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常识里的行贿档案查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5:07:17
黎明:常识里的行贿档案查询2009年09月15日 08:18汉网-长江日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

作者:黎明

《人民日报》9月13日报道“最高检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让贿赂行为公之于众”:从9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

“行贿犯罪档案”,说白了就是“行贿黑名单”。它是检察机关对法院依法判决有个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的个人和单位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该档案的内容,不外乎行贿人个人情况、行贿事实、判决结果等。

这项制度原产地不在中国,实施它也属于“和国际接轨”的一部分。作为批准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国家,出台此类制度本是对“反腐公约”的呼应。许多国家和地区实施这种制度的效果不错,上了黑名单的人或企业信用败落甚至退出市场,而榜上无名、“历史清白”的商家,则获得“廉洁竞争力”,利于击败竞争对手而做大做强。

在我们这里,该制度在理论上用处也很大,“可作为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资金拨付、组织人事、行政执法、司法处罚等的必经程序,为有关部门提供翔实可靠的实证,以利从上述环节防范、遏制贿赂犯罪”。然而,在论述该制度的实施经验和推行前景的时候,我们却不能依据“理论如何”,而应该以眼前事实和生活常识做依据,来估价这项“理论依据”。

似这类问题无法回避:某某企业在较大的招标项目上中标了,它中标的原因可能是行贿的结果,也可能是不行贿的结果。或者说,不中标可能是“行贿不足”的结果,也可能是“行贿不可靠”的结果。问题的关键于此显现:建立和查询行贿档案,是为了排除、压制腐蚀公权、公仆的犯罪式竞争行为;然而严酷事实却是,这是一个被动的事后信息的录入,我们完全可以设想,还会有一些人和单位在行贿赂之实,却无法为这个系统所搜罗,行贿还是会有很隐秘的存在机制。

我这么说并不是给这个查询系统泼冷水,只是站立于现实之中,需要把问题想得复杂一点。凭企业自身的素质、市场竞争的真本事,不行贿也能生存、发展,也能从行政权力那里获得项目、通过审批或验收,对企业来说,这可能仍然会是个虚无缥缈的白日梦。相比被淘汰出局、活路断绝的恶果,行贿的风险算不了什么。不行贿可能当即就无路可走,而行贿被记录还可以有侥幸心理,不被发现,不被记录,也是可以有一定比例的。

贿赂是权力的润滑剂,这样的“学术观点”其实已成为大家的日常生活经验,无视这种经验可能会比行贿被记录付出更大的成本。行贿者的恶,为其后台和“指使人”所规定,打不到索贿受贿者,破不了“索贿受贿大环境”,也唬不住行贿人。谁也没有天生的“行贿瘾”,如果不是“被逼的”,谁会对无亲无故的公仆比对爹妈还孝敬呢?要不是有求于权、避祸于权,别说是送钱送色,正常人就是低三下四赔笑脸也会委屈得无法忍受。

很明显,面对普遍、恶劣的贿赂现象,把问题想得尽可能复杂一些,甚至悲观一些,并不是多么有害的事情。(作者为知名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