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醉驾者获死刑惹争议,量刑是否恰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6:37:28

“18名大姐”为孙伟铭请愿,还有比生与死更值得关注的

  编者导读:成都孙伟铭案的二审已经结束,太平园精品家私广场的18名工作人员集体为孙伟铭写下《请愿书》,寄往了省高院,请求法院“刀下留人”,给孙伟铭一个重生的机会,给孙家一个希望。

  新闻甫出,网上可谓质疑、谩骂声一片。直言“18名大姐”脑子进水者有之;指责“18名大姐”吃饱了撑着有之;怀疑18名大姐组成的“请愿团”是孙家请来的“托”者亦有之;还有人认为“18名大姐”如此这般,是想借机炒作自己,甚至还有人打死也不信如果被撞死的人是“18位大姐”的家人,她们也会如此做。

  而已积极赔偿的孙伟铭是否非死不可,不仅在检方与受害者家属之间形成意见对立,也在网友中引起了激烈争议。有人坚持死刑,不能因为赔偿就不死,否则“交通肇事死刑第一案”则变成“花钱买命”之典型;也有人开始谴责受害者家属缺乏诚信,为获赔偿不择手段,这意味着受害者家属正在失去道德高地,舆论开始同情肇事者及其家属。那么,积极赔偿该不该影响对孙伟铭的量刑呢?检方的建议有法律依据吗?

评论陈庆贵:还有比孙伟铭生与死更值得关注的
  我也不禁想问,如果相关地区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日常真正做到了守土有责不辱使命,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请问还会有这么多马路杀手上演一幕又一幕血淋淋的现实悲剧吗?从这个意义上说,假如孙伟铭个案不能引起有关方面的反思检讨和整改补位,孙伟铭的生死就不能算具有推进法治的意义。相关阅读
李克杰:积极赔偿应该让孙伟铭免死
  如果将孙伟铭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作为一个定值,当然对失去生命这一危害后果是无法挽回的,但对人身伤害及其经济损失则是可以通过赔偿来弥补的。犯罪后积极进行赔偿,就是在努力减少犯罪的经济损失,减少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危害,本质上也是在减少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这一逻辑在法理上不存在任何障碍,是完全讲得通的。既然如此,司法机关就应当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不能赔与不赔一个样。相关阅读

孙伟铭案二审检方表态: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法庭外的景象

  编者导读:9月4日,广受社会关注的醉驾死刑第一案的终审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因是中国首例因醉驾判死刑的案例,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此案在判决过程中也是一波三折,舆论起伏。
  9月1日下午,孙伟铭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案受害者家属韩常进、金宇航、张志宇在锦江区法院领取到《民事调解书》,并领取到孙伟铭家属首次支付的60万元赔偿,剩余40万元将于9月18日前支付完毕。与此同时,孙伟铭家人从受害家属处得到了修改后的《谅解书》。

 现场:二审结果将择日宣判 检方表示不宜判死刑   据四川新闻网报道,9月4日上午9点30分,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控辩双方在法庭生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12点18分,检察院方表示,一审定性准确,事实清楚,孙伟铭的主观心态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由于孙的行为是间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同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要求找医生,此外在一审后进行了积极地赔偿,因此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评论:醉驾案谅解取向是不是法律的宽容
  应该说,孙伟铭案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刑在震撼之余确实是大快人心,适逢酒驾、醉驾猖獗于街市,前有南京“6·30”张明宝特大交通肇事案撞倒9名路人,其中的一名孕妇,胎儿被挤出体外一死两命的惨状,创巨痛深,不能忘怀,张明宝为醉酒驾车;杭州“8·4”保时捷撞人案继之于后,肇事者魏志刚为酒后驾驶。

  报复的快感,总是来得强烈,忘却也快,而人们要面对的,还是长久的生活。在孙伟铭案开庭前几天,孙家以100万元的赔偿款(先期60万元赔款同时给付)与受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书》,在协商过程中,孙家曾希望受害人家属同意对谅解书进行修改,将最后一句“请求贵院对孙伟铭量刑时对此情节予以考虑”改为“请求贵院对孙伟铭从轻判处”。受害人家属韩常进对此宽容表示“哪怕最后只判几年,我也无所谓”,金、张两家家属却没有答应,他们说,虽然写了谅解书,只是因为伤者代阿姨必须要拿到赔偿款继续治疗,他们从心底里并不能原谅孙伟铭。

  孙伟铭是一个极端的范本。他酒驾的后果是一个极端,对他的一审判决也是一个法律的极端。但今天,孙伟铭对于人们来说,仍是一个活生生的生命,不管这个生命曾经犯下多大的错误,就像他自己曾在一审法庭上说:“我希望能用余生对死者的家属进行补偿,我还年轻,才30岁,我可以挣钱弥补,我要上诉!”

  不可否认,孙家在此时此刻的主动赔偿,是为求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进而在法律层次上求得允许的宽容。心灵的谅解是否为法律宽容的基础,这点现在还难以确证,但民事赔偿为刑事判决量刑考虑的情节在同类案件中,并非鲜见:8月28日,杭州“8·4”保时捷撞人案宣判,魏志刚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案发后魏志刚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63.8万元,被害人马芳芳亲属出具请愿书,对被告人魏志刚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恳请对其从宽处理。此前引起公众强烈关注的杭州飙车案,肇事者胡斌的家属主动向受害者家属赔付113万元的高额赔偿,此举当时被不少网友质疑为“封口费 ”,受害人的父亲谭跃因此表示,钱不买刑,桥归桥,路归路。此案胡斌最终以交通肇事罪获刑3年,尽管判决后,胡斌的家长与受害人谭卓的家长对这一结果异口同声地表示“不公平”。

  受害人家属在心底里原不原谅肇事者,这是他们情感的权利与自由,但民事赔偿的履行影响刑事量刑,却是不争之事实。谅解的价值,或者说赔偿的事实应当导致法律在允许范围内的宽容,任何法律上的诉求,也许都有报复的意义,但法律终究不以报复为目的,法律实现的是正义、构建的是秩序,在惩罚之上必然要有合适的宽容与和解,在没有主观恶意之下,赔偿与补偿就是应当考虑的和解之一部分。

  尽管受害者家属“仍然特恨孙伟铭,不希望二审改判”,但毕竟他们已达成谅解的事实。我们还记得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曾影响一个时代人们对美国法律认知的辛普森杀妻案,不能认定的刑事判决与极其严苛的民事赔偿,法律的宽严两面达成看似分裂的事实,其实也昭示着社会对于罪行出于终极正义的某种宽容,尽管后来辛普森不惮说出“如果是我干的”,美国人认为这是对司法公正“可憎的挑衅”。

  毕竟,让罪恶逃离极端的惩罚与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后果的不适当惩罚相比,前者的代价还是要小得多。因此,谅解的取向应当是能够争取法律的宽容。相关阅读

(早前专题)成都醉驾男一审判死刑 全国首例

庭审现场(成都中院供图)

    编者导读:“杭州飙车案”的肇事者胡斌获刑三年,就在舆论质疑这个宣判结果过轻时,23日,成都“醉驾别克”事件肇事者孙伟铭被判死刑,其家属称这个判决不公平。舆论在此又开始转向,部分网友认为孙伟铭罪不当诛,判得过重。
  舆论认为两起案件背后的司法考量何在,而公众在感觉宣判结果一轻一重的背后,又有着怎样的心理基础?
  其实,孙伟铭在成都“醉驾别克”案件中,创造了一个全国第一。在成都“醉驾别克”案件中,肇事者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与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后,迅速驾车逃逸,越过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四辆轿车,致四死一重伤。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
  由此可见,孙伟铭是全国首例集“无证、醉驾、逃逸、撞人致死”等诸多恶性事件于一身的醉驾获死刑者。从案件情节来看,其恶劣程度远甚于“杭州飙车案”。而孙伟铭的行为究竟是像“杭州飙车案”的胡斌一样以“交通肇事罪”量刑,还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量刑,一度成为社会争论的焦点。这也正是部分网友认为此案件判得过重的原因。同时这也引起了刑法界的争议——醉驾到底该不该判死刑。更多的网友则认为恶性车祸频发各地判决不一,这样的黑色幽默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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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名律师上书高法 称醉驾撞死人判死刑过重(图)

     “醉别克”带给4个受害家庭的“黑色”煎熬

(早前)网络评论聚合

肇事现场示意图 制图杨仕成

成都醉驾死刑判决,合法合理一点不冤
  孙伟铭因为自己的罪恶行为,顷刻之间就夺走了4条人命,而且还使1人受伤。这5个家庭的亲人日子怎过,惨烈伤口一时怎能填平?有妻儿老小的,未来生活都会受到严重影响。对于这样的恶人,不判其死刑,怎能让死者亡灵得到安慰,不严惩醉酒驾车肇事者,老百姓怎会有安全感?再说,按照民间的看法,致人于死的要一命偿一命,孙伟铭犯下4条命案,杀他4次都够了,何况只判他一次死刑。相关阅读 冷看醉驾判死第一案
  在法官的综合考量中,孙伟铭的“社会危害性”已经到了罪不容诛的程度。这里面的背景在于,当前,醉酒驾车、故意严重超速等等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危害行为,已引起了民众的大为不满,而司法的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起到社会的价值导向作用,在接连发生的醉驾、超速事件中,司法机关就是要通过依法审判来告诉百姓,我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相关阅读 成都醉驾者被判死刑的警示意义
  但许多醉酒驾车者认为,第一次撞人后,因为意识不清醒而不知已经撞了人才继续前行,接着撞到第二、第三甚至更多人,后面的行为不是逃逸,并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严重后果。其实这种观点是立不住脚的。因为法律认为,醉酒并不会使人“完全丧失”意识,只是程度不等地使意识模糊而已。即使驾车者醉酒后意识确实非常模糊,在驾车撞到第一人后也确实认不清自己已撞了人而继续前行,但法律仍认为其行为造成后果是间接故意———法律不允许酒后驾车,驾车者喝酒之前就应当理智地选择酒后不驾车,而酒后驾车者实际上是持一种极不负责的态度,发生严重后果的,承担法律责任理所应当。相关阅读
醉酒驾车,其罪当诛?
  但刑事审判是在个案中实现具体正义,并不是一揽子工程,成都案件的裁判结果,因此不应成为南京案件的参照系。南京的张明宝酒后肇事案,虽然产生了更恶劣的后果,但从目前查证的事实看,他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如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样是以结果定罪,无疑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相关阅读 死刑判例吹响交通严管号角
  去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这个数字是惊人的,也远远高于其他国家的比例。在新的社会环境下,面对交通事故不断增长的现实,就应当有更严厉的手段来加强管理。成都这个判例以死刑的最严厉惩罚,吹响了严格制止违规驾车的号角。相关阅读 成都醉驾者孙伟铭,应该被“刀下留人”吗?
  至于这一状况大大加重刑法、司法负担,影响刑法的所谓打击重点,以及我国司法资源不充足的理由更是混蛋理由。难道我国的公检法部门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方面还要考虑负担问题?保证打击重点的思维更是严重滞后时代发展,严重违反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司法资源再不充足,对于造成多人伤亡的杀人狂魔也要给予最高刑罚。
  至于孙伟铭的家属为孙伟铭涂脂抹粉的作法,更是情理不通。孙伟铭要真像他父亲所形容的那样是个老实人,老实人会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在小区乱停车、多次违章吗?相关阅读 不同意见的分割线
民意与法理纠葛中的成都醉驾案判决
  但我们应该知道,刑罚的运行逻辑,不仅看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结果),还要看主观要件:到底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若是过失,量刑则将从轻。可以比较一下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一般而言,前者的量刑,从十年、无期到死刑不等,后者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那些执迷于杀人偿命的刑罚观的人们,需要将血气淋漓的目光从犯罪结果上面移开,去追问罪犯为什么而杀人。有时,导致多人伤亡未必要偿命;而某些犯罪者一人不杀仍然要判处死刑,譬如贪污罪、毒品犯罪等。
  以过失犯罪论处,孙伟铭则只可能入交通肇事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乃是故意犯罪。孙伟铭案如此,南京张明宝案亦如此。相关阅读 醉驾案死刑判决将决定何种法律记忆
  被判处死刑的交通肇事者,孙并不是第一人。对孙伟铭一审的死刑判决,回首看去,在向张金柱案的判决致敬。张金柱在狱中曾哀叹“死在新闻记者手里”;孙伟铭在庭上说:“我希望能用余生对死者的家属进行补偿,我还年轻,才30岁,我可以挣钱弥补,我要上诉!”在这两起案件背后,相同的是交通肇事的情节,具有比喻意义的则是分别以不同的罪名被判处相同的死刑,而对于法律的比喻是:法律从公平的起点出发,在追求一个早已注定的结果——人人皆曰可杀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肇事结果的相同造就法律结果的相同,这种复仇的快感,是不是一种正义,足以让人低首沉思,而非高傲逼视。由此来看,胡斌的家长实在有必要泪流满面地向孙伟铭一案致敬,向张明宝一案致敬,如无两案惨状一恶劣于前、一昭彰于后,杭州“飙车案”中胡斌以主观定性更为恶劣——私自改装违法,罔顾他人性命严重超速——闹市飙车,岂能在危害公共安全与交通肇事之争中坐享量刑最高15年的保障。相关阅读 成都交通案是Ⅹ﹥Ⅹ? 
  假如,成都交通案被告人是胡斌,是富家子弟,家庭具有巨额经济来源。只要能救他一命,不惜重金赔偿。而且,很快以每位受害者获得100万元以上的经济赔偿,受害的四死一伤痛痛快快地得到500万元经济赔偿。受害者的多方要求,都得到满足,法院庭外调解得到受害者家庭一致谅解,胡斌并没有被判处死刑。仅管社会舆论一边倒地要求重判胡斌,但胡斌本人不上诉,受害者家属表示理解,一致上书请求轻判,法院顺应受害方民意。这是什么?是“情大于理”,还是“钱大于理”?相关阅读 醉酒驾车"杀人"被判死刑,或许罪不当死!
  立法当修改,或司法解释当进行解释。飙车、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所引发的社会危害愈演愈烈。相关法律规定不尽合理,立法部门当修正刑法或由司法部门立即对此进行司法解释。我痛恨胡斌们的肆无忌惮,但我不以为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他的定罪有什么不当之处;我痛恨孙伟铭、张明宝们的疯狂,但以我有限的法律知识,我觉得他们罪不当死。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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