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式执法”如何去扬善除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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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式执法”如何去扬善除恶
北京频道 ( 2009-10-22 10:42:23)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http://www.bj.xinhuanet.com/bjpd-whsd/2009-10/22/content_18016228.htm      最近成为全国公众关注焦点的,莫过于“钓鱼式执法”了。据报道,上海市政府已明确要求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
及时公布于众。最新的消息是有关方面表示:当事人“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钓鱼式执法”近来不仅引来负面评价如潮,而且惊动新华社发表长篇新闻分析,就连《人民日报》也发表了言辞激烈的评论文章,可见,这已不是小事一桩,也非一时之情、一地之事。上海市政府更是宣布彻查“浦东黑车执法事件”,强调必须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钓鱼式执法”不仅带来某些行政单位执法方法的社会质疑,更引发人们对公共执法乃至公共权力社会性质的深层思考。

    其实,引导善行、抗制恶态,原本就是公共权力及其有效运行的重要宗旨。引导善行,并不仅仅表现在国家机关利用公权向社会公众所做的普遍宣传和道义教化方面,更主要的是体现于公共权力设置的具体内容及其运行的整个过程之中。比如,公共权力不能过多地介入市场行为,不应与民争利,不能诱发不良意识,更不应侵扰公民的个人隐私等等。而在设立某项公权的同时,又必须设定权力行使的正当程序,否则,缺乏程序控制的权力,难免走向滥用,最终必将更严重地损害社会和公众的整体利益。对公共权力当然还须确立必要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形式,因为公权只有在充足的阳光之下才能正确运行,擅权滋事必须得到及时查究。所有这些,或许本来就是无须赘言的某种“常识”。

    真理通常就在“常识”之中,而“常识”又往往是最容易被人遗忘的。尤其是当公共权力在呼应“抗制恶行”的群情激奋之时,忽视“常识”几近成了又一种社会“常态”。比如,为了寻求从速制裁的快感,我们会忽视理应遵循的法定程序,在惩治不法恶行的同时,留下若干公权违法的事例;为了多破案件的喜功之好,不惜启发犯意,设陷诱捕,徒增违法犯罪的数量;为了扩大涉案“战果”,任意承诺不可兑现的“宽恕政策”,最后留下公权无信的扭曲形象。凡此种种,都在抗制恶态的表象之下,难以在实质上真正起到引导善行的社会功效,其结果,只能是执法活动的表面“繁荣”或“功绩”,潜伏的是更为普遍的社会心理危机和冲突暗流,导致的是更为严重的对于公共权力的不信任状态。这对于公权的社会基础及其行使过程中的社会支持,无疑都是极其不利的。

    公共权力的行使应当秉持善意,这是公权的“德性”所在,也是民众需要公共权力、公权机构和公职人员的原因所在。如果我们的公共机构尤其是执法机关能够真正坚持“秉持善意”这个“公德”,就会去认真研究作为服务(管理)对象的个人及其组织体的“人性”所在,会在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上,关照“人性”、尊重“人格”、体现“人道”。从而通过自身合规有效的执法活动,在抗制种种社会恶态的同时,不断引导人们的善行,起到公权示范、潜移默化的作用。而要做到这点,又确实需要我们对现实生活中时常出现争议的执法举动进行“善意考量”,并作出是非曲直的评判。

    譬如类似“钓鱼式执法”这样被法律学界命名为“诱惑侦查取证”的问题,原本是在针对诸如涉毒、涉黑、涉及国家安全等几种特别严重的罪案侦破需要时,才被迫使用的手段,也是在充分权衡利害得失,将可能对公民和社会利益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状态下,不得已采取的措施。此类侦查、取证方式的运用选择权,应交付全体国民采取立法的方式决定,而通过法律确认拥有这项权力的机构,在具体运用时,还会受到各项苛刻的实体、程序条件的制约,并接受来自辩方严格的庭审质疑与法庭的拷问。因此,获得准许的范围极小的诱惑侦查行为,通常被限定在“提供机会型”而不是“犯意诱导型”———这正是对于人性的妥善理解和对公权德性(善意)的正确把持。

    现实生活中引发诸多争议的所谓“钓鱼式”诱惑侦查、取证的行政执法个案事例,我们大多既看不到它们的“善意”所在,更未曾查到它们的合法性根据。既然法律、法规均未对此种侦查取证方法予以明文规定或者授权,那么,就应当直接理解和被解释为法律“未授权”或者“无规定”———这正是对于公共权力能否行使的“善意”解释———它有利于对广大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由此,社会公众和舆论将这种执法行为评价为违法或者失德,实在不算为过。(游伟)

(责任编辑: 李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