的第三名国家干部的情况为何不公布?那家伙至少是最重要的知情人之一,用意何在?
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检验验明: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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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邓贵大、黄德智所陪“他人”是些什么人?这些人事发时在干什么?它们进没进入过事发现场?它们对邓玉娇有无言语或其它方面的行为?
2、“异性洗浴服务”是什么服务?与嫖娼有何差别?
3、邓贵大将邓玉娇究竟是“推坐”还是“按住”在沙发上?为什么上次通报用“按住”,这次用“推坐”?
4、在邓玉娇“刺击”过程中,邓贵大又是如何“反击”的?黄德智的“阻拦”,是不是对邓玉娇的“反击”?
5、邓贵大的死亡时间?
6、接下来双方是如何停止下来的?邓贵大及黄德智是谁送往医院的?
7、与邓贵大、黄德智同行的另一名邓姓干部,此时在干什么?
8、休息室内两名上前劝解服务员有没有证词?她们是如何说的?
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侦查中,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结合调查情况,已决定将邓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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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邓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的“决定”,应该由法院还是由公安机关作出?
2、能不能告知侦查结束初步时间?
5月11日,巴东县公安局已责令“雄风”宾馆停业整顿,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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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雄风”宾馆是否提供色情服务?
二、几点说明:
(一)巴东县公安局一以贯之地秉承“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办理本案,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1、三次通报,次次有“出入”,这叫“忠于事实”?
2、整个事件的肇始人黄德智至今没受到任何法律约束,这叫“忠于法律”?
3、如何接受法律监督?如何接受舆论监督?采取什么具体措施保证监督落实?
(三)巴东县公安局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关于本案的性质及相关事实情节,应待案件侦查终结后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如倍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是否自首的问题,本局认为,邓玉娇有主动投案情节,但自首是否成立,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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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决定对黄德智等人“立案侦查”?对它们不进行立案的理由是什么?
2、待案件侦查终结后,你们都“作出认定”了,法律监督也好、舆论监督也好,如何得以体现?
(四)巴东县委、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本案。案发当晚,县委、县政府及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指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客观公正地侦办案件。据悉,针对本案中暴露出的干部作风问题,巴东县委已采取系列措施,并于5月12日召开全县干部大会,就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作出了专题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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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东县委5月12日召开的全县干部大会上,是否对两名涉案干部进行了处理?
2、倘若巴东县委对已经发生的事情都不给予处理,所谓“专题部署”又有何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局通报的上述案情,是综合现有证据作出的初步认定,意在回应媒体和公众的关注。鉴于本案未侦查终结,此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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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说出去的话,都不能“认定”,你们的通报莫非就是为了应付舆论?
2、这是不是为你们下次通报时“口径不一”埋下伏笔?
巴东县公安局
200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