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矿难,成都自焚,番禺公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7:58:43
作者:华艾
过去的一周过于沉重。
鹤岗的矿难鞭笞着从胡锦涛到栗战书到厂矿管理人员的良心;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和尊严,成都的唐福珍用最为悲壮和恐怖的手法自戕;番禺的农民能不能阻止一个可能释放毒气的垃圾焚烧厂在自己的家门口拔地而起还是一件悬而未决的事。
鹤岗矿难
黑龙江鹤岗矿难的经过已经十分清楚:“爆炸前43分钟已有预警,井下工作面多未疏散”。报道里,从矿工嘴里的只字片言中,我们听到的不单纯是矿难发生的原因,还有以矿工们为代表的中国社会底层对生存空间狭小的哀怨,我们更加清楚地听到了另外一些人在人性上的贪婪、自私、冷血和残酷,而比这更加残酷的,则是那将108条生命埋入土里的制度:
“现在瓦检员的权力小了,以前只要发现险情,瓦检自己就有权力决定撤人,现在为了产量,有了险情瓦检先得请示,上面不同意你就不能撤。”
“提前出井,视同没有出工。”
“有的是想干的,你不干自有人干,就这回事。”
按照新兴矿的设计,每一个工作面都应配置固定电话,以备紧急时刻联系之用。或许是由于工程进度快,很多座机电话所处位置已经远远不能跟上掘进的速度,距离矿工们过远,很少被留意。一位面部严重烧伤的矿工证实,他所在的作业面就根本没有电话,“不是所有工作面都有电话,我都不知道出事了,根本没人通知我啊,死了都不知道怎么一回事。”(以上四段,引自:爆炸前43分钟已有预警,井下工作面多未疏散)
我们从矿难听到的每一句话,看到的每一个细节里,不会因为那一声轰隆而消失,那冷冷地横下了108条生命的事实,让所有有良知的人与他们的亲人一起铭记一生,为才过完万人歌颂而花团锦蔟60岁华诞的共和国划下了浓烈而黑暗的一笔,给予我们悲痛的同时让我们更加地清醒:我们必须为草菅人命的管理模式敲响丧钟。
原以为煤矿的“国进民退”可以给安全生产带来更多的保障,但实事是最近5年,死亡人数多的几次矿难,更多地集中在国营大矿,比如2005年2月的辽宁孙家湾矿难,死亡210人,同年11月,黑龙江七台河矿难,死亡161人。今年2月,山西古交矿难的主角,也是一个国有大矿”。(引自:黑龙江鹤岗矿难:国有煤矿为何死了一百多人)证据已经足够多了,矿难并不青睐私有,死神也不畏惧国有。也许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矿难与煤矿企业的规模及所有制形式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国有化并不必然能减少煤矿生产事故发生。(引自:煤矿国有化未必能减少矿难)
中国煤矿事故频发的根源就在于监管失灵。失灵的关键又在于监管不独立。监管机构属于政府内设机构,难免受到各级政府控制。而在中国,地方政府普遍以追求GDP高增长为己任,在产煤地区,GDP往往取决于煤炭产量。监管机构必然被政府捆住手脚。同时,国有企业与政府有密切关系,同样受制于政府的监管机构很难对其认真监管。私人煤矿同样与基层政府各个部门官员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监管机构官员将会不进行监管,其他部门官员将会滥用权力阻止监管。(引自:煤矿国有化未必能减少矿难)
监管失效的公权,对为自己牟利的“效益”要求甚高,为保提升自己官位的GDP增长注以殷切,为了它的这一切,只能视这千千万万吃挖矿这口饭的矿工们的生命为草介,以血的代价来换取以“国家利益”为遮羞布下的私利!请问谁还相信,这没有监管的公权可以靠着党员纯粹的党性来维系它的清白?!请问谁还相信,这没有监管的公权不需要公民以包括投票在内的方式进行监督?!我们可以“绝不”搞西方那一套,但西方人说的一些话却给我们不少启示——
“财富即权力,因此所有权力都必然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手段把财富拖到自己身边(爱德蒙·伯克,1729-1797,英国政治家)。”“权力从不让步——除非面对更强大的权力(马尔科姆·艾克斯,1925-1965,美国政治家)”。(引自:丑恶的强拆)
在活着的人想方设法让死去的人的灵魂得到安息的同时,中国的决策人也应该思考如何限制和杜绝没有监管的公权对个人权利的骚扰和侵犯。
成都自焚
无力和绝望的草民选择了自焚,这就是发生在成都市金牛区金华村的政府暴力“拆迁”, 我们再一次从媒体了解到令人毛发直竖的细节:
唐福珍的邻居邓尤德说,我听到唐福珍一遍遍喊话,看到她两次朝自己身上浇汽油,想以死来阻止那些人进攻,但那些人完全不理会,他们锯开三楼防盗门,头戴钢盔,手持棍棒,冲上三楼楼顶,唐家的人都躲在楼顶平台上,两边人交汇在一起,顿时乱成一锅粥,吼叫声、打斗声、妇女孩子的哭叫声混成一片,站在阁楼上的唐福珍对三楼平台发生的一切看得清清楚楚,她情绪很激动,再次把油桶举过头顶,将剩下的汽油全部浇在身上,她是万般无奈才“自焚”的。唐福珍被抬走后,破拆始终没有停止,她家后院平房的物品被多辆货车拉走,而楼房里的很多家居用品甚至贵重物品被破碎机直接埋在废墟中……
虽然村金牛区政府已经将 “11·13”自焚定性为暴力抗法事件,但孰是孰非?为何抗拆自焚成了“违法”? 为何胡昌明“办理房地产手续一直奔波于政府有关部门,交足了费用,提供了相关材料,但由于职能部门的推诿扯皮,房地产证书最终没能获取”?为何胡昌明为自己的企业用房“陆续投入700余万元”,而到头来政府只赔“区区217万元,不足总投资的三分之一”?为何 “同样没有任何产权证书、和乡村干部有关的楼房保留下来”?通过高人的眼睛(丑恶的强拆),我们看到了以上所有问题的答案,而答案的根源仍然在于这没有监管的权力:“极权政权共同的缺陷是不能真正理解我们的民主本质。他们误把反对当做不忠,误把骚动当做拒绝政策,误把几个委员会当做一个国家,他们把个人讲话错误地判断为公共政策(美国总统林登·贝恩斯·约翰逊1908-1973)。”
番禺公投
同样面临公民权力受到侵犯的番禺人,对政府在他们家后院建垃圾焚烧厂的“国家决策”,选择了“以环保之名散步”,以抗拒未来的可能如同太和镇永兴村的村民在李坑垃圾焚烧场下生活的阴霾。
尽管番禺区政府对于这次民意的表达采取了吸纳民意及“或举行全民公投”的态度,引来不乏“善政”、“尊重民意”的好评,但是我们还是看到了番禺民众对切中自身利益的知情权被侵犯在先:番禺垃圾焚烧项目现在的选址,实际上在2006年8月25日已获广州市规划局批复,但是政府对此一直秘而不宣,选址之前也没有征求附近村民、居民的意见,公众一直被蒙在鼓里。直至今年9月份媒体对此予以公开报道才引起公众关注,进而引发民意的强烈反弹。在这过程中,政府决策部门对于民意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由漠视、敷衍、强硬、拖延再到认真回应、积极应对的微妙过程。(引自:番禺公投是政府决策理念的进步)
为什么垃圾焚烧,在外国是夕阳而到了中国成朝阳?陈龙在他的文章里除了告诉我们西方国方已经认识到“垃圾焚烧实质上就是把固态变成了气态,表面上这个固体减量了,其实只是假象。……这些气体有一部分在空中被降解了,但相当一部分,包括二恶英和几十种有害的气体,是无法降解的。这些气体吸附在颗粒物上,受地球引力影响又回到地面,在空气里,还有土壤里聚集。它会波及到全世界,没有边界的。当然离得近就更倒霉。”而不选择垃圾焚烧为主以外,中国之所有能将西方的夕阳产业鼓吹成朝阳产业,实际上是三部分利益群体共同合力的结果,他引述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赵章元的话:国外生产商只是这个庞大利益集团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人是某些政府管理人员,他们给垃圾找出路,心情迫切。第三部分人是国内研究垃圾焚烧的大学教授,借此得到充足的项目经费。
这三个群体的利益能够轻意跳过民意得到满足,这就是目前的政府决策模式所决定的。主张分类第一,焚烧第二的郭巍青提议应该将目前政府决策的单纯的“花钱买先进技术”模式, 转变为“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选择适用技术”的模式。在前面一个模式下,政府会把自己跟某一种技术,从而也跟某一派专家捆绑在一起。沿着这种技术路线,政府接着还会把自己跟某个市场集团或“伪市场集团”捆绑在一起。这就形成了“铁三角”结构,对技术的批评,对集团盈利模式的批评,会“被当成”对政府权威的挑战。这在中国体制下何其可怕,哪里还能听到民意表达?
而后面一种模式,引入社会因素,引入公众力量,对专家与市场形成制衡。打破“铁三角”,才能讨论出什么是“适用技术”。政府朝这个方向去解放思想,其治理模式将随之改变,变成以人为本,秉持中立,干净办事,自己安全。
然而,如何引入番禺民意和权利?公开的听证程序?代议制民主程序下的权利意志体现?还是最广泛意义上的民意和权利票决形式,即市民公投表决模式?
既然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共和国,人民应该有可以并且受到法律保护的表达民意的渠道。作主的人需要有作主的资源和法律。告诉人民可以当家作主却不让他们有任何当家作主的机会和可能的国度是不会和谐与稳定的。
鹤岗的矿工只能无声地离开,成都的唐福珍只能壮烈地死去,而番禺的农民没有去默默地忍受,也没有用暴烈的方式反抗。或许,他们正在学会用理性和合法的手法捍卫自己的利益。他们的民意表达是一个民主和自由的国家的公民的正当的利益诉求,政府对他们的利益诉求的无视和践踏只能导致胡锦涛主席所提倡的科学发展观的丧失和谐社会的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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