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缮制的常识与规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08:01:47

提单缮制规则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有关规定(Aet.23)及银行审单标准,单式海运或港对港提单的正确缮制有如下要求:

 

  一. 整套正本提单注有张数。是否按信用证条款交呈。

 

  二. 提单正面是否打明承运人 ( CARRIER ) 的全名及“承运人(CARRIER)”一词以表明其身份。

 

三. 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运人自己签署提单时,签署处毋须再打明承运人一词及其全名。

举例:如提单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运人全名为XYZ LINE及“CARRIER”一词以示明其身份,在提单签署处(一般在提单的右下角)经由XYZ LINE及其负责人签章即可。

如提单正面未作如(二)表示;且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XYZ LINE, The Carrier或ABC FORWARDING Co On Behalf Of XYZ LINE The Carrier。

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二)表示,但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或As Agents For/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四. 提单有印就“已装船”(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On Board…)字样的,毋须加“装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也有印就“收妥待运”(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For Shipment…)字样的,则必须再加“装船批注”并加上装船日期。

 

  五. 提单印有“Intended Vessel”、“Intended Port Of Loading”、“Intended 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他“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样者,则必须加注“装船批注”,其中须把实际装货的船名,装货港口,卸货港口等项目打明,即使和预期(Intended)的船名和装卸港口并无变动,也需重复打出。

 

  六. 单式海运即港对港 ( Port-To-Port装货港到卸货港)运输方式下,只须在装货港 ( Port Of Loading ) ,海轮名 ( Ocean Vessel ) ,及卸货港 ( Port Of Discharge ) 三栏内正确填写;如在中途转船( Transhipment ),转船港( Port Of Transhipmnt )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货港 ( Port Of Discharge ) 栏内。需要时,只可在提单的货描栏空间打明“在××(转船港)转船”(With Transhipment At ××)。

 

  七. “港口” ( Port ) 和“地点” ( Place ) 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单印有“收货地点” ( Place Of Receipt / Taking In Charge ) 和“交货地点/最后目的地” ( Place Of Delivery / Final Destination ) 等栏目,供提单用作“多式联运” ( Multi-Modal Transport )或“联合运输”( Combined Transport )运输单据时用。单式海运时不能填注,否则会引起对运输方式究竟是单式海运抑或多式联运的误解。

 

  八. 提单上印有“前期运输由”( Precarriage By )栏也为“多式联运”方式所专用,不能作为转船提单时打明第一程海轮名称的栏目。只有作多式联运运输单据时,方在该栏内注明“铁路”、“卡车”、“空运”或“江河”( Rail、Truck、Air、River )等运输方式。

 

九. 提单的“收货人”栏( Consigned To或Consignee )须按信用证要求列明。例如,信用证规定提单作成“Made Out To Order”,则打“Order”一字;“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Applicant”,则打“Order Of ××××(Applicant全名)”;“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Inssuing Bank”,则打“Order Of ××××Bank(开证行全名)”。

 

  十. 提单不能有“不洁净”批注 (Unclean Clause) ,即对所承载的该批货物及其包装情况有缺陷现象的批注。

 

  十一. 除非信用证许可,提单不能注有“Subject Charter Party”即租船契约提单。

 

  十二. 关于转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500) 的第23条B、C两款是这样规定的:

  1.如信用证允许转船——指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发生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了整个航程;

  2.如信用证禁止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并不发生转船;

  3.如信用证禁止转船,货由集装箱、拖船、母子船载运,即使提单注明将有转船,也不作不符,但须由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

 

  十三. 提单上关于货物的描述不得与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描述有所不一致。如提单上货物用统称表示时,该统称须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并无不一致,且与其他单据有共通连结 ( Link ) 特征,例如唛头等。

 

  十四. 提单上通知人 ( Notify Party ) 须注有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名称和地址、电讯号码等。

 

  十五. 提单上有关运费的批注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和UCP500第33条的规定。

 

  十六. 提单上的任何涂改、更正须加具提单签发者的签章。

 

  十七. 提单必须由受益人及发货人 ( Shipper ) 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