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是真正的“无产”阶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0:38:45
来源:中国农村发展网 作者:佚名 农民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作为即将出台的国家基本法律规范的全民社会保障体系将9亿农村户口(农民或农民工)排除在外,只纳入了4亿左右的城镇户口居民。但目前国务院对农民的养老保险、失地耕地保障(相当于失业保险)、工伤(耕地农民的工伤要政府买单?估计非常难通过;农民工的工伤,应与城镇居民职工等同视之)、生育保险(政府帮生育的农民耕地或物质补贴?)的规定近乎空白。各方利益的艰难博弈下,农民亟需的保障体系迟迟未现形。需要指出的是,在城市的农民工逐渐纳入了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虽然暂时与城镇居民在很多方面待遇不平等,但依然不妨碍它成为一个巨大的进步。
  但又不能说政府对农民没有丝毫的保障,因为现在农村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制度。“新农合”制度并不是中央统筹的全国统一,而是将具体权力下放到地方。地方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而制定不同的缴费标准。根据《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每年每人不应低于10元,珠三角地区可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对于保障水平,广东省在2009年执行的标准是,住院费用报销补偿比例乡镇卫生院为70%、县级医院为60%以上、县外医院为40%以上。住院医药总费用实际报销补偿比例为40%,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
  除了“新农合”医疗保障之外,社保的其他方面农村农民几乎没有办法享受到。对于还拥有土地耕种的农民而言,社会保障是奢侈品;但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就是最后的生命线。

农民才是真正的无产阶级----没有土地
  从《宪法》到基本法律确立了一个原则:中国的农民并不拥有他们所耕种的土地的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由于农民并不实际拥有土地所有权,以及真正的所有权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颇为“神秘”、虚拟化的组织,所以农民不能利用法律去制止各种以“国家名义”对“农名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的侵犯。
  《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根据一些机构的调查,在这几年里,农民土地被政府强行征用的案例急剧上升。媒体曝光的农民土地被强行征用的事件也越来越多,农民因为得不到合理的补偿而聚众闹事的也越来越频繁。政府往往假借“公共利益”名义征收征用农民土地,造成了大批失地农民。据预测,2020年我国将有1亿的失地农民。这些农民生活在国家保障体系外,他们没有土地,生存状况也无人关心。推土机推倒了无数人的生存根基,直接导致农民从“自给自足”变成“赤贫”。失去土地的农民在没有诉求途径解决生存之时,一不小心就变成了“土匪”。或者被征收的土地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理应得到市场价的补偿),失地农民就成为政府严防的对象。

农民问题才是根本问题
  为真正保护农民的利益,特别是失地农民的利益,我国应逐步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是要将农民群体纳入全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
  有步骤地、循序渐进地进行土地改革。对农民集体进一步明确,包括组织的明确和土地产权的明确。在宪法的框架下赋予农民集体于公益法人组织,明确对国家拥有所有权的地图以外拥有所有权。同时可以尝试在一些试点进行农村土地进行流转,包括抵押等金融尝试。盘活在农民手中的土地不至于荒废或被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适当范围内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更大胆地进行部分土地由集体转让到个人,实现个人对土地的自由支配。
  此外,应该将中央为刺激经济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4万亿资金全部设立为农村基金。农民可以以现有使用权的土地作为抵押进行贷款,而基金的各项收益将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农村公共服务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