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批改与法官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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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批改与法官判案

邓旺林

在学科教学中,作业题、试题有主观题和客观题之分。客观题如选择题、判断正误题等,有所谓的标准答案,评改结果基本上不受评改人的主观因素(如认知水平、兴趣爱好乃至情感等)的影响。而主观题如论述题、分析题等则无标准答案,其评改结果易受评改人的主观因素影响。作文题可说是最为典型的主观题。不同的人、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情景、心境下对同一篇作文给出的评价、分数都有可能不同,甚至有很大的不同。记得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广州市一位中学生,其一篇作文被科任教师评为不合格,他很不服气,于是向《羊城晚报》投诉。《羊城晚报》披露了此事,并将该篇作文也刊登出来。于是有不少语文教师“参与”了对这篇作文的评改,并给出了不同的分数。有的维持“原判”,仍评其为不及格;有的却给予较高的评价,评为80多分。为了使主观题批改尽可能有比较一致的结果,一般是通过将评分标准细化而使主观题向客观题靠近。升学考试中的作文题就是这样做的。但是,仅就评改者对这些评分标准的理解和掌握上难免会有一定的差距而言,想让同一篇作文在不同的评改老师那里得到相同的评分还是不太可能的。当然,如果评分的差距过大那就不正常了,就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去解决。2008年青岛市的中考作文阅卷工作中实行“三人独立阅卷”的制度在这方面就很有参考价值。“作文阅卷分三个大组,每篇作文分别由这三组中的三位阅卷老师独立打分,最后考生的作文分数就是三位阅卷老师打分的平均分。对于所有分数超过45分或三位老师打分区别较大的作文均需经专家组复审,专家组由4位经验丰富的作文批阅专家组成,他们的工作就是保证考生作文得分的客观公正。”(1)由作文的评改我想到了法官的判案。据说法官的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然如此,那么,法官的判案似应与客观题的批改比较接近。在作为判案的依据、准绳都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一审与二审的审判结果不应有太大的出入。然而,昨天从网上看到的许霆案的判决却让我大吃一惊:“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于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许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14日,广东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2)同一个案件,在二审与一审中,作为判案依据的犯罪事实并无不同(二审时没有发现新的事实因素),而在2007年11月29日至2008年3月31日这期间,与许霆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似也未作更改。也就是说,前后两次审判,作为审判这一案件的依据和准绳均未发生变化,然而,审判结果却大相径庭——先是无期徒刑,后为“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何以如此?是法官的主观因素(智力的和非智力的,等等)在起作用,还是判案的环境因素在起作用,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知道:一次作文,如果不是在升学考试或求职、升职考试中被老师不恰当地评了低分,对学生影响也许不大;而在判案中,5年的有期徒刑被判成无期徒刑,这对于被告可是天大的事情了。好在这一审判决没有判为死刑,否则,那些法官不是会被人们疑为草菅人命吗?

注:

1:中考阅卷严过高考,作文45分以上须专家组复审(见 http://news.qq.com/a/20080621/001758.htm)

2:许霆案(见http://baike.baidu.com/view/1434264.htm)

——2009.09.17发表于新华网上的“芙蓉书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