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执行相关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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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重庆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执行相关标准的意见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 财政局 市建委市 规划局

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学校校舍安全问题。为认真贯彻执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校校舍建设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我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执行国家《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

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执行国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和《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渝规发〔2008〕14号)中的“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三、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中小学建设,各地区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地条件,选择执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或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渝规发〔2002〕14号)。

四、校舍建设的抗震设防,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版)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抗震技术规范、标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五、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履行好相应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人口分布密度,做好普通中小学校的布局规划调整,制定普通中小学校的发展规划并实施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学校建设项目立项严格把关,不得随意调整校舍建筑面积和投资。财政部门要作好学校建设资金的筹集,加强校舍建设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超概(预)算建设,杜绝学校建设的欠债工程项目。建设部门要在审查学校建设方案和设计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环保、节能、美观的原则,不得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学校建设质量,在发生重大意外灾害时,校舍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规划部门要在审查学校建设的规划选址和校舍布局的功能分区时,严格按照学校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定和功能分区要求,把好学校建设的定点规划和功能分区关,营造良好的校园育人环境。

 

主题词:教育学校建设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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