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佘祥林案后,为何冤案不见少?(南方都市报 200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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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案后,为何冤案不见少?
2006-09-12 09:56:22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又见冤案,又见刑讯逼供,又见有罪推定,又见“官不悔过”,又见无法抵抗的上级“高压”。更不幸的是,又因真凶的落网而侥幸真相大白。
案发安徽巢湖,当地的居巢公安分局在办理一起伤害致死案时,拘捕了张虎、张峰、焦华、王浩等4名青少年学生,4人在身陷囹圄的3个多月里受尽折磨。如果不是真凶浮现,他们的命运很可能还要继续等待一次漫无边际的侥幸(《中国青年报》9月11日)。
佘祥林的11年牢狱之冤犹在昨日,那起因“被害人”死而复生所带来的沉冤得雪一度令我们对司法纠错机制感到心寒不已。不独佘案,杜培武、王树红、李化伟、腾兴善等冤案苦主的名字之所以今天为我们所熟知,无一不依赖于司法制度以外的偶然因素。他们中的幸运者,在经历了漫长的索赔程序之后获得了根本无法弥补其伤害的象征性赔偿;他们中的不幸者,早已沦为冤魂。
不是每个“被害人”都会死而复生,不是每个真凶都能及时“落网”,不是每宗个案都能构成司法史上的传奇。我们关注冤案,是因为冤案中的事主在不幸落入侦查机关视野之前,都与我们一样普通、一样无法预料无妄之灾会从天而降。在理论上,我们只是暂时安全,命运把我们安排在同一条未知之路上进行相互的PK。决定我们能否“晋级”冤狱的依据同样是一堆偶然——或者我们体貌特征与嫌疑人接近,或者我们恰好路过案发现场,或者仅仅因为我们与被害人存在某种关系。
在命运的赛场上暂时胜出的我们是幸运的,我们这些幸运的旁观者当然无法体会到蒙冤入狱者那悲愤的心情。一些办案人员对4名无辜学生肆意刑讯逼供的行径令人发指,并足以让每一个善良的心灵颤抖。而记者自述其最难以忘怀的场面,却还不是这些。年仅17岁的张峰在深陷牢狱百余天、走出看守所大门之后,面对亲人时发出的那充满困惑的追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此情此景,观者无不动容。
我们无法回答这位蒙冤少年的泣血追问,这同样也是我们的疑惑。如果说过往的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王树红案、李化伟案、腾兴善案等均发生在十余年前,因而我们对冤案发生的追问更多是在追溯历史,那么在媒体对冤案的检讨从无罪推定、程序正义、有错必纠等司法理念一直深入到审判中立等根本原则之后,在最高司法机关积极回应媒体监督并宣称要深刻吸取教训,“深入细致挖根源,强化措施抓整改”之后,冤案仍然在基层司法的惯常运转中一如既往地来了。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在这个疑点重重的个案中,谁也无法回避这样振聋发聩的质问。
疑云一:刑事拘留期间,王浩被审讯14次,其中10次作有罪供述,4次作无罪供述;张峰被审讯14次,3次作有罪供述,11次作无罪供述;焦华被审讯8次,两次作有罪供述,6次作无罪供述;张虎被审讯9次,3次作有罪供述,6次作无罪供述。在这个早已不是“口供为王”的时代,刑事诉讼法为防止对口供的过分倚重,特别规定了“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若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如此前供后翻、时供时翻的供述如何就成为了定案的依据?
疑云二:曾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居巢区检察院,在发现本案证据之间矛盾较多,不能形成证据链之后,果断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冤案如能到此打住,也不失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司法校正的典范案例。然而,“基层单位仍没能抵抗住来自上级部门的高压”,在巢湖市政法委的“协调”之下,居巢区检察院对4青少年批准逮捕。司法程序内的错拘错捕在制度上总算还有错案追究来候着,而于程序法之外的所谓“协调”,虽对案件处理至为关键却无从救济,也无可究责。
……
疑云N:轮番审讯,双手整天被铐在墙上,被罚站、罚跪十几个小时,讯问笔录没有起止时间、没有讯问地点、没有讯问人、没有记录人,口供的高度一致,有两人在案发后被警方从教室当众抓走,未成年嫌犯与成年嫌犯混合关押……如此明显的程序违法在报道中比比皆是,为刑事法律所明令禁止的逼供、诱供、指供在侦查人员手中似乎运用娴熟。这当然不会是4位青少年独独享有的待遇。如果我们注意到本次的冤案事主有3人为未成年人时,我们应当有理由怀疑这种种违法也曾有过之而无不及地出现在对成年嫌犯的调查之中。
我们不否认冤案的产生在司法精密如美英等国亦不能避免,可怕的也许并非冤案,而是相同的冤案为何会屡屡发生,司法制度步履蹒跚,防错与纠错机制止步不前。媒体介入冤案的目的,当在于推动司法的进步,而不仅仅是推动正义在一宗个案中的实现。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对一位蒙冤少年的悲情一问,请以公平、公正为指向的公安司法机关认真作答。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609120520.asp
2006-09-12 09:56:22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又见冤案,又见刑讯逼供,又见有罪推定,又见“官不悔过”,又见无法抵抗的上级“高压”。更不幸的是,又因真凶的落网而侥幸真相大白。
案发安徽巢湖,当地的居巢公安分局在办理一起伤害致死案时,拘捕了张虎、张峰、焦华、王浩等4名青少年学生,4人在身陷囹圄的3个多月里受尽折磨。如果不是真凶浮现,他们的命运很可能还要继续等待一次漫无边际的侥幸(《中国青年报》9月11日)。
佘祥林的11年牢狱之冤犹在昨日,那起因“被害人”死而复生所带来的沉冤得雪一度令我们对司法纠错机制感到心寒不已。不独佘案,杜培武、王树红、李化伟、腾兴善等冤案苦主的名字之所以今天为我们所熟知,无一不依赖于司法制度以外的偶然因素。他们中的幸运者,在经历了漫长的索赔程序之后获得了根本无法弥补其伤害的象征性赔偿;他们中的不幸者,早已沦为冤魂。
不是每个“被害人”都会死而复生,不是每个真凶都能及时“落网”,不是每宗个案都能构成司法史上的传奇。我们关注冤案,是因为冤案中的事主在不幸落入侦查机关视野之前,都与我们一样普通、一样无法预料无妄之灾会从天而降。在理论上,我们只是暂时安全,命运把我们安排在同一条未知之路上进行相互的PK。决定我们能否“晋级”冤狱的依据同样是一堆偶然——或者我们体貌特征与嫌疑人接近,或者我们恰好路过案发现场,或者仅仅因为我们与被害人存在某种关系。
在命运的赛场上暂时胜出的我们是幸运的,我们这些幸运的旁观者当然无法体会到蒙冤入狱者那悲愤的心情。一些办案人员对4名无辜学生肆意刑讯逼供的行径令人发指,并足以让每一个善良的心灵颤抖。而记者自述其最难以忘怀的场面,却还不是这些。年仅17岁的张峰在深陷牢狱百余天、走出看守所大门之后,面对亲人时发出的那充满困惑的追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此情此景,观者无不动容。
我们无法回答这位蒙冤少年的泣血追问,这同样也是我们的疑惑。如果说过往的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王树红案、李化伟案、腾兴善案等均发生在十余年前,因而我们对冤案发生的追问更多是在追溯历史,那么在媒体对冤案的检讨从无罪推定、程序正义、有错必纠等司法理念一直深入到审判中立等根本原则之后,在最高司法机关积极回应媒体监督并宣称要深刻吸取教训,“深入细致挖根源,强化措施抓整改”之后,冤案仍然在基层司法的惯常运转中一如既往地来了。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在这个疑点重重的个案中,谁也无法回避这样振聋发聩的质问。
疑云一:刑事拘留期间,王浩被审讯14次,其中10次作有罪供述,4次作无罪供述;张峰被审讯14次,3次作有罪供述,11次作无罪供述;焦华被审讯8次,两次作有罪供述,6次作无罪供述;张虎被审讯9次,3次作有罪供述,6次作无罪供述。在这个早已不是“口供为王”的时代,刑事诉讼法为防止对口供的过分倚重,特别规定了“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若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如此前供后翻、时供时翻的供述如何就成为了定案的依据?
疑云二:曾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居巢区检察院,在发现本案证据之间矛盾较多,不能形成证据链之后,果断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冤案如能到此打住,也不失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司法校正的典范案例。然而,“基层单位仍没能抵抗住来自上级部门的高压”,在巢湖市政法委的“协调”之下,居巢区检察院对4青少年批准逮捕。司法程序内的错拘错捕在制度上总算还有错案追究来候着,而于程序法之外的所谓“协调”,虽对案件处理至为关键却无从救济,也无可究责。
……
疑云N:轮番审讯,双手整天被铐在墙上,被罚站、罚跪十几个小时,讯问笔录没有起止时间、没有讯问地点、没有讯问人、没有记录人,口供的高度一致,有两人在案发后被警方从教室当众抓走,未成年嫌犯与成年嫌犯混合关押……如此明显的程序违法在报道中比比皆是,为刑事法律所明令禁止的逼供、诱供、指供在侦查人员手中似乎运用娴熟。这当然不会是4位青少年独独享有的待遇。如果我们注意到本次的冤案事主有3人为未成年人时,我们应当有理由怀疑这种种违法也曾有过之而无不及地出现在对成年嫌犯的调查之中。
我们不否认冤案的产生在司法精密如美英等国亦不能避免,可怕的也许并非冤案,而是相同的冤案为何会屡屡发生,司法制度步履蹒跚,防错与纠错机制止步不前。媒体介入冤案的目的,当在于推动司法的进步,而不仅仅是推动正义在一宗个案中的实现。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对一位蒙冤少年的悲情一问,请以公平、公正为指向的公安司法机关认真作答。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609120520.asp
王琳:佘祥林案后,为何冤案不见少?(南方都市报 2006-9-12)
王琳:佘祥林案后,为何冤案不见少?(南方都市报 200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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