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五四运动:赵家楼的火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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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07/23 出处:早报网
“赵家楼街道不宽,仅容四人并排行走,在曹宅的前门只有一个警察……”五四运动的亲历者缓慢地回忆当时的情景。如果不是那一场浩浩荡荡的游行,以及学子们的冲天怒火,像赵家楼这样平淡无奇的地名,估计很难作为醒目的历史地标而载入史册。当然,它的被书写、被铭记,对它自身,亦非什么福音,却有些耻辱的意味。这则要归罪于它的居住者之一曹汝霖先生。被时人怒斥为“卖国贼”的曹先生确实罪行昭彰,不管是主动还是胁从,在袁世凯执政时期,与日本谈判和签署《二十一条》等丧权辱国的条约,都是出自他的手笔。1919年5月4日,时为段祺瑞内阁交通总长的曹,迎来了一生最残酷的厄运。巴黎和谈失败,作为第一次世界大战之战胜国的中国,仍然不能维护一个独立主权国家的合法权益,反而沦陷为刀俎下的鱼肉,在德国与日本两大帝国之间被任意摆布。其时日本为得势者,而曹,还有他的两位难兄难弟章宗祥与陆宗舆,一向以亲日著称,因此成了五四爱国大游行的众矢之的,因此有了“火烧赵家楼”的壮观一幕。那熊熊燃烧的激情之火,被赋予正义的光辉之名,照亮着中国现代史的幽暗前夜。
至于那把火到底为何方所放,据说是有些争议的。周策纵先生的名著《五四运动史》对此进行了详尽的考证。“事件发生的次日,曹指控学生们烧毁了他的住宅;但学生们却加以否认,宣称是曹的家属放的,为的是伤害学生,或为销毁有关曹的卖国行径的秘密文件。”还有报道认为火灾是曹家的电灯意外破裂而引起——政府后来似乎采用了这个极富偶然性的借口,以便释放被捕的学生。周策纵的结论是:“一些学生因为曹的失踪感到失望,便放了火,但放火的方式现已不明。”但除放火之外,学生们闯到曹的父母的卧室,“打开橱门见有燕窝银耳之类,即取出了匣子摔了满地,我父即说,这是人家送给我的,我还舍不得用,即送给你们好了,何必暴殓天物?他们不理,还是践踏得粉碎而去。”(见曹汝霖《一生之回忆》)这一类的破坏,包括殴打章宗祥、误伤曹家仆人与日本记者等,却是无法否认,或许是不愿否认的。
“火烧赵家楼”惊动了中央政府,结果有32名学生被当场抓捕,随即引发全国范围、几乎普及社会各个阶层的抗议游行,这便是狭义的“五四运动”——广义的“五四运动”,则是以陈独秀、胡适等人发起的新文化运动为开端。这里我只关注赵家楼的那一场大火烧红的半边历史天空。参与纵火暴乱的学生们被捕获,被审判,时人是怎样看待呢?他们坚持什么样的政治与法律观念?周策纵说:“大多数知识分子认为五四事件是置道德、社会、政治问题于法律之上。在习惯于正规法律程序形式的西方人看来,五四事件和随后的群众举动似乎是不合法的。”但作为西方人的美国哲学家杜威的看法却不够西化,他在1920年春天说到:“中国是否会像西方国家那样完全屈从法规和形式主义,实在值得怀疑。这可能是中国对世界的贡献之一。例如,甚至中国的先进分子对于纯粹间接的和代表性的立法与决策制度也没有什么兴趣。在过去几个月中,问题的解决屡次由公众舆论决定,他们通过公众集会和电报往来的方式,迫使政府在外交事务方面实行公众所希望的政策,这里所需要的是对大众意志的亲自感受和这种意志所产生的直接影响。”——杜威的观点可能代表着当时中国社会的主流声音。善恶分明的道德感湮没了讲求衡平的法律理性。夹缝中的政府,迫于国内外的压力,而将纵火的学生们全部无罪释放。他们是历史的英雄。即便是被英雄们烧掉家产的曹汝霖,在回忆录之中仍要作违心的回护:“盖学潮起始,由于学子不明事实真相,误听浮言,激于爱国心,以致有越轨行动,情有可原……”
千夫诺诺,不如一士谔谔。如此峻急的情势,还是有异端的言论出现。那位发言者,就是一生都敢于逆潮流而行事的梁漱溟先生。他支持学生的义举,反对当局的暴行。可是当社会各界一致呼吁对犯事的学生“不经审判而保释”,梁却不愿追随潮流,他说他宁可看到这一事件付诸法庭办理,由检厅去提起公诉,审厅去审理判罪,学生去遵判服罪——甚至,如果检厅因涉案人数过多而不易弄清事实,学生们不妨去一一自首,坦承自己的所作所为,情愿牺牲个人的青春。因为如果不这样的话,国人可能会失去更多的好东西。于法理而论,打伤人和烧房子都是现行犯,无可讳言,纵然曹、章等人罪大恶极,在罪名尚未被法定之前,他仍有他的自由。而学子们的行为,固然是爱国急公之举,也不能霸道横行,不能说因所做的事合乎天理,就可以违法而处治。梁认为,现实的状况,恰恰是一种专顾自己不顾别人的毛病所导致,是几千年来的专制养成的恶习:除了仰脸的横行和低头的顺受,再不会事事持自己的意思,同时亦能顾及别人的意思。国民的这个毛病一日不改正,将一日不能运用民主的政治制度。所以,他说他开始还想经过审判之后,由司法总长呈报至大总统,然后宣布特赦,这样一方面可以顾全法律的庄严,一方面免得几个热血青年受委屈。但再一想,又觉得终不如服罪的好,因为这样守法的好榜样是可以永垂后世的。
对于梁漱溟先生的固执己见,时人多笑其迂腐。他们完全有理由反问:连国家的领土完整都不能保障,甚至亡国在际,还遵守什么法律?更何况,这法律本身就非善类,它是由恶人制定,用来统治和奴化民众的工具,为什么要去真诚地信仰,去维护其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这里正关涉为“火烧赵家楼”辩护的两大问题:例外状态;恶法非法——它们都可谓法学的元问题,其追索的矛头,直指法律之本性。而在这篇短评,我不欲对此展开细密的辩驳,只择其要点予以总结:
法律之治,就是规则之治。规则只及于全体,而不针对个体。这正是对追求“特殊化”的“例外状态”的杜绝。
法律之本质,就是国家治理之工具。它所保障的,首先是程序正义,其次才是实体正义。而程序正义,同样是为防止“例外状态”的滥觞。
既然认同“法律工具论”,则法律的善与恶,端赖其背后事物的价值支撑。如此,用来压制实证法的自然法身上的高贵光环便可能被剥离,而降低于“阶级决定论”同一层次。
再如此,“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则不成其为问题,它们分别对应着两种歧异的价值抉择,各有利弊(正是从政治实践的意义上来看,“恶法”究竟是不是法律,不是一个在真理意义上的非此即彼的哲学选择,而是一个在政治意义上的可审慎权衡的伦理选择。其答案既可以是“恶法亦法”的公民不服从,也可以是“恶法非法”的政治革命。关键取决于我们对做出伦理决断时的全面的政治考量。如果说自然法学说是一种在紧急时刻凝聚道德力量的政治指南,那么,法律实证主义的态度则应当成为常规政治下的公民美德。——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论战》)。
同样是强世功的话,应该说深得梁漱溟之心:“(我们要做的)不是以恶的德性来对抗恶的法律,而是以一个好公民的美德支撑着我们如何面对一个不义的法律,甚至如何面对一个腐败的城邦。”
……
而梁漱溟式的淳淳劝告,在当时只可能被斥为笑谈,乃至百年后的今天,依然以笑谈而闻名。赵家楼的那一把大火顺应了世界的进化论潮流,它在激情焚烧之余,完全可以不顾浓烟弥漫的恶果。中国的守法与护法传统本来就相当薄弱,至战乱不息的近代,更是屡屡被打断或悬置。一个“例外状态”,就可以高举领导者的政治决断权,让政治压过法律——纵观二十世纪,几乎时刻皆为“例外状态”。如此,不仅宪法等成文法典接近于一纸空头具文,而且日常生活中的法治习惯亦得不到延续与保全,今天的法学家们,还有什么资本谈“礼失而求诸野”?作为新时代的开端,五四运动的青春激情固然值得追循,但这并不足以遮蔽它的破坏力一面——而它所开辟引导的整个时代,几乎都是在神话前者,遗忘后者,以至真相缓慢脱落,衰朽的历史躯干,被粉饰为一座圣洁而冰冷的政治雕像;以至我们在八十七载春秋以后的今天来回望和凭吊当年的壮举,入目却一片混沌,惟有梁漱溟先生的警世明言,犹如千年中国的政治阴魂,盘旋于赵家楼的废墟之上,久久不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