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治虚假广告先治监管作风(南方日报 200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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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治虚假广告先治监管作风
2005-02-25 08:36:24   来源:南方日报   祝俊初
开展为期一年的广告整治活动,重点查处五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第一季度以整治食品、药品、医疗广告为重点,近期将组建广告监测中心……2月22日,深圳市工商局召开全市“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会议,作出如上行动安排。(南方日报2月23日B02版)
今年这么做,不独深圳市。去年12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局发出通知,根据“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工作部署,决定2005年在全系统开展这一专项整治行动,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查处五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尤以医疗、药品、保健食品为重。各地的区别在于,早的元月就已启动,迟的现在尚未开始。
专项整治之必要,在于虚假违法广告已泛滥成灾、危害深重,尤其在与广大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领域。近见两条分别来自局部、全局的消息,可佐证形势的严峻性:去年,山东省卫生监督部门监测到的3536条医疗广告,仅46条合格,占1.3%(《人民日报》2月1日);去年前9个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部分药品监测检查结果显示,电视广告违法率高达62%,报纸广告违法率更高达95%(《中国医药报》1月13日)。
在我国,专门规范商业广告的《广告法》已实施10年,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生效11年,它们的行政执法主体均为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国家工商总局自己特别颁布的《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已面世8年,工商执法中若发现涉嫌《刑法》第222条所定虚假广告罪者应移送司法机关。然而,现实情况告诉我们,有关职能部门对肩负的广告监管职责,履行远未到位。
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之类违法活动常可全程密行、不易察觉、制裁难度大不同,对表现为广而告之的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发现并取缔不存障碍,查明当事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审查者中的责任人并依法惩处也相对容易,故履职不力折射监管作风涣散。比如,违法现象最严重的药品、医疗广告,工商部门恰恰最好识别,按《广告法》,除遵守意思表达真实、合法、符合精神文明、维护消费者权益等基本原则,还必须遵守特别规定:禁止不科学的功效表示,禁止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禁止利用科研、学术、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必须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所以,工商部门要有效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先要有效整治自身监管作风,把提高工商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放在首位,增进敬业心,强化责任感,尤其是依法落实监督检查的责任——按《广告法》所称就是,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具备了工商部门严格守法担责这个大前提,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审查者等的守法担责才可能兑现,在监管者与监管对象之间,这是种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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