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的报纸不能监督国企”的无知和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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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的报纸不能监督国企”的无知和悖论

2009年11月05日 11:00长江商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3条

10月15日新华社主办的《经济参考报》对河北武安市两座铁矿的尾矿排放调查,铁矿属于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名为《中国五矿邯邢局两铁矿:非法排尾祸企殃民》的报道刊登后,五矿集团迅速于第二天向多家媒体发出澄清说明,称上述报道严重失实。(11月4日《中国青年报》)

五矿集团办公厅主任马骏说:“这是新华社的报纸,他们怎么能这么做?我们是国有企业!”言下之意就是,新华社的报纸应该监督民营企业和公民,而不是来监督国有企业?其中的荒谬和悖论显然可见,从中也可以看到一些人士对待舆论监督的非理性态度发展到了何等地步。

更吊诡的是,有人认为,这是一起敏感事件,因为一个属于新华社,另一个则属于骨干央企,双方“最好不要有太多的争执”。在笔者看来,种种说法充满了无知和悖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常识和视听,也是舆论监督窘境的表现。《新闻学大辞典》中对舆论监督的定义有两层意思:首先指公众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表达舆论,影响公共决策的一种社会现象;其次特指新闻媒体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批评以及对于政府和政党的批评,促使其修正错误。不难看出,无论从常识来看,还是从理论来说,“新华牌”报纸和“国字头”企业的正面交锋,不存在任何的敏感性,并且根本不存在能不能监督的问题,相反,是一个如何监督到位,促使其改正缺陷的问题。

即使不是新华社的报纸,照样可以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舆论监督的存在与报纸本身所属单位没有关系,都是一种社会责任的担当。

当然,舆论监督不是“审判”,被监督者可以对失实地方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是,更有义务对错误进行改正,否则,承担代价和风险的就是普通公众。舆论监督是社会维稳的调节器,被马克思形象地称为“另一个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因此,应看到“新华社的报纸不能监督国有企业”背后的无知和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