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3、16小学女生卖淫案”有关细节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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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云南昆明"3\16"小学女生卖淫案"有关细节的质疑
文章提交者:江晚秋 加帖在 凯迪西南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云南昆明“3、16小学女生卖淫案”有关细节的质疑
江晚秋
一、关于“袭警”
先看摘录的4点材料:
1、昆明警方2009年6月9日向媒体通报称,在昆明“3、16”事件中,巡防人员盘查时,张安芬冲出出租房,打伤巡防李加权左眼,刘仕华持刀,普恩富执棍棒抗拒盘查,被巡防人员控制制服,收缴了刀具。

2、2009年6月29日,记者陪同两位律师去西山看守所,见到了刘仕华。
律师问:3月16日有没有袭警?
刘仕华:没有。他们没穿警服,开始也没说他们是警察,后来才说的,我也没拿武器。(吴虹飞的完整报道、09、7、10)

3、屋内的刘仕华因身患肺结核,不敢前去营救妻女,他们就指着刘仕华喊,“把那个男的拖出来,恰恰三个男的三个女的,在一起卖淫嫖娼。”
刘家因为平时打工,铲子、弯刀、圆凳等工具就在大门内,张安芬听到有人说,把这些都带走,“就说他们一家袭警”。(新民周刊“小学生卖淫案当事人母女披露刑讯逼供过程”、2009、7、9)
4、据新京报记者吕宗恕报道,有四个愿意具名的目击者在给刘仕华出具书面证词时证实了此事,其中一黄姓男子的证词说,“我看到有十多个人把他一家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打来跪起(意为跪下),我站在一旁看,我不敢说话,十多分钟左右来了两辆警车把他们带走。”(新京报记者手记:昆明“3、16”处女卖淫案流变、2009、6、25)
我们从材料1可以看出,说李加权的左眼是张安芬打伤的,她既没拿刀也没拿棍棒,她也不可能是用脚踢的,一个一米五不到的女人,踢不到那么高。那末可以肯定她是用拳头打的,一个瘦小女人一拳能打出个什么名堂?据张安芬说,在王家桥派出所,曾看到这名联防队员洗脸时脸上没有伤痕,但是现在居然一只眼睛蒙着纱布。就算张安芬打伤的吧。我们从材料2得知,巡防队员没有穿警服,开始也没说他们是警察,那末这与歹徒入室抢劫何异?不要说打伤眼睛,就是打瞎了眼睛也是活该,那是正当防卫!
从材料3来看,刘仕华患肺结核,不敢出去营救妻女应是可信的,他是被巡防队员拖出去的。就算刘仕华、普恩富一个拿刀一个拿棍棒冲出抗拒盘查,不过我们要问一声,巡防队员中谁中了刀伤?谁中了棍棒伤?怎么不去法医院鉴定?他们既然拿了武器,怎么不用来抗拒盘查?难道他们特地拿了武器出来向巡防队员投降的吗?主动让他们收缴?而且普富富还被打断了两根肋骨,怎么不用棍子对打?。既然“袭警”,怎么大小六个人全被打倒跪在地上?到底是谁袭击了谁?
据材料四,我们可以看出,刘家没有袭警,而是巡防人员突然袭击了刘家。刘仕华没有拿刀,普恩富也没拿棍棒。目击者并没说他俩是手拿武器与巡防队员对打,而说的是巡防队员单方面打刘家的人。经法医院鉴定,造成普恩富轻伤,两个女孩轻微伤。刘仕华、张安芬因没钱没去检查。所谓“袭警”,不过是昆明警方信口雌黄,恶意栽赃。反过来说,如果刘家真的“袭警”,警方还用得着与刘家“私了”赔钱吗?被罚的3000元还会退给刘家吗?况且,联防队员无执法权,也算不上“警”,何来“袭警”一说?

二、关于“抓错人”

南方周末:那时候巡防人员已经发现抓错人了?
陶毅敏(五华分区副区长):那时没发现。天黑了,晚上抓的人,衣服换了。如果当时搞清楚,陈艳被抓了,后来就不会有“3、16”事件了。(南方周末:事件一波三折,警方首度详解昆明“小学生卖淫案”、2009、7、23)
这个问题,我在“昆明‘3、16’小学生卖淫事件的逆向思维”(猫眼看人、2009、7、27)及“昆明‘3、16’小学女生卖淫案”的“莫须有”(凯迪西南、2009、8、31)两文中已作了驳斥,但觉得还不够透彻,再作些补充。
据搜狐新闻引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的话报道,公安机关已经找到了案件中的“嫖客王某某”,王某某称,3月16日当晚,案件中的当事人刘芳芳有“搭讪卖淫”或“拉皮条”的行为。(搜孤2009年6月9日载,云南小学女生被指卖淫续,姐妹欲公布照片表清白。)
如果伍皓上面这段话是真实的,那末即使天黑了,巡防队员也没有抓错,他们抓的不正是刘芳芳吗?如果天没黑,更不会抓错,只是他们把刘家的两姐妹及父母及客人都抓了,犯了抓人”扩大化”的错误,与刘芳芳与陈艳换了衣服那里有什么关系?那里有“衣服换了”就抓错了的事?“那时没发现”,他们是跟踪刘芳芳的,所以根本就没抓错,他们怎么能发现抓错了呢?
还有一说。2009年7月7日,云南省检察院和昆明市公安局公布调查结果,昆明市王家桥派出所所长聂天杰说,“3、16”傍晚,派出所一名巡防和两名学员警外出吃饭时,路上遇到刘芳芳、刘莉莉,问他们“要不要耍一下”,刘的言行引起他们的注意。于是跟踪到刘家门口。
从上面聂所长所说的情况来看,那天抓刘芳芳也没抓错吧?
而刘芳芳的母亲张安芬说:“那天从4点多放学(回家)到7点多被抓,两个孩子一直没有出门。”(新民周刊、“小学生卖淫”案当事母女披露刑讯逼供过程、2009、7、9)那天是星期六。张安芬的话是可信的。现在的小学生,放学回家做作业还来不及,那里还有时间去外面“搭讪卖淫拉皮条”呢?
聂天杰说了谎。
伍皓说的也是谎言。刘芳芳作为一个小学女生,怎么会“搭讪招嫖拉皮条”呢?警方第二天就将她们放了,称小学女生卖淫案不能成立,这就足以证明伍皓说的是谎言了吧?还需要其他更有力的证据吗?。刘芳芳明明没有“搭讪卖淫拉皮条”,那么伍皓、聂天杰为何说得有声有色呢?我想不外乎是受了王家桥派出所联防队员的蒙蔽。而从联防队员来说,一是信口胡诌,以为随便吓唬一下就可以每人罚个1300元,二是想搞钱想疯了,脑子里产生了小姑娘“搭讪卖淫拉皮条”的幻觉,并将幻觉当成真实了,其他无法解释。
警方看到他们精心策划的“小学女生卖淫案”不能成立,既不能整倒刘家也罚不了款,就将刘芳芳换成了陈艳,嫖客王某某角色依旧,再制造一起更大的荒唐案。
2009年6月9日晚,昆明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通报说,3月16日晚21时许,陈艳招嫖王某并带回家时,被警方发现。此时,在出租房内的刘仕华发现附近有巡防人员,即与普恩富(系张安芬女儿干爹,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商量后,叫陈艳与张安芬大女儿刘某(即刘芳芳)互换衣服,然后躲藏起来,让刘某冒充陈艳送王某出门,有意让巡防人员抓错人,以制造事端,逃避查处。
如果那天晚上陈艳将“王某某”带到以前她一个人住的出租屋内,那倒很难说清楚了。现在是她将“王某某”带到家里,而家里那时有七个人,房小人多,她怎么好在父母姐妹干亲眼皮底下卖淫呢?这有可能吗?而且她带的那个男人是她女友邓敏的男性朋友,只是偶然碰到的,请他到家里来看电视的。一个女孩子带一个男的到家里来,就是“招嫖”,就想抓人罚款,父母就是“容留卖淫”,这种思维也太荒谬了吧?
“如果当时搞清楚,陈艳被抓了,后来就不会有‘3、16’事件了。”陶副局长的法律常识很成问题啊!巡防队员是没有执法权的,这点也不知道吗?而且那天巡防队员既没有穿警服,又没有说明身份,就冲向民宅抓人,就算那天抓的是陈艳,就不会有”3、16”事件了吗?就抓对了吗?不见得吧?“巡防队员非法抓人”算不算一起事件啊?                                  

三、“3、16”事件当夜有没有刑逼供?

昆明警方在2009年6月9日的通报中说,经检察机关调查,王家桥派出所民警在“3、16”事件中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巡防人员在控制现场、制服当事人过程中存在执法简单粗暴、不规范的问题。
事实真的如此吗?
第一次遭受刑讯逼供(新民周刊:昆明“小学生卖淫”案当事母女披露刑讯逼供过程209\7\9)
到了王家桥派出所,刘芳芳、刘莉莉被分开审讯,张安芬、刘仕华、普恩富则被关在一起。“他们俩手铐着跪在墙脚,我跪在桌子中间,不许抬头。”当夜11点多,张安芬被拉去做笔录,审讯她的是两名30多岁的男干警,她被喝令继续跪着,还是不许抬头,又是一阵“臭烂斯”的骂声,她矢口否认两个女儿卖淫,并建议审讯警员到学校和王家桥一带去调查。

“他们一边骂,一边说已经查清楚了你两个女儿卖淫,如果你不承认,你晓得你这两个姑娘这晚上的日子是咋个过法?!”张安芬回忆,她坚持否认,“不管你们让她们怎么过,我坚决不会认。我这两个姑娘还是学生,从来没有挨过哪个男的,从来没有在外过一夜。”

结果,张安芬挨到一顿打,她形容,对方是用一个装满水的塑料瓶子对着她的头顶捶了七八下。“我被打昏了,根本无法抬头,我说你就算把我打死,我也不会承认。”

此后,张安芬不再说话,对方继续用水瓶打了几下,然后走了出去,后来另外一个胖胖的民警要求张安芬背对着他跪着。张安芬不从,对方又骂:“臭烂斯,你最好不要抬头看我的脸,你还准备报复我不成?!”
刘芳芳被打了二十多分钟,扇过耳光,而她跪了一夜后,因被审讯的民警连续踢了多脚,以至一度昏厥,新买的牛仔裤膝盖处也被踢开了一个大口子。刘芳芳始终没有承认自己卖淫,张安芬补充,刘芳芳的手因为被拷得过紧,肿了多日。

至于刘仕华,“被打得可惨了。他们拿书垫在刘仕华胸前,用警棍使劲捶,腿上也被打得厉害”。陈艳说,爸爸回家后,往伤口上抹药水,她看了,“哇,好惨啊!有青,有红,有肿,没有破。胸口一大块是红红的”。
记者的这段描述算不算刑讯逼供?我看是刑讯逼供,另加上侵犯人权! 也许在昆明警方看来,这不过是《水浒》中所说的“太祖武德皇帝的杀威棍”,凡抓进去的人人有份,根本算不上刑讯逼供。在他们看来,大概像电影中日伪特务拷打地下党那样,用烧红的烙铁往被捆在柱子上的人的肚子上烙过去,发出“嗞嵫”的热气声,人犯一声惨叫,头一低便昏死过去。或者将人犯吊在屋梁上,脱去上身衣服,用皮鞭下力抽,抽出一条条血痕来,一直抽到人犯头一低昏死过去,再喷水让其苏醒,如不肯交待,再抽……这样才叫刑讯副供?须知,用这种手段来对付地下党或老百姓的是日伪特务,你们是人民的公安,如今是要建设法治国家,任何形式的刑讯逼供都是不允许的。
“新民周刊”是一家全国性的权威媒体,这家周刊已在一个多月前揭露了昆明警方对刘仕华、张安芬一家的刑讯逼供,昆明警方包括检察机关在内至今却视若罔闻,对新闻媒体的批评持这样的态度不大好吧?      
  2009、9、4

文章提交者:江晚秋 加帖在 凯迪西南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据说,魔鬼存在于细节之中.搞清细节,目的在于还原真相.搞清细节,我们能更清楚地看到昆明警方的谎言及他们的无耻嘴脸.欢迎网友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