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边录》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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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边录》第2辑
执行主编:姚远
学术总监:邓 正 来
学术顾问:
刘小平  朱 振  王 勇 徐清飞
孙国东  陈 昉  邹益民 王虹霞
编委会:
姚远  张涛  宋卉  丁轶   

发刊寄语:
知识是一种以权力和正当性赋予为基本实质的话语。掌握它,既是为了洞见和揭示它的这种实质,也是为了参与话语的争夺。
                          正来

作为大师兄,很高兴听到《书边录》这份刊物的问世,更高兴07的硕士师弟师妹们在不断寻思要为师门乃至周边的读书气氛再添一把火。对于读书人来说,最重要的事情莫过于读书。然而读书也是需要找窍门的。因此,每个读书人都需要不断敲打自己,经常思考该如何阅读,如何学会读书,在不间断的阅读和学习过程中提炼读书的窍门。《书边录》按我的理解,正是要把寻找读书窍门、学会如何读书从这种个人性的锤炼提升为一种集体性的活动,让每个读书人在一种群体性的氛围中交流读书的心得和体会,分享读书的喜悦和乐趣,把握读书的诀窍和法门。在我看来,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上的团结”。
             
              刘小平
           07国庆于吉大文苑


中英文图书推荐:

书名:《社会分工论》
作者:埃米尔•涂尔干
译者:渠东
出版社:三联书店2000年版
推荐人:邹益民(吉林大学法学院)

社会是一个近现代才出现的概念。那么,如何看待社会本身?换言之,社会本身如何可能?在历史的变迁中,社会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危机究竟在哪里?是否能够以及如何克服危机?探讨这些问题正是涂尔干《社会分工论》一书的宗旨之所在。
在涂尔干看来,社会是高于个人又内在于个人的总体,社会这种有机体有自己的表现,表现在集体意识与集体表现中。集体意识本身表明了社会团结的存在。涂尔干把社会团嶙髁酥幕低沤嵊胗谢沤岬幕帧M慷纱由缁崾率道刺骄可缁嵬沤幔庵稚缁崾率翟谕慷煽蠢淳褪欠伞R蛭墒巧缁嵘罱枰员硐值淖橹问街凶钗裙獭⒆蠲魅返模渌硐值纳缁嵬沤崾潜局实摹?BR>涂尔干把法律分为压制型法与恢复型法,并对这两种法所对应表现出来的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作了分析。压制型法即刑法,恢复型法主要包括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宪法等。与压制型法相应的是一种犯罪的社会团结关系,即针对罪犯实施惩罚而形成的关系。对罪犯的惩罚是集体意识得以显现、维续和加强自身力量的形式,它使共同情感和社会凌聚力得以维护。这种全社会所共有的集体意识源于个人的相似性。
在低级社会里,法律全部是或绝大部分是压制型法,这表明集体意识过分强大,个体不经过中介而直接从属于社会,个体的人格被集体意识所覆盖而不能得到发展,没有形成一种依赖关系,因此个体可以随时脱离整体而不影响整体的运转,这种团结被涂尔干称为机械团结。与压制型法相对应的是恢复型法,恢复型法规定了行动主体的权利(权力)以及义务和职责、应遵循的程序等,以及发生损害时所进行的赔偿。在恢复型法所规定的秩序中,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集体意识衰落,个体的人格得以独立和发展,个体变成了相互依赖而不可替代的,社会的各个部分发挥不同的功能而不可分割,形成一种涂尔干所谓的有机团结。社会容量、社会物质密度与社会精神密度这三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产生了社会分工。社会分工使机械团结转变为有机团结。换言之,是社会使个人有了可能,使个人自由有了可能。
但现代社会由于纯粹的个人主义导致了失范状态的产生。在涂尔干看来,要回到法人团体,在法人团体的职业伦理和法律规则所蕴含的公共精神中,现代社会个体在保持自己的角色的同时,也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人”,成为一个道德实体,而现代社会的危机也可得到拯救。

书名:《走向封闭的美国精神》
作者:艾伦•布鲁姆
译者:缪青等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推荐人:徐清飞(吉林大学法学院)
本书堪称流行书中的经典,它对流行问题的哲学分析可谓出神入化,通过对学生、美国风格的虚无主义、大学的层层深入的分析,把整个美国社会的流行问题一步步引向古典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经典的康德、卢梭、尼采、海德格尔,引向生死、自由必然、传统现代这些形而上的问题。对美国精神的解读,本书可能不是最好的,但一定是最通俗而深刻的。

书名:《德国的历史观》
作者:[美]格奥尔格•G•伊格尔斯
译者:彭刚等
出版社:译林出版社2006年2月版
推荐人:王虹霞(吉林大学法学院)
格奥尔格•G•伊格尔斯作为一名史学家,并且是史学理论领域著名的德裔学者,基于其世界主义的思想关怀以及其身为犹太人在孩童时期的切身经历,对德国占主导地位的历史观即反对启蒙运动理性和人道主义观念的历史主义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他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这种历史观何以将德国民族主义的反民主特征予以了合法性。在书中伊格尔斯通过三组观念——本身就是一种目的的国家和“权力国家”的概念;反规范,拒绝以规范性术语进行思考的观念;反概念,拒绝概念化的思考——重构了历史主义中占据核心地位的内容,并以此为纲对这个始于赫尔德、主要理论奠基者为兰克而在普鲁士史学派三大家即德罗伊森、西贝尔和特莱奇克那里达到最乐观、最完全和民族情感最为强烈的顶峰的历史主义传统进行了系统阐述,他指出,这个传统的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于像洪堡那样以往被认为自由主义色彩相对较重的人物,也同样被作者列入了该传统的塑造者行列。同时,伊格尔斯基于其关注的问题从两个方面对该传统进行了批判:其一,历史主义对一个有意义的世界的明确信仰与其历史相对主义的理论基础之间的矛盾;其二,历史主义所主张的权力和道德的和谐一致性与德国二战时反民主和反自由的政治现实之间的深刻背离。这其中就涉及到了柯亨、狄尔泰、文德尔班、李凯尔特、马克斯•韦伯、特勒尔奇和梅尼克等思想家们对历史主义传统的批判。在众多的批判之下,到了1960年代以后,这个历史主义正统虽依然保持其与旧有历史和史学观念的连续性但已经风光不再,作者在书的结尾对有关各种德国思想回归西方思想主流进行了适度乐观的评论。同时,伊格尔斯还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供我们继续思考,即启蒙运动有关人与历史中恒常的和理性的因素这一观念中是否没有任何内容能够经受住历史主义与相对主义从理论依据上对自然法所提出的批评,以及对历史和政治思想来说它是否仍然具有某种程度上的有效性和恰当性问题。

书名:《自我、他人与道德》
作者:徐向东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推荐人:朱振(吉林大学法学院)
当代西方道德哲学对法哲学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些非常重要的法律哲学家同时也是当代道德哲学的代表性人物,对一些道德哲学问题都有过原创性的贡献,比如拉兹与德沃金。因此,对于研究法理学的学人来说,了解西方道德哲学的基本流派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我认为,在汉语学术界,这个工作做得最出色的就是徐向东,我要推荐的就是他的《自我、他人与道德》。
正如作者在这本书的序言中所指出的,全书在结构上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以“道德和自我利益”这个古老的问题为切人点,系统地阐述和介绍道德哲学的基本观念。包括“道德与道德哲学”、“道德相对主义”、“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事实、价值与道德”。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在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出现的四种主要的规范伦理学理论,阐明其背景、理论基础、主要论题以及有关的争论。包括“神命论与自然法的道德理论”、“功利主义”、“康德伦理学”、“契约论的道德理论”。第三部分以“规范伦理和道德要求”为切入点,主要探讨目前在三个主要的规范伦理学理论(功利主义、康德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之间围绕道德要求和道德动机等问题而展开的一系列争论,这是目前西方规范伦理学争论的一个焦点。包括“对现代道德哲学的激进批评”、“美德伦理学”、“后果主义的道德理论:发展和捍卫”、“权利、目标与公正”、“生死抉择:道德选择的困境”、“自我、道德与社会”。在第三部分,作者试图发展一种精致的后果主义的道德理论来回答当代一些理论家对所谓的“现代道德哲学”的批评,并且探究了这个理论在政治哲学中的含义,尤其是表明在什么意义上我们应该超越一种“最小主义”的道德理论以及以之为基础的那种政治哲学。(本段概括引自徐向东《自我、他人与道德》“序言”及目录)

书名:《全球时代的文化认同——西方普遍主义话语的历史批判》
作者:张旭东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二版
推荐人:王勇(吉林大学法学院)
“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几千年的社会史变迁都脱不出一个主题的不同变奏——变抑或不变。然而近代以来,变抑或不变的讨论出脱了原有的论辩方式,在精神和制度两个路向上走向分歧。黑格尔曾经颇有意味地指出,凡属于精神的,一概远离中国(刘小枫,2003)。近代以来的制度现代化虽有中西论辩,礼仪之争等诸项思想背景,却未曾充分享用其深蕴的智识资源,现代化建设硕果累累,但现代化的建设却未成就现代化的主体性(贺照田,2005)。如何在新的历史结构中确立主体意识,参与世界图式的勾画与描绘,是任何一个意图有所作为的思想原子无法回避和隐匿的大问题。
张旭东教授的《全球化时代的文化认同——西方普遍主义话语的历史批判》一书为我们从中西之辨乃至古今之争的角度去审读发生在当下的巨变提供了一个一般性的理论视角。这本书始终贯穿着这样一个问题意识,即在当代的历史结构中“怎样做中国人”,中国与世界是什么关系,我们关于制度实践的努力是否仅仅是某种普遍与特殊的任何版本的演绎,全球化与现代性的普遍逻辑与我们关于生活秩序的想象之间是什么关系?可以说这一文本直接为我们思考“变抑或不变”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历史结构与重谈普遍逻辑的启示。但是,如果我们的问题研究能够通过思想史“贫瘠”与“当下”的过滤,那么中西之辨,甚至古今之辨都可以获得共识性的理解。但是,西学东渐百余年来,这个问题非但没有解决,反而更趋复杂了,这与我们在“全球化”渐趋成为一个问题之后的“本土问题意识”的强化有关。张旭东就是这一坐标系上的一点。
当然,与当代众多的凭借西学资源建立和强化中国问题意识,进行本土问题研究的学者一样,张旭东的学术进路也存在一个可以追究的问题指向和理论意识形态,在思想史的问题脉络中,张旭东的提问方式及其基础性努力对当代中国学术发展的意义与局限何在;在其基本的问题意识与政治哲学立场上,其开放与遮蔽了哪些;学术传统的建立与对知识的政治判断是何种关系,等等,这些都可能是他的专属和缺欠,那么,这些问题对建构当代中国问题意识的本土学术而言有什么意义,就是读者应该给出的基本努力所在。

书名:《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作者:[美]罗斯科•庞德
译者:沈宗灵、董世忠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于1984年版
推荐人:甘怀德(吉林大学法学院)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实际上是罗斯科•庞德在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期间分别作的两次专题讲演。原著分别出版于1942年、1944年。(Social Control Through Law, by Roscoe Pound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London, Humpbrey Mil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2;The Task of law, Franklin and Marshall College1944)中译者将两本著作合并在一起出版,可能考虑的是两本书所讨论的问题颇多重合或相关。《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由沈宗灵翻译,楼邦彦校对;《法律的任务》由董世忠翻译。两书最后由杨昌裕统校。商务印书馆于1984年推出这一译本,迄今已有二十多年,现在已不太容易从市面上找到这一译本了。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共有四章,分别讨论“文明与社会控制”、“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任务”以及“价值问题”。《法律的任务》包含三章,依次为“为什么要有法?”,“法是什么?”和“法律可以做些什么?”仅从标题上看,两次专题演讲涉及的主题相差无几。通过对法律是什么、法律的任务以及法律价值等问题的探讨,庞德集中展示了他的“社会工程法学”。
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来看,庞德认为,法律是现代社会的主要控制手段,社会控制包含两个方面,即对外在物质世界的控制和对人的内在本性的控制。庞德将这两个方面的控制与文明的概念联系起来,他认为,文明是人类力量的不断完善不断发展,文明的增进实质上就是人类对外在世界和(或)内在本性的施予最大限度的控制。庞德认为,在社会控制这一概念之下,法律具有三种完全不同的意义:(1)法律秩序,即系统地使用政治组织社会强力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制度;(2)一批据以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3)司法过程和行政过程。而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律又包含法令、技术和理想三种要素。庞德坚持追问“法律有什么用”,在他看来,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控制,就是以最小的阻碍和浪费来实现最大的效益。因此,庞德把利益作为法律进行社会控制的中介环节。在其他的地方,庞德对利益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划分和界定。从这里也不免看到,庞德深受边沁、奥斯丁功利主义法学的影响。“法律有什么用”最终也决定了庞德对法律价值问题的看法,法律价值的尺度就是从经验中去寻找某种能在丝毫无损于整个利益方案的条件下调整各种冲突和重叠的利益,从而在最小的阻碍和浪费之下给予利益方案以最大的社会效果。
进一步阅读文献:
庞德《法理学》(第一、第二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007年;
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与思想),翟志勇编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

书名:《资本主义的动力》
作者:[法]费尔南•布罗代尔
译者:杨起
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推荐人:刘鹏(吉林大学法学院)
布氏《资本主义的动力》一书亦即《物质生活、经济和资本主义》一书的理论要旨就是要从社会经济的维度探究资本主义是如何产生的以及到底什么是资本主义的问题。布罗代尔耗费26年之久的心力,通过分析15-18世纪西方(欧洲)社会经济的演进,极为精彩的构建出物质生活——市场经济——资本主义逐层演进的三层分野的理论构架,从而直指资本主义性质的核心要害。在布罗代尔看来,这三者中物质生活处于最底层,即为自身生存而进行的自身消费和服务产业,以个体的手工摊铺为代表。处于中层的市场经济则受制于严格的竞争规律,兢兢业业,力图通过辛勤劳动在本行业中拔得头筹,是“小人物的领域”。而处于顶层的大规模的垄断是“大人物的领域”,它完全以追逐高额利润为旨趣、以政治支持为后盾,资本主义就是从这个顶层发育出来的,这就是资本主义的本来面目。至此,我们不禁要问,既然19世纪的诸多思想大师都探讨过资本主义的动力问题并对其做出了经典的解释,时隔百年,为什么布罗代尔还要揪住这个问题不放,重翻资本主义的老账?布氏对这一问题的知识增量何在?在我看来,这可以从紧密勾连的两个方面做出解释。首先,从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整个西方思想界一直都在为现代性问题困扰。这个现代性问题就是“无牵无挂”的现代人如何丧失了自我、自由乃至一切根基而沦入了韦伯意义的“铁笼”?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必然要求对资本主义的起源、资本主义的性质本身予以勘定和评判。其次,纵然19世纪的诸位大师对资本主义的动力各自做出了极为精湛的论述,但显然没能将布罗代尔折服。这不仅表现在布氏更为强调一种世界的综合视野(与沃勒斯坦相近)——既有对马克思和韦伯的综合也有对政治和经济的综合——来阐释资本主义的起源,还表现为布氏对韦伯对现代性问题的诊治所表现出的一种忧虑,亦即我所谓的对现代性忧虑的忧虑。这种对反思的反思或对忧虑的忧虑有可能正是布氏该书的一个知识增量。众所周知,韦伯对其所谓的现代性“铁笼”问题寄望于清教的天职观,而布罗代尔通过对物质生活、市场经济、资本主义的三层分野,已然指出了资本主义区别于前两者的最大的特质在于其恰恰抛弃了职业,更不要说是志业和天职。在布氏看来,资本主义的实质就是唯利视图,没有职业,抑或它为了高额利润可以放弃甚至毁败任何职业。由是观之,韦伯的问题固然不朽,但布罗代尔以自身的行动告诉我们沿着这一问题继续探究人类命运的思考同样不会结束。
进一步阅读文献:
[美]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德]西美尔著、刘小枫编:《金钱、性别、现代生活风格》,顾仁明译,李猛、吴增定校,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
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上海三联出版社1998年版

书名:《法理学》
作者:[美]W•Friedmann
译者:杨日然等
出版社:司法周刊杂志社,中华民国七十三年六月初版
推荐人:刘岩(吉林大学法学院)
弗里德曼教授的这本《法理学》乃是法理学的权威著作,在英美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全书共分为三部——绪论、法律理论之评价及法律理论与现代问题,作者不仅在宏观上向我们展示了诸如法理论的地位与功能、法理学研究方法及法学理论中的主要矛盾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对各流派的法学理论进行梳理、解读和评价,并且就其所关注的现代问题涉及的法律理论进行评述。对于这样一本涵盖内容极其广泛的经典作品,无疑会存在着不同的解读视角和方法,我选取了一种我自己认为可能的路径来解读弗里德曼的法理学。
弗里德曼的法理学亦从探寻古希腊法律哲学开始,因为在作者看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发展起着定向的作用。他指出:“亚里士多德的著作预示着现代西洋法律思想的所有主要论题与争论;诸如探求绝对价值与加强法律权威的必要性之间的争论;依据理想厘定的法律定义与诉诸权原所为法律定义之争;以及依藉具有弹性的,创造性的个别正义,亦即依藉衡平补充任何完备的成文法体系之必要性等。”(p12~13)作者将这些问题视为其所关切的现代法理论的诸问题的简短的引言,由于这些论题的范围及其发生的社会背景已经随着社会的变迁而有所改变,因而在现代社会中这些基本论题也具有了他们具体而独特的表现形式——法之理论中主要的矛盾,即个人与宇宙、任意主义与客观的认知、知性与直觉、安定与变迁、实证主义与理想主义、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民主政治与专制政治及国家主义与国际主义之间的矛盾。
在法律思想发展的过程中,上述基本论题是每一个学派所必需思考和试图解决的问题。并且,对这些基本问题的阐释成为作者在第二部分中对各种理论流派进行分析和评判的一个重要标准。立足于一个价值多元并可能相互冲突的时代,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一方面,作者对自然法对绝对价值之追求进行批判,因为“当我们面对着解决实际法律问题之际,我们屡次发现自然法的公式只能伪装但却不能解决价值间的冲突,此冲突是一个在向对立的利益、目的与政策间经常且令人痛苦的调整之问题”(p389);另一方面,他也指出纯粹的分析法学不足以满足社会发展之需求;作者倾向于接受这样一种观念,即法律并非只是观念学的纯粹理论,在另一方面,亦非只是事实与事实性判决之堆积,而是法律观念与社会素材经常对峙与相互贯通之产物……他主张重视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追求在这种动态关系中对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利益进行权衡。在书的第三部分,在现代民主制度之各种法律价值的运用和协调的问题上,这种调和和权衡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以法律对待各种个人权利的态度为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从肯定一种价值的绝对性到在不同的价值之间进行调和的转向。

书名:《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增订版)
作者:邓正来、[美]杰弗里•亚历山大(主编)
出版社: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
推荐人:侯瑞雪(吉林大学法学院)
肇始于20世纪的在全球复兴的市民社会理念,在20世纪80年代下半叶开始引入中国学界。美国汉学界、中国大陆和台湾三地的论者根据各自不同的取向运用源自西方的“市民社会”这一理论资源,并与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或相应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相勾连,试图发现更有效的认识和解释中国历史和现实的理论模式。最初由中央编译出版社于1999年出版的由邓正来先生和美国社会学家杰弗里•亚历山大主编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一书,是为了总结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做进一步的探讨,为提升市民社会的本土性理论研究提供相关的研究文献。此书从初版至再版的七年中,应读者的要求印刷了三次,得到学术界的好评,而且引证率极高。同时,“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理论分析框架在中国社会科学领域中得到普遍采用,为批判此前的理论范式和建构国家与社会互动的新范式提供了最为基本的理论支援,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 “国家与市民社会”这一研究路径影响之大由此可见一斑。
然而,一方面由于全球化的影响和跨国资本主义的文化冲击,在西方近年来出现了关于市民社会之衰微的争论 ;另一方面,中国市民社会话语的建构融合了实体建构与解释模式两种资源,由于二者的内部紧张,论者由市民社会的实体建构转向“国家与市民社会”框架的运用 ,由此发生了国内对市民社会理论是否淡出研究视野的探讨。这些似乎都在暗示“市民社会理论何去何从”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国内外学界的焦点话题。那么作为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或者思想框架——国家与市民社会——在全球化背景下也同样无法避免何去何从的理论困境。在我看来,这种讨论及其引发的理论困境主要源于全球化的影响、跨国资本主义的文化冲击以及对于现代性的理论反思。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和学术辩论场景之下,由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一书的增订版应运而生。作为一部探讨市民社会理论的论文集,本增订版经由编者在原版基础上进行了内容上的扩充和文字修订,与原版比较而别具特色的是:其试图对以往的研究进行更加深刻的反思,揭示在“全球化视角”引入市民社会理论之后相关研究的新趋向。可以说,本增订版适应了市民社会理论新情势的出现,同时也可以促动学界对国家与市民社会这一研究路径在中国的运用及其发展走向进行检讨和反思。
本书增订版延续了初版的风格,按照理论主题为组织线索进行编排,共收录了25篇研究论文,在广受赞誉的第一版基础上增加了第四部分(全球化与市民社会)以及邓正来的两篇研究中国市民社会的论文。论者们围绕四个鲜明的主题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向我们展现了最新的研究成果并有独特的见解,为广大读者了解目前有关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文献提供了导引。本书初版的三个部分,即“市民社会的概念与理论”、“市民社会及其相关问题”及“市民社会与中国问题”,向我们展示了从西方市民社会概念和理论的流变到市民社会与其他问题的勾连,再到三地学者运用市民社会模式对中国问题所进行的具体研究和反思这样一幅清晰而繁复的图景。这三部分主要集中于对市民社会理论进行脉络梳理和重构,论者们根据自己所关注的问题对市民社会进行再解释,而中国问题研究者则强调市民社会理论的本土性,我们可以从他们的具体研究中发现理论建构和现实关怀之间的密切关系。当然,初版并非仅仅停留在描述、解释和运用市民社会理论这一层面上,第三部分侧重对当下研究的反思和检讨。而增订版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篇反思性研究作品(邓正来的《台湾“市民社会”语式的研究》和《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同时,增订版所增加的第四部分——全球化与市民社会,是从“全球化视角”或“全球化问题”在世纪之交进入市民社会理论研究场域的背景出发,对全球化中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公民权利、全球治理等问题以及全球市民社会的概念和特征给出分析及论述。编者邓正来强调了这一新的全球化观察视角的引入,“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种重新审视我们先前的理论前提和问题预设的可能维度,甚至还为我们批判性地审查和质疑我们此前的框架和进路提供了可能性。” 同时他也强调了市民社会理论在面临全球化问题时对其进行反思的必要性。
  反思一个时代的知识成果可能意味着一个旧知识时代的终结和一个新知识时代的开启。对于当下弥散于中国社会科学场域的“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框架而言,这是一个时刻:即在全球化的冲击下,论者需要重新审视和思考其理论前设以及“国家—社会”框架在中国问题研究中的作用和限度这样一个时刻。国家与市民社会——何去何从?

书名:Ernest Fortin: Collected Essays
作者:J. Brian Benestad(ed)
出版社:Lanham, MD: Rowman and Littlefield, 1996
推荐人:陈庆(吉林大学法学院)
Ernest Fortin是Leo Strauss的弟子,也是一位自然法学家。在J. Brian Benestad编录的这本论文集收录了Fortin讨论自然法与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问题的主要文献。
Fortin在这本文集中重申了其老师的教导:Hobbes是现代性的奠基人,也是一种明确的现代权利观念的奠基人。他认为Hobbes从自我保存这种前道德的自然权利推导出各种各样的自然法则(laws of nature)。在Hobbes那里自然正当(nature right)与自然权利(nature rights)开始分野,新的自然权利理论开始取代古典自然法理论。这一转变是基于Hobbes完成的两个颠覆:首先,Hobbes颠覆了古典自然法的哲学人类学假设即人是政治性动物。在希腊文中,政治与城邦是同根词。人是政治性动物即表明人是城邦的动物,在这里,城邦不应仅仅理解为一种实体意义上的共同体(a community),更重要的是,这里的城邦是指一种作为状态的共同体(community)即政治社会。这一哲学人类学假设限定了古典自然法的理论方向:以共同体中的人即以政治中的人为出发点,探寻对于共同体生活而言是自然正当的生活。因此,基于这一人类学假设,自然法的出发点与归宿都在于政治社会中的人亦即城邦中的人(共同体中的人)。这里的“自然”是指向政治社会的。但是,Hobbes在《利维坦》中的论证思路彻底颠覆了上述人类学假设,代之以新的假设即一种以自我保存为中心的纯粹自然意义上的人。在Fortin看来,Hobbes是以一种“前政治社会中的人”为理论出发点,得出一系列适用于政治社会的自然法则(natural laws)。因此,Hobbes开启了自然权利理论。“与自然法理论传统相反,自然权利理论开始于这样一种假定:这些相同的人类首先是作为一些完成的并且是独立的整体而存在,他们被赋予一些前政治权利,为了保护这些前政治的权利,他们‘进入’一个完全由他们自己缔造的社会。所有规制人类相互关系的规则与所有正义原则最终意义上都是根植于一些权利,并且上述规则与原则的功效也是来自一些权利。这些原则不是不可证明的或者自明的原则,也不是通过那种对我们每个个体在其自身中所经历的善的自然倾向而向我们敞开(intimated to us)的原则,相反,他们是针对一种欲求的目的的关于手段的计算的结果,在这种欲求的目的中,推理性的理性被要求扮演领导角色。一个人所可能拥有的关于上述原则的任何知识,都预先假定了一个人的智识能力的充分发展从而使得他能够参与这种计算。在自然权利理论的霍布斯版本中,构成其它东西所依存的基础的那个权利是自我保存的权利,这个权利独自构成低浅的但是稳固的社会生活的整体所赖以存在的基础。这种源初的霍布斯式的主张随着时代的变迁经历了一系列的改进,尤其是在卢梭与康德手上,但是它仍然规定了一种模式,这种模式构成现时代最有影响的政治思想家今后工作的出发点。” 其次,在古典自然法理论中,自然正当问题是第一位的问题。但是,从Hobbes开始权利与义务问题开始取代自然正当问题的优先性。可以说,这是“权利优先于善”的理论开始。该论文集是研究自然法理论乃至现代政治哲学的人士必须重点关注的对象。

书名:Essays on Bentham: Studies in Jurisprudence and Political Theory
作者:H. L. A. Hart
出版社:Clarendon Press 1982
推荐人:戴津伟(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法学部)
这是分析实证法学大师哈特在潜心研究哈特著作的总结性成果。《论边沁》一书内容丰富翔实,考证精致严谨,正如哈特所言,涵盖了边沁应用功利原则的政治哲学和法学思想的各个方面。哈特在书中论述了边沁对贝卡利亚功利主义思想和事物分类方法的批判和继承,阐释了边沁和密尔两位功利主义大师对自然权利的深刻反思,论述了边沁的权利观、义务观和主权者命令说。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生活在19世纪初的边沁,深刻地认识到语言在意思阐发上的局限性,反复强调应当放弃给某个概念下普适性精确定义的幼稚努力,而应着眼于我们在什么意义上使用概念,从而实现主客观视域的融合。这一语境化分析方式无疑对哈特的语义分析方法产生重要影响。哈特一方面罄其精髓,力图还原边沁原著的真实思想,另一方面以其优雅从容的笔触娓娓道来,避免了我们在阅读边沁原著时深受其表述艰涩之苦。正如哈特在本书开篇引证的悉尼•史密斯对边沁的评价:边沁对事物分类和体系化方式的痴迷,对方法本身胜于对内容的偏爱,新的表达方式的不断发明,这些构成了读者和边沁之间的交流障碍,任何神、常人和畅销书都无法否认在边沁和公众之间需要一个深谙边沁原著思想又能以大众可接受的方式进行阐释和评论的中介者。毫无疑问,哈特出色地完成了这一中介者任务。

书名:Hayek and Modern Liberalism
作者:Chandran Kukathas
出版社: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推荐人:刘小平(吉林大学法学院)
在所有哈耶克理论的研究者中,库卡瑟斯是比较特殊的一个。他对哈耶克的研究并不象此前哈耶克研究者,如约翰•格雷那样进行全面性的探究或Norman Barry那样对哈耶克思想进行大量概述不同,更不是集中于哈耶克理论的某一面向进行专门性地深入探究。库卡瑟斯是第一个真正试图把哈耶克与现代政治哲学论争对接起来并且试图参与到政治哲学问题的讨论中去的学者,他在其研究哈耶克的代表性著作《哈耶克与现代自由主义》一书中,在吸收学者们研究哈耶克社会哲学的成功之处的同时,集中于思考一个问题,即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特征,并由此而进入到对接讨论哈耶克与现代自由主义的问题领域中。
在库卡瑟斯看来,哈耶克著作的一个有趣的方面是,它试图通过一种从道德和社会理论之相互关联的观点建构而来的单一哲学中捍卫一种关于一个正当社会秩序的理念。在当前对哈耶克的研究界,人们只是把哈耶克看成是一个社会理论家,而在政治理论的研究中,哈耶克的理论被认为是不重要的,因为人们认为哈耶克的社会理论首要关注的并不是道德上的公正问题,甚至哈耶克本身也怀疑任何重建社会及其道德的努力。但是库卡瑟斯指出,在哈耶克对古典自由主义哲学的捍卫和重述尽管依赖于其社会理论的建构,但是,认为哈耶克的著作仅仅考虑各种社会理论问题将会是一个错误。当一种对社会世界的性质的理解是重要的时,这种理解本身还不足以确立关于那些能够支配任何社会秩序的原则的坚实的结论。库卡瑟斯认为,要实现这一任务还要求对一种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完全表述。
由此,在《哈耶克与现代自由主义》一书中,库卡瑟斯主要提出并关注两个方面的论题,一是对哈耶克规范性政治哲学的考察,二是对哈耶克社会理论的考察。在对哈耶克规范性政治哲学的考察中,库卡瑟斯认为,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并没有发展出一种一致的规范性理论基础。哈耶克的政治理论陷入了休谟式的理论与康德式的理念的冲突和矛盾当中。休谟式的假定认为,有关政治原则之哲学上的正当理由的确实性观念是最为可疑的,而康德式的假定则坚持理性的正当性证明的重要性。在哈耶克的理论中这两股自由哲学的不协调和不一致导致了哈耶克在规范政治哲学层面上的失败。但是库卡瑟斯并不因此而贬斥哈耶克的理论贡献,他指出哈耶克对现代自由理论的贡献在于其社会理论上面。哈耶克对自由主义的捍卫,不象当前的其他的捍卫者,他是立基于一个全面的社会原理。它提供了一个现代社会的政治哲学,它实际上对于任何社会的性质,对于这一性质如何限制了我们对政治原则的选择,有所表述。由此,尽管哈耶克的理论存在着规范性论证上的困难,但哈耶克的思想却提供了一种值得无论是自由主义的批判者还是捍卫者认真考虑的政治哲学。
库卡瑟斯的《哈耶克与现代自由主义》代表了一种在现代政治哲学的背景下阐释和定位哈耶克理论的努力。但是在我看来,库卡瑟斯通过规范性基础来审视哈耶克理论,在实现了勾连哈耶克与现代政治哲学话语的同时,却有可能把现代规范性政治理论及其论说方式作为一个绝对性的评判标准,来对哈耶克的理论加以评判,并据此断定哈耶克理论在这一意义上的失败。实际上,完全否定这一评判标准是不可能的,但问题是过于绝对化的标准设定则有可能完全遮盖哈耶克对规范政治理论所可能作出的潜在批判和理论开放的可能性。

书名:Unjust Legality,A Critique of Habermas’s Philosophy of Law
作者:James L.Marsh
出版社: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2001
推荐人:孙国东(吉林大学法学院)
James L.Marsh的Unjust Legality,A Critique of Habermas’s Philosophy of Law(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2001)一书可能是英语世界第一部较为全面地、批判性研究哈贝马斯法律哲学的论著。在该书中,作者从激进左派的立场批判了哈贝马斯对资本主义社会平等、正义诉求的忽视。作者认为,“哈贝马斯和我的确不是生活在同样的社会世界”;我们的确需要民主,但“我们生活在一个种族主义、性别主义、异性恋主义的资本主义社会,这一社会性质不仅与民主、而且同正义和人类的福祉(human well-being)在结构上相龃龉。”(p.2)对此种社会现实的忽视使得哈贝马斯充满问题和矛盾。“《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张力和矛盾至少存在于两个层面:规范性的和诠释性的。在规范即道德层面,哈贝马斯的意象(vision)与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是矛盾的。在诠释层面,就哈贝马斯持续低估、掩饰并忽视资本主义民主的深重病态和非理性而言,他是不确切的。”在具体的论述中,作者分别从“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论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的协调:权利的起源”、“政府的起源”、“法律与法理学”、“商议政治与行政社会权力”、“公共领域、市民社会与资本的统治(Rule of Capital)”、“法律的不同范式及其创造的差异”等方面对哈贝马斯的法律哲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批判,列出了哈贝马斯存在的十三大矛盾或问题,诸如程序主义模式与资本主义现实的矛盾、民主与资本主义的矛盾、早期与晚期在合法化论说的前后矛盾、权利的水平起源同垂直起源的矛盾、沟通行动的乌托邦抱负同其资本主义嵌体的矛盾,以及对晚期资本主义的所有非正义进行了一种现代主义即意识形态化的辩护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作者是在肯定该书的历史贡献的前提下进行批判的。作者将其同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相提并论:“如同《法哲学原理》一样,《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是一部伟大的即异常综合性的、独创性的、开拓性的著作;它使法律哲学建立在一种新的、更为精细和整全性(comprehensive)的基础之上。”(p.1)
  毋庸置疑,James L.Marsh对哈贝马斯的批判颇具参考价值,但窃以为这种批判之成立更多的是两者学术旨趣的不同使然,作者事实上缺乏对哈贝马斯的同情式理解;正如我们不能要求黑格尔的法律哲学必须像马克思那样关切穷人的利益一样,我们事实上也不能苛求哈贝马斯必须像福柯那样关注社会边缘人的现代感受。

书名:Ronald Dworkin(second edition)
作者:Stephen Guest
出版社: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1997
推荐人:杨国庆(吉林大学法学院)
德沃金是当今美国著名的法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他的法律与政治理论以其特有的复杂性、新颖性以及道德力量,备受学界乃至政界的关注。从整体上把握德沃金的理论是困难的,这不仅由于德沃金的理论建构经历了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至今40多年的发展过程,也由于德沃金的理论面对着普通民众、法律人、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等诸多不同人群进行言说。面对这种局面,Stephen Guest在Ronald Dworkin一书中,立足于整体性的把握德沃金的理论体系,在拨开德沃金理论之繁复论证的重重迷雾后,直接触及了其理论的核心内容。Ronald Dworkin一书全文共分为十一章,除第一章对全文做梗概介绍外,其基本思想包含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第二、三章,Stephen Guest探讨了德沃金理论的方法论问题,即,对创造性人类实践之思想和解释性概念之思想加以理解的重要进路问题。第二部分包括第四至八章,围绕着实证主义法律理论这一中心线索,集中探讨了法律的事实昭然观点和疑难案件问题。Stephen Guest将法律实证主义作为论证的中心,既因为德沃金的法律理论始于对哈特版本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攻击,又因为他的法律理论在对事实昭然观点版本之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进一步攻击中获得了发展。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的事实昭然的观点以及法律实证主义者对疑难案件的解释是人们更倾向于接受的观点,仔细的考察这些观点更有利于洞悉德沃金法律理论的独特之处。第三部分包括第九至十一章,探讨了德沃金法律理论的政治哲学基础,即,平等关心与尊重的自由主义思想。最后,Stephen Guest为我们指出:德沃金的法律理论所讲述的就是,法律争论(legal argument)的性质在于既存社会实践的最佳道德解释;德沃金的正义理论所关注的就是,所有的政治判断(political judgment)最终应当依赖于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律令。
进一步阅读文献:
1、Paul Gaffney,Ronald Dworkin on law as integrity——right as principles of adjudication.the Edwin Mellen Press, Ltd, 1996.
2、John.A.Burke,The Political Foundation Of Law and the Need Theory with Practical Value:The Theories of Ronald Dworkin and Roberto Unger,Austin﹠Wield San Francisco,1993.
3、Simon Honeyball James Walter,Integrity,Community and Interpretation——A Critical Analysis of Ronald Dworkin’s Theory of law.Athenaeum press,1998.

书名:Kant: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作者:Jeffrie G. Murphy
出版社:Mercer University Press Macon, Georgia, 1994.
推荐人:吴彦(吉林大学法学院)
墨菲教授的书《康德:权利哲学》出版于1970年,是英语世界第一本系统探讨康德的政治、法律哲学,并将康德的道德、政治学说与罗尔斯的著述加以对勘的著作。在1994年的再版序言中,墨菲教授表达了他对于此书的不满:“这明显是一位年轻人的著作——充满了那个年龄的人所具有的草率的狂热。”尽管如此,Katrin Flikschuh在1997年写作的一篇评论文章中称墨菲教授的这本书是“探讨康德政治哲学的一本影响深远的文本”,并且说“墨菲的此本著作是英-美国家探讨康德的政治哲学占支配性的研究进路的典范”。因此,在此意义上,对于墨菲教授的这一著作的理解,可以为我们提供康德政治哲学的英美阐释传统。
全书共分四章,第一章论述康德的生平和其道德、政治哲学的哲学基础——批判哲学。第二章论述道德和自由,第三章论述道德权利的标准。在这两章中,墨菲教授试图维护康德道德哲学所受的形式主义的责难,认为“绝对命令”尽管是形式的(formal),但却不是空洞的(non-vacuous)。对此,墨菲赋予康德道德哲学的第二个命题(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相对于第一个命题(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在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视为一种普遍的立法的原则)以优先性。由此,墨菲就把“个人的选择能力”视为整个道德活动的基础。这也为其“契约论的阐释路向”(contractarian approach)提供了基础。
第四章论述正义和法治。在此章中,墨菲进一步把其在康德道德哲学中阐明的原则扩展到对于康德政治、法律哲学的阐释。基于人之目的命题的优先性而被赋予基础性地位的“个人的自由选择”就成为国家合法性的基础。国家的合法性渊源就基于其对于个人追求其自身的目的的尊重和保护。在此,不是普世法则限定人的自由选择,而是人的自由性选择的结果被视为是普世有效的法则。基于此,墨菲教授说到:“社会契约是作为一种理性选择的理想模式而起作用的”。
这一“契约论的阐释路向”在英美世界产生了持续的影响。无论是罗尔斯,还是其他声称是康德主义者的政治哲学家在根本上都是在此一路向上进行思考的。然而,70年代之后的康德阐释同时兴起一股批判此种阐释的另一思考路向——自然法的阐释路向。正如墨菲教授在1994年版序言中所说的:70年代之后出现了很多杰出的研究康德道德、政治哲学的著述,如Thomas Hill, Patrick Riley, Roger J. Sullivan, Leslie A. Mulholland,在其中,也包括Mary Gregor教授在1991年把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第一次全文翻译成了英文。对此,Katrin Flikschuh在评论这一“契约论的阐释路向”的时候说到:这种阐释路向在根本上是
把对于康德政治哲学的阐释建立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和《实践理性批判》的基础之上的结果,而完全忽视了《道德形而上学》。而对此,这与《道德形而上学》没有被全文翻译成英文是相关联的。
Katrin Flikschuh的论断让人深思不已。如此不同的思考路向——契约论和自然法——如何在康德的学说中同时表现出来?是由于康德后期哲学的转变?还是象阿伦特所说的是康德后期著作的整体思考水平的下降?是康德哲学的内在矛盾,还是康德的综合还未曾为后来的阐释者们所把握?
对此,墨菲的此本著作正为我们提供了思考的一个出发点。即如何把握康德道德、政治哲学的基础——是作为人之所有自由行动的根基的自主性(autonomy)?是普世法则(universal law)?还是一种可能的对此二者的更为基本的综合?


中文论文推荐:


1、邓正来:《一种以中国为根据的“全球化观”的论纲(一)——一种以中国为根据的“全球化观”的论纲》
 出处:首发《河北法学》2008年第一期
 推荐理由:
  该文在对“全球化”概念进行背景性阐发的基础上,确立了全文的分析框架及参照依据,并概要性地说明了相关理论问题的建构以及具体的论证步骤。全文通过阐明当下的“全球化”实为一种可争辩的过程,从而开放出全球化的话语斗争维度以及中国或中国法学参与并型塑全球化的可能性,进而主张应当从中国立场出发,以中国为思想根据、以“世界结构中的中国”为分析框架、根据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就当下全球化进程及其方向进行积极的反思和重构。该文可以被视为是作者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后的最新思考。

2、程炼:《公平游戏与政治义务》
 出处:《哲学门》,第一卷,第一期,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推荐理由:
 在政治哲学领域里,有关政治义务证成的问题一直是学者们讨论的热点。哈特、罗尔斯等人在反思同意理论固有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另外一种观点:即公平游戏理论(或简称为公平理论)。该理论在提出后一方面遭到了诺奇克等人的批评,另一方面克拉斯科、阿尼森等人又对该理论进行了某些修正。作者对于上述理论分歧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对于克拉斯科等人的理论进行了质疑,并提出了自己的保守看法。该文是有关政治义务证成问题方面一篇很优秀的作品。

3、赵汀阳:《论道德金规则的最佳可能方案》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 2005年第3期
 推荐理由:
 道德金规则是否存在?是什么?这个问题引起了无数争论。中西方在这个问题上有几个被公认的阐述,其中孔子所言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影响最大。作者在本文中延续了在《论可能生活》一书里的立场,将对等性结构、互换性结构、“无人被排挤”原则引了进来,在批驳了传统金规则在当今社会存在不可能的基础上,否弃了传统金规则里内在的主体原则,提出了一种可能的道德金规则——即将原先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改造成“人所不欲勿施于人”,并辅之以幸福原则。你可能会不赞同作者的观点,但你却不能不被他的思路所吸引。

4、周濂:《正当性与证成性:道德评价国家的两条进路》
 出处:初稿曾经发表于《年度学术2004》,后作者有修改
 推荐理由:
 政治哲学里正当性问题与证成性问题一直是被绝大多数学者结合运用的,一般认为二者间并不存在明确的区分。但该文作者却持不同看法,他的核心观点是:正当性是从“发生的进路”追问国家的谱系、来源或者由以产生的程序性条件;而证成性则是从“目的的进路”评价国家的功能和效用,这是道德评价国家(或者权力关系)的两种不同方式。在此基础上他考察了多家学说,从概念史的角度厘清了二者间的差异。并阐明了这种区分的理论意义和后果。该文观点颇令人受启发,是从不同角度梳理政治哲学问题的好文章。

5、金耀基:《中国现代的文明秩序的建构——论中国的“现代化”与“现代性”》
 出处:原为北京大学“潘光旦先生学术讲座”论文稿,后收入《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公共论丛)一书,三联书店1997年版
 推荐理由:
    不可否认,我们目前所进行的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是沿着西方现代化的老路而前进的。但这种现代化并不意味着我们具有现代性。众多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逐渐分化出了各种各样的模式,在这其中导致如此结果的原因是什么?恐怕被西方学者们普遍忽视的文化因素占有重要的地位。而对于有着悠久儒家文化传统的中国而言,我们的现代化之路到底是一条什么样的道路,我们在发展现代化的过程中能否闯出一条具有中国传统的现代化而非跟着西方国家学步,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反复深思的。作者十余年前的思考今天读后仍感回味无穷。

6、陈赟:当代中国人精神生活的自我理解
出处:《思想》第5辑,台湾联经出版公司
推荐理由:
对于八十年代的回忆以及对于1990年代以来社会转型所造成的结局的反思,成为了最近几年学界讨论的一大热点。查建英那本《八十年代访谈录》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就是一例。然而,在大量的片断式回忆之后我们是否会感到其中所蕴含的理性思考太少呢?本文作者就是在做这样一个尝试,虽然1990年代以八十年代所不及的高度市场化程度而在它们之间形成了明显差异,但这仅仅是一个表象,更为明显的差异表现在中国人精神世界的变迁。通过作者所论述的诸如人文精神的式微、公共社群、舆论的解体、传统社会伦理的衰落等等方面都为我们能更清醒的审视上个世纪这最后二十年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7、汪晖:《“新自由主义”的历史根源及其批判》
 出处:台湾社会研究季刊,第四十二期,2001年6月
 推荐理由:
 九十年代以降,在大陆知识界“新自由主义”思潮或曰流派的崛起越来越成为一大引人注目的现象。然而,这种崛起并不是毫无根基的,在汪晖看来,至少自1978年起乃至整个八十年代的改革以及在这场改革过程所引发种种内在矛盾都为新自由主义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另外该文还对1990年代以来大陆学界的思想状况也做了深刻的分析。当然了,作者的核心关怀还是对于现代性问题的关注,尤其是中国目前的现代化何去何从。通过阅读我们能紧紧跟随他的思路,对中国的问题做出自己的判断。

8、渠敬东:《涂尔干的遗产:现代社会及其可能性》
 出处: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1期。
 推荐理由:
 该文是在认真研读涂尔干经典作品的基础上对于涂尔干社会学思想在当今社会所可能产生影响的深刻思考。在涂尔干的思想中,作者抽取了失范、法人团体以及类比、分类这三大知识社会学维度对现代社会进行分析。作者特别指出,涂尔干用社会决定论对个人主义的建构之尝试,不仅指明了现代性转变的核心问题所在,同时也在社会调控和深度自我两方面开启了有别于以往的历史。这种进路也为我们探索新的社会形式提供了可能性。欲深入了解涂尔干思想的精髓,本文不可不读。

9、赵鼎新:《政治与社会运动理论——框架与反思》
   出处:本文系作者2006 年3 月24 日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与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共同主办的“《清华社会学讲义》研习班”上的演讲修改而成。原文出自《学海》2006年第2期
 推荐理由:
     本文在与美国主流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进行对话和点评的基础上, 全面而简要地介绍了西方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理论要点、研究方法和发展趋势, 尤其是西方社会运动理论和革命理论发展的内在逻辑, 以及作者本人基于多年学术研究实践基础上的反思。我们在阅读中最大的感慨莫过于作者的问题意识:如何形成中国的政治、社会运动理论?虽然作者是浸淫在西方象牙塔里的读书人,但他骨子里的关注焦点还是中国社会本身,可以说,中国的问题才是他关心的问题,从而,在他看来,我们也只有从中国的真问题出发,才能与西方的理论对上话,并最终超越它,建构出我们自己的政治社会运动理论。从这点来看,本文值得一读。

    10、周宪:《现代性的张力》
     出处:原载《文学评论》1999年第1期
     推荐理由:
     为什么现代性产物的现代主义会反现代性?这是本文中作者所提出也同时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该文作者主要的研究领域为美学、文艺评论,他看问题的眼光与社会科学研究者的角度还有不同。作者告诉我们如果上述疑问成立的话,那就意味着存在着两种现代性,进而,他提出了这样一个理解思路:我们可以采取两种思路来分析现代性的矛盾和张力。第一种方法是所谓的历时的方法,即把现代性视为一个有前后不同阶段并显出不同特征的历史过程。第二种方法则是共时的方法,即在逻辑的层面上来分析现代性的内在矛盾和张力。从前一种历史(历时)的方法出发,我们把现代区分为前期现代性和后期现代性;从逻辑的方法出发,我们把现代性区分为社会的现代化(性)和文化的现代性。本文中作者的思路是清晰而又连贯的,读完之后你一定会对现代性和现代主义产生新的认识。

   11、许纪霖:《公共正义的基础——对罗尔斯“原始状态”和“重叠共识”理念的讨论》
     出处:原载《知识分子论丛》第2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推荐理由:
     该文可以看作是作者在研习政治哲学过程中的一篇读书报告。因为作者的主要研究方向是二十世纪的中国思想史和知识分子研究。尽管如此,这篇论文仍然有很大的可读性。作者在本文中的主要目的很简单:就是想细致梳理一下罗尔斯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的逻辑转换。如果说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坚持的是一种有关“善”的整全性观念的话,那么在后来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里则转变为一种寻求在不同价值观念冲突的社会里建立一种公共政治领域内重叠共识的可能性。或许,更为重要的是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里把“正当优先于善”的命题进一步明确起来。当然了,该文也有一些可探究的问题,比如作者文中就一直没有把“正当优先于善”是如何等同于“权利优先于善”这点说清楚。但瑕不掩瑜,该文对于我们进一步把握罗尔斯后期思想是大有助益的。

   12、甘阳:《文化中国与乡土中国》
     出处:2005年度百位华人公共知识分子文集(政右经左版)哈佛「文化中国:诠释与传播」会议发言纲要
(网址: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14870)
     推荐理由:
       冷战结束后的局势看似具有福山所言的“历史终结性”,似乎以自由主义思想为主导、以私有制为核心的资本主义制度大获全胜。但这个答案对于中国来说解释力并不大。从1978年开始的改革更是一场以改变中国传统农业社会面貌为目的的实践。如果深入观察这场改革,尤其是农村的变化,我们就会发现它并不同于西方社会的私有化道路。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按照甘阳的说法,改革的实质是在于农民们“历史性地启动了古老乡土中国创造性自我转化的进程”,并“在乡土中国的广大土地上创造了「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这一极为独特的中国发展模式”。在确认了“乡土中国”发展模式的基础上,甘阳进而提出了以研究乡土中国的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任务,来形塑一个全新的“文化中国”。当然了,由于这篇文章写作的时间较早,当今中国农村已经逐渐凸现出被现代化遗弃的征兆,城市的现代化已经毫无疑问的占据了主流。推荐这篇文章的目的不在于我们能从甘阳的论述中获得与现实生活多大的对应性,在于我们能从甘阳观察、分析问题里获取很大的借鉴和收获,使我们能以一种更为专业的眼光审视我们当下的中国。

     13、秦晖:《“大共同体本位”与中国传统社会——兼论中国走向公民社会之路》
       出处:载自秦晖著:《传统十论》一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推荐理由:
       作者认为,自“五四”运动以来的八十多年里,对于中国传统的认识主要形成了两大范式,一是强调“生产方式”的“封建社会论”;二是强调宗法伦理、整体和谐与非个性化的“儒家文明论”。在秦晖看来,这两种范式对于导致建国后更为忽视个体反自由的极权主义倾向以及改革开放后大陆发生的“西化”热和“传统化”热诸现象都缺乏解释力。对于中国传统的认识只能从乡土社会而不是从“思想家”们的作品中汲取。传统的中国社会既不是被租佃制严重分裂的两极社会,更不是和谐而自治的内聚性小共同体。传统中国是一种大共同体本位的“伪个人主义”社会。近年来,在传统中国社会性质这一问题上,产生了诸多解读和争论,其中,秦晖先生的看法可谓独树一帜,而这篇文章是集中反映他理论观点的文本,在此推荐。

     14、应奇:《政治理论史研究的三种范式》
       出处:《浙江学刊》2002年第2期
推荐理由:
  萨拜因、列奥•斯特劳斯、昆廷•斯金纳等人名字早已如雷贯耳,他们在政治理论史的研究领域内享有崇高的威望。可我们是否注意到了他们研究侧重上的不同?按照应奇的说法,这三个人分别代表了自由主义现代性范式、前自由主义和后自由主义三大范式。而这三大范式贯穿了整个二十世纪西方政治理论史研究的全部。作者的这种解读或许能帮助我们在以后阅读他们著作的时候换一个视角来看待政治理论史上的纷争。

     15、柯岚:《自由主义与超自由主义——对昂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分析》
       出处:《北大法律评论》第五卷第一辑(2003)
       推荐理由:
       批判法律研究运动(the Critical Legal Studies Movement, 简写为CLS)和罗伯特•曼戈贝拉•昂格尔(Roberto Mangabeira Unger,1949- )的大名在现在的法哲学研究领域内可谓是炙手可热。然而翻译过来的昂氏著作却主要只有《现代社会中的法律》(Law in Modern Society,1976)一本,我们对于昂格尔思想的了解还太少。尤其是对于他其它著作的评介更是少之又少。他早期的著作《知识与政治》(Knowledge and Politics,1975)就是一例。在作者看来,这本书相比他其后的著作相比更有价值。该文的主要目的就试图对昂格尔批判自由主义的理论作一个概述,揭示昂格尔对自由主义传统及自由主义法理学认识的方法论要点。相信读了这篇论文,我们对昂格尔的认识会跳出《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书,感受到一个全新的昂氏。

16、涂尔干:《孟德斯鸠对社会科学兴起的贡献》
      出处:载于[法]爱弥尔•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推荐理由:
该文从确立社会学领域、描述和解释社会实在、研究方法四个方面阐述了孟德斯鸠对社会学的贡献,同时指出了他理论内在矛盾:科学与艺术的混淆、以社会现象本身和以统治方式分类的矛盾、人为法与自然法的冲突以及归纳和演绎方法的纠缠。
(本译文的推荐者系汪海涛,西南政法大学2007级法理学硕士研究生。)


英文论文推荐:


    1、 基本信息:
William Twining:Replying to Frederick Schauer, (Re)Taking Hart, 119 HARV. L. REV. 852 (2006) (reviewing NICOLA LACEY, A LIFE OF H.L.A. HART: THE NIGHTMARE AND THE NOBLE DREAM (2004)).
推荐理由:
相比于上一期里王琦所推荐的Ian P. Farrell对妮古拉•莱西所著的《哈特的一生:噩梦与美梦》一书的书评,本文里William Twining教授对于该书的评论更值得一读。它是作为对Schauer对莱西《哈特的一生:噩梦与高贵之梦》一书评论的评论而出现的。Twining比德沃金的评论要温和得多,与德沃金的犀利不同,Twining在很大程度上是赞同Schauer对Lacey一书的评论的,尽管他与Schauer在某些问题上的看法并不相同。Twining指出,Schauer的评论既审慎又富于洞见力,并赞同他对lacey书的一般性评价以及他关于哈特在历史上的成就及其对哈特著作所具有的持续性意义的肯定。在Twining看来,特别意义重大的是这样一种主张,即关注于“哲学上的旨趣”可能会导致某些法学家的边缘化,即那些不具有哲学倾向但却为理解法律提供了洞见的法学家,而事实上,理解法律不仅仅是并且不能仅仅是甚或主要是一种抽象的哲学事业。Twining的文章帮助我们进一步的理清了这本书和Schauer的思路。
推荐人:沈映涵(吉林大学法学院)

2、基本信息:
 Donald J. Black:The Boundaries of Legal Sociology.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 81, No. 6. (May, 1972), pp. 1086-1100
 推荐理由:
 布莱克在本文中的核心观点是:“对法律的纯粹社会学进路不应该包含对法律政策的评估,而应该包含对于作为行为系统之法律生活的科学分析”。该事业——故事的主角是所谓“典型的社会学家”——的最终贡献将会是一种会预测和解释一切法律行为实例的“一般法律理论”,尽管可能永远无法获得,但应该不懈地追求。这显然与当今法律社会学研究——以Skolnick、Mayhew、Selznick等人为代表——价值论普遍倾向和“法律效能”(legal effectiveness)研究中心格格不入。为配合法律社会学之超越意识形态的、极为具体的和历史的分析而迈向一般理论,作者提出了一则宽泛的法律概念,即“政府性社会控制”,这当然也符合作者素来对一切形式之社会控制的学术兴趣。文末,作者进一步明确了两对关系:(1)社会学研究——科学研究——和法学研究——价值研究——不存在职业统辖的冲突,除非社会学家试图进行政策评定;(2)纯粹社会学是应用社会学的基础,长期观之具有至关重要的功用。通过对该文中布莱克观点的梳理,或许我们可以进一步一窥他在《法律的运作行为》一书中彰而不显的方法论。
 推荐人:姚远(吉林大学法学院)

3、基本信息:
Alan Watson:The Structure of Blackstone's Commentaries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 97, No. 5. (Apr., 1988), pp. 795-821
推荐理由:
在布莱克斯通著名的《英国法释义》一书中,人们常常会对布氏结构上的安排产生疑问,因为该书在体例上与公元533年由东罗马帝国皇帝刊发的基本的学生的教材《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有颇多相似之处。作者看来,布氏对《总论》予以借鉴的事实是毫无疑问的,关键是在这其中存在了一个中介:即作者首先借鉴的是马修•黑尔《法律概论》(The Analysis of the Law)里的结构安排。因为在传统罗马法里几乎没有地产和其他重要之物的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保持严格的区分,而合同法和侵权法是比较发达的法律部门。而罗马法的这几个特定恰恰是当时英国普通法所欠缺的。因此,虽然我们说黑尔的确是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总论》的结构体系,但他自己也做了更大的改进。总而言之,阅读人总结道:任何一个细心的学者都不会拒绝对于《释义》的来自于《查士丁尼法学总论》、Gothofredus表格式的解释和黑尔的《法律概论》结构的综合影响。布莱克斯通在结构上的创意依赖于把这些因素加以整合,为梳理他那个时代的英国法提供一个满意的结构作了准备。目前国内对于布莱克斯通和他的《英国法释义》的研究还刚刚起步(虽然该书中译本已出版),相信这篇文章对于我们能更好研究大师的思想提供一个指南。
推荐人:李杰庚(吉林大学法学院)

4、 基本信息:
  Joseph Raz :REVIEW: Dworkin:A New Link in the Chain.A MATTER OF PRINCIPLE; by Ronald Dworkin. California Law Review,MAY,1986,74 Calif.L. Rev.1103
推荐理由:
相比于德翁鼎鼎有名的《认真对待权利》和《法律帝国》二书,他的《原则问题》一书似乎太过于平凡而又默默无闻了。然而,如果我们能认识到这是一本在出版时间上介于他上述两本成名作之间、起着承上启下作用的著作,我们就不会再对该书视而不见了。权利固然是重要的,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但原则更是重要的。作为德沃金的一位重要论战对手,约瑟夫•拉兹对于该书的评论显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拉兹认为该书“如同在他的先前的论文集《认真对待权利》中一样,德沃金广泛涉及了法律和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的诸多问题。通过与其他作者的一系列论战,德沃金发展了他的思想”。同时拉兹又认为“与德沃金先前发表的作品相比较,在本书中所展示的政治关注范围发生了许多改变。在一个以保护个人反对以公共利益为名所要求的牺牲为重任的自由理论中,它们仍旧围绕着宪法权利的基础,例如平等保护条款和表达自由。同时,本书包括了一篇或者两篇深入探索德沃金政治观点预设的文章。然而,在法律理论中,这篇作品集标志着一个相当广泛的视野和一个更为深入的基础。通过发展在《认真对待权利》中表达的制定法和宪法解释的基本思想,作者丰富了他的裁决理论。这些构成了德沃金有关自然法思想的一个进一步的发展”。该文是我们理解《原则问题》一书最好的导读和评介。
推荐人:杨国庆(吉林大学法学院)

5、 基本信息:
  Roger Cotterrell:The Politics of Jurisprudenc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89.Chapter 6: The Problem of the Creative Judge: Pound and Dworkin.
  推荐理由:
   这是Roger Cotterrell的The Politics of Jurisprudence一书中第六章The Problem of the Creative Judge: Pound and Dworkin的相关内容。在这部分,科特威尔沿循英美规范法律理论(Anglo-American normative legal theory)的脉络对庞德和德沃金的法律理论进行了分析和对比,一共分为如下几个主题:1、庞德对规则模式的反对;2、会学法理学的观点;3、利益理论;4、价值衡量标准的探究;5、庞德法理学的更为广阔的背景;6、德沃金与庞德;7、原则与政策;8、法律解释的封闭世界;9、政治、职业化与解释共同体。本文里科特威尔是将庞德的理论置于其普通法的背景中进行分析的。这是目前在有关庞德的二手资料里一种比较典型的分析思路。这种思路往往有这样一种特点,即不是将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中与“社会”有关的特征(如社会工程、法律秩序、法律的目的等等)作为核心进行分析,而主要考察庞德的理论与法官造法的普通法之间的渊源关系。这部分文本还涉及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与国家、法律的定义、规则模式以及实证分析法理学的相关论点等较为重要的问题,也涉及到了德沃金的相关理论。这些问题不论是对于庞德的研究,还是对于其他相关问题的法律哲学的研究,都是不能回避的。此外,对这个文本的阅读还有可能提供一种不同的分析视角,从而能够使我们从这个视角出发,洞见到从前可能被我们忽视的一些问题。
推荐人:杨晓畅(吉林大学法学院)

6、基本信息:
G. Edward White:From 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 to Realism:Jurisprudence and Social Change in Early Twentieth-Century America, 58 Virginia Law Review (1972), pp.999-1028
推荐理由:
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爱德华•怀特在1972年发表的《从社会学法理学到法律现实主义:20世纪早期美国的法理学与社会变化》一文中,从20世纪早期美国社会变化(即从进步运动到新政的发展)的角度,分析了美国法理学的主导思想从社会学法理学到法律现实主义转变的原因。他将社会学法理学类比为进步运动的法理学,并将法律现实主义类比为新政的法理学。他认为,这一法律思想的转变在本质上并不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乃是因为美国的进步运动与新政之间存在着社会预设上的显著的不同。在此基础上,他试图揭示出社会学法理学与法律现实主义之间的根本分歧:二者对司法裁判的性质,更重要的是对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在我看来,该文章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它是对上个世纪30年代以庞德为代表的社会学法理学和以卢埃林为代表的法律现实主义之间那场著名的论战进行梳理和分析的重要文献,也不仅仅在于它将社会学法理学与法律现实主义的理论分歧及其背后的理论预设置于具体的语境中进行分析,更在于作者在文中特别关注了法律思想的发展与生产方式和社会政治之间的关系,亦即他的努力是一次以社会史方法对法律思想进行分析的尝试。
推荐人:杨晓畅(吉林大学法学院)

7、基本信息:
William Twining: The Bad Man and English Positivism, 1897-1997
63 Brooklyn Law Review (1997)
推荐理由:
William Twining 是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简称UCL)前任奎恩(Quaim)法理学讲座教授。Twining在英国法理学界是一个很有个性的学者,尽管他对英国传统的分析法理学造诣很深,但却没有被法律实证主义的经院式问题所困扰。他对全球化时代多元的法律文化颇感兴趣,曾经在苏丹、坦桑尼亚执教7年。2005年他发表的论文《一般法理学》(General Jurisprudence)试图从全球化的视角透析法律制度共通性的问题,视野非常宏阔。
Twining对于美国法理学没有英国人贵族式的偏见,他对卢埃林评价非常高,对霍姆斯也有独到见解。这篇《坏人与英国实证主义,1897-1997》对“坏人”的形象和法理学意义作了中肯细致的剖析。有一种通行的观点是把“坏人”视为一个极端的外在视角,哈特和德沃金都持这种观点。然而Twining秉承了Yosal Roget1964年的著名论文The Judge as Spectator中关于霍姆斯是一个超然的旁观者的观点,并作了发挥。他认为坏人是一个超然的旁观者,坏人肯定是一个内部人,但他又用一个完全不相干的外部人的眼光看待他所在的团体。坏人是参与社会实践的,但他在参与的同时又表现出一种相对超然的、观察者的姿态,“‘坏人’是一个行动者,但他代表了对体制的超然(detachment),他和它脱离了关系,对他来说不存在对体制的忠诚、忠实和体制的合法性、有效性、正确解释或尽可能完善的问题,他在体制中,但不属于它。体制是一个由他人创造、强加、实施(或不实施)的生活事实——一个人可以从中穿行、自由活动或从中受益,就像一个人可以在丛林或其他外在场景中所做的一样。”(p.222) 坏人经常模糊了内部人-外部人(insider-outsider)、观察者-参与者(observer-participant)、内在观点-外在观点(internal-external point of view)这三种区分的界限。这说明这种二分法是一种略显简单的划分,法理学需要一个更为精细的词汇表。
推荐人:柯岚(西北政法大学)

8、基本信息:
Edgar Bodenheimer: Hegel’s Politico-legal Philosophy: A Reevaluation
Micheal Salter ed.: Hegel and Law, pp. 3-32, 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 2003
推荐理由:
“黑格尔的哲学非常艰深,我想在所有大哲学家当中他可说是最难懂的了。”这是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对黑格尔及其哲学思想的看法。如何评价黑格尔是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自1820年《法哲学原理》出版以来,保守的和激进的人们都纷纷站出来表示自己的态度,黑格尔及其哲学思想遭到了强烈的批判:鲁道夫•海姆(Rudolf Haym)把他描述成普鲁士君主专制的拥护者及政治保守主义的持有者;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则称其为“骗子”,把他的理论说成是“现代极权主义得以快速成长的粪土”;悉尼•胡克(Sidney Hook)认为他在“颂扬国家,鼓吹战争的作用”。与此同时,黑格尔的辩护者则基于他对法国大革命的拥护及对拿破仑的崇拜而称其是一个激进者而非保守者。
这种激烈的争论自卡尔-海因茨•伊尔亭格(Karl-heinz Ilting)出版了一些有关黑格尔思想的笔记之后得到了缓和。其中多半是黑格尔的学生在其执教期间的课堂笔记,也包括1820年《法哲学原理》的正文及黑格尔本人所写的授课讲义。这些资料对研究者来说极具价值,而笔记的内容在很多地方显示出与1820年的出版物所载明思想的不一致,还有些重要的论述在笔记中多次出现而那本书中却只字未提。伊尔亭格由此指出,黑格尔在当时很可能是为了避免其作品遭到封杀,删除了一些可能违反禁令的章节,并且在残存的一些与官方正统思想不一致的地方加了注释,以减少审查机构对他颠覆性政治思想的怀疑。综合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埃得加•博登海默的这篇文章(《黑格尔的政治法律哲学重估》)正是基于1820年的那本书及更趋真实可靠的笔记内容写的,对于我们走近黑格尔也许会有些启发。
  通过对黑格尔关于人性与自然法、个人与国家、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三种关系的分析,博登海默抽出了一条贯穿于黑格尔哲学的主线:辩证法。黑格尔认为,自然界和人类世界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极性原则(principle of polarity)的控制。极性是指相反的事物共存,并以某种方式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以黑格尔的观点来看,辩证的现象渗透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法则中,甚至是宇宙的结构中。他看见到处都是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看到它们斗争,最终和解。
此外博登海默还把黑格尔的观点与马克思主义及法西斯主义、自由主义以及共和主义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比较。经分析总结,他主张黑格尔是一个中间派,是一个处于两种极端情形中的斡旋者,是一个把对立观点综合起来的综合者。他还指出,如果以近来的重新评价这一途径解释黑格尔哲学,人们对其的广泛接受将有助于解决我们时代面临的迫切问题。
推荐人:温馨(吉林大学法学院)

9、基本信息:
Henry E. Allison:Kant on Freedom of the Will ,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Kant and Modern Philosophy, Edited by Paul Guye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推荐理由:
自由概念是康德哲学最为核心的概念之一。Allison此文把康德对自由概念的理解置于德国整个哲学史(康德之前的Leibniz, Christian Wolff, Christian August Crusius, 以及康德之后的Fichte, Hegel, Schopenhauer)的发展中加以考察。阐明了康德的自由概念与莱布尼茨,沃尔夫,Crusius之间的关系。
Allison此文认为康德的自由概念更加接近和受Crusius的意志论(voluntarism)的影响,而与Leibniz-Wolff的理智主义(intellectualism)相对立。这样一种视角的探讨,把康德关于实践理性(practical reason),意志(Wille)和任性(Willkuer)的概念阐释置于中世纪后期兴起的这一论争(intellectualism-voluntarism)之中,从而为康德自由概念的理解以及费希特,黑格尔,叔本华对于康德自由概念的批判提供了一个新的阐释框架。
推荐人:吴彦(吉林大学法学院)


图书集锦:


江苏人民出版社“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读本”
毛兴贵编:《政治义务:证成与反对》
谈火生编:《审议民主》
曹海军编:《权利与功利之间》
刘训练编:《后伯林的自由观》
徐向东编:《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
葛四友编:《运气均等主义》
佟德志编:《宪政与民主》
包利民编:《当代社会契约论》
吕增奎编:《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
郭忠华、刘训练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
徐向东编:《美德伦理与道德要求》
应奇编:《自由主义中立性及其道德批评者》

东方出版社“当代实践哲学译丛”
应奇、刘训练编:《公民共和主义》
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
[美]查尔斯•拉莫尔著 应奇译:《现代性的教训》
[美]芭芭拉•赫尔曼著 陈虎平译:《道德判断的实践》
[美]希拉里•普特南著 应奇译:《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
[印]阿马蒂亚•森著 应奇编:《后果评价与实践理性》
[美]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著 杨立峰、葛水林、应奇译:《民主与分歧》
[英]奥诺拉•奥尼尔著 应奇、陈丽微译:《迈向德性与正义:实践理性建构性解释》

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和译丛”
应奇、刘训练编:《共和的黄昏——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共和主义》
[美]弗兰克•米歇尔曼:《自治的踪迹》
[美]迈克尔•扎科特:《自然权利与新共和主义》
[澳]菲利普•佩迪特:《人同此心》
[澳]菲利普•佩迪特:《心同此理》

特别推荐1:邓正来主编《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2006)

序言

《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顾名思义,是一套专门研究西方法律哲学家理论的长期的大型学术辑刊。创办这套辑刊,不仅是为了否弃与批判中国学术界在当下盛行的那种“知识消费主义”的取向,而且也是为了倡导与弘扬一种回归经典、进行研究性阅读与批判的新的学术取向,亦即知识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一种“个殊化”取向或“个殊化”思潮。我愿意把它称之为中国学术研究向纵深发展的一种转向。
然而,这种转向何以必要呢?简言之,在我看来,中国学术在后冷战时代之世界结构中所担负的使命,乃是实现这样一种根本性的转换:即从“思想中国”向对“思想中国的根据”进行思想层面的转换。作为这个时代的学术人,我们必须根据我们对这种世界结构中的中国本身的分析和解释,对中国的“身份”和未来命运予以智识性的关注和思考,而这需要我们以一种认真且平实的态度去面对任何理论资源。
但是,我们必须坦率地承认,中国法学界甚或整个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界,在一定的程度上乃是在违背知识场域之逻辑的情形下对待我们必须直面的各种理论资源的。仅就西方理论资源而言,在中国的学术界,尽管当下已有蔚为大观的西方学术思想的译介与“研究”,尽管已有相当规模的西方知识生产和生产者,但是我们却不得不承认,在一般意义上讲,除了国人对自己在不反思和不批判的前提下大量移植西方观点的做法仍处于“集体性”不思的状况这一点以外,我们的研究还流于这样两个层面:一是对不同的西方论者就某个问题的相关观点做“非语境化”的处理,误以为不同西方论者的思想可以不受特定时空以及各种物理性或主观性因素的影响;二是即使对个别西方论者极为繁复的理论而言,我们所知道的也不过是他的姓名、某些论著的名称、某些关键词和一些“大而化之”的说法而已。显而易见,这种把知识误作为消费品,对理论做“脸谱化”和平面化处理的做法以及对不同论者的思想做“非语境化”处理的做法,已经导致了一个我们无从回避的结果:我们至今还没有切实地、比较深刻地把握绝大多数西方论者的理论——而这些论者的理论乃是我们进行学术研究所必不可缺的思想资源之一;我们至今还没有能力就我们关心的问题与西方学术论者进行实质性的学术对话,更是没有能力建构起我们自己的关于人类未来“美好生活”的理想图景——而这一理想图景的缺失则导致了我们定义自身“身份”能力的丧失。
  正是为了回应这样一种知识生产的现状,我们创办了《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其目的就在于以一种平实的态度去实践一种阅读经典与批判经典的方式。当然,在践履一种研究性阅读与研究性批判的同时,这也是在试图建构一种进入大师思想和开放出问题束的方式或者方法,亦即那种语境化的“个殊化”研究方式。其中,依凭每个西方论者的文本,关注其知识生产的特定时空,尤其是严格遵循其知识增量的具体的内在逻辑或理论脉络,乃是这种方式或者方法的关键所在。
具体而言,我所主张的这样一种对每个西方论者的思想进行“个殊化”研究的学术取向,在根本上讲,乃是以明确反对如下几项既有的或流行的误识为其前提的:第一,明确反对那种要求在阅读或研究西方论著的时候以西方自身所“固有”的问题脉络为前提甚或为判准的观点。因为这种观点误设了这样一个前设,即西方有着一个本质主义的问题脉络,由于它是客观存在的,因而是可以被复制或还原的,而且是能够被我们完全认识的。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种试图以西方“固有”的问题脉络为依据的“还原式”阅读设想或努力,乃是以阅读主体可以完全不带前见地进行研读这一更深层的误识为其基本假定的。第二,明确反对大而化之的“印象式”言说西方思想。因为我们知道,这种整体的西方思想并不存在,所存在的只是以各自特定时空为背景而出发的每个个体西方论者的思想。第三,与之紧密相关的是,明确反对以笼而统之的方式谈论所谓的一般“问题”,因为不同的西方论者在不同时代和不同空间中对于“相同”的理论问题可能持有极为不同的、甚至相互紧张的观点,更是因为这些所谓“相同”的一般问题在不同时空的论者那里实际上已然变成了不同的问题。第四,明确反对那种所谓人有能力不带前见、进而可以不以中国作为思想根据的阅读西方的方式。由此可见,我在这里所主张的乃是一种明确承认以“中国”作为思想根据的“个殊化”研究方式,亦即一种以研究者对于“中国”当下情势的“问题化”处理为根据而对西方法律哲学家的思想进行逐个分析与批判的研究路径——尽管这种思想根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以一种隐微的方式发挥作用的。
中国学术发展进程中这项新的“知识拓深”事业,在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已然发展为今日之三绪:一是《法律科学》杂志设立的“西方法律哲学书评”之专栏,复为《河北法学》“西方法律哲学论著书评”之专栏的建立,三是北京大学出版社《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的出版。基于此,我们有理由期待,这种以中国作为思想根据的“个殊化”西学研究之成果将汇流成为一种新的结构性的研究思潮,一种能使中国学术真正意识到自身之存在、认清自身之存在、并自觉建构自身之存在的重要路径。
无论如何,《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这套学术辑刊,毕竟还只是一种探索性的和试验性的学术实践。因此,一方面,我们真诚地邀请读者能够从这样一些基本问题的思考及思考方式出发进入“真实”的知识场域;另一方面,我们也真诚地邀请学术界同仁以一种批判性的方式参与到我们的这一实践当中来,为中国法学或中国学术的发展做出我们的贡献。
              
二00六年中秋
              北京北郊未名斋

目录

邓正来:回归经典个别阅读——《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总序

研究专论
(一) 国外论文
〔美〕哈特:耶林的概念天国与现代分析法学/陈林林译
〔英〕拉兹:法治及其美德——评哈耶克的法治观/朱振译
〔荷〕爱默伦、格鲁腾多斯特:佩雷尔曼与谬误/杨贝译
〔美〕赖特:超越哈特/德沃金之争:法学中的方法论问题/王家国张红梅译
〔美〕庞德:罗斯科"庞德论奥斯丁的法律哲学理论/邓正来译


(二) 国内论文
张书友:法律科学及其对象如何可能?——对凯尔森纯粹法理论的初步解读
张翠梅:诺齐克之获得财产权利的“限制性条款”
姜峰:自由与权力:普布利乌斯的思想世界
肖厚国:人,自然平等?抑或自然差异?——柏拉图与霍布斯对勘
葛四友:莱昂斯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柯岚:霍姆斯的司法哲学及其影响
曹卫东:法的历史性与有机性——萨维尼的法学理论及其思想史意义
书评与评论
陈弘毅:西方古今法治思想之梳理——读《法治:历史、政治与理论》
焦宝乾:“发现的脉络”与“证立的脉络”——读弗特瑞斯《法律论证之基础》
王恒刘晨光:托克维尔的自由幻梦——评傅勒对《旧制度与大革命》的解释
刘晗:霍布斯《利维坦》中的自然法与上帝


大师纪念
曹明:亚里士多德:政治生活方式的教导者——纪念亚里士多德诞辰2390周年
周红阳:谁与斯人归?——纪念穆勒诞辰200周年
樊安:美国法理学中的兰代尔——纪念兰代尔教授诞辰180周年
李娟:用法律承载理想的渡者——纪念施塔姆勒诞辰150周年
朱振:公共性的复兴:从极权主义到公民共和主义——纪念阿伦特诞辰100周年
杨晓畅:功能现实主义的法人类学观——纪念霍贝尔诞辰100周年
韩平:拒绝“讹诈”——纪念米歇尔"福柯诞辰80周年

名著序跋
〔美〕弗兰克:《法与现代心智》第六次印刷序言/于晓艺译
〔美〕诺齐克:《理性的性质》导言/邓正来陈昉译

学术简评
刘剑:追求一种现实的法律确定性——简评卡尔"卢埃林《美国判例法体系》
於兴中:关于普芬道夫的《普遍法理学原理两书》
邹立君:法律分析的向度——简评朗"富勒《探求自我的法律》
崔灿:目的性与自然意义——简评朗"富勒《人之目的与自然法》
沈映涵:法律应当如何被确认?——简评德沃金《哈特的后记与政治哲学的特征》
苗炎:哈特与博登海默之间的论战——简评《二十世纪中期的分析法学:回博登海默教授》
侯瑞雪:美国法社会学的两条进路——读布莱克评《法律、社会和工业正义》
资琳: 作为法哲学家的罗尔斯——简评德沃金《罗尔斯和法律》
邹益民: 替代性论辩是否可信?——简评科恩《对哈贝马斯论民主的反思》
孙国东: 如何回归康德?——简评麦考锡《康德式的建构主义与重构主义:对话中的罗尔斯与哈贝马斯》
张琪: “理论”之争——简评德沃金《赞美理论》
毕竞悦: 规范式的法律经济分析——简评卡拉布雷西《事故的成本——一个法律的和经济的分析》
王虹霞:谁看见了“皇帝的新装”?——简评弗兰克《卡多佐和上级法院神话》

旧文重刊
邓正来:知与无知的知识观——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再研究研究文献
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文献(2005年)/4W小组编辑


特别推荐2:邓正来主编《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2007)

目  录

邓正来:回归经典个别阅读——《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总序

主题人物:哈特
沈映涵:在理论与现实之间穿行——纪念哈特诞辰100周年
〔英〕大卫•舒格曼:哈特访谈:H. L.A.哈特与大卫•舒格曼的交流/沈映涵译
苗 炎:哈特法律规范性理论研究
俞静贤:法律与行动理由——试论哈特法理学的进路
谌洪果:常识视野中的法律因果观——读哈特与奥诺尔的《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研究专论
(一) 国外论文
〔英〕约瑟夫•拉兹:权威、法律与道德——兼评德沃金与科尔曼的法律理论/朱振译
〔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我的法哲学:理性的制度化/张龑译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柏拉图:《政治家》和《法律篇》/邓正来译
〔美〕斯坦利•L.鲍尔森:纯粹法理论的新康德主义之维——凯尔森在法理学中的地位/张书友译
〔美〕科林•莫菲:朗•富勒与法治中的道德之维/王家国译
〔英〕威廉•特维宁:想象边沁:一个纪念/周国兴 李燕涛译
(二) 国内论文
刘小平:哈耶克的国家观:从形式上的法治国家到实质上的宪政架构
甘德怀:奥斯丁的主权学说——兼与边沁的主权理论比较
郭 飞:奥斯丁法律理论中的霍布斯
陈 昉:诺齐克的“资格理论”与政治意志主义书评与评论
周红阳:《法律、立法与自由》中的时间
柯 岚: 从德性政治学到实效政治学——《君主论》与近代政治理论的转型
徐清飞: 人权共识与全球多元稳定——评《万民法》
黄 涛: 论施特劳斯的卢梭解读——以《自然权利与历史》第六章为例
吴 彦: 从“理性主义”自然法到“意志论”的自然权利——读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基础与起源》

大师专访
当代法哲学的使命与关怀——访当代法哲学家约瑟夫•拉兹

大师纪念
李 丹: 历史、理性与经验的共鸣——纪念卡特诞辰180周年
侯瑞雪: 自由法运动的困境——纪念坎特罗维茨诞辰130周年
罗冠男: 一个敢于问路的人——纪念朱丽叶斯•斯通诞辰100周年
王小钢: 理论作为一种激情: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和自创生法律理论——纪念卢曼诞辰80周年

学术简评
于晓艺:“神话”还是“现实”——简评卢埃林等《法与现代心智:一个讨论会》
杨国庆: 如何理解“建构模式”——简评麦考密克《前边沁主义者德沃金》
杨晓畅: 以社会史方法分析法理学发展的尝试——简评怀特《从社会学法理学到法律现实主义》
赵大千: 霍姆斯的两张面孔——简评卢埃林《霍姆斯》
张 涛: 波斯纳眼中的霍姆斯——兼评波斯纳《远离法律之道》
刘 鹏: 法律规则缘何要简单——简评沃特对爱泼斯坦《简单规则应对复杂世界》的评论
李 琛:“差别原则”的公正性——简评乔普廷尼《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评论》
李杰赓: 议会立法与普通法——简评李柏曼《布莱克斯通的立法科学》

序言跋文
〔美〕埃德温•W.帕特森: 《本杰明•内森•卡多佐选集》序言/王虹霞译
孙国东: 自治性与合法性之间——《法律的沟通之维》译者导言


旧文重刊
童世骏: 主体间性范式下的规则论
——哈贝马斯论规则和规则意识


研究文献
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文献(2006年)/4W小组编辑

《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稿约
《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2006年总第1卷)目录


《书边录》征稿启事
《书边录》是一份供渴望读书、热爱知识的人们交流的电子季刊。本刊在恩师邓正来的悉心指导下,最初基于对师门内部交流结构的考虑,旨在弥补既有沟通模式之欠缺,希望以言简意赅的方式相互传递读书心得,为扩充知识结构提供导引。现在郑重将《书边录》开放,希望它能为书海指津略尽绵薄之力。
《书边录》暂定设置如下栏目:
1、中英文图书推荐;
2、中文论文推荐;
3、英文论文推荐。
在此诚挚地向各位学人约稿:
第一,本刊真诚欢迎对人文社会科学诸领域的学术专著和学术论文进行交流性推荐。我们力图将之转化为一种集团性学术优势,因而特别欢迎对非法学领域的优秀论著和论文进行介绍。
第二,各栏目相关要求:
1、“中英文图书推荐”栏目。请以1000字以内的篇幅对所阅之优秀中西文专著或论文集进行勾勒,基本要素包括:版本信息(如为译著尽可能附上原文版本信息)、中心问题和基本论证框架等等,有条件的可在正文后以备注的形式提供进一步的阅读篇目。汉语图书以晚近出版的为限;西文图书以启蒙运动以来的文本为限,最好是尚无汉译本的。
2、“中文论文推荐”栏目。请注明文章出处(网站名称及网址,或者纸质刊物的编者、作者和版本信息),并以100字以内的篇幅对所荐论文进行评点。中文论文推荐示例:
(1) 期刊类论文
张文显:《WTO与中国法律发展》
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
(2) 报纸类论文
郑成良:《美国的法治经验及其启示》
载于《人民法院报》2001年9月9日,第4版。
(3) 文集类论文
朱景文:《法律全球化:法理基础和社会内容》
载于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2卷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英文论文推荐”栏目。请以100字左右的篇幅给出英文文章的推荐理由,并以如下方式给出英文基本信息: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Vol. 87, 1978, pp. 585-607
Article: Dworkin as Pre-Benthamite
Author: D. N. MacCormick
第三,稿件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shubianlu@126.com,请注明您所投的栏目名称、个人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您的赐稿是对本刊成长和学术事业莫大的支持!


          《书边录》编委会
           2008年岁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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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大众商务杂志社 在2009-8-22 17:33:48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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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大众商务杂志社 在2009-8-22 17:35:23说:
  • 《大众商务》是由三秦出版社主管及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的财经类优秀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刊号:CN61—1379/F,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9—8283,邮发:52—253。杂志已入选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并由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期刊网全文收录。《大众商务》下半月坚持以财经理论研究和商业管理探讨为特色,着力体现该版“理论先锋、管理智囊、关注经济、共谋发展”的办刊理念。杂志内容丰富,印刷精美,雅俗共赏,集学术性、实用性、权威性、前瞻性与专业性于一体,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力,读者遍布全国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事业单位。诚招高校特约编辑,欢迎高校老师推荐、自荐!杂志社地址:陕西省西安市199号信箱邮编:710100  联系人:刘编辑  工作QQ:984631754  网址:http://www.dzswzzs.com  投稿邮箱:984631754@qq.com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