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等级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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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等级与司法公正
答《视点》杂志记者钟越
法官:一种特殊的职业
问:贺先生,最近,全国法院系统正在实施法官等级制。按照法官法的规定,从最高的首席大法官到最基层的法官,共分十二个等级。对于中国的老百姓来说,大法官、首席大法官这类称谓多少有些陌生。法官等级制的推行应当不仅仅是个称谓的改变,作为从事司法制度研究的专家,在您看来,这种制度的推行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贺卫方:法官的称谓是一个饶有兴味的问题。在我国,清朝以及清朝之前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职业。清末民初开设设立专门的法院,于是需要有区别于行政官员的专业化的司法阶层。这个专业化的司法阶层用什么称谓呢?当时就用了“推事”这个官名。实际上,这是个从宋朝继承过来的名号。49年以后,平民主义潮流盛行,像“推事”这样的老名称和“法官”这样的有“脱离群众”之嫌的名称都不吃香了,便改称“人民审判员”。这跟军官不叫军官,叫“指挥员”是一个道理。
问:把官也叫什么“员”,倒让我想到“社员”、“勤务员”等等,听起来的确是很平民化。
贺卫方:不过,在中国历史上,员跟官的含义相似,官场里有所谓正员官,正员之外的官称“员外”或“员外郎”。我们的人民审判员制度实行了四十多年,到1995年法官法实施,算是官方正式承认法官这个称谓。我想,称谓的这种改变,标志着我们对司法官员的职业性质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法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在职称序列上应不同于行政人员,同时,在管理制度的其他方面也不应该混同于其他公务员。我觉得,目前法院系统所推行的这种法官等级制,似乎是朝向这方面努力的一个重要步骤。
问:那么,我们正在推行的法官等级制度,是否也曾考虑过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呢?我的意思是,这种法官等级制度是不是跟西方发达国家有类似之处?
贺卫方:说起与国际接轨,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铁板一块的国际。就是西方国家,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在司法制度以及法官管理制度方面也都有种种不同。我们搞法学研究的,通常把西方法律分作两大块,一是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德国、意大利以及在地理上属东方但在政治上属西方的日本等等,另一块是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英国、美国以及其他一些英语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在法官管理制度方面,二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例如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与公务员的区别并不大。通常在大学法律系毕业后,一个要做法官的人要通过专门的司法考试和专门的大学后培训。然后到某个基层法院开设他的司法职业生涯。干得好的,加上自己愿意,可能升迁到更高级别的法院。可以看出,这是个官僚制色彩很浓的管理制度。
过分等级化及其问题
问:贺先生,我看,您提出的这个法官为什么靠得住的问题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大课题,我们是不是暂且按下不表,回到我们现行的法官等级制度上来。看起来,西方发达国家在法官管理制度方面已经有非常成熟的体制了,但是,我们的法官等级制度还处在初始时期,在您看来,这种制度是不是有些中国特色,可能存在哪些问题?
贺卫方:我觉得这种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体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中国的情况跟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况不一样,跟英美法系的差别就更大了,但是,我们还是要看到,司法制度的某些安排是有共同性的,将法官同公务员加以区分是有其合理性的。我认为,目前推行的这一套法官等级制度所追求的目标正是如此,这样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问:据我所知,我国法官过去的级别是套用了行政级别,比方说,各级法院的院长在行政级别上相当于同级政府的副职级别。最高法院院长相当于副总理级,省高级法院院长相当于副省级,如此等等。法院内部,有局级审判员,处级审判员,等等。目前推行的新的法官等级制度能否克服这种问题呢?
贺卫方:这正是我要谈及的新的法官等级制度的第二个缺陷,那就是,它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们现行法官管理制度中的官僚化问题,甚至可以说,它基本上没有解决这一问题。
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这个社会的各个行业都被行政级别所束缚,或者说,行政级别成了衡量人们社会地位甚至专业地位的唯一尺度。你听说过某个著名寺庙的住持是“厅局级和尚”的说法么?各个大学的校长都是厅局级,医院也有局级、处级和科级的区分。级别这东西太重要了,它涉及到一个人各方面的待遇,从看文件,坐车子,一直到死后报纸是否发消息,消息标题字号的大小,是刊登在报纸的头版还是四版。之所以整个社会、各个行业都弥漫在行政级别之中,根本的原因是我们这个社会长期以来在分工方面极其欠发达,科举考试是孳生官本位的温床,除了做官以外,其他任何行业都很难获得为整个社会所尊崇的荣耀。我们的古典社会基本上不存在具有超越技能层面的知识基础的职业,而具有这种知识以为基础正是英文profession一词的题中应有之义。
问:依您看,怎样才能与过去的做法真正地划清界限呢?
贺卫方:是否可以考虑,一旦成为法官,无论年资,都领取一笔固定的薪金。可以在高等级法院法官与低等级法院法官之间有所差别,也可以在法院院长与其他法官之间有所区别,但是,这种区别应当是不大的一个数目。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一、法官薪金普遍提高;二、法官与法院中其他辅助人员有明确的职业界限;三、提高法院的门槛,只选任最优秀的法律界人士担任法官。
等级制与抑制司法腐败
问:您谈到提高法官薪金问题,我想起我们刊物去年第八期曾刊登过一篇对您的访谈录,主题正是司法公正与司法腐败问题。随着依法治国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们对司法腐败越来越敏感。我想,人们不断地寻求司法公正,可能是推进法制建设一步一步地走向完善的重要动力。眼下推行的这一套法官等级制度对于抑制司法腐败会有怎样的效果呢?
贺卫方:记得司法改革是那一期刊物的重点。现在各种传媒对司法制度的高度关注是一件好事,司法改革需要更多人的智慧的参与。当然,有时司法腐败的程度或许有所夸大,这是由于法院这种神圣的殿堂实在是与腐败水火不容。一个国家的司法如果腐败了,就意味着社会正义之堤冲垮了,决堤了,至少是出现了管涌--这是去年水灾时学到的一个新词。要抑制司法腐败,除了要强化外部监督之外,合理的法官等级制度也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我们在前边谈到过,法官等级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为了使法院的管理不同于行政机关的管理,其潜在的指向是更多的行业化管理,而试图改变目前法院受制于同级政府的状况。这样的制度安排将有助于减少由于同级政府的干预所导致的司法腐败现象。
《视点》1998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