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公款吃喝者“上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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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款吃喝者“上刑”,好!
徐娟
 
2009年10月27日14:05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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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级法院最近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引人注目的是,他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余元也被法院全额认定为贪污款。(10月27日《扬子晚报》)
关于公款挥霍、损公肥私的危害,路人皆知,笔者不再赘言。但对于这种行为的惩处,各地普遍存在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现象,大有法不责众之感。一般而言,对于公务浪费的行为,官方往往将之定性为“不正之风”或者是“违纪行为”。既然是“不正之风”,当然由“纠风办”来处理,改了就好,既往不咎;既然是“违纪行为”,自然由组织上对当事人采取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公开检讨,或给予一定程度的党纪政纪处分,最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久而久之,纠风的过程,往往演变为宽容“不正之风”的过程;纪律处分的结果,往往成了宽大处理公款挥霍行为的结果。这种“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宽容处理,使公款挥霍行为愈演愈烈,成为一种顽疾。
对如何遏制公款吃喝等挥霍公款的行为,社会各界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特别是对类似行为能否以贪污罪论处,在反腐领域和司法界一直颇有争议。颇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这些行为中公款消费与个人消费存在公私不分的情况,占有公共财物的特征不明显,因此,无法比照贪污罪惩处。为此,笔者专门查阅了有关法学专著,《刑法》第382条明确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挥霍公款的腐败分子,不仅在利用普通老百姓所没有的特权,而且往往借为“公”之名,行为“私”之实,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这样的行为与明目张胆贪污公款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差别。因此,对挥霍公款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比照贪污罪论处,完全符合立法精神。
治乱需重典。在其他手段难以易遏制挥霍公款这股歪风邪气时,我们应当从立法的层面多加考量。此次浙江法院把傅平洪利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巨款全额认定为贪污款,无疑是司法实践上的一次重大突破,不仅能够有效震慑挥霍公款的违法犯罪行为,更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我们期待着,立法机构应当对这个个案进行认真的研究,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给挥霍公款者“上刑”应当该出手时就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