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国英:政治运作程序合理,贿选很难发生(南方都市报 2006-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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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运作程序合理,贿选很难发生
2006-07-24 11:37:41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文/党国英
人大代表候选人送烟、请客算不算贿选?最近有新闻媒体提出这个问题。有关部门表示类似问题很难回答,也就是说什么样的行为算是贿选,是不容易界定的。的确,从司法的角度看,对什么是贿选还真不好拿捏。我们需要从更大的背景下认识贿选这种历史现象。
送礼散财不一定是贿选
去年底在台湾看到民间的选举活动。在一家餐馆,一位候选人的太太出马帮助自己的丈夫竞选,候选人自己大概在别处忙活。那太太笑容可掬,殷勤地向每一位在场人士打招呼,并回答他们的问题。她还给众人送出礼物,那是一个小的检验伪钞的卡片。她并不问众人中谁是选民,谁是游客,也不问谁会给自己投票。她的礼物是有价值的,可有效地用来检验台币的真假。法律显然没有禁止她的行为。我的直觉也告诉我这不像贿选。
如果一个有钱人为村里的公共事业捐款,希望村民由此受到感动而为自己投票,但不以自己当选为捐款的条件,我看也不是贿选,因为他没有把捐款当做一种交易,图谋在当选后的任期内收回或增值当选前的投入。
同样地,一个人如果给社区居民散发钱财,且不以社区选民给自己投票为条件,即使他参加公共职务的竞选,也不应该看做是贿选。但是,通常一个人不会无故给社区居民散发钱财;如果他的确没有打算用金钱购买选票,就不会在竞选期间散发钱财。有关立法应该考虑这个情形。
贿选是有目的性的,因此,定义贿选应该重点考虑候选人的行为是不是影响到了选举的结果。也许这样定义贿选比较合适:贿选是指候选人以获取投票人支持自己当选为条件,给投票人以现实利益或承诺给投票人未来利益的行为(通俗地说是“买选票”)。如果有证据表明候选人向投票人提出了“买选票”的要求,即使不能证明投票人给予候选人以实际支持,也可以认定候选人贿选未遂,并认定其违法。
为了降低选举过程中的司法监督成本,可以针对界定贿选行为比较困难的“灰色”地带作出一些防范性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是:
在竞选期间,候选人可以向选民赠送礼品,但不得要求选民承诺支持自己当选;送给一位选民的礼品在赠送当日的市场价格不得超过××元(例如当地月平均工资的1%)。
竞选期间,候选人不得向选民赠送金钱或承诺未来向选民赠送金钱,但由政府确定的“低收入户”属例外。向“低收入户”的馈赠应通过本级政府公开进行,不得以获取选举支持为条件。
如果图谋竞选公职的人在非竞选期间向选民赠送金钱怎么办?我看没有好办法去证明他是贿选,除非你有证据表明他向选民提出了支持他当选的要求。
贿选事实的最终成立需要很多条件,例如,有的选民收了某候选人的礼物,但在实际投票中却支持了别人。如果选举的程序符合法规的要求,候选人不能控制投票过程,贿选要达到目的也很难。所以,惩治贿选的法规应起一个震慑作用,真正能够消灭贿选的因素是一系列的社会条件。这就要求我们认识贿选发生的深刻原因。
为什么会发生贿选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选举,自然说明这个社会存在问题;如果在选举活动中发生了贿选,仍表明这个社会一定存在什么问题。世界上很多事情不是一个简单的道德或素质问题,像贿选这样的事情如果发生,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政治活动者的道德出了毛病。
如果一个社会的发育大体成熟,一个从事政治活动的人预期会得到两类实际回报。一个是任期履行公职的回报,这种回报与他的岗位服务有关,按一般的规律,这种回报不可能太高,其报酬可以略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如果这是一项全职工作,当事人的报酬理应达到社会认可的体面的水准。
第二类实际回报是政治家在任期结束后可能获得的更高的回报。通常,政治家在任期内会为自己增加人力资本,使得他能获得较高的转业收入。即使他在任期内政绩平平,只要没有贪赃枉法、损公肥私,他在任期结束后也会得到那种需要信誉保障的工作岗位,通常这种岗位的报酬是可观的。
如果政治设计合理,政治家的第一种报酬是劳务报酬,而不可能有其他非法收入。他如果依靠贿选获得职位,贿资将无法收回。至于第二种实际收入,通常仅仅在政治清明的条件下才会产生;如果当事人依靠贿选获得职位,那注定了他不可能获得第二种收入。反过来说,如果他想要得到第二种实际收入,他是不可能把贿选作为获取职位的手段的。通常,只有那些打算在任期内捞足不义之财、离任后“哪怕洪水滔天”的人,才会设法依靠贿选获得职位。
还有另外一种重要情况,一个想要搞政治的人,如果是一个富翁,或者有一定产业,前两种实际收入可能并不重要,他的政治抱负可能出于他的偏好。这类偏好一般只发生在富翁身上;这类富翁们一般也不会依靠贿选获得职位。更多的富翁会选择慈善事业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观。而对于和平时期的一个穷人,除非是偏执狂,否则他不会小看前两种实际收入而追求所谓“精神财富”。偏执狂参与政治会构成对社会的威胁。
另外,会不会发生贿选,也与政治家的“大小”有关系。大政治家对政治的投入很大,也所谓“沉没成本”很高,他搞贿选的风险也很大。所以,理性的政治家一旦做大,就不容易发生贿选了。小政治家对政治的投入少,“沉没成本”小,搞贿选的风险也小,就容易去搞贿选。但按照我对中国目前基层选举的观察,如果不是像村委会这样的组织有太多的权力,基层选举中也很难发生贿选。基层社区的公职越是干净,越是“含权量”小,就越有可能吸引像志愿者一类的人士竞争工作岗位,他们可能仅仅领取象征性的报酬。试想,这样的人士会搞贿选吗?
上面的道理说明,一个社会如果有合理的政治运作程序,贿选是不容易发生的,因为贿选行为常常得不偿失。
政治清明才能消除贿选
在政治清明的条件下,贿选这种丑恶现象是没有立足之地的。
大量的贿选行为是隐蔽的,而一般选民要发挥监督作用是很难的。通常,真正能起监督作用的是政治活动的竞争者。你的对手搞贿选,你自然要比一般选民更操心,你也通常比一般选民有能力对竞争对手进行监督和制约。所以,保持政治活动的某种竞争性,是消除贿选的重要途径。我国安徽省某地在村委会选举中实行“组合竞选制”效果就比较好。
制约贿选的另一个办法是建立合理的选举程序。选举程序合理了,会大大增加贿选的成本,让贿选者望而却步。在农村,一些农民在选举期间也会接受候选人的请吃,但如何投票却心里有谱。农民说,如果不接受请吃,就等于告诉候选人自己的立场,所以请吃是必须接受的。但因为候选人不能操控选举程序,候选人请吃也没用。如果候选人能操控选举过程,贿选甚至是不必要的了,选民在威慑之下不得不投出违背自己意愿的一票。
在基层社区的选举中,公共机构职能的设置,特别是财产权的设置,对于贿选的发生有重要影响。公共机构如果仅仅提供部分必要的公共服务,而不掌握类似分配土地这样的重大权力,其权力的“含金量”就小了许多,假公济私也就不容易发生,贿选就成了高风险投入。如果再有政治设计中的某种平衡性,增加公共权力体系中的制约机制,贿选的目的就更难实现了。在我国村民选举实践中,中央政府文件刻意加强了这方面的规定,效果也比较好。
在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中,贿选是一种暂时的现象,我们不必谈虎色变。只要加强民主制度建设,不懈地推动政治清明,贿选现象就会很快退出历史舞台。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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