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印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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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印章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2009-10-19            流量:531
    为了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印章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各类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学校各类印章包括校级各类印章、校领导名章及校内各单位印章。
    校级各类印章包括中国共产党湖北大学委员会、湖北大学、中国共产党湖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教育工会湖北大学委员会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刻发。
    校领导名章由党校办负责刻制。
    校内各单位印章刻制须向党校办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式样,由党校办根据学校机构设置文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开具介绍信后方可刻制。
    校内各单位印章正式启用前,必须到党校办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启用。
    二、校级党政印章、校领导名章的使用范围
    中国共产党湖北大学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以校党委名义上报、平送及下发的公文用印,经党委批准的新党员入党志愿书用印,出国政审用印,党委介绍信用印等。
    湖北大学印章的使用范围:以学校名义上报、平送及下发的各类公文、报表等用印,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用印,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用印等。
    校领导名章的使用范围: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用章,以校领导名义颁发的各类公文、函件及有关报表的用章,校领导本人许可的其他用章。
    三、校级党政印章、校领导名章的使用程序
    使用校级党政印章、校领导名章,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证明等需盖校级党政印章的,应经本单位领导审阅签名并经主管校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用印。需盖校领导名章的,应经校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用印。
    属常规性工作,如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毕业证、学位证、学生证、车辆年审表等)需盖学校印章及校领导名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1人负责办理。每次盖章凭有经办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的印章使用申请,到党校办备案后用印。其他特殊情况用印,须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校领导或党校办主任批准后,方可用印。
    除学校上报、平送及下发的各类公文用印和校领导已签署意见的用印外,其他使用校级党政印章、校领导名章均须填写《用印申请单》,并履行用印登记手续。
    四、学校各类印章的管理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防止丢失和滥用。
    校级党政印章与校领导名章的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党校办,未经党校办主任批准,不得擅自其他地点存放或使用。各单位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在本单位办公室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本单位印章。
    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对外交往和经济活动中,使用学校各类印章,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凡因审批手续不全、或未按规定程序越权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加盖印章要规范。加盖印章的位置应在落款机关名称中央、成文日期的上方,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加盖的印章名称必须同落款机关名称一致。经批准使用代章的,应在落款机关名称之后标明“代”字。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纸上盖印。
    五、学校各类印章的变更与撤销
    各单位更换印章时须到党校办交回原印章并重新提出刻制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刻制新印章。
    各单位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对于交回的印章,由党校办登记造册,并交由档案馆封存。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