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把我送进了精神病院(中国青年报 20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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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把我送进了精神病院
2006年04月01日

本报记者 王俊秀

 

    “现在我被扣上精神病的帽子,到处被人歧视,什么事都办不了,又没有收入来源,真是生不如死啊!”已经60多岁的王兆令老泪纵横。

    日前,记者来到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王兆令的家。在这个只有十几平方米的小屋,只有两张床和几件桌椅。屋里没有暖气,墙角有一个小火炉,既用来取暖,也用来做饭,很难想像在冬天零下30多度的时候如何生存,但王兆令显然已经习惯了。

    “我在街上看报纸,突然就给当成精神病抓了起来”

    王兆令向记者讲述了他8年前被强送精神病院的经过。

    1998年9月23日上午,哈尔滨第三建筑公司第一分公司职工王兆令在街边看报纸,突然被南岗区公安局的两名警察铐起来,带到省信访办。两小时后,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当时叫“哈尔滨市神经精神医院”)4病房主任綦若轩领着两个人将王兆令带到医院。在那里,王兆令失去人身自由达37天。

    后来,王兆令偷偷通过一个病友的家属通知了弟弟王兆亭。而此时,王兆亭因哥哥突然失踪,正在到处寻找。但当他来到医院想接王兆令回家时,却被拦住了,甚至不让见。

    綦若轩告诉王兆亭,要想接王兆令出院,必须经过有关单位同意。“我问‘有关单位’是哪里呀,他说你找信访办吧。”王兆亭给哈尔滨市信访办打电话,一位工作人员说,要想接王兆令出院,必须写一份保证书,承诺以后不再上访。“为了让哥哥早日出院,我只好在那份保证书上签了字。”王兆亭说。

    王兆令认为,他有此遭遇完全是因为单位不给他解决问题,他不断上访导致的。王兆令1967年、1968年两次工伤。按当时的规定,单位支付医疗费,工资照发,一切待遇照常。但单位给他的工资只发到1974年;到1980年,单位连医疗费也不给他报销了。为治病,他卖了房子,还欠了一屁股债。

    “他的病早就好了,但他一直不来上班,我们还怎么给他发工资?”哈三建一公司党支部书记安成禄对记者说,单位待王兆令一直不薄,他这么长时间不上班,还是给他开了基本工资,但王兆令嫌少,拒绝领,逢年过节时就来借钱。

    对此说法,王兆令拿出一堆医疗诊断书说,他的伤一直没好,无法工作。他曾找过当地劳动部门,希望为他出具工伤鉴定,但被拒绝,理由是不受理个人申请,须单位出面,但单位拒绝为他申请鉴定。

    安成禄告诉记者,1998年由市信访办牵头,哈尔滨市建工集团和哈三建一公司的代表参加,专门为王兆令的问题开了一个会。“信访办说,他档案里有一个精神病记录,他这么闹,干扰政府工作,可能精神真有问题,不行咱就把他送到精神病院去。”开会决定由哈三建出费用。“可能过了几天,就把他弄进去了。后来信访办就给我们来电话,让我到精神病院交钱去。我们只管交钱,其他什么都不知道。”安成禄说。

    三份不同的鉴定结果

    从精神病院出院后,王兆令和王兆亭多次到医院要求查看医疗诊断材料,但均被拒绝,理由是“须经有关单位同意”。记者到该医院采访,该院医务科以“保护患者隐私”为由,拒绝为记者提供任何情况。

    王兆亭说,在他的一再要求下,医院才给他们出具了一份王兆令住院的“情况说明”,上面的诊断是:“偏执性精神病。依据1987年市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于1998年9月23日接有关单位通知,我院派人接王兆令住院治疗。1998年10月28日经治疗后,有关单位同意,家属接出院。”落款时间是1999年1月6日。

    这里提到的“有关单位”到底是什么单位呢?记者在哈尔滨建工集团提供的材料中,看到了这份鉴定,上面写着鉴定机关是黑龙江省信访办,诊断为“偏执性精神病”,下面盖着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医学鉴定专用章,但没有鉴定医生的名字,落款时间是1987年6月29日。

    “做鉴定总得本人或家属知道吧!但我跟我哥在1987年从来没有被通知做鉴定,也完全不知道有鉴定书这回事。”王兆亭说,“就算1987年那份鉴定是真的,患者再次入院总得重新诊断吧,不能把10年前的结论搬出来就算了。现在所谓的‘偏执性精神病’根本就不是医院的诊断,没有诊断就按精神病治疗了一个月,这符合正常程序吗?”王兆亭说。

    精神病人强制入院到底该遵照什么程序?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上海精神卫生研究中心副主任谢斌。谢斌说,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家属或监护人认为病人有必要住院,可以不经病人本人同意;另一种是紧急观察,如果病人出现暴力攻击、伤害自己或危害社会的行为,可由公安人员送入精神病院进行紧急观察,时间一般是72个小时。如果病人有既往病史,就不需要紧急住院观察了,但必须通知家属或监护人。

    1998年11月17日,王兆令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神经科进行了健康检查。该院的结论是:目前尚未发现精神异常。

    “谁能给我一个说法”

    谢斌告诉记者,各医疗机构之间诊断结论不同是有可能的,涉及法律纠纷一定要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1.在诉讼过程中,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需要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司法鉴定的。2.在非诉讼的民事领域,只有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3.在当事人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条例、劳动教养条例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但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涉嫌违法”,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有初步证据证明该公民违法。

    在本案中,王兆令想进行司法鉴定,只能向检察院控告公安机关涉嫌违法行政,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但这个过程,王兆令走得好辛苦。1999年1月,王兆亭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控告杨绍益、鲍洪涛涉嫌非法拘禁,要求检察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10月12日,南岗区人民检察院通知王兆亭不予立案。王兆亭不服,于1999年11月12日向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于2000年1月26日被驳回,理由是“王兆令是老上访户,1987年被哈尔滨市神经精神医院鉴定患有‘偏执性精神病’”,故当时杨、鲍二人是执行公务,配合市信访办将王送往医院治疗。

    “我们就是想通过这一司法程序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1987年那份鉴定的真假,但检察院却以1987年的鉴定为依据,驳回了我们的申诉。这意味着,只要有一个环节是错的,你就会一直错下去,永远翻不了身。”王兆亭无奈地说。此后他们又相继申诉到哈尔滨市检察院、黑龙江省检察院,但均被驳回。

    王兆令是不是精神病人,到底谁能给他一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