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拆迁唐福珍自焚案的三点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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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拆迁唐福珍自焚案的三点澄清http://view.QQ.com  2009年12月11日22:00   北方网    我要评论(63)

自11月13日成都发生女企业主唐福珍抗拒拆迁自焚案(以下简称唐案)迄今近一个月来,媒体、专家学者和网民们针对唐案发表了大量评论,比较集中的意见认为唐案反映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或简称《条例》)与《宪法》和《物权法》的冲突,是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与民争利的恶果。唐案并已促成了北大五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条例》进行立法审查,废止或修改该法规,以及国务院已启动《条例》修改程序的进展。笔者认为,《条例》的确引发了城市房屋拆迁中大量对抗甚至恶性事件,对其予以废止或修改势在必行,但这却解决不了唐福珍们面临的问题,因为唐案不属于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案件,众多论者对唐案的性质存在误解,也未看到唐案背后的其他隐情,以下将作三点澄清:

一、唐案由农村房屋拆迁引发,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无关

唐福珍被强拆的的房屋坐落于未征收为国有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故该房屋的拆迁不属于城市房屋拆迁,而属于农村房屋的拆迁,而农村房屋的拆迁是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实际上,成都市的城市房屋拆迁根据《条例》规定,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在2007年实施的染房街拆迁中曾创下85600元/M2的最高纪录,应当说是比较公道的。可以断定,如果唐福珍的房屋属于合法的城市房屋,惨剧就不会发生了。

那么,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法规呢?这要分两种情形来说:一是征地拆迁,这是带有强制性的政府行政行为,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当地政府依法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其补偿标准远低于城市房屋拆迁,较之城市房屋拆迁更易引发冲突,现实中农村征地拆迁引发的冲突远多于城市房屋拆迁;二是不征地的拆迁,这只能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如允许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和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内进行,不是政府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性,其补偿安置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适用,只能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二、唐案是地方政府为“建违”而“拆违”,不只是暴力拆迁

众所周知,成都市金牛区政府称唐案所拆房屋属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城管执法人员强拆该房是“拆违”,这很可能是事实。但大家有所不知的是,拆了该房要建的“金新路”同样是“违建”,因为它不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依法必须征为国有后才能实施建设,却没有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而且这一“违建”并不是从唐福珍的楼房下开始,强拆唐的“违建”只是为了拔除这颗“钉子”,“打通”至今未办理征地手续却早已建成,只因这颗“钉子”的存在而未全线贯通的金新路。

实际上,象唐案中这样的官民双方在集体土地上实施的“违建”在成都市都不在少数,但政府的“违建”PK民间的合法建筑是常态,由于没有“拆违”的借口 ,实施起来不那么强硬,一般能给出被拆迁者所能接受的补偿,以达到拆迁的目的,故不至于酿成祸端,也没有人去追究政府的“违建”(这种不经依法报批,通过给钱“摆平”农民以达到拆迁、用地目的的做法被称为“下清上不清”);而民间的“违建”,在未遇政府用地需求时可以平安无事,甚至利用“违建”兴办企业还能像胡昌明、唐福珍夫妇一样受到“致富带头人”、“女性自主创业模范”之类表彰和奖励,因为他们那时对于政府来说不仅不碍事,还能帮忙增加税收和就业。但一旦其“违建”占用的土地被政府的规划圈入,遭遇低补偿和“拆违”就是其必然的命运了,即使其中不少如唐案中的一样,曾受到当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支持,并得到为其办妥一切手续的承诺却终未兑现,即使政府“拆违”是为了“建违”。

三、唐案属地方政府追求政绩与公民保卫私产的冲突,与开发商无关

拆除唐福珍的楼房要“打通”的“金新路”是成都市政府规划的一座污水处理厂的配套工程,属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该项目是为了治理污染、保护环境,而不是为了政府和开发商盈利。这本应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没有必要如此急于求成甚至以百姓的生命为代价。成都市金牛区当局之所以认为有此必要,可能是因为上级为了快出政绩下达了限期打通该路的指令,若不能如期完成,将影响其政绩考核,或者就是该区政府自身为了快出政绩“积极主动”的作为。而这种追逐政绩的疯狂劲在地方政府是普遍存在的,与某些地方房地产开发中的官商勾结追逐利润一样会荼毒百姓、为祸社会。

以上三点澄清至少可以使唐案产生如下新的关注点:

一、现行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与《宪法》、《物权法》抵触?是否也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审查并作出予以修改或另立新法的决定?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否应当打破?

二、地方政府对公民违法建设可以长期放任,也可以一朝施以重拳,如此行政,“违建”的责任是否应当全由公民承担?拆除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官员曾支持并承诺办妥手续的“违建”应当如何补偿?在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强拆?

三、因政府调整城市规划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另作补偿?应当如何补偿?

四、地方政府大量“违建”和在拆迁中滥施暴力的根源何在?应当如何有效防止政绩工程害人?(作者:略知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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