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外对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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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对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情况分析


所属栏目:业内动态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网 加入时间:2005-9-16

 美国联邦政府对科研仪器设施的管理

    在美国用联邦政府经费购置的大科研仪器设施通常都设在国家实验室和联邦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Federally Funded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enters, FFRDC),直接为联邦政府的利益服务。联邦政府部门通常是以签订研发合同的方式委托国家实验室、联邦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为其进行R&D项目,而仪器设施只是R&D项目中的一部分,项目承担方依据与联邦政府部门签订的项目合同来使用和管理这些仪器设施,项目不同,合同条款不同,对科研仪器设施的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也不尽相同。目前,美国联邦政府对用联邦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包括重大科研仪器设施)没有专门、统一的管理法规,通常是将科研仪器设备作为一种国家资产,依据有关国家资产管理的法规对科研仪器设备进行管理。本文对美国联邦政府对用联邦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进行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其相关主要内容做一简单介绍。

    一、对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美国联邦政府对用联邦经费购置的科研设备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为《联邦政府采购法》和联邦预算管理办公室(OMB)颁布的《关于对高等教育机构、医院及非盈利机构给予资助的统一管理要求》(Uniform Administrative Requirements for Grants and Other Agreements with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Hospitals and Other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OMB Circular A-110)。在此基础上,联邦政府各部门制定一些部门的相关资产管理规定,如能源部制定了《能源部资产管理规定》和《能源部财务资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基金制定了《国家科学基金资助条件》等等,这些资产管理规定中含有对用联邦经费所购置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条款。联邦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国家实验室,以及大学等研究机构再根据《联邦政府采购法》、《关于对高等教育机构、医院及非盈利机构给予资助的统一管理要求》,以及相关联邦政府部门的资产管理规定再制定各自的资产(包括仪器设备)管理规定。也就是说《联邦政府采购法》和联邦预算管理办公室颁布的《关于对高等教育机构,医院及非盈性机构给予资助的统一管理要求》为管理用联邦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二、《联邦政府采购法》和《关于对高等教育机构、医院及非盈利机构给予资助的统一管理要求》所适用的条件和对象

    美国联邦政府对R&D项目投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采用“研发合同”(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ntracting)方式,联邦政府与项目承担方签订R&D合同,由政府出资进行某项联邦政府本身所需的研发活动,这种方式只适应于R&D合同被视为是联邦政府的一种采购行为,对R&D项目中所购置的仪器设备要依据《联邦政府采购法》中有关政府资产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另一种方式是联邦政府以资助和合作协议(Grants and Cooperative Agreements)的方式对符合公共利益的R&D项目给予资助,这种R&D项目不是直接为联邦政府的利益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主要依据美国联邦预算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对高等教育机构、医院及非盈性机构给予资助的统一管理要求》中有关资产的管理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管理。就项目承担者而言也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联邦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Federally Funded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enters, FFRDC),包括国家实验室。另一类为高等教育机构、医院及非盈利性机构。项目承担者的类型不同,对资产的管理规定也不尽相同。

    三、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审批管理,及经费来源

    美国联邦政府对R&D项目(包括购置仪器设备)的支持通常是通过联邦政府各部门来进行的,如能源部、航空航天局、农业部、自然科学基金等,这些联邦政府部门负责对项目立项的审批,经费预算也来自于这些联邦政府部门,各联邦政府部门的经费预算最后要通过国会的批准。联邦政府以合同方式进行R&D项目是为联邦政府的直接利益服务,也就是这样的项目是联邦政府自己的项目,在这种情况下项目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由相应的联邦政府部门制定,购置费和运行费通常都来自于联邦政府部门。联邦政府以资助和合作协议方式资助的R&D项目,是联邦政府对符合公共利益的项目给予资助,但项目并不属于联邦政府,在此情况下项目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要由提供资助的联邦政府部门批准,购置费和运行费将视项目而定,联邦政府可给予全部或部分仪器购置费和运行费,通常要求仪器设备的购置费不能超过整个项目经费的30%。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施通常都设在国家实验室和联邦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国家实验室和联邦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一般归联邦政府的一个或几个部门拥有,以合同的方式为联邦政府部门进行项目研究,项目所需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购置计划及审批管理是由负责项目管理的联邦政府部门负责。联邦政府部门需要与每一个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国家实验室签订研发合同,研发项目内容不同,合同条款和双方的责任、义务也不尽相同。

    四、仪器设备的产权归属

    美国联邦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的产全归属问题比较复杂,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联邦政府部门与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国家实验室签订研发合同方式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其所有权归联邦政府,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国家实验室只有使用权,并依据有关国家资产管理标准和使用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2、联邦政府部门与高等教育机构、医院及非盈利机构以签订R&D合同方式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属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购买价格在5,000美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在联邦政府部门项目管理官员同意的情况下,其所有权可归项目承担方所有。

    (2)对于购买价格为5,000美元,或5,000美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仪器设备归项目承担方所有,不对政府承担任何责任。
    仪器设备归项目承担方所有,政府有权在项目结束后的12个月内将仪器设备转给第三方。
    仪器设备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3、联邦政府以资助和合作协议方式资助R&D项目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其所有权归项目承担方所有,但联邦政府拥有在项目结束后对仪器设备的处置权。

    五、仪器设施的共享制度

    拥有用联邦政府经费购置仪器设施的项目承担方在不妨碍项目进行的条件下有义务向联邦政府部门所从事的其它研究项目开放,其优先顺序为:应首先满足给予购置该仪器设备资助的联邦政府部门的项目需要,其次满足其它联邦政府部门的需要。项目承担方若利用用政府资金购置的仪器设施为非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服务,必须要争得给予资助的联邦政府部门的批准。利用仪器设施提供对外服务的服务费价格不能低于私营机构所提供同类服务的价格,以免造成不公平竞争。对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被视为“项目收入”,应按“项目收入”的有关规定使用(对此本文将做进一步说明)。

    六、《联邦政府采购法》中对项目承担方所占有的政府资产(包括科研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最大程度地消除项目承担方因占用政府资产带来的竞争优势,避免不公平竞争。

    2、要求项目承担方最大程度地利用政府资产来履行合同内容。项目承担方应依据政府资产管理标准对政府资产进行管理。

    3、保证项目承担方所占有的政府资产可最大程度的在联邦政府部门中再利用。

    (二)项目承担方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项目承担方要将政府资产最大程度地用来履行与联邦政府签订的合同。

    2、项目承担方依据合同条款直接对政府资产(包括转包商所占用的政府资产)管理负责,并依据政府资产管理标准建立政府资产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需经相关联邦政府部门的批准。

    3、项目承担方应依据相关要求对政府资产进行登记,并定期向相关联邦政府部门报告。

    4、项目承担方应对政府资产的丢失、损坏和不正当使用负有责任。

    七、《关于对高等教育机构、医院及非盈利机构给予资助的统一管理要求》中有关仪器设备的管理规定

    (一)几个相关定义

    1、仪器设备:是指用政府经费购置的单价在5000美元以上、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非消耗性的有形个人财产。

    2、个人资产:指除了固定资产之外的各类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这里所说的个人财产不是指个人家庭财产。

    3、联邦政府在固定资产、仪器设施中所占份额:指购置上述资产时所联邦经费所占的比例。

    4、项目收入:联邦资助获得者通过资助项目所获得的所有收入,主要包括:服务费、用联邦政府资助项目中的个人资产和固定资产所获得的租赁费、用政府资助制作的产品的销售收入、特许费、专利费、版权费、用联邦政府资助资金所作贷款所得的利息等等。

    (二)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用联邦资助经费购置的仪器设施的所有权归项目承担者(单位)。若联邦政府以直接给予的仪器设备方式对项目给予资助,则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归联邦政府。

    2、在未得到联邦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项目承担者(单位)不能用联邦资助的经费购置的和联邦政府直接给予的仪器设施以低于私有机构提供相同服务的价格为非联邦机构提供有偿服务。

    3、项目承担者(单位)可根据项目的需要来确定使用仪器设施的期限,而不受该项目是否继续得到联邦资助的影响,直到项目结束,但在没有得到给予资助的联邦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不能把仪器设备用作资产抵押。当被资助项目不再需要所购置的仪器设施时,可按以下优先顺序将仪器设施用于其它联邦政府部门的项目:

    (1)给予项目资助的联邦政府部门其它项目

    (2)其它联邦政府部门的项目

    4、在项目进行期间,在不影响项目的情况下,项目承担方有义务将仪器设施对联邦政府部门的其它项目开放,其优先顺序为:首先用于给予项目资助的联邦政府部门的其它项目,其次为其它联邦部门的项目。如果仪器设施归联邦政府所有,只有在给予资助的联邦政府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仪器设施才能用于非联邦政府的项目,所获收入视为“项目收入”。

    5、当更换仪器设备时,在给予项目资助的联邦政府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项目承担者可将旧仪器设施折价或出售,其所得用于新仪器设施的购买。

    6、项目承担者对用联邦经费购买的仪器设施和归联邦政府所有的仪器设施的资产管理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仪器设施要有准确的、包括以下信息的纪录:

    仪器说明书。
    仪器出厂编号、型号等。
    仪器来源,包括项目合同批准号。
    仪器归属说明:是归项目承担方所有,还是归联邦政府。
    得到仪器设备的日期(若仪器由联邦政府直接提供,则注明接收日期)及价格。
    政府资助经费在购买仪器费用中所占比例(不包括联邦政府提供的仪器设施)的相关信息。
    仪器设施所在地点、状况及登记报告的日期。
    仪器设备单价。
    项目结束后仪器设备最终处置数据,包括处置日期、出售价格及出售价格的确定方法等。

    (2)对联邦政府所拥有的仪器设施必须注明所有权归联邦政府。

    (3)应至少每两年对仪器设备做一次财产实物登记,其登记结果应与仪器记录相符,任何实物登记与仪器记录间的出入都应对其原因进行调查。项目承担者应依据仪器财产实物的登记结果对仪器的存在、使用等情况进行核实。

    (4)应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防止仪器丢失、损坏和被盗。仪器的任何丢失、损坏和被盗都应调查和记录。如果仪器的所有权为联邦政府,项目承担者应立即报告给予资助的联邦政府部门。

    (5)应建立和执行适宜的仪器维护保养操作规程,使仪器处于良好状况。

    (6)当项目承担者被授权出售其所使用的仪器时,应建立适宜的销售程序,在适宜范围内进行竞购,以获得最高回报。

    7、当项目承担方不再需要仪器设备时,可依据以下条件对仪器设备进行处置:对于折旧后市场价在5000美元(仪器单价)以下的仪器设备,项目承担方可以保留、出售或进行其它方式的处置,而对给予项目资助的联邦政府部门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折旧后市场价为5,000美元或高于5,000美元(单价)的仪器,在付给政府补偿费后项目承担方可留做它用。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为,首先对仪器设备进行市场估价,补偿费在仪器折旧后市场价中所占的比例与最初购买仪器时政府经费在购置费中所占的比例相同。如项目承担方不想保留该仪器设备,可向给予资助的联邦政府部门报告,按联邦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若项目承担方在向联邦政府提出仪器设备处置申请后120天内未得到答复,项目承担方可将仪器设备自行出售,但应按比例向联邦政府部门缴纳补偿费。

    (2)若联邦部门决定将仪器设备收回用作它用,而仪器设备是由联邦政府和项目承担方共同出资购置,在这种情况下,要对仪器设备进行估价,联邦政府应按折旧后的市场价以购买时的出资比例给予项目承担方补偿费。

    (三)“项目收入”的管理规定

    对于与政府资助R&D项目有关的“项目收入”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收入”归项目承担方所有。

    2、“项目收入”只能用于联邦政府部门资助的项目。

    3、项目合同结束后,项目承担方不再对联邦政府部门承担责任,“项目收入”可由项目承担方自行支配。

    印度国家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管理机制

    作为发展中国家,印度的综合国力不强,科技投入总量有限,在这方面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2002年发布的统计数据表明:1998-1999年度的科技投入仅占GDP的0.81%。尽管印度政府计划在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将科技投入提高到占GDP的2%,但是由于GDP总量不高,科技投入不足问题仍将长期存在,严重制约着印度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的发展。而国家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建设是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的重中之重,为此,印度政府一方面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利用其它国家的先进仪器设施开展研究,以弥补科技投入不足和缓解先进科研设施缺乏的问题。另一方面注重加强本国的科研仪器的共享和开发,集中财力、物力,集中优势资源,建设一定数目的仪器设施中心,使其拥有先进的仪器设施、专业化的管理队伍,向科学家和研究人员,乃至社会开放,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效用,确保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本文将就印度现行的科研仪器设施管理现状进行介绍,供国内参考。

    一、现行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目前,印度国家大型科研仪器设施有两个主要的管理体系,一是政府科技部门所属科研院所、国家实验室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中心,简称科技部体系(DST体系);另外一个是高校体系,即大学拨款委员会(UGC)下设的校际中心(Inter-University Centres)(UGC体系)。

    1、DST体系

    DST体系的主管部门是印度科技部。该体系又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专门的科研仪器设施共享中心,如:地区精密仪器中心(RSIC);二是按项目资助方式进行筹划和管理的大型科研仪器共享设施,具体事务由印科技部内设的科学工程研究理事会(SERC)负责。

    地区精密仪器中心(RSIC)网络

    为加强国家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共享,印科技部启动了地区精密仪器中心(RSIC)项目。通过这个项目,DST已经在全国不同地区设立了16个精密仪器中心(RSICs)。

    这些仪器设施覆盖了多个科技领域,如化学和材料分析、分子分析、材料的光电属性分析等。通常这些设施都依附现有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研究机构而建。这些仪器中心、仪器设施的主要功能是:

    1)接受并分析来自科学家、科研院所的科学实验样品;
    2)向科学家、大学(包括学生)、科研院所、研发实验室和工业部门等提供精密的分析仪器,确保其能够顺利开展科研任务;
    3)开展精密仪器维护和维修的能力建设;
    4)组织与仪器设施实际应用相关的短期培训班、培训项目、研讨会等,开展技术培训;
    5)培养操作和维护精密仪器的技术人员;
    6)承担仪器设施配件和新仪器设施的研发、设计工作;
    7)提供咨询和顾问服务。

    不同用户只要向该中心提出使用申请,象征性的支付使用费用,即可利用这些中心的仪器设施开展研究和实验。

    以孟买的地区精密仪器中心为例,该中心位于孟买理工大学内,

    始建于1976年。该中心对外开展有偿服务,设施从核磁共振光谱仪到一般的分析仪器均有。使用费用从100卢比到6000卢比不等。用户对象可以是工业企业,也可以是学生和研究人员。使用设施前,用户向该中心提出预约,由该中心人员安排仪器的使用时间以达到共享的目的。主要的业务有:

    1)分析服务:用户向该中心递交需要分析的实验样品,由该中心负责分析,并向用户反馈结果;
    2)共同研究:如果用户需要通过实际操作,使用该中心的科研设施来开展研究、提高技术水平,用户可以和该中心协商,共同拟定一个方便的时间,由该中心的人员协助用户一起进行实验,犹如用户自己拥有该仪器设施,十分便利;
    3)与企业合作:企业可以向该中心捐赠精密仪器,开展合作研究。政府将对这些企业减免有关税费。同时,该中心对这些企业也将提供优先使用设施的权利。对于企业来说,与其独立地建立一个仪器中心,四处聘请专家来管理和维护这些设施,不如借助精密仪器中心这种专业机构,由企业出资购置仪器,该中心出专家,提供基础设施,专业化管理,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4)咨询服务:该中心具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科学家,能够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出谋划策,提供质量保证。同时,该中心还能通过专门的培训班和研讨会培训技术专家和质量管理人员,为科研院所和企业服务。

    目前,印科技部已经改变了对RSIC的纯粹拨款式资助方式,只是象征性的向这些仪器中心拨付经费。科技部把拨款拨付给科学家和科研院所所开展的项目,这些科学家和科研院所到仪器中心从事项目研究,向中心支付使用费用以维持中心的运转。也就是说,从直接的资助方式转变成间接的资助方式。

    科学工程研究理事会(SERC)科研仪器设施项目

    科学工程研究理事会(SERC)始建于1974年,成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与工程新兴领域、尖端领域和跨学科领域的研发、有选择的支持从事科学和工程研究相关的科研院所的能力建设、鼓励青年科学家从事研发活动等。该理事会(2001-04)由21人组成,包括科技部部长、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所的负责人、在科学和工程领域领先的大学校长、资深科学家等。该理事会主要支持的学科有:化学科学、地球和大气科学、工程科学、生命科学、数学和物理学。支持的方式有:对单个科学家和技术专家进行项目支持;协助杰出科学家和优秀队伍成立研究中心和研究小组;建立大型科研设施促进研发活动。该理事会下设办事处(SERC Division),在不同学科的项目顾问委员会(PAC)的协助下开展工作。每个项目顾问委员会有15个成员,包括科学和工程领域不同学科的科学家、技术专家、科技部等有关部委的官员组成,负责对科研机构、院所提出的共享仪器设备申请进行研究和审批。该委员会将根据国家总体科研现状和科研院所的研究水平,决定建立大型科研仪器设施领域,并确定科研机构的申请。20万卢比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顾问委员会批准,超过20万卢比的项目必须提交SERC讨论批准。

    申请建立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有关要求:

    1)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必须是一组研究人员,他们可以来自一个科研部门,或是一个院所多个部门,或是该地区不同科研院所。这组申请人各自从事的研究领域必须是相关的,或者从事的是跨学科领域的研究。申请人可以是在学术机构、国家实验室、国家承认的科研院所、高级学术研究中心的科学家和技术专家。
    2)申请报告:建立大型科研仪器设施中心的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建立仪器设施中心的必要性;拟建中心的组织结构;来自其它科研院所、部门科学家计划使用这些仪器设施开展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主要申请人或所有申请人的简历,研究领域和能力介绍;主要申请人对申请事项的自我评估,如项目执行能力、选址理由等;仪器设施未来用户的支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科技机构、邦政府相关部门、私人企业的资金和技术参与情况等。
    3)资助领域:一般来说,SERC对不同科技部委下属的科研院所、实验室等开展的常规研究活动(包括仪器设施的采购)不予资助。只对那些从事国家级研发项目、新兴领域项目和前沿领域的研究项目给予资助。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在一年的任何时候向SERC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必须严格按照SERC所提供的格式填写,用A4纸双面打印20份,装订整齐并提供MS WORD格式的电子版本。如果涉及DNA重组的申请,必须事先经过生物安全委员会的审查,由其出具证明随申请报告一起提交;涉及人体或动物实验的申请,必须事先经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批,并出具证明;涉及地球科学的申请,须提供该地区的地质图;与生物技术部、环境与森林部、非常规能源部、国家医学研究理事会、农业研究理事会、海洋部等相关的申请可直接向各部门提交。

    SERC把科技部每年部门总预算的10%—20%用于对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建设、设备采购和维护以及日常管理。目前的设施有高电场核磁共振、流体动力学计算中心、国家超速处理中心(National Centre for Ultrafast Processes)、8兆瓦超级光子环装置、印度I号和II号同步辐射装置等。

    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使用周期通常是5—10年。因此,该理事会一般连续资助5—10年的管理费用,包括:人力成本、耗材开支、设施维护费用等。科研院所则提供场所、水、电等基本物资和管理人员。由于在考虑设施配置时往往也结合了当地科研院所所从事的研究项目,因此通常该项目的专家和研究人员就是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人员。SERC给这些科研院所很大的自主性,它将按该项目负责人选定的人员拨付日常的工资。在这5—10年的资助期内,科研仪器设施所有权归科技部。科技部将负责这些仪器设施5—10年的维护和管理费用(水、电等基础设施由当地科研院所负责)。5-10年后,这些设施将归当地科研院所所有。如果当地科研院所觉得对这些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有困难,SERC也将根据申请,继续给予支持。

    这些仪器设施对外开放,有偿使用。对科学家和研究人员采取正常的收费,而对工业、企业等部门的使用则收费较高。有偿使用所得的收入并不上缴科技部,而是继续投入到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开支中。据我们了解,由于印度政府认为科研仪器设施的最主要功能是促进科学研究,保障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因此,SERC并不把这些设施的创收或赢利与否作为评估的指标。同时,在来年拨款时,科技部也不把创收的多寡作为增减预算的依据。

    SERC设立专家小组,每年对仪器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两次评估和审查,以决定拨款的规模和额度,提出更优化的使用意见和建议等。同时,SERC还具有争端解决机制,以避免科研仪器设施使用不均的情况。如A研究所计划使用B研究所的仪器,遭B所拒绝,则A研究所可以向SERC提出要求,由SERC负责协调解决。

    为了避免仪器的重复购置,SERC的专家委员会对全国科学研究领域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实行宏观管理,各科研院所、实验室负责采购。采购的仪器设施主要侧重于基础研究领域。采购时,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详见附件一:印度科学与工业研究理事会(CSIR)的采购程序)。

    2、UGC体系:

    作为印度高等教育最主要的主管部门,大学拨款委员会(UGC)致力于发展国内的教育,向各大学、学院提供不同形式的资助和支持。与DST类似,UGC设立了校际中心(Inter-University Centres),对各大学实验室、科研院所进行类似的设施配置和管理,但是这些设施的使用仅限于高校系统内部,而不对外开放。

    由于长期以来,国家大型科研仪器设施都集中大学以外的国家科研院所或实验室,大学方面的科研仪器设施投入不足,设施落后、缺乏。许多大学的研究人员和学生都不得不到大学以外的实验室和科研院所中开展研究活动,极其不便,也不利于高校科研活动的开展和人员培养。而且,在一般情况下,科研队伍或是项目研究小组一旦形成,外来的科学家和研究人员将很难加入该项目,这也将导致科研仪器设施不能共享,给高校科研活动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大学拨款委员会(UGC)开始成立校际中心,在高校体系内建设一些共享的科研仪器设施中心,供大学范围内的科学家和研究人员使用,以改善这种局面,提升大学的科研水平。目前,已经建成了9个中心和一个图书馆网络、晶体成长中心、西部地区仪器中心、教育交流校际中心、中间层、同温层、对流层雷达中心、科学信息中心、人类学和社会科学信息中心和图书馆信息网络。现以核科学中心为例解析校际中心的运作机制。

    核科学中心(Nuclear Science Centre)

    核科学中心是大学拨款委员会(UGC)投资建立的第一所校际中心。始建于1985年,1991年开始对外开放。1991年至今,大量核物理实验在核科学中心开展,涉及核物理、材料科学、放射生物学和原子物理等领域。共有67所大学、41个学院和39个国家级的科研院所到核科学中心开展工作和研究。现有加速器(如:Pelletron Accelerator)、低能离子和电子束设施、高真空实验室、低温学设施、共振设施、GAMMA检测器阵列(GDA)、重离子反应分析器等仪器设施。

    该中心对前来使用仪器和进行研究的在校学生等进行全额资助,包括来回机票、食宿等。每年有50-60个项目,用户人数有100-120人,但是资助对象仅限于大学内的研究人员和学生。申请使用核科学中心的仪器设施,应事先提出申请,经该中心研究同意后给予安排。一般情况下,该中心将把来自不同大学的研究人员组成不同的研究小组,共同开展实验,以加强合作研究能力和协作水平,并借以扩大各大学间该领域人员的交往和沟通。在设施使用安排方面,核科学中心采用每班(shifts)轮流制,一班时间为8个小时,在2003年度,共执行了584班,扣除设备检试时间为41班,共有543班,计有4344个小时,仪器设施的使用率很高。

    核科学中心的科学家和管理人员主要是承担设施维护和后勤工作,并无出版研究论文等硬性规定。核科学中心的科学家和管理人员的研究重点放在设施的维护和研发上。如果研发出新设备、发明新设计,则也可在各种国内外的刊物上发表论文、申请专利,但是专利权属于核科学中心,专利使用费用则由研发人员和核科学中心分享。为了保证队伍的稳定,核科学中心采用特殊的工资待遇和晋升等手段来鼓励科学家和管理人员从事该工作。此外,还设立一些奖项对那些在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进行褒奖和奖励,对优秀的工作人员将推荐参加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选拔。

    此外,该中心也开展培训和教学工作,目前有45个博士在该中心接受培训。2003学年,有10个大学的22个学生到该中心攻读博士学位,但是该中心不直接接受外来留学生,可间接接纳来自国内大学的外国留学生来开展研究。经常性地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也是该中心的日常工作之一。

    在核科学中心的科研经费中,工资开支占20%,仪器设施的开支占80%,在80%中,40%用于新仪器设施的采购。采购程序同CSIR等国家规定的采购程序。

    核科学中心设有中心理事会(Council)、管理委员会(Governing Board)、科技顾问委员会(Scientific Advisory Committee)、加速器用户委员会(Accelerator Users Committee)、财务委员会(Finance Committee)、基建委员会(Building Committee)和技术委员会(Technical Committee)。中心理事会(Council)由大学拨款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科技部部长、CSIR主任、原子能委员会主席、国家重点科研机构的负责人、国内各著名大学校长、知名的私人研究机构负责人和科学家等32人组成,主席由大学拨款委员会主席兼任,主要负责校际中心年度计划(核科学中心制订的是五年计划)的审批、拨款的额度、项目的评估等事务。管理委员会(Governing Board)是中心理事会下的常设机构,成员来自中心理事会,共18人,负责核科学中心的日常事务,根据实际需要举行会议,审查,批准有关事项。如果现实情况确实需要对五年计划做部分修改,核科学中心向管理理事会递交专门的报告,单独审批。此外,核科学中心每年还需向管理理事会做一次年报,汇报中心的运行和管理情况。管理理事会对核科学中心的运行情况每年开展两次评估。

    对于科研仪器设施采购,核科学中心管理委员会将在科技顾问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对申请进行项目审批。优先考虑:1、较低水平、急需提高的科研领域;2、新的科研领域;3、新出现的用户。一般在审批时对这些优先考虑对象给予照顾。采购程序参照印度科学与工业研究理事会(CSIR)的采购程序。

    3、DST和UGC的合作

    在大型科研设施共享方面,科技部(DST)和大学拨款委员会(UGC)之间也有合作。政府认为高校是高素质人力资源的主要来源。国家发展离不开科技的发展,而科技的发展离不开高校的支持。缺乏必要的、适当的科研设施和设施将影响高等教育和高级研究的质量,最终将影响国家的科技发展水平。因此,DST大力支持对大学和相应科研院所的科研活动,包括提供资金和设施等,并为些设立了一个专项基金,以加强大学和高等教育学院的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实验室更新,设施的采购等。

    以核科学中心为例:UGC负责提供该中心的主要的运行经费,DST也根据中心的申请提供一定的资金为核科学中心购置仪器设备,建立大型科研设施,供科学界使用。不同的是,DST提供的仪器设施的使用权限不限于大学范围内,而需要对外开放。此外,如果核科学中心认为研究项目需要各部门的支持,如:经费支持等,还可以向原子能部,CSIR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支持。

    目前,由于核科学中心已成为印度国内该研究领域领先的国家级中心,它也经常接受DST体系下研究机构开展的研究项目。2002-03年、共有28个大学和13个科研院所的用户使用核科学中心的仪器设施开展研究和实验,其中就有DST体系下的国家物理研究所(NPL)、空间发展组织(ISRO)、原子能部下属的研究院所等。

    二、特点:

    1、定位明晰、职责明确

    印度政府认为科学研究是国家的事业,需要政府的投入和扶持,作为科研院所、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和科学家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必备的科研仪器设施更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应以有利于科研活动的开展为取向,而不强调创收自负盈亏。本着这个原则,科研仪器设施的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管理和维护仪器,并不象其他专门从事科研的科学家或是研究人员那样直接从事科学研究。这些管理人员是一支专业化的队伍,其研究对象就是仪器和设施,不沿用论文发表等评比标准。国家通过采取工资政策、职称渠道等手段鼓励他们从事这项工作,平衡与其他类别的科学家和研究人员的差异。

    2、优化资源利用、营造学术环境

    在国力、财力和人力等资源都有限的情况下,建立科学中心,配以先进的科研仪器设施,能够确保集中优势资源,重点投入,优化资源配置。以地区精密仪器中心为例:在一个区域(覆盖周围的几个邦)范围内建设一个仪器设施中心,既可以把有限的经费集中起来配置最先进的仪器,与世界同步,又可以在时间上充分地利用这些科研仪器设施。同时,由于中心经常举办一些研讨会、论坛和协作研究等活动,汇聚了来自各地的科学家、研究人员等人才,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个学术交流和研究中心,易于产生“盆地”效应,有利于科研和学术活动的开展。

    日本国立研究机构重大科研仪器设施政策和措施

    一、国家政策

    2001年3月通过的《第二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要求制定改善国立大学等研究机构基础设施的5年计划,同年4月文部科学省就制定了“国立大学等设施紧急整备5年计划”,提出用5年时间改/新建基础设施,充实新的设备,完善具有卓越教育研究业绩的研究据点。需要改/新建国立大学等的设施高达1100万平方米,其中以下列设施(210万平方米)的整备为优先目标,如充实研究生院等的设施120万平方米,卓越的研究据点等40万平方米,尖端医疗大学附属医院50万平方米,另外老化设施的改善390万平方米。总计所需费用1万6千亿日元。

    在2002年6月通过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提出加强研究设施改善等的环境建设。2002年以后,为加强产生创造性研究开发成果的环境建设,要加快不断老化、落后的研究机构重点设施、设备的改善,同时为充实和地区密切的教育,培养地区需要的人才,促进产学官联合以及前瞻性的研究开活动,强化地方公共团体等和法人的国立大学和研究开发独立法人等之间的联合。

    关于国立大学等的研究设备,将充实必要的先导性研究设备。作为私立大学等研究设施/设备等整备的扶持,对大型的教育研究装置/设备以及校内LAN网、计算机等IT环境的整备等给予必要的补助。特别是对于私立大学进行的出色的研究项目,通过“私立大学学术研究高度化推进事业”等具有特色的教育研究项目给予研究设施、设备以及研究费等一揽子援助。对于民间购置困难的大型且昂贵的共同利用设施/设备,由国家配备,作为和民间共同利用发设施、设备。

    以加速器Spring-8为例,为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已经制定出特定发射光设施共同促进法(草案)等。2002年2月-2003年2月,有990项课题使用该设施。

    二、具体措施

    以国立研究机构为例,实验研究设施/设备(高度化、大规模化)的整备不仅有助于推进高效/高水平的研究,而且也是影响研究成果的重要条件。从1999年度,日本政府就利用补正预算,整备国立实验研究机构等老化/高度化等的研究设施。

    在对研究设备(如大型器材)的购置方面,国立研究机构都可以向有关省厅提出特别预算申请,在通过专门委员会和省厅的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就可以购置所需的设施仪器,设备报废前的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以国立环境研究所为例,每年都向环境省申请相关的大型公用仪器。

    在申请大型仪器时多数要求使用人员具备技术人员的条件,大型仪器的运行操作必须是熟练的专业技术人员。至于操作人员的待遇,没有什么特殊。有时根据情况,也可能委托给民间的技术人员。对于运营费用,根据情况有的需要专门费用,有的则没有。

    大型仪器,只要向社会开放,基本上都是免费的,但根据使用目的,也进行收费。如独立行政法人国立健康营养研究所对其3套大型设备(HUMAN CALORIE METER,骨密度测定装置,运动设备安装研究设备)制定了“研究设施、设备相互利用等推进办法”,规定属于国、公、私立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因研究需要,可以申请使用这些仪器,使用前需要提交“共同利用申请书”,并收取一定的电热费、数据分析人工费、专门指导费等。使用时,基本上都是通过该研究所的负责人进行。

    比利时重大科研仪器和设施管理办法

    科研仪器设施的管理办法,各国政府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比利时的管理方法非常特殊,既有联邦政府出资又有各大区政府出资更有欧盟的资助,形成多头管理。由此而来,也给管理带来许多不便。

    二战之后,随着科学研究的快速发展,欧洲共同体成员国逐步对大型科研设备和仪器的购买、使用和管理建立档案,使这部分资源共享,避免重复购买造成浪费。特大型科研设备由成员国共同协商后,做出财政预算,共同出资,告制造商加工生产,各成员国有共享使用该设备的优先权。

    比利时作为欧盟成员国,积极参与欧盟的科研项目合作及添购大型科研设备,并根据本国和国际间的实际情况管理在本土上的各种大型科研设备。

    国际间大型科研设备和设施

    比利时拥有欧盟、联邦政府和大区政府出资购买和设立的大型设备基础设施;如,欧洲南方天文台、新一代超大天文望远镜和纳米材料结构显微镜等。另外,比利时还介入欧盟设在其他成员国的大型基础研究设施和设备;如,德国海德堡市欧洲生物分子实验室、法德边境格勒诺布尔市欧洲同步辐射装置等。

    比利时作为欧盟创始国,积极开展与欧盟的合作。1953年,它参与创建“欧洲粒子物理实验室”,并出资实验室建设总预算的3%。对购买大型科研设备和建设大型基础研究设施,欧盟成员国之间加强合作与相互协调,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浪费,与此同时,各国政府之间围绕大型科学基础研究设施和设备达成协议,成员国的科研机构对这些资源共享,凡欧盟成员国共同出资购买或加工的设备和仪器均为欧盟共有财产。另外,也有一些仪器和设备不是用于尖端科学的科研设备和基础设施,也由成员国达成协议共享。为提高这些设施和仪器的利用率,积极创造条件非盈利性地向成员国相关机构开放和培训人员,发挥这些设施的作用。

    各科学研究机构吸纳比利时的研究人员参与管理设施和仪器,特别是,在比利时境内安排和设立具有发展潜力的气象观测和科学实验基础设施。近10年,比利时对建立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参与了设施的建设和安装。由比利时联邦政府科技文化事务署牵头参与欧洲的三个大科学项目为:欧洲南半球天文台、欧洲生物分子实验室和欧洲同步辐射器。

    设在大区的大型科研设施和仪器

    比利时是一个联邦制国家,除联邦政府外,还有3个权力相对独立的大区政府,这3个大区政府都享有独立的外事权力,与其他国家签署科技、经济、文化等合作协议书。因此,比利时各大区也分别积极开展与欧盟的科技合作,争取在自己的大区设立大型科研设施和大型基础研究仪器。

    设在比利时安特卫普大学的若干套纳米材料结构显微镜也是欧盟各成员国共同出资购买和定做。此设备所处地点系弗拉芒大区,各成员国优先共享,做实验、进行人员培训等。全世界到目前为止共有两套,另一套设在美国麻省理工大学。

    欧洲航天局在瓦隆大区列日大学设立列日空间中心。该中心40余年来,先后与欧洲航天局和美国航空航天局合作进行空间领域探测和卫星及火箭发射,并自1975年起在光电设备、卫星地面站、大气层环境监测、航天飞行器开发与研究、对卫星和太空飞行器进行-270度至+120度温度干涉量度法实验等领域与欧洲航天局和美国航空航天局进行合作。

    布鲁塞尔首都大区与欧盟合作,将欧洲南半球天文台部分天文望远镜置于比利时皇家天文台,并与设在智利的欧洲南半球天文台每个直径为8.2米的自动超大天文望远镜配套,同时也为比利时在气象观测和天文观察跨入世界领先地位创造了条件。

    以上仅举比利时3个大区分别欧盟合作设在本大区的大型科学仪器与设施,从这3个实例可以发现,比利时在尖端科学领域具有特点,一是抓住了机遇,另外也说明比利时的各方面人才优势,而且能管好用好这些设放和仪器,为培养人才创造条件。

    大型仪器和基础研究设施的经费预算、使用和管理

    比利时作为联邦制国家,各大区只能代表本地区政府而不能代表联邦政府,因此,作为欧盟成员国,需由联邦政府代表比利时与欧盟其他成员国磋商大型科研仪器和基础设施的经费预算和出资比例等事项。

    1、经费预算

    重大科研仪器和设施的购置和建设,由研究机构向欧盟成员国政府提出书面报告(仪器名称、型号、用途和价格等),政府根据研究机构的书面报告再向欧盟理事会提交书面报告(附研究机构的报告),理事会邀请各成员国的专家提出建议,并根据专家的建议表决结果作出是否必要购置的决定。在此基础上,由各成员国共同磋商,达成共识之后,由欧盟理事会表决各种大型科研仪器和基础研究设施及实验室选择地点、预算、各成员国出资比例(比利时联邦政府的科技文化事务署代表比联邦政府与欧盟进行这方面的合作)。

    2、使用

    欧盟成员国的科研机构享有免费使用这些出资购置的仪器和设施的权利。各成员国在使用这些仪器和设施之间,需要做一个计划,并将此计划书面通知仪器和设施所在机构,以便该机构协调安排。

    3、仪器和设施所在国的相关机构有义务保护和保养及管理这些仪器和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并随时能提供使用。这些仪器和设施的产权属于欧盟。不允许仪器和设施所在机构以任何名目收费。

    各国购置科研仪器和设施以后,以用为主,在满足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还向社会开放,以增加国民的科学普及知识。

    综上所述,比利时和欧盟的现实情况与我国的国情存在很大差异。欧盟各成员国联合购置和设立大型科研设施和仪器,避免资金和资源的浪费,提高了仪器和设备的使用率。共同出资购买或建设。

    英国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施有关规定

    一、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施投入和建设管理:涉及预算管理,国家科研仪器设施购置计划及其申报条件和审批管理,所涉及的政府或机构的管理协调体制,购置与运行费用来源等。

    (一)涉及预算管理,国家科研仪器设施购置计划及其申报条件和审批管理,所涉及的政府或机构的管理协调体制

    英国贸工部(DTI,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下属的科技办公室(OST,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onlogy)是英国科技的政府主管部门。OST负责制订政府投入的科技经费预算,经议会审批通过后,政府投入的科研经费分配给OST下属的英国七大研究理事会(即:生物技术与生命科学研究理事会、经济与社会研究理事会、工程与自然科学研究理事会、医学研究理事会、自然环境研究理事会、粒子物理与天体物理研究理事会、国家实验室研究理事会)。这些研究理事会都是非政府的公共团体NDPB(Non-Department Public Bodies)。通过制订科研计划和项目的形式,前六个研究理事会分别于自己所在的领域引导并资助英国大学和其他研究机构的科研工作。国家实验室研究理事会CCLRC(the Council for the Central Laboratory of the Research Council)是英国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施中心,负责向英国政府建议建设何种重大科研仪器设施,建设各重大仪器设施需要的费用额度。一经政府批准,OST将向CCLRC下拨相应的经费,CCLRC具体负责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英国所有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施。CCLRC通过为英国各相关研究机构提供大型科研设施来支持其科研工作。

    CCLRC于1995年4月1日根据皇家宪法章Royal Charter成立。该宪章规定:CCLRC的日常事务管理完全独立于政府主管部门,由自身的决策团体—理事会负责。理事会设非全职的主席和全职的首席执行官各一名。CCLRC的理事会DTI国务大臣任命。理事会成员分别来自于大学、研究理事会和工业届。当前理事会共有成员11名,分别来自于:格拉斯哥大学教授(任CCLRC主席)、CCLRC专职首席执行官、诺华(Novartis)基金会博士、格兰特桑顿公司(Grant Thornton)、曼切斯特大学教授、生物技术与生物科学研究理事会首席执行官、粒子物理与天文学研究理事会首席执行官、医学研究理事会分子生物实验室博士、自然环境研究理事会首席执行官、工程和物理科学研究理事会首席执行官、医学研究理事会首席执行官、罗尔斯——罗依斯公司、利物浦大学教授。

    CCLRC首席执行官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来主持日常管理工作。CCLRC高级管理层由主席、首席执行官、以及11个部门负责人组成。首席执行官全面负责CCLRC日常事务的管理,11个部门分别是:计算科学与工程部、人力资源部、空间科学与技术部、财务部、中心激光设施部、信息技术部、仪器仪表部、粒子物理部、Daresbury实验室部、事业发展部、ISIS部、以及工程部。

    CCLRC目前拥有的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施主要有卢瑟福实验室Rutherford Appleton Laboratory(RAL)、Daresbury实验室Daresbury Laboratory (DL)和Chilbolton设施Chilbolton Facility。

    1.卢瑟福实验室RAL(Rutherford Applrton Laboratory)

    卢瑟福实验室主要拥有两台大型研究设备,一个是世界领先的中子分裂源ISIS,另一个是高能中心激光设施CLF。此外,英国正在新建的世界级的同步加速器源“钻石”计划项目,也建在该实验室。该实验室拥有员工1200人,为世界各地1万多名研究人员服务。2001年度经费为6800万镑。网址:http://www.rl.ac.uk

    2.Daresbury实验室(Daresbury Laboratory)

    Daresbury实验室主要负责运行CCLRC的另一个主要设备—SRS同步加速器辐射源及其它一些源。该实验室拥有员工550人,为5000多研究人员提供服务。2001年度经费为3000万英镑。网址:http://www.dl.ac.uk

    3.Chilbolton实验室

    Chilbolton雷达设施为英国无线通讯研究部门的实验提供设备服务。主要设施有各种雷达,包括3Ghz多普勒偏振雷达和CAMRa,以及用于这些雷达的25米可操纵天线。网址:http://www.rcru.rlac.ac.uk

    这些世界级的公共科研设施,有效地支持了英国的科研工作。

    CCLRC的基本任务有:通过提供设施和技术专家资源,促进高质量的科学和工程研究,进而支持基础、战略和应用研究计划;支撑知识和技术的发展,满足各研究理事会和其他用户群体的需要,从而提高英国经济竞争力和改善人民生活作贡献;扮演国家大型设施的中心,协调政策和策略的发展,使英国科学家能够在国内和国际上使用最尖端的大型设施;提供建议,传播知识,并提高公众对理事会所从事的科学、工程和技术的理解。

    (二)、购置与运行费用来源

    CCLRC每年的运行费用总额约有1.4亿英镑。2001-2002年度的收入详情如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