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案件审理程序是保障案件质量的关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4 14:47:36
作者:米佳国 [2008-11-6 ]
案件审理工作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在调查结束后所进行的审核工作。它既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不可缺少的一个程序,也是执纪办案的一个重要环节。案件审理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对违纪人员的处分是否恰当,纪律能否得到正确地执行。因此,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必须规范程序。在实践中,笔者认为应着重规范以下程序。
一、规范受理程序
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受理的任务是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违纪案件具备了受理条件,审理部门才能受理。在受理案件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呈报或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根据《案件检查条例》、《案件审理条例》和相关的监察规章规定,审理部门应着重审查是否有下列材料: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或有关单位呈报的请示;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调查报告和承办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和否定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扣缴款物是否随案移送。
二是司法机关已经处理的案件的审查。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案件,审理部门不应直接受理,应由检查部门立案后,重新核对证据,全面审查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对于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讼诉法》的142条第2款的规定,做出不予起诉决定书的,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案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由审理部门直接立案,依照不起诉决定书和判决书进行受理。
三是做好案件的登记。负责受理案件审核的同志,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不齐或手续不完善不能接受,应让其补齐相关材料和手续,方可接收。
二、规范审核程序
案件审核是整个案件审理工作关键性阶段。要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进行。
一是制作阅卷笔录。审核主要是对错误事实、证据、错误性质、处理意见、办案手续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核。第一,对调查报告中所列的错误事实认真进行审核。弄清被审查人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每一错误事实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支持。被审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如提出不同意见,有关单位或部门是否将所提出的问题说清楚。第二,在审查证据时必须做到三看,一看所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证据是否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提供证据的证人与被审查人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和不良动机,是否有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二看传来证据是否在传递、传抄过程中发生错误;三看证据与被审查人的供述是否一致。第三,与此案有关联的人是否受到立案调查。
二是与受审查人进行谈话。与受审查人见面谈话,主要是核对事实,听取本人意见。谈话时应注意以下问题:谈话应个别进行,谈话前应制作谈话提纲;谈话人必须2人以上;要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必须忠实于原话,不得提炼加工;谈话记录要给受审查人阅读,并逐页签署名字,最后一页要签署被审查人的意见。
三是补充调查。补充调查是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是对案卷的重要补充。可由审理部门中止审理后,由原呈报单位或移送部门重新调查补证,或继续调查。也可由审理部门自行调查。在补充调查时应注意,调查人必须是二人以上进行,补充的材料必须入卷随案移送,即使原查证材料是虚假的证据也不应撤出。
四是制作审理报告。在案件审理报告中必须写明,案件的来源、被审查人的基本情况、被审查人的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案件调查人员或呈报案件党组织或领导班子的意见、审理人员的意见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移送部门或呈报单位的不同意见,扣押款物处理情况都应放在需要说明的问题里。
三、规范审议程序
案件的审议,又称集体审议,是发挥集体的力量和智慧,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的最有效的方法。它加强了内部监督,防止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案件的处理,也有利于抵制各方面的干扰和说情风。
一是室务会议。由审理室负责人主持,案件承办人根据审理报告汇报案件和审理意见。汇报处理意见时,要尽可能地以具体的处分条规作依据。对与移送案件单位意见不一致的,承办人应讲明情况,并列举不同意移送案件单位或部门意见的理由和依据。审理部门综合集体审议的意见,提出审理部门的结论性的意见。如果意见不一致,应将不同意见同时提请纪委常委会或局长办公会。
二是纪委常委会或局长办公会。审理部门报送纪委常委会或局长办公会审定的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错误事实清楚,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审理部门已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纪委常委会、局长办公会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对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更改、否定或继续调查补证的决定。审理部门要按照会议的决定办理。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要如实做好会议的记录,特别是每名常委或局领导的意见;要在提交常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让领导熟悉案件材料,掌握处理的党纪条规。
四、规范执行程序
案件审理中的执行程序是指党的组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执行是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阶段。
1、违反党纪案件的执行程序。违反党纪的案件经纪委常委会议做出决定后,案件审理部门按照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应办理如下手续:对由本级批准的违纪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批复,经领导签发后,下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由本级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分决定及其通知,一并报领导签发后,印发给下级党委、纪委;上级纪委直接作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可以由该级纪委直接宣布,也可以委托有关党组织宣布执行。有关党组织做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呈报上级党委或纪委审批的,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后,由呈报单位党组织宣布执行。并在一个月之内向受处分的党员本人宣布;对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经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审批。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后,案件审理部门应负责起草处分通知,经领导签发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2、违反政纪案件的执行程序。违反政纪的案件经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做出决定后,案件审理部门按照政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应办理如下手续:对需本级同意的违纪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批复,经领导签发后,下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由本级直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监察建议的案件,由审理部门起草处分决定书或检察建议书,报领导签发后,印发给受处分人所在的有关部门宣布执行。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收到监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次日起15日内应当将执行、采纳情况通报监察机关;对需报经本级政府、上级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经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审批。在接到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批复后,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监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经领导签发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无论是党纪政纪处分,都应做好抄送工作。对于给予党纪处分决定的,应抄送组织部门;对于给予政纪处分的,应将监察决定书抄送人事部门。对于本人拒绝签收的,应在送达回证予以说明。但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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