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央企“限薪” 假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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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限薪” 假装公平

邹 啸 鸣

20091113


    新华网北京9月16日报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定了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二是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三是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四是坚持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五是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人民网等众多网站为此组织专题讨论,称“这也是中国政府首次对所有行业央企发出高管‘限薪令’”。

    我觉得,这些网站的编辑很搞笑,他们给该“指导意见”定性为“限薪令”简直莫名其妙。也许他们认为央企官员自定薪酬太高了,不科学。以为薪酬是“计算”出来的,因此,由国家权威部门自定几个原则来“限制”一下,“计算”出来的薪酬就更“科学”了。那么请简单的问一下自己:那些私营企业经理们的薪酬,是根据什么公式“计算”出来的?

    我认为,央企薪酬管理意见“的确”不是限薪令,它只是做出一个“公平”的姿态而已,但这个所谓的“公平”,只是央企管理层与与员工之间的“公平”,而这恰恰是以消费者别无选择地受到垄断的损失为代价的“公平”。

一、“中央企业”使政府的行为目标错位

    “中央企业”这个概念,高度概括了其中国特色的特点所在,它说明中央部委仍然在热衷于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我们之所以说这是中国特色,是因为,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机构的行为目标,不被允许像一个企业家那样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只能以为社会提供“公共品”最优化为行政目标。当中央部委这种制定政策的行政部门,自身在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时候,他们所制定的政策,必然以抬高行业进入门槛为己任,其所形成的垄断局面,是民营资本根本无力打破的。

    政府机构,本身被人们看成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但当他们同时还是规则的受益者的时候,他们被社会寄予“公平公正公开”的厚望,就必然变成了奢望。

二、“中央企业”本身就是一种畸形的“国民收入分配机制”

    进入央企的职工,一般会被认为拥有了“金饭碗”。因为这种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高度垄断,其产品市场上就缺乏竞争压力,因此其利润可以非常稳定而高企。在这种企业内部,正式职工不会像私有企业那样有就业上的竞争压力,能进不能出,收入异常高。但获得这个“金饭碗”的资格,未必是由其所知识结构及对市场的适应能力所决定,往往是由父母的身份及社会关系所决定。

    09年9月19日华夏时报杨仕省引用人保部最新统计显示:当前我国内地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到3倍,而实际收入差距达到5到10倍。北京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王小鲁在他的研究报告《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第五条中指出: 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达1.07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约9200亿元。

    我们在评价央企领导的“收入”时,不能将注意力仅仅放在“收入”上,还应该同时关注他们的“支出”。国企领导的职务消费额一般至少是其工资的一二十倍;

    现在的“指导意见”将央企职工工资和领导工资挂钩,回避了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央企职工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到10倍,它公平吗?二是:在这个明显不公平的基础上进行领导和职工工资的挂钩,就能“公平”?其实央企的工资根本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共同分享垄断的红利。

我提议一个判断工资是否公平的标准:哪个央企的老总愿意跟私企的老总对调?那个央企的员工愿意跟私企的员工对调


三、私企为何没成为洋行贿对象?

    今年八月,一条新闻震惊了我们的舆论界:自美国司法部称,CCI违反美国境外反贪污条款FCPA中有关法规,为促成商业合同对外国公司进行行贿。CCI行贿范围包括中国九家公司,其中有大名鼎鼎的中石油和中海油等。本次CCI涉案受贿的中国九家公司,是清一色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

    我们舆论界所震惊的,主要是:1、为何这种贿赂案件是由行贿方的国家所揭露,而不是由我们受贿方的国家所揭露;2、为何我国司法部门不介入这种贿赂刑事案,而是由国资委这个国企的“老爸”介入这种贿赂刑事案?我觉得震惊没有到位。

    真正值得震惊的是:为什么企业会成为行贿的对象因为理论上讲,行政部门官员容易成为行贿对象,因为行政部门官员掌握了公权力,很容易被用于权钱交易。可以进一步追问的是:为什么私企没有成为外国公司行贿的对象,而都是国企,特别是央企成为了外国公司行贿的对象。还可以进一步追问的是:除了已曝光的外国公司对中国央企的行贿案件,还有多少没曝光的外国公司及国内公司对央企的行贿案?最值得追问的是:国(央)企官员受贿,谁是受害者

    我的解读是这样的:私企会成为行贿的主体,但绝不会成为受贿的对象。其中的经济学逻辑是:私企产权清晰,行贿是为了通过权钱交易获得交易上的好处,比如当某项投资的进入门槛太高,私企对公权行贿以获得进入的机会;或者在投标时给予招标负责人以贿赂,只要该项目给私企带去的好处大于行贿的成本。私企都处于竞争环境中,“受贿”这种提高自己成本降低竞争力的傻事绝不会做。

    国(央)企成为受贿对象意味着什么?首先当然是行贿企业获得了相应的好处;其次是接受行贿的招标负责人获得了贿赂的好处;而等价的是国(央)企获得了行贿的损失:它的生产成本上升了——他买了更贵的原材料。但是显然,国(央)企并不在乎这种损失。因为他们垄断了产品的市场,可以通过高价出售产品来弥补成本的上升。而国(央)企产品的销售对象就是国内的国民,这就意味着这种行贿的最终受损者是国内的国民。我们不得不为这种“洋贿赂”和“土贿赂”买单国企就像块唐僧肉,内部人不吃白不吃,吃了也有“父爱主义”帮着搽嘴。

四、简要结论

    国(央)企业的存在,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机制。它不合理的地方表现在:

    1、阻断了私营企业的进入机会,人为造成了投资机会的不公平;
    2、它垄断了产品的供应,限制了国民的选择机会,从而创造了肆意抬高产品价格的机会;
    3、员工进入的机会不公平,这种进入机会的不平等造就了垄断国企和私企员工之间工资水平的巨大差距。
    4、对产品的高度垄断保障了他们可以肆意提高产品售价,可以容忍成本上升而未必是像私企那样压缩成本去获取利润,以至于可以成为“行贿”的对象。
    5、依靠行政垄断和资源垄断形成的巨量利润,又可以成为他们自我确定高管薪酬的来源。而为这一切垄断最终买单的,只有国民。

    因此,我的看法,不存在所谓的“公式”来“科学计算”他们的薪酬。世界上从来就不存在这种伪科学。那只是一种“假装的公平”。薪酬,从理论上讲,属于劳动力(及管理能力)供求均衡时的价格。这意味着: 劳动力的供给之间是竞争的,劳动力的需求之间也是竞争的。只有在这种“双重竞争”之下,才会形成合理的薪酬。利润就是激励、能力就是资本、竞争就是约束。

    因此,要让国(央)企管理层的薪酬合理起来,合理的做法是将他们置于竞争的环境之中。而要做到这点,就必须针对国(央)企再次进行产权改革,中央部委将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全部彻底变现,政府从此退出营利性和竞争性的投资领域。唯有此,政府才能回归到提供公共品最优化的位置上来,从一个与民争利型政府变成一个公共服务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