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五审稿:私人购房70年后再交钱可续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1:59:42
经过2006年初的一场“大辩论”和一段“静默期”之后,《物权法》草案23日接受人大常委第五次审议。据悉,《物权法》第五次审议稿没有具体条款对征地农民的利益予以保护,同时增加了对国有资产加强保护的条例。最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提出私人房产70年后可交钱续用。
私人房产70年后可交钱续用:
随着私人购房的增加,房产权在70年后的所属问题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私人购房的产权在购得70年后将随其所在土地重新收归国有。这就使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面临博弈。
物权法五审稿草案中提出:私人在购得房产70年后,可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人大法律委专家称,这一规定符合世界通行的惯例,但大多数国家是以逐年递减的方式向个人征收费用。
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
据悉,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同时规定,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但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有人认为,有些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力、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有人认为,现实生活中因征收土地侵害群众利益,主要还不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而是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
最后,法律委建议物权法对“公共利益”的问题不作具体界定,以由有关单行法律作规定为宜。
未对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作出界定:
近几年来,城镇集体企业通过改制形成的模式也很不相同,有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的改制为职工全体持股,有的实际上已经成为私人企业。
法律委认为,城镇集体企业的所有权问题,尚待实践经验比较成熟时再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较为切合实际,现在物权法对这个问题还难以作出统一规定。据此,草案保留了原来的“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仍未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等部分对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限制收回承包地、维护农民享有依法流转承包地的权利、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标准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但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能否放开,存在不同意见。
法律委认为,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法律委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作如下修改、补充:
——草案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增加关于承包期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业委会仍非诉讼主体:
近年来,随着居民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事情时有耳闻。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都要落在业主身上,目前许多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权利以暂不作规定为妥;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加强对国有资产保护:
在物权法草案修改过程中,有的人认为,物权法既然要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那就不宜强调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法律委研究认为,物权法应当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经济领域中受侵害最严重的恰恰是国有资产,物权法就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特别规定,是必要的。
据新华网报道说,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法律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如下修改和补充:
——将有关条款修改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增加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删除有关“居住权”的规定:
对物权法要不要规定居住权,一直由争论。有人认为,在社会生活中需要保留居住权的情形确实存在,如有人把自己的住房赠与朋友,但自己要保留居住权等。因此在物权法中对居住权作出规定,是必要的。
但也有人认为,居住权的适用范围很小。从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居住权的社会背景看,主要是由于那些国家的妇女当时没有继承权,法律通过设定居住权,解决妇女在丈夫去世后的居住问题。中国男女都享有继承权,物权法没有必要对居住权作规定。
据悉,法律委研究认为,居住权的适用面很窄,基于家庭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抚养、赡养等规定,基于租赁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些情形都不适用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而且,居住权大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加以解决。因此,法律委建议将草案相关章删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