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纪委监察局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2:43:22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纪委监察局的督促检查工作,实现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央、省、州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由市纪委办公室和各乡(镇)纪委、市级国家机关纪委(纪检组)组织实施。市纪委办公室负责委局机关内部及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督办件的立项、登记、交办、催办、检查、协调、汇总、归档等有关事宜。 第三条 市纪委监察局内设的各职能室共同参与督查工作,既担负承办任务,又担负催办责任。属职能室承办的,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属下级纪委(纪检组)承办的,由各室按职责范围负责催办。 第四条 市纪委监察局各室由主任直接负责督查工作。各乡(镇)纪委、市级国家机关纪委(纪检组)要相对固定督查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五条 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和保密意识强的同志负责督促检查工作。要为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允许督查人员列席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充分了解领导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要加强对督查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督查队伍的整体素质。第三章 督查任务 第六条 决策督查。对各级纪委全会和政府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市委、市政府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本级纪委常委会议、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以及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贯彻落实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决策落实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和问题,注重发现和解决决策不落实的情况,提出解决建议,确保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七条 专项查办。主要包括: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领导同志授权的事项以及上级机关转办事项;纪委、监察局机关自办案件的督办;下级纪委(纪检组)承办的本级管理干部的重大典型案件的督办;久拖不决的遗留案件的督办等。 第八条 督查调研。要围绕市委、市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中带有全局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督查调研。要改进调研方法,提高调研质量,做到调研一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一份好的建议,形成一项管用的工作措施,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推动工作的落实。市纪委监察局每年向州纪委办公室报1篇督查调研报告。各乡(镇)纪委、市级国家机关纪委(纪检组)要积极向市纪委办公室报送督查调研报告。第四章 督查要求 第九条 市纪委办公室要规范督查事项的管理。对收到的督查事项要归口管理,做到统一接收、统一转办、统一督促、统一报告。要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及时送交承办部门办理。督查人员要随时掌握办理进度,做好催办记录,杜绝出现拖件、误件、压件的问题。对尚未授权,但已发现的不落实问题,在职责范围内督办确有困难的,要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及时上报。对决策督查、专项督办、督查调研的有关工作情况和资料及时编摘报送有关领导。 第十条 办理程序。市纪委、市监察局督查工作程序分为四个步骤: (一)立项。凡上级机关和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明确批示,以及市纪委常委会议决定需要办理结果的事项,由市纪委办公室直接立项,提出督查项目和承办单位,报委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立项。立项督查事项要认真编号登记。需有关部门承办的,发《督查事项办理通知》,转有关部门办理。 (二)督查。市纪委办公室发出承办通知后,不定期地向承办单位了解办理进展情况。对于限期办结、办复的事项及时催办。 (三)办理。承办单位接到督办通知后,要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认真办理。 (四)反馈。市纪委办公室根据各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结果或办理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汇总,并以一定形式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领导报告。各乡(镇)纪委、市级国家机关纪委(纪检组)也要参照以上程序,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办理时限。对收到的督办件,一般情况下应在7个工作日内呈报领导阅批,并负责督促承办单位按照领导批示意见组织落实,2个月内报进展情况,3个月内办结。对重要紧急的查办件,要急件急办,特件特办,当日或第二天要询问一次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确需延长时限的,由各(乡)镇纪委、市级国家机关纪委(纪检组)主要领导批准,并向市纪委监察局写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延长办理时限的,每2个月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对久拖不决的问题,市纪委监察局将协调有关部门查办,必要时将直接进行查办。第十二条 规范报送程序,提高办理质量。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回访制度,采取当面征求反映人的意见或通过电话回访等办法,加强跟踪督查,确保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切实解决和处理好所反映的问题。对调查不清、处理不当的,市纪委监察局可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和上报。要规范报送程序,领导批示件办结后,查结报告须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审核把关,重大问题要由常委会讨论提出意见,以纪检监察机关正式文件报送。对督办事项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第五章 督查方式 第十三条 要紧密联系各乡(镇)各部门的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督促检查。采取专项检查与一般检查、重点检查与个别抽查、集中督查与不定期抽查、明察与暗访、交叉督查与联合督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发函督办。对交由承办单位完成的督办件,督办通知发出后,承办单位要按要求办理并报结果。对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发催办通知书或便函予以督办。 第十五条 电话督办。对一般性督办件进行电话询问,随时掌握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会议督办。对普遍存在的问题或需要进行阶段性集中督办的事项,召集专门会议集中督办。 第十七条 汇报督办。对重要督办件或经多次督办仍不能按要求办结的督办件,要求承办单位当面汇报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派人督办。对重大复杂督办件,根据需要直接派人到承办单位督查。 第十九条 通报督办。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和肯定。对工作不力,经多次督办仍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改进工作。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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