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性医源性疾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0:18:49

再高明的医生也不可能把每一例手术都做得完美无缺。实际上,手术成功与否,不仅与医生的手术技巧有关,更与病人个体差异、病变程度有关。

 

疾病的治疗方法很多,除药物疗法外,常用的还有手术治疗、放射治疗、理疗、体疗以及新近的基因治疗、光疗等等。如前所述,无论哪一种治疗方法,都可能导致医源性损害。

 

手术是外科最基本的治疗方法, 20世纪后期,外科学得到迅猛发展,手术技巧日趋精湛、完善,有的甚至达到出神入化的境地。人们常形容技术熟练的外科医生为“外科一把刀,刀到病除。”但客观地说,再高明的医生也不可能把每一例手术都做得完美无缺。实际上,手术成功与否,不仅与医生的手术技巧有关,更与病人个体差异、病变程度有关。而且,即便通常认为很成熟的手术方法,也蕴涵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外科医生每一次上台,都承担着某种风险,都有可能发生预料之中或预料之外的并发症。这就是为什么手术以前,医生为什么要向病人家属交代病情,请家属签字的原因了。

 

手术造成的医源性疾病,一类是属于现行手术方式的缺憾造成的,一类是由于病情复杂造成的,另一类是手术技巧不熟练、操作粗暴给病人造成的意外损害。

 

80年代后期,发现一些做过胃大部切除术的病人若干年后在残胃中发生了癌变,经过大量的病例随访调查,考虑残胃癌的发生与手术方式或手术改变了胃结构和胃功能有关,也有人观察到胃大部切除术后裸露在胃腔的残留缝线是导致残胃炎症、溃疡的主要原因。很快,医学家们相继在学术杂志和学术会议上郑重提出,不要轻易给胃良性病变的病人性胃大部切除术。 又如,在结肠癌的手术治疗中,过去多采用两次手术,既一期手术先解除梗阻,二期手术再人工造肛,治疗周期长,病人痛苦大。随着手术技巧的提高和肠道准备技术的进步,现在多采用急性期一期手术,一次完成治疗。但这种术式又带来了吻合口瘘发生率较高的弊病。这些医源性问题都属于现行手术方式的缺憾,新的方式解决了旧问题,但又带来新的问题。

 

另一类为施术者人为因素造成的医源性损害,与术者的技术水平、工作责任心有着更为直接的关系,很多案例可以归结为医疗差错、医疗事故之列。

 

一个30岁青年男子,97年3月因慢性结石性胆囊炎在当地医院行胆囊切除术,术后血压下降,转上一级医院再次剖腹探查,见腹腔内大量积血并混有胆汁,吸尽积血后发现胆总管、门静脉和肝动脉均已被横断或结扎,因手术难度大,即转入南京军区总医院的全军普通外科研究所,当时距首次手术已20小时,立即手术探查。进腹后,医生们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只见病人腹腔内又充满2000多毫升积血,混有多量胆汁,全部小肠呈淤血样改变,肝脏呈暗灰色。吸尽积血后,发现肝脏和十二指肠之间的韧带被东一处西一处地结扎着,胆总管被切断,一端游离在腹腔,肝动脉被完全横断,门静脉中段被切断约四分之三,门静脉右支也有一破口,大量血液不断自被切断的动静脉处涌出;十二指肠也有一处小指大小的裂口,肠液外溢。医生们尽了最大的努力,行门静脉、肝动脉插管,与股静脉、股动脉连接,试图恢复肝脏血流,同时行血液过滤,清除血循环中有害物质。两小时后,病人生命体征趋于平稳,又进行了门静脉血管架桥、胆总管引流、小肠部分切除并断端外置造口等一系列手术,但终因肝脏缺血过久,发生急性肝肾功能衰竭,病人于手术后三天死亡。理论上讲,胆囊切除术是腹部外科的中小型手术,一般县一级医院均可开展。但因胆囊区的解剖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局部解剖变异、发生急性炎症水肿,在术者手术经验不足或造作粗暴的情况下,较容易发生医源性损伤。在第一次手术时,医生在分离胆囊区的血管时损伤了肝动脉或门静脉,发生出血后又盲目钳夹、结扎大块组织,造成更进一步的损伤。

 

1997年12月的一天,湖南医科大学附属湘雅医院医院腹部外科收治了一位胃大部切除术后顽固性腹泻、进行性消瘦、贫血14个月之久未能明确诊断的青年男子。这位病人1  14个月前因呕血1天,在某乡镇医院诊断为“胃出血”,对症治疗4天后出血部止,遂在该院做了胃大部切除术、胃-空肠吻合术。术后6天病人进食后即出现腹泻,粪便系未消化的食物和脂肪滴,每天腹泻达10~30次,不伴腹痛、呕吐。出院后病人进行性消瘦、贫血,先后在两家县、市级医院就诊,行多方检查治疗,腹泻原因不明,对症、抗感染治疗无效,病人逐渐衰竭,才转至湘雅医院。通过胃肠道钡餐造影,发现胃吻合口输入襻过长,输出襻却仅30cm长,钡剂15分钟后即由胃进入结肠,考虑胃大部切除术时将胃-回肠错吻。经全胃肠外营养支持治疗改善全身状况后,行剖腹探查手术,发现残胃和肠道的吻合口距回盲部仅30cm。也就是说,病人所吃食物不能经小肠吸收,直接进入大肠末端即排出体外,难怪病人“吃啥拉啥”,逐渐消瘦衰竭呢。毕Ⅱ式胃大部切除术的基本要求是残胃与空肠上段吻合,而此例将残胃错吻至回肠,实在是严重的手术失误,术者连基本的解剖常识都不懂,手术操作粗心大意,盲目蛮干,岂有不出错之理!

 

常见的报道还有胆囊切除术误伤胆总管和大血管的,有盆腔手术误伤输尿管导致肾功能衰竭致死的,有阑尾切除术将输卵管误当阑尾切除的,还有的将节育环误置尿道,有的在腹腔内遗留纱布、止血钳数年之久,有胸腔穿刺误伤心脏、大血管导致病人死亡的,都给病人带来莫大痛苦,不少病人因并发症而死亡。这样的案例,读之令人甚至拍案而起!

 

新的治疗技术的开展,给许多疾病带来了福音。但每一项治疗技术的成熟和完善,都是以病人的痛苦甚至生命为代价的。

 

新的治疗技术的开展,给许多疾病带来了福音。但每一项新技术的开展初期,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失败的概率,也即每一项治疗技术的成熟和完善,都是以病人的痛苦甚至生命为代价的。比如70年代后期新开展的冠状动脉成形术,给全世界约50万计的冠心病病人从根本上解除了病痛,Kaltenbach医生报道他1977年~1985年所做的1000例手术,尽管严格地选择适应症,其最初的100例的成功率也仅58%;而最后的300例中虽然包括了一些较复杂的病例,但成功率仍达到了84%。目前,这种手术的成功率平均已超过了90%。

 

还有腹腔镜技术,由于其手术切口小、出血少,病人痛苦小,近年得到普及应用。但腹腔镜手术失败并造成大出血、胆管损伤等并发症者亦不鲜见,据文献报道并发症的发生率大约为0.5%,而且多数发生在最初的几十例中,主要因为急慢性胆囊炎或胆囊结石时胆囊三角区局部水肿粘连严重,造成局部解剖关系不清;或者本身存在先天性胆管位置及走行变异,当术者操作技术还不十分熟练时,很容易误伤胆总管或周围的大血管。在江南某市医院,为一位58岁的胆囊炎病人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造成胆汁性腹膜炎、胆道大出血,为解决并发症,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先后给病人做了四次剖腹手术。于是,针对开展新技术的浮躁情绪,一些专家呼吁要持审慎态度,不可盲目开展,要以保障病人生命安全为重。

 

大约有70%~80%的肿瘤病人接受放疗,如何既要能杀灭和抑制肿瘤生长,又尽可能地减少对正常组织的损伤,这是放射治疗学家们最迫切解决而难以解决的矛盾。

 

前面我们已提到,手术切除、药物化疗和放射治疗,是当今治疗恶性肿瘤的三种主要途径,但每一种方法都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病。20世纪末年,由于高能射线装置在临床上的广泛应用,医学家们对放射生物学、放射物理学和放射肿瘤学所进行的深入研究,使现代放射治疗的技术水平大大发展,疗效显著提高,病人生存期明显延长,甚至可获得治愈,选择放疗的肿瘤病人越来越多,大约有70%~80%的肿瘤病人接受放疗。由此而带来的问题是,各种放射治疗的并发症尤其是迟发性放射损伤的发病率也在不断增加。肿瘤放疗的目的是通过高能射线透入瘤体组织,杀灭肿瘤细胞或抑制肿瘤细胞生长。如何既要能杀灭和抑制肿瘤生长,又尽可能地减少对正常组织的损伤,这是放射治疗学家们最迫切解决而难以解决的矛盾。因为,人体各类正常组织和器官对放射线的耐受力有限,在对肿瘤组织投以治疗剂量的高能射线,而相邻部位正常组织所接受的射线往往也超过了耐受剂量,都不可避免地会对正常组织器官带来放射反应与损伤。一般来说,放射反应是允许的,如皮肤的干或湿性反应,皮下组织发生纤维硬变,肺照射后发生纤维变,腹部照射后出现的轻度腹泻,脑照射后记忆力减退,头颈部照射后出现的口干现象,等等。但是,放射损伤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允许的,有些严重的放射损伤会给病人带来极大的痛苦,甚至危及生命,比如放射性截瘫、放射性脑坏死、放射性肺坏死、骨坏死以及肠穿孔、急性肝功能衰竭等,这些副损伤一方面与机体对放射线耐受力的差异性、机体的抵抗力等因素有关,另一方面与放射治疗的区域、剂量选择和能否合理安排治疗方案有关。

 

如何将放射副损伤同原发病加重或转移区别开来,对临床医生来说,也是一个逐步认识、经验积累的过程。99年里,我们特请放射治疗学家张峰先生就放射治疗副损伤的鉴别与防治问题开辟了系列讲座,这些文章也使我眼界大开,增长了不少知识。据张主任介绍,放射损伤可以发生在人体各个系统各个脏器。

 

发生在胃肠系统的反应主要有急性放射性食管炎、胃炎、小肠炎及肝炎。急性放射性食管炎多见于颈部或胸部肿瘤行放疗的病人,发生在放疗7~15天后,主要症状为吞咽时胸骨后疼痛,偶而少量呕血。此时,病人应当进软食,勿食刺激性食物,疼痛较剧时,餐前可含咽少许2%利多卡因液以缓解疼痛。急性放射性胃炎易发生在上腹部放疗时,出现恶心、呕吐、食欲减退,治疗主要是对症治疗。放射性小肠炎易发生在腹部照射时,以恶心、呕吐、痉挛性腹痛及腹泻为主,偶有便血,放疗剂量较大时可导致小肠梗阻、穿孔,腹痛急且剧。肝癌病人放疗时,急性放射性肝炎也比较常见。其实这种“肝炎”并不是肝脏真正的“发炎”,因为医学家们观察到,在它病程中任何阶段都没有炎性渗出病灶的出现,所以它实际上仅代表了放射线对肝脏的损害。急性放射性肝炎一般发生在放疗后1~2个月,主要察觉到的症状有恶心、乏力、纳差、黄疸,以及腹胀、腹水,化验提示肝功能受损。

 

急性放射性肺炎是胸部放疗较常见且危害较大的并发症,症状与体征和一般细菌性肺炎相似,如咳嗽、咳痰、发热、胸痛、气短等,多有感冒等诱因。

 

脑瘤病人放疗后易出现的副损伤有放射性脑病。早期急性反应通常发生在放疗后头几天,病人表现为头痛、发热、嗜睡;早期迟发反应出现在治疗后数周至数月内,症状同前相似;晚期迟发反应多数出现在放疗后数月或数年,约有1.2%~5%的脑部放疗病人会出现晚期迟发性反应。全脑放疗者发生弥漫性脑损伤,表现为智能低下、认知障碍、反应迟钝、记忆力显著下降等。局部放射性损伤主要为头痛、头晕、偏瘫、失语等。但由于脑组织受辐射的部位不同,产生的症状也十分复杂,如果发生在脑部的原发肿瘤部位,很难与肿瘤复发或恶化相鉴别。

 

头颈部肿瘤如鼻咽癌、口腔癌、腮腺癌等放疗常会引起脑神经的损伤,其中鼻咽癌放疗后脑神经损伤的发生率达3.4%~20.6%;肺癌、乳腺癌行锁骨上区放疗容易造成臂丛神经损伤,逐渐出现肢端麻木、无力、疼痛及阵挛等症状;宫颈癌、直肠癌、骶尾部肿瘤放疗照射剂量过高时,会造成腰骶丛神经损伤,出现下肢功能障碍。此外,放疗后还可能出现放射性膀胱炎、放射性骨关节损伤、放射性内分泌腺损伤等,均影响病人的生活质量。

 

近年还发现,放射线在治疗良、恶性肿瘤的时,照射范围内的正常组织有可能发生新的癌瘤,这种现象被称之为“医源性放射线致癌”。放射线致癌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辐射致癌的剂量与效应关系很复杂。在一定剂量范围内,癌的发病率随着剂量的增加而上升,但超过最大剂量后,其发生率又降下来。目前多认为放射线致癌的机理有三方面:一是自由基与细胞核酸的相互作用;二是放射线的直接或间接作用,使细胞的DNA合成过程发生紊乱,引起染色体畸变,异常蛋白质合成,破坏了细胞的代销和增殖的酶系统,引起细胞无序增殖,形成癌肿;其三,也与病人的某些因素有关,如免疫功能低下、有外伤时,且在放射线致癌的易感性方面,年幼者高于成人。这种医源性放射线致癌多发生在放疗后10年左右,最短者仅1年,长者可达30年。目前已见的有头颅部高剂量照射后诱发脑膜瘤、肉瘤、神经胶质瘤,颈部照射后诱发甲状腺癌、咽癌、上段食管癌,妇科良性病变盆腔放疗后诱发子宫体的恶性肿瘤,霍奇金病(一种比较常见的恶性淋巴瘤)放疗后诱发急性白血病。

 

一针麻药,也可能发生性命攸关的意外,有些猝发性的麻醉意外常常令医生始料不及。

 

麻醉是手术治疗的辅助治疗,良好而安全的麻醉,是手术成功最重要的基础,犹如盖房先打基、架桥先树桩。临床上最常用的麻醉方式有粘膜表面麻醉、局部浸润麻醉、神经节阻滞麻醉、连续硬膜外麻醉、腰麻、静脉复合麻醉及全麻等等。麻醉引起的医源性疾病也即麻醉意外、麻醉不良反应,其范畴很广,种类很多,有些猝发性的意外常常令医生始料未及的。

 

局麻药做局部皮下浸润麻醉和粘膜表面的喷雾麻醉,理论上讲是安全的。但近年来有关局麻药导致中毒或致死者时有发生,但确切的发生率和致死率尚难统计,因为多数未做报道。一位13岁少女,因声音嘶哑1年余,于94 年春天来到武汉市一家著名的医院耳鼻咽喉科就诊。间接喉镜检查见咽后壁充血,扁桃体轻度肿大,拟行纤维喉镜检查。检查前用2%的卡因溶液做表面麻醉,首次在咽喉部喷雾4次,观察10分钟无不良反应;第二次又喷雾6次,观察5分钟仍无异常,遂行第3次喷雾,病儿即刻出现全身抽搐,口吐白沫,面色苍白,急将其置于平卧位抢救,5分钟后病儿呼吸心跳骤停,经体外心脏按压、人工呼吸等复苏抢救,呼吸、心跳恢复,但两周后终因严重脑和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医生们在分析少女死亡的原因时认为系的卡因急性中毒。临床上在麻醉前多询问麻醉药过敏史,并做过敏试验。但实际上发生的局麻药不良反应98%以上为中毒反应,真正的过敏反应极少见。而且在经典文献中记载的的卡因使用浓度为0.25%~2%,一次剂量为20~200 mg不等,规定的浓度和剂量范围均较大,并未明确规定小儿和成人的具体数值,故实际实际应用中必然存在着中毒的潜在危险。

 

氯胺酮是近年应用较多的一种新型静脉麻醉药,具有起效快、维持时间短、苏醒快等特点,一般用药后一二小时即苏醒,曾有人报道数千例氯胺酮麻醉未见有苏醒延迟者。偶有文献报道苏醒延迟者,也与用量过大或肝肾功能不良致药物在体内排泄缓慢有关。但武汉第13医院麻醉医师韩全国曾遇一7岁病儿用小剂量氯胺酮后第10天方清醒并双目接近失明,实为罕见的。该病儿因急性化脓性阑尾炎行阑尾切除术,采取连续硬膜外麻醉,术中牵拉阑尾时病儿吵闹不安,随即静脉输液管中滴入30mg氯胺酮,病儿安静入睡。手术持续约1小时,过程顺利。手术后1小时左右,病儿又出现烦躁哭闹,予镇静、脱水治疗后安静入睡,但至次日仍未苏醒,查病儿血压、呼吸和心率均正常,体温略高,做头颅CT检查未见异常,继续予高压氧、抗感染、脱水等综合治疗,直至术后10天意识方完全清醒,但病儿诉视物模糊,查视力仅为4.0(0.6),出院后随访至第10个月,视力仍未恢复。

 

输血后传播疾病,难以言说的尴尬。

 

输血,是临床上常用的治疗方法之一,在大手术、严重创伤、内脏疾病所致大出血、血液病及其他脏器疾病引起的严重贫血时,通过输血迅速补充血容量,在救治过程中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但是,输血并不是百利无一害的,在我国民间的传统观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输血是“大补”,是一种营养疗法。因此临床医生们常遇病人或家属向医生求情“输点儿血补一补”的现象,甚至认为只有输血了、用好药了,才尽心治疗了。实际上,输血引起的医源性问题很多很多,一类是输血本身造成的不良反应,一类是供血者携带的病原体引起的输血后传播疾病。

 

输血引起的不良反应主要有血液中的细菌和热原所致发热反应;受血者对血液保养液中的某些物质过敏引致过敏反应;各种不规则血型抗体不符引致的免疫性溶血反应、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移植物抗宿主病等;输注被细菌污染的血液导致败血症、脓毒血症;大量、快速输血,在某些病人可发生急性肺水肿。这些不良反应,属于血液质量控制方面的,可以避免;而属于免疫机制方面的问题,是完全难以控制的,因为人类红细胞表面的血型抗原有二十多类四百多种,况且白细胞、血小板表面都有血型抗原,可以说除同卵双胞胎外,世界上没有两个血型完全相同的人,所以多次输血、一次接受多人血液时,难免会发生同种免疫。尽管目前多数医院采用了单克隆试剂配血,有益于发现ABO血型之外的血型不合,减少了同种免疫的机率,但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在相当一个时期内是难以实现的。

 

输血后传播疾病,是近年引发医疗纠纷的热点之一,也是近十余年来输血工作者十分重视的课题,特别是爱滋病(AIDS)的发现和输血后肝炎(PTH)严重影响着输血安全性, 成为输血后传播疾病的防治重点。理论上讲,输血后传播疾病是可避免的医源性疾病,可通过加强血源管理和增加检测项目、更新检测方法、提高检测敏感性加以控制。虽然输血可传染疾病,但急性传染病病人却不会来献血,采血机构最担心的是某些疾病病原的健康携带者,这是最危险的潜在因素。而且,输血疗法越是发展,发现的与输血相关的疾病病种就越多。

 

在我国,正规采血机构提供的血液都是经过严格而较全面的病原体检测的,包括各型肝炎病毒、爱滋病病毒、梅毒螺旋体、巨细胞病毒等,且检测方法也不断更新。但由于病毒感染存在的“窗口期”,以及检测试剂的敏感性差异等因素,血液质量的检测难免有“漏网之鱼”。90年代初期,我在医院输血科工作,经常遇到血样初筛合格的献血员,过十余天献血复查,肝炎病毒标志物即阴转阳了,采得的血液不得不报废。90年代中期,某大城市血液中心的一位技术顾问,患食管癌需手术治疗。为慎重起见,血液中心采用最敏感最新型的试剂反复检测、筛选,为该教授准备了理论上“合格”的血源。但术后,这位教授还是未能幸免PTH,感染了丙型肝炎病毒。这个事例虽然具有偶然性,却从一个侧面说明即使用最灵敏的方法监控血液质量,仍可能发生PTH。90年代初期,日本学者Katayama分析了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旧称澳抗)各种测定方法与输血后肝炎的危险率,第一代琼脂免疫扩散法的抗原检出率为1000ng/ml,即每毫升血液中含有1000ng以上病毒抗原时显示为阳性,其阴性血源导致PTH 的危险率为0.246% 。到第五代放射免疫法,抗原检出率已达到0.1ng/ml左右,但PTH的发生率仍为0.049%。

 

影响输血安全性的另一大“天敌”是爱滋病病毒。被称为“世纪末瘟疫”的爱滋病,不过几年前还似乎远离国人,但进入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境内的爱滋病病人和病毒携带者,正以几何倍数的速度疯狂增长,随之也使输血后爱滋病的危险系数大大增加。目前尽管对所有的供血者都要检测爱滋病病毒抗体(抗HIV),但早已有HIV阴性的血液也传播爱滋病病毒的报导,因为多数人感染爱滋病病毒后,3个月左右才产生抗体,以致无法用抗体筛选的方法阻止HIV感染不久的献血者,而目前还没有一种适宜普查筛选的方法可检测爱滋病病毒抗原。

 

其实,爱滋病病毒污染库存血的情况早已存在。早在1978年,一位年轻的法国地质学家在海地工作期间遭遇车祸,住进海地的太子港医院行一侧上肢截肢术,手术前后曾输了8次全血。伤口痊愈后,他携妻女回到法国。3年后,地质学家出现了不明原因的疲倦感,脐周常常没有规律地疼痛,紧接着出现严重的呕吐、腹泻、发热,住院后被诊断为爱滋病,数月之内迅速衰竭死亡。爱滋病是1981年发现并命名的,而这位地质学家的感染在1978年,说明输血传播爱滋病的危害早已存在。

 

在我国目前阶段来说,输血后肝炎的患病率远远高于输血后爱滋病的患病率,输血传播疾病引发的医疗纠纷也以输血后肝炎居多。由于乙型至庚型肝炎至今尚无特效治疗方法,可能终生带病,且远期发生肝癌的概率较高,控制病情需要高额医药费,故患方提出的索赔金额往往高达几十万甚至数百万,而医院及供血机构方面常难以承受,因此而诉诸法庭者日众。迄今似乎还没见到一起因输血后爱滋病引发的医疗纠纷,如果一个输血后肝炎的病人要赔偿几十万元以上,那么爱滋病岂不应在千万之上啦!在此类医疗纠纷中,医学界、法学界和公众各持己见,增加了仲裁难度。这个问题是很难用统一的标准统一的认识去评判的,哪一方都有道理都有客观理由。作为患方,在求医的过程中,一病刚消甚至未消,又起一病,且这新起之病几无痊愈可能,岂不痛苦岂不悲哀,输血引起肝炎,这致病原因再明确不过,当有权提出申诉提出索赔,这在道义上感情上良心上,都是讲得通的。就是医院工作人员自己或亲属发生了这种不幸,也多不会默默承受的。问题的关键是,事故(我们权且称做事故)应当由谁来负责任?医院?还是供血机构?赔偿多少为度?如果让医院来承担这笔钱,医院会喊怨,因为医生深知输血传播疾病的危险,但选择输血也是为挽救生命不得已而为之的方法,就治疗方案来说,无错可言。血源来自法定的供血机构,医院凭什么要“见义勇为”呢?从这个意义上讲,血站是要负主要责任的,因为血是从你这里发出去的,你没有把好关,漏检了带病毒的血液,你不负责任该谁负?对管理混乱、制度松懈的血站,是必须举起制裁、整顿的利剑的。但多数法定供血机构对血液质量是有一套科学而严格的检测制度的,他们也不希望这些阳性血“漏网”,而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血液不是没有经过检测,而是现有检测技术水平的限制,杜绝不了输血传播疾病,就行为本身而言,血站也没有错。没有错,凭什么让我来赔偿?以我个人的角度,许久以来有这样的看法:输血后发现的肝炎病毒标志物、爱滋病抗体或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学检查阳性,并不意味着一定是输血所致。一来病人住院期间还要接受手术、注射、穿刺等多种有创治疗和检查,这些方法都可能因消毒不严密而传播相关病原体。二来许多接受输血的病人都是急诊入院病人,为抢救生命,输血前或急诊手术前根本来不及给病人做各型肝炎病毒标志物和爱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所以无法掌握病人输血前是否已感染病毒的情况。即便是择期手术的病人,术前大多也仅行肝功能、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等常规检查,而术后一旦发生肝炎,往往要做丙肝、丁肝、庚肝等一系列检查,发现阳性者则戴上PTH的帽子。如此看来,输血后传播疾病的界定范围或许有些宽泛了。另外,从经济利益来分析,让病人自己或单位来承担今后无底洞似的医药费用,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全部让医院和供血机构来承担,也难以消受。我国输血后肝炎的感染率大约在3%~11%左右,一个三级甲等医院每年接受输血治疗的病人最少在1万人左右,如果医院和供血机构要为每个因输血感染肝炎病毒的患者赔偿十几到几十万元,累计起来恐怕是个天文数字,医院和血站还怎么开?

 

说来说去,这一揽子问题如何解决?让各方分别承担一部分责任?开设输血保险,让保险公司来出钱?…… 总之,到目前还没有见到一个公认的可行的合理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纠纷不好解决,那么有没有减少输血后疾病的法宝呢?

 

有的。简而言之,就是转变献血、输血观念,普及公民义务无偿献血,减少不必要的输血和输注血液制品,提倡自身输血,开发输血替代疗法,提高血液质量检测方法的敏感性。

 

减少输血和血液制品,就必须寻找可靠而有效的输血替代方法。近年已用于临床或前景看好的替代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输注晶体溶液或胶体溶液扩充血容量,这在临床已相当普遍。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的应用,对慢性肾功能衰竭所致贫血已取得较满意疗效,在治疗爱滋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骨髓纤维化、恶性肿瘤、早产儿等所致的贫血,疗效也令人欣慰。用适当的药物减少出血。自身输血,目前主要有手术前保存血液,手术中或术后再还输回体内;围手术期血液稀释法,病人进入手术室后,行诱导麻醉时抽出500~1000毫升血液保存起来,同时输入同等量的晶体液,以保持正常的血容量,抽出的血液在术中必要时或手术结束时回输给病人;还有自身失血的回输,在大量的内脏出血进入胸腔或腹腔时,如果没有严重污染,可将失血回收过滤处理后再回输给病人。此外,人造血液既人工合成的供氧载体的研究也有好多年,目前临床应用成果并不理想,但不失为一种有发展前景的同种血液替代品。

 

只缘于自己曾从事过几年输血工作,曾对相关问题产生过一点点忧虑和思考,有关输血性医源性疾病的话自然也就多一点点。随着我国第一部《献血法》在颁布实施和血源管理的逐步规范,随着生物学技术的发展,无疑给输血治疗的安全性带来了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