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国家图书检查与图书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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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国家图书检查与图书贸易

[加拿大」卜正民著 孙竟昊译

〔 摘要〕 明清两代被禁图书本身的遭遇表明,当时高度发达的印刷技术及图书印刷业、广阔的图书贸易市场在政治事件藉以产生的技术条件和环境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皇帝既然缺少英国君主在查禁图书时能与全国性的出版商联合体合作这一制度优势,就只有求助于唯一可以左右出版界的官僚组织。而官僚机构在从事图书查禁任务时效率低下,说明它或许不是进行文字查禁的合适组织。因此,对那些已经在商业网络里大量印刷或重印并广为传播的大多数查禁图书而言,“文字狱”这种特殊的政治运动并没有给予它们毁灭性打击,图书印刷业依然以它特有的方式作用于历史。皇帝恐惧它,却无力改变它。这说明,明清两代皇帝或官员个人的所谓图书检查行为并没有构成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图书检查制度。

〔 关健词〕 刻版印书业,图书贸易,明、清的国家图书检查
〔 中图分类号]K248 , G239 . 2 【 文献标识码IA [文章编号1 1007 一1573 ( 2003 ) 03 一0090 一15


  近来关于晚期帝制时代的书籍出版史研究倾向于将明朝和清朝视作具有图书检查的国家政权。在明代,图书检查成为国家统治的一大特色:它不再间歇性地发生,而接近于一种政治运动— 如一项来自上海的研究所揭示— 是中国动用国家政权对思想表达进行压制的漫长黑夜的开始。① 清朝统治者继承并大大强化了这一遗产,它所具有的监控和干预地方事物的更大的能量使它得以将图书检查的网罗更为严密地覆盖整个中国社会。本文收集了充裕的证据,说明明清王朝确实在某些时候禁止了某些作品和作者。② 然而,我怀疑,皇帝或官吏查禁图书的个人行为是否构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图书检查制度。将明、清视作具有图书检查的国家的观点大约更多地缘自对20 世纪中国的政权曾经强加于读者和作者身上的梦魔般侄桔的深切感触,而没有足够地贴近观察当一本被怀疑的读物引起一位明代或清代皇帝注意后实际上究竟发生了什么,特别是,那位认定某部读物有问题的上书者说了什么,他宣称了什么原则问题,他到底害怕什么。
  
  我们今天的图书检查的概念基于这样的理解:思想意识可以被调动转化为政治资源,而现代国家政权关注于控制和利用这些资源。这类例子在20 世纪不胜枚举— 集权国家,乃至自由民主的国家当其政治权威被认为受到威胁时,都积极地干预书籍的生产和传播。当然,晚期帝制时代国家的图书检查与明清国家政权的意识形态以及维系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巩固其统治的合法性命题等诸种考虑有关。但我认为,帝国政权没有像现代国家一样把图书检查作为一个持续性的意识形态的干预方案,这里原因很简单:至少截止于16 世纪,书籍还没有作为一个大宗商品物流通。我对明、清图书检查的探讨不是去追索那些被禁的书表达了什么思想,或者写这些作品的作者— 这或许是一位研究当代检查制度的学者要做的— 而是追寻那些书本身的遭遇。
   本文的翻译和资料核实得到了作者的直接指导和帮助,在此鸣谢.
① 这是《 中国禁书简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 年)明清一段的作者谈蓓芳的论点,该书主编为安平秋和章培恒.见该书第162 、218 、227 页.
② 谢国祯:‘晚明史籍考》 ,国立北平图书馆1933 年,卷16 ,第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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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讨论的主要部分是清中叶乾隆皇帝(1736 一1795 年在位)实施的图书检查;关于此次的文献记载较前丰富。不过,为了探究图书检查发展历程的范域,突出我在本文中所要阐述的相关课题,我以对两例明代书禁的简略分析作为开始。在图书检查课题上,将明、清两个历史阶段视作一个统一的历史的研究方法是颇可置疑的。在许多统治的区域内,这两个政权依照不同的文化标准,回应关于政权合法性的不同的焦虑,采用不同的统治策略。这些不同可能意味着在这两个王朝之间图书检查的不一致性:明朝皇帝所做的大约是建立了某些延续到清朝的模型,而清朝皇帝所做的或许是符合一个独特的逻辑。我之所以在本文里将这两个朝代的旧事纠合在一起,是因为图书自身的发展史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因朝代更替而迥异。明清出版业的历史可以作为另外一个单独的研究课题。我所追索的书籍在1644 年没有发生变化。
  
    《 剪灯新话》 引发的新话题

  1442 年,国子监祭酒李世勉递交奏折,要求皇帝认可他对“假托怪异之事,饰以无根之言”的优心。他特别举出一部叫《 剪灯新话》 的怪诞、色情的传说集子。该书在14 世纪中后叶出笼,1420 年重印。显然该书在当时的印行十分普遍,以至于进人李世勉的视野,引起他的恼怒。除了指摘该书不当的笼统说法外,他对该书的麻烦究竟在哪里含糊不清。他对书本身内容的懊恼似乎不及他对其读者的懊恼,因为他观察到,“经生儒士,多舍正学不讲,日夜记意”。这不是一个正当、高等的教育体系所追求的,而在李世勉的想象里这种局面只能产生坏的骨牌效应,“若不严禁,恐邪说异端日新月盛,惑乱人心”。①

  那么究竟是什么构成“异端邪论”,什么是在它们侵害“正学”之前就被判别出来而必须被排除的阻碍?李本人觉得没有必要特别说明,我所看到的15 世纪有关图书检查的其它奏折也没有发现这样的解释。我进而认为儒家传统没有特地提供镇压轻桃或其它替代观念的理论依据。当然,并非所有的书都毫无差异地是导向真理的正确之径。像程颐对他n 世纪的同代人所警告的那样,坏的书足以“损道”。② 但是儒家知识分子并没有进一步确定国家政权应该遏制书籍的概念。如果阅读可以“损道”,那么错在读者,而非书籍本身。而且,若要纠正读者的错误的话,任务应该由其教师而非国家来承担。③

  当一位上奏折的臣子抑或皇帝本人表达对有文化教育的人所读内容的关切时(对他们来说,教育的目的是在儒学读物中取得文化知识),他对书中包含的毒害的关切并不比对这些读物瞒过朝廷视线能力的警觉的关切多。上书者的解决方案通常是通过发动整个官僚机器搜寻、收缴书籍来阻止它们的地下传播。这正是李世勉所做的:他恳请皇帝通过礼部颁布旨令督促各省的按察司出动查缴《 剪灯新说》 ,“有印卖及藏习者,问罪如律”。从以下两个方面看,李世勉的呼吁在当时是突出的。首先,国家的监督机构没有执行这类职责的功能。省级官员是否对执行这一任务具有热忱是令人怀疑的— 因为没有汇报和反馈的完善的程式,他们对他们的努力能否得到回报、哪怕受到注意没有信心。所以,当皇帝的旨意下达到礼部进行讨论时,礼部尚书的回夜有些像在例行公事:“切理可行”。没有发现该旨令下达后发生什么的相关记载。

李世勉奏折的另外一个突出因素是他诉之于明律。事实上,大明律里没有图书检查的条文。惩治《 剪灯新说》 拥有者或贩卖者的官吏在明律里有两处可以类比援引。一处出现在礼制部分,禁止人民拥有朝廷所专有的占星器物、天文图表、御画、玉玺等。这一条文以一种颇值得玩味的循环式推论所表达的全部意思是:国家禁止“应禁之书”。这种循环式的不明朗解释意味着明律的架构有意地保持了一种模糊的弹性:它将所有涉嫌触犯政权之神圣和权威的内容囊括了进来。鉴于在明朝开国的第一年— 这时明律的第一编刚刚出笼— 图书还没有广泛地流通,统治者的主要关切在于把有关天象及兆符的知识隔离在私人流通之外,而只有皇帝因为这些知识与其统治合法性的关联而独占它们。他们所关注的不是笼统地将“书”纳进来,也不是主张图书需要受到审查。

  明律中官吏可用来纠查图书拥有者或贩卖者的另一处律文则直接针对编著或收藏蛊惑人心的“妖书”。该条文作为列在“谋反大逆”和“谋反”之后的第三大罪,将维护统治之手伸到写作领域。任何人受到这项指控,都会受到极刑的处罚。① 从《 明实录》 中的案例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是当冒犯性书刊被当局发觉后一项非同寻常的指控。比如,‘一位广东人“偶得妖书并印文地图”, 1481 年用以“与其党惑众倡乱”。一位直隶人“造妖书惑众”,并进而于1 498 年攻击定远县城。两人都被处决,但是他们获得、拥有“妖书”之事实表明隐含更严重的叛乱之虞;而且若叛乱不发生,也不会引起国家政权的注意。从《 实录》 所载有关案例的评述中,可以发现被查书刊名。在1587 年湖广地区的一个案例里,犯禁之书名为《 大乾起运录》 。据此,我们不难理解明王朝何以将被疑为敌对性的文字严加查禁。②
让我们回到《 剪灯新说》 来。李世勉果真是想把该书归人鼓动民众造反之列并将接触到此书的人统统处罚吗?这看起来太严酷了,可他关于“惑乱人心”的评论和骨牌效应的理论标示他认为这项律文适用于该种罪行。李可能没有特别说明,但三个世纪之后的大清律几乎一字不差地抄录了这两项律文。1 740 年修改后的清律里,我们发现关于“妖书”的那第二条文的法律规定大大增加了。③ 增加的四条辅助规定覆盖了比原来明代制订者更为宽广的范围— 如前所述,如果我们估计他们在律令中禁行煽动性写作的落脚点指向叛乱的话。1740 年的清律区分了三种类别:书写张贴,谣言歌曲(不管是口传,手写,还是印刷),以及淫词小说都被列人“妖书”范畴。可以说,李世勉毫不困难地将《 剪灯新说》 纳人该行列。诸如李的奏折之类的动议都将促使对“妖书”的禁行发展成了一个具有鲜明道德色彩的法律惩治体系。

  只有在大清律里,书籍检查问题才变得实在、具体。大明律里的两条律文都没有将书籍突出出来,予以特别关注— 这也是我为什么把这个实实在在的名词“书”译作“写作”( writings )而非“书籍”( books )的原因,中文原字则包含两者。律文的早期制订者们在他们处理对帝制权威侵蚀的威胁时,并没有清楚地意识到问题的类型和特质,这就是印刷技术所带来的问题。当一位叫陈应明的绍兴人在1 609 年被定罪为“假印伪勒妖书”时,这里关键的问题是假造朝旨圣令,但“假印”的醒目字眼标志着印刷技术作为一个问题已经浮现。福本和尚在印行扬州知州刘铎私人收集的扇诗时惹祸,因为他收人了一首锦衣卫知事所作、1626 年被南京刑部裁定为含有“阴拉,国事非之”内容的诗。④ 在《 熹宗实录》 有关该案的三行文字中4 次提到“图书”、“制书”的事实,表明图书流通与图书内容一样成为朝廷的棘手问题:印刷业正在成为图书查禁的充分条件。

可以说,印刷清晰、装订整齐,篇幅、页数惊人的书籍在1638 年还没有成为国家政权所关注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到了1 740 年,问题就显而易见了:该时清律相关条文的细则在讲到禁书过程中被惩罚的人时明确地采用“刊刻”、“传播”、“坊肆”和“刻印”等字眼。法律文本上的变化总是落后于变动着的社会现实、甚至法律实践,所以直到4 个世纪之后,书籍印行中出现的问题才开始引起那些要禁书者的注意。当李世勉在奏折中主张按照大明律那些“有印卖及藏习”同类书籍的人应当“问罪如律”时,商业性印书引发的问题已经引起了警觉。虽然明律没有提到印书者和售书者,但李世勉却以此为据,这兴许是因为那部1 42 。年版的《 剪灯新话》 促使他主张运用国家政权作为合适的工具,将该书从国子监学生们的手里拿走。

 
     需要焚烧和藏匿的书

  明朝的上奏折者对图书贸易成为大众风俗的道德转化的潜在阻障的事实越来越警觉,而且是印行的书籍里的道德而非政治或思想的影响触动了他们禁书的意识。说明明代书籍检查的一个很好的例证是张问达对哲学家李货(1 527 一1602 )的指摘。在17 世纪知识分子的议论中这是最为著名的案例,当时的学者们大都认同张的指摘,把晚明的种种祸害— 即预示和导致王朝夜亡的道德崩溃,归咎到李蛰身上。而且,自从20 世纪70 年代起,李蛰研究的复兴以来又成为当代的一大关注。① ’

  当国子监祭酒张问达(卒于1625 年)在1602 年3 月向万历皇帝上书宣称李赞的著作已经成为年轻一代的毒害时,李赞正寄居在马经纶在北京城外的寓所。16 世纪70 年代,当李货成为以南京为基地的、思辩道德行为及儒家和佛教的潜在影响的士人小圈子的一员时,开始形成他对儒家的批评方案。致仕后,李蛰进而反思孔子抑或其他人的不可质疑的道德价值判断,认为它们并非是绝对的,而属于一种可能性的问题。真理并不是靠文本里设立的标准可以甄别的,而只能藉个人的反思获得。有德行的人不是墨守外在的善恶标准,而是通过省察自己的心灵、建立自己的标准而修成正果的。李蛰逐渐疏离于他以前的社会关系,并在1 588 年削发为僧。他并没有正式从现实世界里脱身出来。但在生命的最后岁月里,他作为一个信佛的儒士过着一种特立独行的生活。
  
  为确信他的反正统观点超出了他的熟友圈子,李蛰在1590 年出版了他的文论、读书笔记和通信集。他为他的一些著作起了一些带有争议性的书名,最著名的当数《 焚书》 、《 藏书》 。这些富有挑衅性的字眼引起张问达的留心。诸如此类的书名并非故弄玄虚,因为它们折射出当时士林中间的一种小』 合谨慎的氛围:他们的观点争议纷纭,可能不单单因为学术批评,而是因为个人攻击而被暴露出来。例如,著名学者屠隆160 。年在一部自行出版的鼓言集的序言里提到他的另一部书时,引述到一位苏州朋友建议他不要散发该书或让其流传到京城,所以不得不将之束之高阁。② 可见不久后将李蛰送进大牢的寒风已经吹起了。确实,一些书稿是应该藏之密室的。

  像李蛰这样使用如此之书名,无疑于将本可以私藏的文字放诸公共争议之中。张问达在他的奏章里抓住这些字眼要求将李的书如其所称的那样付之一炬。他陈述了查禁李蛰著作的根据,其中有李信奉佛教以排斥孔子的权威,尽管坦率地说,这不过是李蛰与当时许多人共同的东西。但是,李赞观点的麻烦在于他的著述出版的成功。这个74 岁的老人不可能构成威胁,但危险在于他的观点在年轻一代中间流传,特别是发生在国都。李蛰在他的申诉里承认“著书甚多”,却抗辩道“于圣教有益无损”。③

  张问达奏折的另一项指控是李蛰引诱他的女学生。事实上这不过是指控中的烟雾弹而已:内中的缘由不是道德问题,而与政治相关。张问达特别指向梅国祯(1583 年中进士)的女儿。梅国祯本人与以首辅大学士沈一贯为首的、由宦官作靠山的派系有冲突,而沈又是张的后台。听到李蛰正在写一篇讽议沈一贯的文章的传言后,张问达便为了其后台主动出击。传言并不确切,但可以看出张的攻击目标决不是李蛰,而是梅国祯。“未尝不知此老之不能惑世,未尝不知此老之不能宣淫”,为李蛰提供居所的马经纶在他自杀后即如此评论道,“今日独忽然为此事者,其意不在此老也”。① 对李货的审判的结果是一个缓期的判决和将其书籍的刻板焚毁的命令。可是,判决文书在宫廷里被搁置了,对此没有兴趣的万历皇帝不愿烦心确认这项判决。疾病以及不愿面对被遣返回乡、置于被监控之下的羞辱,促使李蛰用剃刀自杀。对这一案例的讨论迄今为止多集中于李赞的思想观念、张问达指摘的技巧策略以及他们思想冲突的实质,但却没有触及书籍作为传播李蛰观点的工具和播扬他的知名度的媒介这个问题。张问达并没有忽视这些书籍,因为他是这样阐述他对李蛰观念的低毁的:“近又刻《 藏书》 、《 焚书》 、《 卓吾大德》 等书,流行海内,惑乱人心。”他对李蛰书籍的结论是:“不可不毁。”这一吁请成功了,但焚书失败了。李蛰的文字继续被印刷、收藏和阅读,由此促使四川道御史
王雅量在1625 年要求再次禁书。比张问达更进一步,王雅量勾勒出禁书的步骤。应该派胜任的官吏发现这些有不轨性质的书,同时“不许坊间发卖”。②

  对李蛰著作的兴趣并没有因他的过世而谢幕。一位叫钱启忠的宁波学者质疑对李蛰的指摘。大约在
王雅量上禁书奏章15 年后,钱提议发起一场印行李蛰编著的科考范文集的请愿运动。尽管后来有的晚清士人对“八股”颇有非议,李蛰认为该文体本身并无大妨。③ 对这种在明代被称为“制义”的文章,屠隆也是这样看待李蛰著作的。④ 对李赞汇编的这部范文集,钱启忠推崇备至,最先策划将《 李卓吾制义》 付梓。纵然书名并无大碍,钱还是在《 刻李卓吾制义小引》 一文里申明:“闻先生被逮时,当事者火其书,一切制义之在版者以坏文体,并禁。”可结果并不如意:“甚欲埋其名,而不能投其字于水火。”⑧ 他提到他是从一位“坊刻”那里得到该书的。他呼吁宁波士林的同仁解囊相助,将其重新刊行于世。
可能国家政权并不乐意看到像钱启忠这样的士人在当地的公共场合倡导刻印禁书。但在一个急速商品化的经济体系里,真正的困难是国家对图书贸易的控制手段上的缺乏。烧毁收缴上来的私人藏书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从传播领域里禁绝这类书籍的唯一途径是在出版和发行环节上亦即从图书贸易的渠道进行干预。明朝的国家机器没有职能去执行这样的任务。只有到了乾隆皇帝动用被通称为“文字狱”的手段时,图书贸易的能量才完全进人国家的视野之内,尽管后来证明其亦非国家所能掌控。关于18 世纪乾隆皇帝“文字狱”的丰富材料可以说明这种困难有多大。


  《 四库全书》 工程

  1774 年11 月11 日颁发的一道圣旨里,乾隆皇帝告诫他的臣下清朝初期刻印的书籍涉嫌包含“悖逆诗文”: “其中如有低毁本朝字句,必应削板焚篇,杜遏邪说,勿使贻祸后世。”⑥ 六个星期之后,乾隆皇帝在另一道圣旨里再一次痛低那时的书,较令收缴和禁行这些图书及其刻板。⑦ 因为国家大型书目整理工程《 四库全书》 的展开,大批图书潮水般地涌人京城,从而招致了乾隆皇帝对“妖书”的关注。这个三年前开始的、由朝廷主持的书籍征集工程旨在扩充皇室的收藏,以容纳天下所有的已知的文字著作。自1774 年始,这个工程开始举出在皇帝看来带有侵害、不轨性质的著作。接下来的便是长达15 年之久的文字检查。

  占据乾隆皇帝关注之核心位置的是如何对待中国与亚洲内陆的关系。来自亚洲内陆的、清代中国的统治者满族人之所以享有统治合法性,在于他们被视作“天命”的承应者,而不是文明世界之外的野蛮人侵者。依照中国传统的政治理论,文明,亦即在中文中持续表述的概念“文”,是一切之一切。与其他事情相比,文明意味着知识的记录,意味着掌控着这些记录的人握有开启国家合法性的钥匙。满族统治者认识到他们需要主导关于过去的说法,以便提供能够确认他们这个来自亚洲内陆的民族治理中国的某些历史解释。图书检查是这种主导过程中的一个手段,而涉及历史的著作正是其主要的靶子。

  从卡尔? 马克思1842 年对普鲁士新闻检查制的即时评议中可以看出,乾隆时期的文字狱在19 世纪的欧洲已广为人知。① 它在20 世纪20 年代最早受到西方学术界的注意:卡灵顿? 古德里奇— 一位依据民国时期的学术研究、有着反满情绪的学者— 把文字检查解释为出于满族人对其掌握中国统治权的焦虑。这种观点的根源可以追溯到文字狱的时代:178 。年访问中国的朝鲜使节朴趾源坦率地讲到,相较于暴秦的“坑儒”,清廷代之以将他们淹没在浩繁的书籍编纂工程中;相较于“焚书”,清朝将图书散布到宫廷掌管的聚珍局里。文字狱的严酷进而被顺理成章地归诸为年老皇帝的性格之偶然性因素所致。按照朴趾源的观察,乾隆皇帝变得日渐暴决、多疑、冷酷、苛刻、喜怒无常。② 文字检查因此被理解为乾隆皇帝的个性和他对知识界的不信任。

  这种情绪化的评议在20 世纪80 年代末为肯特? 盖伊所质疑。在他关于《 四库全书》 的精湛研究中,盖伊在承认种族冲突和皇帝本人的个性因素与文字狱的由来有很大关系的同时,还展示出因为汉族精英阶层在《 四库全书》 工程的模糊指导方针中发现了得以实施个人恩怨的机会,从而使怀疑和低毁泛滥成灾。士人们为解决宿怨、为吸引地方大员的注意而相互低毁。⑧ 事实上,正是满族贵族因担心他们与汉族士大夫之间的协议被支解而进行干预,由此终止了相互低毁之风的蔓延。可以说,文字检查更多地决定于满汉合作的需要,而非其中任何一方中断这一合作的欲求。虽然今天我们关于乾隆文字检查的情况了解已经较以前完整,但关涉文字狱的两个方面依然有待于充分的揭示,否则不可能解释当满族处在一个不被挑战的权力之巅的时期文字狱何以发生这一貌似悖论的问题。第一个方面在本节开篇摘引的段落(乾隆皇帝的圣旨)里已经出现了.我们习惯于留心“低毁本朝”、“邪说”、“妖书”一类的字眼,但“板”、“篇”之类涉及印刷、出版业的描述同样值得重视。这些参考资料反映了图书生产和流通的技术环境。文字检查正是出现在这样的物质条件下,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此的回应。
  
  
  第二个方面与文字检查得以实施的有机结构有关。出版业中可依赖的机构的缺乏意味着皇帝本人不得不从该职业以外行使监督,并将此职能作为官僚程序运作的一部分。这在与哪些书可取、哪些不可取的价值判断几无关联的方式上左右着文字检查。本文的目的便是于文字狱的意识形态内容之外、在与书籍生产的技术和政府监督的技术限度的关系中审视18 世纪中国的图书检查。宗教改革时期欧洲的历史为技术上探索这种类型的图书检查提供了典型.这是因为15 世纪印刷技术的突飞猛进历史性地带来了切实、无疑的回应。在英国,亨利七世在活字印刷术传来的9 年内给予了出版业主许可证.印刷技术的传播甚至对罗马教廷也产生了令其深感惊恐的作用。① 教廷告诫世俗领袖们替惕这项新发明用于传播异教的可能性。教皇西可特斯四世(S ixtus IV ) 1497 年授权克娄根大学(t he University of cologne )的几位院长检查书籍及其印刷者和读者;因诺千提八世( Innocent Vlll ) 1487 年签署动11 谕,申明反对邪教书籍,在1483 年和1487 年禁止过有关书籍;亚历山大六世和利奥十世分别于1501 年和1515 年授予教堂出版审查的全权。② 然而,在禁止某些特定书目的训谕于1 559 年和1564 年出笼以前,早期的教皇法令产生的效果不大。因为如马丁? 路德之类的人能够利用新发明生产大量批评教堂观点的书本和手册,可见教皇们的担心不是没有根据的。到教皇颁布训谕时,各天主教、新教国家纷纷加人到出版物的审查中来。

  将审查制度与印刷术直接关连起来在18 世纪的中国更为困难,因为在乾隆文字狱之前,中国拥有超过一千年之久的木版印刷文化。流传下来的最早的木版刻字印刷术的作品是为播布信仰而刻于8 世纪的佛教经文。到11 世纪,版刻印刷业如此普及以至于版本目录学家叶德辉(1864 一1927 )从当时的文献资料中列出对“版片”的21 种不同的名称。③ 可见印刷业对乾隆时期来说不是什么新鲜事:没有突然发生促使图书审查进一步深化的技术变革,在此阶段没有因技术条件的改变而产生的可见的震惊。

  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活字刻版在印刷过程中的应用被突出为印刷业产生社会影响的关键,④ 但这种逻辑并不适用于中国。中国印刷匠至少在9 世纪即已经使用活字版,尽管由于种种原因这项技术没有替代书籍的木版刻印生产。事实上,明清时期最杰出的活字版印刷的作品产自京城的官营作坊。然而因为处于与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迥异的社会与政治环境,这种技术并没有相应地改变18 世纪的印刷条件。中国和欧洲在国家的性格与角色上的不同(无际的“天下”与有疆的区域相对照)以及在左右知识探索的政治与宗教机构上的殊途(国家主导与教堂主导相对照),将印刷业对中国政治秩序的冲击力磨钝了。

然而,本文阐述的是:印刷业的发展史对文字检查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虽然沿循一条与欧洲不同的路数。这里,我们必须寻找的不是突然的技术跃进,而是徐徐进展的、点点积累的效应。这一探索方式的逻辑十分明朗:到18 世纪,社会上存在着前所未有的大量书籍。迄至n 世纪时,8 世纪出现的木版印刷术已将可观的图书付诸印刷。⑥ 从那以后,技术层面上没有显著的变化。除去用多块木版进行彩印的费力的程序这一在17 世纪初发展起来的技术外,印刷诸过程大体上依然故我。发生的变化表现在费用上:至16 世纪时,由于文盲工匠掌握了必要的技术,木版刻字的费用急剧下降。⑥ 耶稣会传教士利玛窦(1 551 一1610 )曾对中国图书生产的简单与廉价惊叹不已:“整个方法是如此简单,以至于人们看了这个过程后禁不住想自己试试。中国印刷术的简便正好解释了这里巨量书籍的流通以及书价令人不可思议地低。”① 书籍成本的降低是中国社会到16 世纪时日益加深的商品化过程的一部分。实业经营家抓住了出版业的商机,由此带来了商业性印刷业的繁荣。按照历史学家洪焕春的估算,华中地区的出版印刷业从17 世纪末到18 世纪臻至巅峰。②

  由乾隆文字狱引起的、因关注某些特定的书籍的来源和播布的奏折和宫廷文书提供给我们关于18 世纪书籍的生产和流通的一些最好的、切实的资料。那些被归人禁戒之列的图书更多的是由私人自行刻印而非由出版商发行的。商业性出版商总的来说是经营那些诸如历书、小说等相对中性的大众日常生活用书,尽管1652 一1754 年的一系列诏令禁止书铺出售有违理学和善政一类的不法小说。③ 私人刻印的书作为礼品在师友圈子里流传,④ 但并不意味着它们完全置身于流通领域以外。实际上,许多这类书籍正如一个状子所说的“印书售卖”,⑥ 而且一旦离开最初的刻印者之手,便更多地是作为商品流通。这点,在下面的例子里也可以说明。
  
  
《 闲渔闲闲录》

能提供图书贸易详尽情况的是关于华亭县(即后来的上海)举人蔡显(生于1697 年)的案例。⑧ 在1767 年蔡显被逮捕之前的十余年里,他积累了7 部书的刻字版。其中最后一部是《 闲渔闲闲录》 。这部书典型地说明了私人出版业与商业性图书贸易的相互关系。蔡显雇佣了当地的一位叫闻子尚的刻字匠把这部书制成字版。然后请了‘位从湖州来的“书客”(书商)吴建千安排印了120 部。吴建千提供了纸张,雇了一位姓马的职业印书匠在蔡显的宅子里印书。蔡显拿了20 部,作为他用于刻版的费用;吴建千则取走了100 部。吴建千给了马师傅1 部作为“酒资”。马本人不识字,但可以把书卖掉。蔡显听到这部书的刻字匠闻子尚患病后,送给了他的儿子闻声远1 部,尽管后者也不识字。吴建千将99 部带回湖州出售。他在被捕时还有一些没有脱手,虽然他已经卖出了相当可观的数量,而且无法为省属衙门所追回。蔡显除自己留了5 部外,将其余的都发送给亲友和门生。这些人中不少在附近地区居住。其中一些人把自己得到的赠书视作可沽的商品。蔡显妻子的一位亲戚迅速把他的那部拿到省城边上的江宁卖了(他脱手如此之快竟使他后来免于惩罚)。闻声远打算卖掉他的那部为父治病,只是在案件调查时还没有做成。与蔡显本无关系的陈鸣山从一位蔡显书的受赠人那里得到1 部后准备卖给任何一位“识文”的人,虽然在当局注意到这书时他的这部也还没卖出。像闻声远和那位马刻匠一样,陈鸣山也没文化,所以书只是在作为商品时才对他有用。文盲的身份减轻了三人所受的刑罚:免除了三年的流放,否则将被定罪为出售非法书籍。⑦ 调查者于是追索出《 闲渔闲闲录》 所传播的多层面、多环节的流通网络。官府之所以没能追回全部书籍,正是因为这些书的大部分是沿循着商业而非私人管道散发的。那些被收回的书,连同蔡显保留的刻印版,被付诸一炬。另一个关于福建闽县轿夫李浩的案例证明不识字的人活跃在出版交易中的外围。⑧ 李浩在泉州城的街道上碰到一位小贩在售卖被定为“逆犯”的“漳浦庐茂等‘结盟图’、‘安良图”,的小册子。李浩感觉到这是一个赚钱的机会,于是买了一本,拿到刻字坊,付给一位姓傅的刻版师傅80 文钱,将文字内容刻在一块大板上。后又将一座奇怪石碑上的“孔明碑记”中的文字加了上去。李浩找人印刷后,北上将它们运到浙江沿海地带去卖。在那里,他被拘捕,因为“结盟图”、“安良图”里虽没有明显的违禁内容,但“孔明碑记”中却含有“煽惑民听”的“隐语妖言”。正像在蔡显案子里的文盲一样,李浩由于不能够读懂他所卖的文字,所以被免处谋反罪(尽管他被判处了较轻的刑罚)。

然而书籍发行业的大头还是掌握在识字的职业人士手里。他们从事全国范围的图书贩运业,应地方上的小书商。这些书商的工作在有关沈德潜(1673 一1769 )的文字狱资料里得以体现。沈德潜由于在他所编辑的一部清代诗文集里有公然反清内容而在身后被稽查。① 虽然沈德潜在长江下游地区的江苏省生活和写作,追缴他的书籍的命令却下达到全国其它地区。广东省巡抚报告说,已经派人到广州城的各售书铺里清查。一无所获后,他们被告知:可能携带沈德潜著作的江苏书贩向来住在城里的金陵会馆。那里的调查最后锁住了1 760年从江宁到广州来售书的一个叫周学先的人。经 侦讯发现,周学先还直接带来一些有问题的诗集,雇人刻版。可是,他却把这些刻版拿回江宁印刷。利用广州刻字版工匠劳动力便宜的优势,在当地所以在广东一带流通的书籍都是从北方运来的。


    “屠、沽小儿”的墓志铭

  18 世纪活跃的图书贸易最明显的结果就是大量书籍的流通。这反映在大规模私人藏书楼的蜂起上。关于1775 年和尚澹归的文字狱调查显示,上一代资助过他印行著述的广东潮州的高家拥有121 种书籍以及超过2 种以上的书籍的刻字版。②与他们连姻的翟家藏有68 种书。高家和翟家都不 特别富有,其藏书量也就不太引人瞩目。
  
  图书出版商业化的另一个结果是:一个19世纪的学者这样抱怨道::一个世纪前或者更早不会出版的图书这时候印行了。

  能中一榜,必有一部刻稿。屠、沽小儿,身衣饱媛,殁时必有一篇墓志。此等板籍,幸不允即灭,假使尽存,则虽以大地为架子,亦贮不下类。③
  
  纵然这位学者的牢骚是针对付之印刷的文字的质量,向题的实质却触及了书籍属于精英阶层专享得传统观念。拜又弄墨是精英身份所必需,科场功名所要求的高水平的文化知识意味着书籍的占有和生产有效地将精英与非精英区隔开来。这位学者对图书为那些“屠、沽”一类低等职业的人而印行的关注,表达了对社会秩序的优虑多于对图书本身质量的优虑。
然而,体现在书籍上的社会身份的价值并未因其商业化而贬值。一旦书籍失去了笼罩在上面的光圈,屠宰、沽肆之人也就不想以如此方式炫耀了。在低教育层次的人群中,书的价值可以从一部叫《祝哀集》的小册子上反映出来。这是一本印于1843年的廉价手册,写的是在丧礼上发送给众人的惯用语。丧事操办之年、死者的死因、送丧者与死者的关系等因素的不同,
决定着相适宜的丧礼用语的不同,虽然多数有趣的区别是基于各人身份和地位的差别。主要的分野是在士绅与非士绅之间;小册子中关于两者的使用语的顺序反映了递降的社会地位。
令人侧目的是,占据非士绅一列最上面的竟是“书林,’(即书商)。在地方社会中,书商的经营活动是最受尊敬的商贸行为。④
  
  国家政权接受了书籍是精英身份属性的一部分的概念。只要学者确定了他治学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朝廷,那么其著述的出版便被正面地看待。在17, 18世纪时,国家政权为印刷业的商业性扩张程度所搅扰,担心科举考试所需要的典籍的低劣版本的散播。① 这的确是个大的文化问题,因为大量的、经过悉心编纂的经典文字在科举考试制度中是需要精确记忆的。学者们对鉴别正、误版本的兴趣促使了18 世纪一个名为“考证”的新的学术派别与风潮的兴起。这个从严格的语言学做起的新学问的兴起迅速地改变了中国知识探索的面貌。没有新创立的语言学工具,为国家收藏而准备标准版本的整个《 四库全书》 工程的完成是不可想象的。② 正是在为满族的兴起及征服所涉及的正统、文明与否的诸议题术语和历史提供统一规范的过程中,乾隆皇帝形成了对所有书籍实行审查的宏伟计划。


《 归钱尺碟》 和钱谦益

  我拟以文字狱中被审查的三本书为个案,详尽地透视和探讨出版业与清政府图书查禁之间的关系。三本书的类型各不相同:一本是商业读物,一本为一个机构所出,第三本则是由私人印发。三本书都在17 世纪末问世,又同在18 世纪被禁。
  
  《 归钱尺碟》 是两位明代晚期士大夫归有光(1506 一1571 )和钱谦益(1582 一1664 )之间的书信集。这两人的文字都在审查中被禁,这本小集子也不例外。③ 乾隆皇帝对钱谦益的敌意与日俱增,这是由于他是服侍过明、清两个政权的“贰臣”。归有光之所以被怀疑,则是缘自其著作在17 世纪70 年代被南京学者吕留良(1629 一1683 )引注和印发。吕留良因其排满立场在他死后的一个反清的大案里被雍正皇帝(1723 一1735 年在位)下令碎尸。
  
  《 归钱尺碟》 是由江苏常熟人顾域编辑出版的。常熟县是钱谦益的故里。④ 书中的一篇由一位不知名人士写的序暗示顾于或出资刻印了这本书。⑥ 依据顾于或署名、排列书名的那页,此书是由宛委堂“发兑”的。大多数分册的末尾都雕人刻版的两个印章,分别注着此书系“顾氏藏本”、“虞山如月楼刊”。虞山是临近常熟城的一座山,以与文学沾缘而知名。
书中没有解释顾域、宛委堂及虞山之间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关系。顾域本人的“跋”里没有交代这些,它读起来更像一篇广告,告诉读者此书可作为家藏的一个有价值的财富。⑥ 我们似乎可以断定没有较高科举功名的顾t 或不是一位学者,而是一位出版商;虞山是他经营出版的地方;宛委堂兴许是为他安排发送图书的书铺,或者更可能是1699 年后的某个时候买下刻字木版的一个商业书社,它用原来的这个字版印制书籍,在载有书名的那页上加上自己的名称,却保留了原出版者的标签。《 归钱尺碟》 制作上的多种投人演示了17 、18 世纪之交商业性图书生产的程度。当时,至少在长江下游地区,商业性图书生产是一个高度发达的、组织化了的复杂产业。


《 曹络通志》

  对钱谦益文字的大查禁扩延到其它类别的图书,其中包括《 曹络通志》 。⑦ 作为分析的第二个例子的《 曹至谷通志》 ,系由典型的私人机构出版。这部描述中国南方著名的南华寺的志书是在南华寺一次大规模的重建后于1672 年出版的。虽然这部书是一位俗家人士写的,却是在这个寺庙里刻版和印刷的。像寺庙这样的机构作为印书社特别适宜,因为它们不仅有办法印刷出版物,有地方储藏大量刻字木版,而且与商业性书社不同,它们能够制作某些特定的书籍,并在下次重印前让这些木版闲置。
  
  还有一部更早的编于1598 年、出版于1604 年的《 南华寺志》 。南华寺在明、清之际战乱的岁月里经历了很大的变化,所以战后的寺志看起来与原来的迥然不同。这书被禁是因为它收录了钱谦益和其他禁忌作者的文字,而且“语句亦有违碍”① ,关系到国家科举名份。即便在乾隆文字审查期间,这部书仍然被重刻,并且有新版本在1836 年问世。或许此书原来的刻版在审查时被抄没掉了.但更可能的是,那些木版虽然侥幸逃过了被毁的劫数,却被磨损得无法再用而代之以新刻版。
  
  
《 天佣子集》

  关于清代出版物的第三个例子是1699 年由私人印行的一部晚明著名学者艾南英(1583 一1646 ) 的文集《 天佣子集》 。《 天佣子集》 是在他的家乡— 赣东的东乡县出版的。② 据他的孙子艾为光讲,艾南英“随作随刻”,他的作品是一系列短小的散论。③ 1661 年,也即艾南英死于抵抗满族的南明政权的任上15 年后,他家乡地区的知府曾令当地的一位学者编辑整理他的遗稿,还安排当地的一位印书商出版统一的版本。这位印书商后来因为经济困难把刻字版典押给一户人家。接着,当地的知县用20 两银子将之赎了回来,并委托县学的一位可靠的儒生代为保管。在1 674 年夏来自临省的叛乱者短暂的占领期间,④ 那位县学生的胡姓女婿乘机吞占了它们。过了一代后,艾为光试图从胡家把这批刻字版买回来,但没有成功。为了保持这种独占权,胡家甚至拒绝让艾为光借用这批字版来印书。艾为光曾求助于当地其他的一些士绅,但亦劳而无功。
  
  艾为光决定启动一个搜集其祖父著述的工程,并转而从商来筹集经费。同时,他成功地游说了知县拨了一笔款项从一个湖北学者那里购得其祖父著述的手抄本。1 699 年,一部标有“家刻”的新版本终于付梓。距此n 年前,一位不为艾为光所知的、署名“张刻”的江苏学者刊印了一部较之稍短的艾南英文集,也即所谓的“张印本”。迄至19 世纪初,那部“家刻”的字版已是腐烂不堪。一位家族成员曾想刻制新版,但直到下一代艾舟的手里才完成了这一项目。艾舟汇聚了张刻本与家刻本之长(张刻本虽然收录的材料较少,但却编辑、注释得较好),于1836 年在旧学山房的名目下推出了新版本。至于旧学山房,更可能的是他的住宅或书房的命名,而不是一个职业出版商的名称。⑥ 艾南英的作品一度逃脱了被清政权查禁的厄运是有原因的,虽然他在恢复明朝江山的事业中失去了生命。对那些为其旧主、哪怕是明王朝的死忠行为,满清统治者大体说来是持一种肯定的态度的,只要这种殉节不明显地引发种族间的宿仇。另外,艾南英是一位保守的思想家,他提倡板依宋学,反对明朝皇帝所赞同的虚夸艳丽的士气、文风。他后来的作品被禁不是因为他做了什么或写了什么,而是与他所在的学派渊源有关。他的学说的一位最热忱的追随者就是出版过归有光文集的南京学者吕留良。吕留良在17 世纪70 年代编辑的一部艾南英经学论述的注释文集,名为《 艾南英稿》 。因为艾南英在八股文写作技巧上颇富盛名,这部书势必受到科举应试者的普遍欢迎。吕留良在此书的目录和正文的首页上把自己列为编纂者,还写了序,从而标出了他在这本书中的地位。于是,艾南英在身后因学术渊源和著述出版上与吕留良的这种联系,决定了他要受到他这位信徒的株连。《 天佣子集》 之所以遭受厄运系源于在作者死后被确认的反满情节。哎曹络通志》 被稽查则是由于包括了被禁作品的作者的文字和“语多违碍”。至于《 归钱尺赚》 ,却是因为乾隆皇帝个人对其中一位作者(钱)的厌恶,以及受另一作者与一位在身后被雍正皇帝碎尸者的株连。三个案例中没有一部书是因为其自身所表达的思想而遭禁,而是因为文字以外的政治涵义遭禁。这好像和欧洲主要针对异端思想本身的教皇的文字检查形成了一定的对比。两种检查体系的部分不同可能是中国国家政权依赖于一个不复杂的观念结构来建立统治的合法性;而对欧洲天主教会的教堂来说,宗教观念为政治上的合法性构筑了一个远为复杂的仲裁。
  
  清代中国文字检查的内容的范围则相对窄得多,也相对明确。如果我们看一下乾隆皇帝对18 世纪开始源源不断涌人京城的书籍的评论,我们至少可以得到这些印象。直到距文字检查尚有几年的1 779 年,如何处置“逆反”材料的条例才制订出来。但是乾隆皇帝的臣下很快便知道中心问题是满族与汉族之间的关系。满族刻意把自己打扮成反对宦官腐败、匪盗蜂起、派系党争的中国文化的挽救者,然而清王朝的新臣民不一定用同样眼光来看待这些在17 世纪中叶的现象。为了使得他们的宣称毋庸质疑,满族统治者要求必须遵循三条基本的原则性说法:1644 年以来发生的事件都应纳人到清王朝而非明王朝的年号下;回避涉及满族皇帝的个人名字(中国人有对皇帝避讳的传统); 1644 年后明宗室在南方组织抵抗的那段时期要计人清廷统治的纪年。
  
  这对满族的意识形态来说不是一个新议题,乾隆之前的几位皇帝在位期间,就有多位历史学家因触犯满清权威的合法性而催难。然而乾隆坚持不懈地推行文字检查却是他的先辈无可比拟的.一些官员对此大惑不解。他们本以为清统治者与臣民的交易早已解决好了,以为已掌握了为朝廷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界线。我们在1 774 年两位巡抚(其中一位是满人)给皇帝的一道奏折上能看出这样的疑虑和不安。他们表达了他们没能辨认在他们管辖的区域内流通违禁图书的窘迫心态:“未及明末裨官私藏。或有违碍字句潜匿。”① 更大的事故出在一位满族总督身上。1777 年,他由于被发现曾捐助一部所谓含有触犯本朝字讳的辞典的出版而丢了命。②
  
  
        刻版印书业的力量

  乾隆对出版业在传播这些他不愿看到的思想上的重要作用十分清楚。他意识到除非刻版被发现和摧毁,否则禁书措施会毫无建树。他三番五次地下令同时“削板焚篇”、四处收缴成书和刻版。他还经常告诫他的臣下不但要注意原刻版,而且也要估计可能散布在其它省的重刻版。这些刻版可以在许多地方存放:有时在作者或其后代的家里,有时在一个学生或信徒的手里,有时在一个晚些时候买下刻版的书商的手里。
  乾隆皇帝希望某些书籍的刻版存世得长一些,只要这些被判断为犯规的书籍已经刻版发行。他对有些书商藉自己改变刻版来节省投资的做法感到不快。这样的改变在清代印刷业中屡见不鲜。多伦多大学东亚图书馆所藏的《 归钱尺碟》 版本显示出这种类型的自我删禁。,归有光和钱谦益书信中体办法是在他们姓名原来的许多被乾隆判为有问题的收件人的姓名,都在目录和正文里被涂去。具体得办法是在他们姓名原来出现的地方插人扁平的小木片。有时只有收件人的姓氏被遮盖,但更多的情形是整个姓名被隐去。通过这种在刻版上的改变,书商们可以印发书籍,而避免了花钱重新刻版。③
  
  到1780 年,乾隆要求整理《 四库全书》 的官员和各省官员负责将带有冒犯性的文字从没收来的刻版上删除,并代之以可接受的文本。① 这个只是进行部分校正的方法对国家是有利的,因为它将流通的文本置人钦定的版本内,可谓以火攻火。新替代的行文也规避了因使用取舍性的涂黑版面和空白版面使图书进行流通的尴尬和难堪。
  
  文字检查的历史文献表明,乾隆皇帝和他的官员们都对印刷品的流通情况十分了解,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关于图书广泛流通之类反复出现的信息。引起特别关注的地区是江南,即包括苏南和浙北的长江下游地区。这是中国精英文化的中心;在乾隆皇帝眼里,这是抗拒中央集权国家最甚的地方.② 这种在图书事物上的抵拒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出版印刷业集中在江南。乾隆在旨令中提到:这个区域图书生产、私人藏书楼和书店的数量是其它省两倍,甚至以上;江南是天下图书的汇聚点;江苏是文化中心,藏有违禁图书的人家不在少数。在乾隆心中,江南出版业的威力在于它是该地区在文化上游离于中心、确立独立性的潜在途径。乾隆并不是第一个将江南的出书人突出出来进行责难的人.一个世纪以前在苏州和松江张贴的一张公告指摘当地的书商为了赚钱而无所不印。③ 于是江南的商业繁荣成为这一地区有能力逃避政府检查猎眼的自我证据。
  
  在一个名为“张贴风波”的并不彰著的争论中,弗朗西斯一世发现他在法国的权威在宗教的基础上受到手册作者的挑战,他于1 534 年10 月进而回之以在所有的出版印刷上实行限制。1535 年的第二道书籍检查令要求法国世俗政权挑选24 个书籍商人做特别检查。④ 即使这条法令没有被强力推行,它依然对出书商人来说是一个警告,至少在巴黎是这样。在一个印刷文化如此根深蒂固、图书贸易如此活跃的像中国这么大的一个国家,强加限制势必不太现实。乾隆注意到书铺是运到京城的图书的一个来源;他告诉《 四库全书》 的编纂者们他们应该收录市场上一般流通的图书,而不是仅取自私人收藏;⑧ 他还让他的官员们承担告知卖书者哪些书属于应禁之列的职责。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惊诧于商业性书商和售书者在存活下来的文字检查材料中得以保留的罕见情况。在给朝廷的一道奏折里,两江总督报告说苏州的一个衙门从钱景开那里查获了一批禁书。⑥ 1 779 年,湖南巡抚在一道奏折里声称他的手下在省城二酉堂发现了一本禁书的刻版(原刻于江南)。二酉堂书店是在1 760 年此书作者的后代经济困难时从他们手里购得这些刻版的。⑦ 正如我们以前所注意过的,少数售书商的名字也在文字检查的材料中流传了下来。看来令人惊异的是,强制性措施在图书贸易中很少出现过。好象卖书商只要没有自己印行涉嫌书籍,单是出售它们还是被当作无辜的。⑧ 这种处理措施不能从宽大容忍的方向上去理解,而更多的是出于一种现实考虑:对于售书者的过分苛严将使书籍的稽查工作困难重重。
  
  乾隆皇帝缺少16 、17 世纪的英国君主在查禁冒犯性的作品时所享有的一项优势,这便是来自一个有组织的出版商的联合体的合作。1556 年,玛丽女王同意成立几乎所有参与伦敦书籍交易的人必须隶属的书商公司,并为了王室的利益通过执照制度来委任以查禁不法与异端图书的重责。没有事先从该公司获得许可证的书本出版,必定受到谴责。⑨ 这项制度一直遗留到1695 年,这时书籍印刷如此之普及以至于通过这项制度的简单操作已无法使其得到控制。使图书交易自我调节的只限于英格兰,因为欧洲其它地方书籍印刷业行会即便对自己的成员来说也没有这种权威。在中国,不存在对一个城市进行贸易管理便可以在其它地区实行监督的相似的组织结构。某些印书商经营连锁型书铺,但他们看起来是局限于地区性的,而且他们给予其分支经营者相当大的独立经营权。① 中国商人确有同业公会之类的组织,但这些组织顶多包括了仅在一个城市从事一种行业的成员,有时成员局限于籍贯属同一地区的人。皇帝所需要的正是一个具有全国联系的图书业主的行会,可这样的一个组织并不存在。例如,在乾隆时期的北京,多数贩书商来自江西省,他们以籍贯相同为基础形成书商组织,并建立起会馆,非江西人不能加人。在19 世纪中叶,这一群体和籍贯为江西北部、起先在图书贸易中作为他们学徒的书贩之间的分化加剧。后一帮人组织了独立的“北直书行”,并在19 世纪70 年代建立了他们自己的行会,叫作“北直文昌会馆”。② 这两个组织没有一个可以代表全北京的出版商,没有一个与外地的出版商有固定的纽带连接。商业化的伦敦可以容易地支配英格兰,而且国家权力本身得益于这种支配。鉴于当时中国木版印刷术无处不在,商业化的北京并不享有这种在全国的支配地位。况且,北京既不是中国帝制时代的印刷中心,也不是文化中心。乾隆皇帝唯一可左右出版界的是全国的官僚组织。而这正是他所做的,即给他的官员身上加上搜寻不轨图书并将之运送到京城的重责;若他们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就惩罚他们。他在这个领域内对官僚机器的使用,与他使这个机器服务于王朝所需要的任何一个目标的期待相吻合。正因为这个缘故,我们发现文字狱的受害者中何以因懈怠治罪的官员多于被指控为叛逆的学者。文字狱的灾祸落在那些负责辨认不法书籍的人的头上说明官僚机器是一个无效率的、或许也是一个不恰当的进行文字检查的组织;同时,更进一步讲,也表现出乾隆皇帝不遗余力地兴起文字狱的部分目的,是提醒他的官僚他不满意于他们例行公事。于是,乾隆在文字检查上的举措呈现出“纠正”官僚系统的现代政治运动的外观。③ 在关于乾隆年间惩处巫术的一项研究中,孔飞力认为晚期帝制时代的政治运动“在确立和保持王权和官僚之间的关系上扮演着重要角色”。④ 缺少有效的驾驭和监督措施,包含在这些运动中的朝廷的警惕,在纠正官僚只是尽力避免在仕途生涯上出错的职能上十分必要。面对意外的制裁,官员们往往报之以远远超出圣旨所要求的热忱。因此,文字检查的压力更多地落到了将书从流通中移走的人,而不是写作和出版书的人。
  
  乾隆文字检查在思想罪的定案方面不是完全明确的。如果有任何特殊的思想可被定为有罪的话,那便是非汉族人不能统治汉族人这么一个具有激进的政治而非思想含义的陈旧观念o ’我们应该从图书贸易的方面审视当时的文字检查,从文字检查赖以发生的图书生产和组织性控制的社会环境上加以考虑,而不是一味地将之归咎于满族统治者的思想警戒和乾隆皇帝关于其政权合法性的过度的臆想症。在英国,印刷业的“神秘性”在于它是一个新鲜事儿,所以在它传播不久亨利七世就不得不注意它,设法去控制它。可对乾隆来说,书籍印刷毫无神秘性可言。对18 世纪的中国来说,新鲜的不是印刷的技术,而是高度技术所产生的、普及于全社会的前所未有的浩如烟海的图书。一言以蔽之,社会上若无如此浩繁的图书,《 四库全书》 的工程和文字检查便不可能发生。印刷业在晚期帝制时代政治事件藉以产生的技术条件和环境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乾隆皇帝不是以正面和积极的态度来回应这种变化着的新的社会条件。他把印刷技术的发达当作一种干预手段,对他所不满的作者的作品只允许用朝廷认可的版本印行。他还在江南地区建立了三个藏书楼储存了所有的《 四库全书》 中所囊括的图书,并开放给有一定层次的学者。正是当寻求把某些特定的书籍从流通中移出时,他遇到了困难。由于没有图书贸易世界中内在的机构可以依赖,他只得驱使他的官僚去干预图书的自然传播过程。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官吏监督印刷产业的可行的方式极其有限而造成的官僚机器的惯性,使得有效率的对特定图书的禁绝几无可能。面对这一窘境,乾隆将对有问题文字资料的稽查一步步上升为各级官府无一回避的政治运动,以此来恐吓他的臣下,引起他们对皇帝所认定他们所缺少的戒律的敬畏。然而,他的臣下是否缺少替戒并非问题的要害。他的麻烦的核心所在,是他所安排的那偏小的、已经负荷累累的机构不足以应付规模庞大的流通书籍。
  
  许多禁书顽韧留传下来的事实证明图书检查的不成功。像李货的《 焚书》 和《 续焚书》 一样,《 归钱尺煤》 、《 曹络通志》 和《 天佣子集》 都历经浩劫而幸存了下来。《 归钱尺碟》 被继续印发,尽管其敏感的书名被删去了。另两本禁书在60 年内也出现了新的版本。没有现代监督方式,清朝的国家机器只能漫无边际地动用它的官吏来辨别和上缴他们怀疑有问题的任何书籍。对某些书来说,特别是那些尚未付印的手稿,落人文字检查之虎口,于书、于作者都是致命的不幸。但对那些已经在18 世纪的中国的商业网络里大量印刷或重印并广为传播的大多数查禁图书而言,这种特殊的政治运动没有带来毁灭性打击。图书印刷业依然以它特有的方式作用于历史。乾隆皇帝恐惧它,却无力改变它。

(作者卜正民〔 Timothy Brook 〕 ,1 951 年生,教授,多伦多大学历史系;译者孙竞昊,1964 年生助教,多伦多大学历史系)
(责任编样:张剑). 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