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列宁关于多民族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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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列宁关于多民族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    [Time]    来源:      

                                      张祥云    
   
    列宁关于多民族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是依据马、恩的有关论述,在领导俄国革命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十月革命前,列宁同马克思和恩格斯一样,主张建立统一的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国,反对建立联邦制。十月革命后,列宁在确定苏维埃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上表现出了极大的灵活性,接受并采用了联邦制的国家形式,从而使民族自决权与国家统一两者得到兼顾。此外,列宁把自治问题与俄国多民族的实际联系起来,与民族自治相结合,形成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并把它作为无产阶级在国家和政权建设问题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列宁关于多民族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至今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列宁关于多民族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是依据马、恩的有关论述,在领导俄国革命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这一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不仅成功地指导了苏联的建立,而且对此后多民族国家的建立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就此作一分析以求教于大家。
        一、十月革命前列宁关于未来国家结构形式的设想
    在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究竟要采取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来解决民族问题?从人类社会发展和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来看,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建立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民主集中制的单一制国家。
    十月革命前,在关于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国家结构问题上,列宁同马克思和恩格斯一样,主张建立统一的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国,而反对建立联邦制。
    列宁十月革命前之所以原则上反对联邦制,坚持民主集中制,理由大致有以下几点:
    首先,列宁认为,反对联邦制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列宁曾说过,“马克思关于公社经验的论述中根本没有一点联邦制的痕迹”,“马克思是主张集中制的”。〔1〕恩格斯同马克思一样,反对联邦制,“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观点出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2〕
    其次,列宁认为,原则上讲,联邦制是无政府主义的派生物。列宁在批判伯恩斯坦歪曲马克思关于国家消亡的学说时指出,机会主义者已经堕落到把联邦制强加在马克思头上,把他同无政府主义的鼻祖蒲鲁东混为一谈的地步了。列宁严正地指出:“马克思同蒲鲁东和巴枯宁不同的地方,恰巧就在联邦制问题上(更不用说无产阶级专政的问题了)。联邦制在原则上是从无政府主义的小资产阶级观点产生出来的。”〔3〕
    再次,列宁认为,联邦制容易破坏各个民族间的关系,影响经济发展,对无产阶级的革命事业也是不利的。列宁认为,联邦制“把独特性和隔阂合法化,使之提高为原则,提高为法律”。〔4〕也就是说, 联邦制把各地区各民族间的孤立性、分散性和保守落后性用法律固定下来,这不利于各民族工人阶级在革命斗争中的团结与统一,对经济发展和政令的统一,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会起阻碍作用。总之,列宁认为,无论从经济发展或群众利益来看,大国家的好处是不容置疑的,而且这些好处会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日益增多。正是因为这样,列宁认为在国家的规模建制问题上,觉悟的无产阶级将始终坚持建立更大的国家。
    最后,列宁认为,民主集中制较之联邦制能使地方上享有更多的自由和民主。列宁讲到这个问题时曾指出:“恩格斯用事实和最确切的例子推翻了一种非常流行的、特别是在小资产阶级民主派中间非常流行的偏见,即认为联邦制共和国一定要比集中制共和国自由。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在历史上,地方、州等等能够享有最多自由的是集中制共和国,而不是联邦制共和国。”〔5〕
    在回顾列宁十月革命前关于未来国家结构形式的论述时,至少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列宁在反对联邦制时所主张的民主集中制的大国,决不是那种靠兼并来实现、靠武力来维持的“只捉不放”的大国制,而是在民族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依靠自愿的协议来实现和维持的大国制。这种大国制不但与民族自决权的原则不矛盾,而且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即民族自决权是实现这种大国制的必要前提,而这种大国制则是各民族在获得自决权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因为只有使各民族切实享有自决权,才能使他们之间,特别是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之间消除猜疑和顾虑,才能使他们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放心大胆地接近乃至融合。
    其次,列宁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的同时,丝毫也没有束缚住自己的手脚,从未刻板而固执地认为,无论什么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无产阶级都必须反对联邦制。还在1903年,列宁就谈到,在个别的、特殊的情况下,无产阶级可以提出和支持“用比较松散的联邦统一代替一个国家政治上完全的统一”的要求。〔6〕这说明, 列宁已经在思考联邦制在某些条件下的可行性。1916年,列宁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一文中又指出:“承认自决并不等于承认联邦制这个原则。可以坚决反对这个原则而拥护民主集中制,但是,与其存在民族不平等,不如建立联邦制,因为这是实行充分的民主集中制的唯一道路。主张集中制的马克思正是从这种观点出发的,他甚至愿爱尔兰和英国结成联邦,而不愿爱尔兰受英国人的暴力支配。”〔7〕1917年, 列宁在其著名的《国家与革命》一书中,专门研究了马、恩在“民族问题与国家结构的关系”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和观点。可见,列宁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的同时,并未否认特殊情况下实行联邦制的可能性,甚至已经认识到在特殊的条件下,联邦制可能是向民主集中制过渡的一种形式。
        二、十月革命后列宁对联邦制的肯定与定位
    尽管列宁提出并坚持民族自决权的原则,对特殊情况下实行联邦制的必要性也进行了某些论述。但是,十月革命前,列宁钟情于民主集中制的大国在其思想上是主导趋势。他坚信,一旦俄国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一旦实现了民族自决权,一个民主集中制的俄罗斯共和国就会在各民族的热情拥护中迅速建立起来。
    然而,十月革命后的情况并非如此。长期在民族压迫下痛苦呻吟的俄国各个少数民族,一旦真正地享有了自决权便淋漓尽致地表现出了自己的实际心态和觉悟程度,他们对大俄罗斯人充满敌意,对苏维埃俄国能否真正保证他们充分享有民主和平等存有疑虑,从而纷纷宣布独立。在这种情况下,列宁为首的俄国党在义无返顾地承认各民族自决权的同时,在确定苏维埃俄国的国家形式上表现出了极大的灵活性,接受并采用了联邦制的国家形式,从而使民族自决权与国家统一两者得到兼顾。1921年11月,列宁在《关于成立南高加索共和国联邦的提议草案》中,要求把联邦制的问题提出来,让全党和工农群众进行更广泛的讨论,通过每个共和国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大力宣传拥护联邦制。1922年12月26日,全俄第十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决议。同年12月30日,苏联正式成立。至此,列宁关于联邦制的设想变成了现实。
    对于从反对联邦制到赞成和实施联邦制的这一转变,斯大林曾作过如下的分析:“第一、到十月革命时俄国许多民族实际上已经处于完全分离和彼此完全隔绝的状态,因此,联邦制是使这些民族的劳动群众由分散趋于接近,趋于联合的前进一步。第二、在苏维埃建设过程中确立起来的联邦形式本身,远不像从前所想像的和俄国各民族劳动群众在经济上接近起来的目的有那样大的抵触,甚至像后来的实践所表明的那样,联邦形式和这些目的完全不相抵触。第三、民族运动所占的比重,比从前,比战前时期或十月革命以前时期所想像的要大得多,而各民族联合的方法也要复杂得多。”〔8〕从斯大林的这段论述中可以看出, 除了由于十月革命后所建立政权的优越性使联邦制与俄国各民族人民的经济接近不相抵触这一因素之外,正是俄国的历史、国家特点、民族关系特点和革命发展特点,决定了列宁和俄国党对联邦制态度的转变。
    在充分认识列宁肯定并实施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联邦制的采用是出乎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的预料的,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在国家体制上向少数民族作出的让步。十月革命后,当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宣布俄国各族人民都享有直至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自决权时,俄国各少数民族更倾向于分离,而不是联合。随着沙俄这座“民族牢狱”被彻底冲破,各民族回到自己的“民族院落里去”,建立了自己的国家。列宁认为,少数民族之所以要分离,关键在于它们对大俄罗斯人的不信任、有仇恨。所以,要使少数民族尽量不再要求分离,就必须用事实、用让步来消除它们的疑虑,取得它们的信任。当列宁看到要在俄国把各民族分裂的局面重新统一起来,将不得不实行联邦制的趋势时,便把他一贯提倡的向少数民族多做“让步”的思想也运用到国家体制的构建上,并“希望这一让步的精神能够被理解”。 〔9〕作为一种让步政策的联邦制,一方面换取了异族的支持和统一联盟国家的建立,另一方面,也给民族分离主义利用联盟双重主权的宪法规定从事分离活动留下了空间。
    第二,形势的发展异乎寻常地加快了联邦制国家——苏联的建立。从上面的叙述中可以看出,接受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列宁十月革命后依据革命后的客观现实作出的明智选择。但同时,列宁也清醒地认识到,各独立的苏维埃共和国同俄国才刚刚分离不久,对大俄罗斯人的不信任心理还远没有完全消除,因而列宁并不奢望苏俄与各兄弟共和国的联邦制联合能立即实现,而是把联邦制国家的建立看成是党在较长一个时期内的奋斗目标。然而日益严峻的国内战争局势和苏俄与各兄弟苏维埃共和国为赢得战争而建立起来的军事、经济联盟,却加快了联邦制国家实现的进程。在国内战争结束之后,苏俄与各苏维埃共和国之间的军事、经济联合形式不仅未随内战的结束而趋于松散和瓦解,相反却更加紧密,并在1921—1922年间建立了外交联盟,从而使苏联的建立过程异乎寻常地加快。
    第三,列宁在肯定并实施联邦制的同时,并没把这种联邦制看成国家的最终体制。尽管苏联的联邦制是在列宁的领导下建立起来的,但是,联邦制从来不是列宁所希望的苏维埃国家最终的国家结构形式,他曾多次对此作过这样明确的定位:联邦制是各民族劳动者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10〕至于这种“过渡”需要多少时间、采取何种形式等一系列问题,列宁却未能在有生之年加以说明,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列宁的后继者们逐渐把苏联变成一个形式上是联邦制而实质上是高度集中的单一制国家的作法,很大程度上与列宁当年给联邦制的上述定位有关。问题在于,他们在实现这种“过渡”的过程中,既未能从理论上论证“过渡”的必要性、可行性,也未能在宪法上及时体现国家体制的实际变化,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模式,从而背离了列宁一贯主张的谨慎、稳妥、民主、平等的原则,以致于出现了许多问题。
        三、列宁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国家的政治结构,特别是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结构时曾多次谈到地方自治和区域自治的思想。1850年,他们在《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者同盟书》中,在强调工人阶级必须坚持建立统一而不可分的国家的同时,也非常强调地方自治。恩格斯在1886年了解到有关荷兰国内管理的情况后,认为荷兰所实行的地方自治和省自治有“某些优越的地方”,“这对发展民族性格,以及对今后的发展,有很大的好处;只要稍许起一些变化,劳动人民就能够在这里建立起自由的自治,而这种自治在变革生产方式时应当是我们的最好武器”。〔11 〕1891年,恩格斯在论证集中制优于联邦制, 集中制给地方的自由多于联邦制的问题时,又指出,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相反必须实行地方自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官僚主义和自上而下的命令主义。
    列宁一贯坚持无产阶级必须反对民族的闭关自守、相互隔绝,主张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大国。但是,他同时指出:“我们坚持中央集权制只是坚持民主的中央集权制。……民主的中央集权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不排斥具有特殊的经济和生活条件以及居民中的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如果不保证每一个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具有比较重大的特点以及居民中具有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享有这种自治,那就不可能设想有现代的真正民主的国家。”〔12〕1914年4月, 他在《关于民族政策问题》中又强调了这一观点。这样,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的过程中,结合俄国的实际,进一步发展了马、恩有关地方自治和区域自治的思想,明确地把地方自治看作真正民主国家的前提。特别是列宁一开始就把自治问题与俄国多民族的实际联系起来,与民族自治相结合,形成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并把它作为无产阶级在国家和政权建设问题上的一个重要原则。
    关于在俄国这个多民族的国家如何实行区域自治的问题,在1913年到1914年间,列宁就实行区域自治和地方自治中要根据当地居民自己对经济和生活习惯条件、居民民族成分等等的估计,确定地方自治区和区域自治地区的区别,对自治区域的划分、自治权力机构的设立、自治单位的权利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完整的阐发。〔13〕十月革命后,列宁根据当时俄国的现实,进一步明确阐述了苏维埃国家体制与民族区域自治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列宁在十月革命后已经把一些小民族在本民族地区内采取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专区等多种形式的民族自治,看成是社会主义时期实现民族自决权的一种有效的形式。后来苏联民族国家体制的建设就很好地体现了列宁所倡导的民族自治的原则。
    在理解列宁的区域自治理论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列宁的区域自治理论与当时非常流行的“民族文化自治”毫无共同之处。“民族文化自治”的理论是由奥地利社会民主党人奥托·鲍威尔等人提出的,并受到包括俄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社会主义者的推崇。所谓“民族文化自治”,就是每个民族不论其成员居住在哪里,他们都将组成一个统一的得到国家承认的联盟,管理各种民族文化事业,其中主要是教育事业,通过这种办法来确定民族成分。列宁认为,这种与政治、经济因素相脱离的“自治”,是一种虚幻的东西,它只会强化各民族成员的民族主义情绪,破坏民主集中制国家的统一,尤其是这种思想的泛滥,将会在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中分裂无产阶级的队伍。从长远的观点看,这种脱离共同的地域、没有政治和经济自治权利保障的“文化自治”,只能加剧民族隔阂和互不信任的情绪,妨碍民族平等与联合的真正实现。为了澄清这一观点与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原则区别,列宁写了大量的著作。
    其二,从列宁关于区域自治的大量理论论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在自治区域划分所依据的条件下,列宁是把民族成分和经济的、生活的等等条件摆在同等的地位上,并没有将民族成分看成是唯一的因素。列宁指出:“居民的民族成分虽是极重要的经济因素之一,但它不是唯一的也不是最重要的经济因素。例如,城市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起着极重要的经济作用,但是任何地方(无论是在波兰、立陶宛、乌克兰、大俄罗斯或其他各地)的城市,居民的民族成分都是十分复杂的。由于‘民族’因素而把城市同经济上依赖它的乡村和州割开,这是荒谬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马克思主义者不应当完全地绝对地立足于‘民族地域’的原则。”俄国的马克思主义者“是把居民的民族成分和其他条件(首先是经济的,其次是生活的等等)并列提出的,……只有当地居民才能够完全正确地‘考虑’这一切条件,而国家的中央议会则将根据这种考虑来确定自治区域的边界和自治议会的管辖范围。”〔14〕 

理论学刊199906   

【作者简介】张祥云,聊城师范学院,山东 聊城 252059
    张祥云(1966— ),男,山东莱州人,聊城师范学院经法系博士、副教授。    

【责任编辑】宋协娜   
【参考文献】
    〔1〕〔2〕〔3〕〔5〕《列宁全集》第2版第31卷,第50、68、 50、70—71页。
    〔4〕《列宁全集》第2版第7卷,第248页。
    〔6〕〔7〕〔9〕〔12〕〔14〕《列宁论民族问题》, 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21、503、859、247、251页。
    〔8〕《斯大林全集》第1版第3卷,第30页。
    〔10〕参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34卷,第139页;《列宁论民族问题》第816页;《苏联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12页,等等。
    〔11〕《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 第829页。
    〔13〕《列宁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196、218 、392—3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