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水:“不宜在媒体上公开发表”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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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江水:“不宜在媒体上公开发表”引发的思考
弋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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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总工会对全省各类企业2005年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了历时4个月的专项调查,结果触目惊心:在所调查的1021家企业中,42%的企业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76%的职工在节假日加班未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人民网石家庄6月19日电“河北调查触目惊心:四成企业职工拿不到最低工资”)
面对这样的调查结果,河北省总工会论调是“不宜在媒体上公开发表”。其依据是“去年在部分市县组织开展的一次内部抽样调查,调查中取样范围偏重于困难企业,因此调查中的数据不能全面反映我省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不宜在媒体上公开发表”。
俗话说“不调查就没发言权”,然而为什么河北省付出了成本得出调查结论却不愿意发言。工会是企业职工的“娘家”,当职工的利益受到侵犯时,需要“娘家”为他们撑腰时,“娘家”人却不愿意出面。我理解有些网友谈及“不宜在媒体上公开发表”的原因是,工会的职责是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调查的结论显示职工的待遇差,这和工会没有履行好职责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宜在媒体公开发表”,换句话说是公布了则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笔者倒是善意地认为之所以不宜公布,是工会不愿意激化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矛盾,不愿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不愿意影响社会稳定。然而这种善意地理解并不能掩盖企业职工工作条件差、时间长、待遇差的现状。近一段时间媒体披露深圳富士康“血汗工厂”的事情,就是最好的佐证。
其实,对于“不宜公布”我们应该更深入地分析,工会虽然是群众团体,且《中国工会章程》把工会与政府的关系表述为,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工会的定位是协助、民主参与、监督,但在实际公共管理中工会依然是在政府领导之下开展工作,工会与政府博弈时自然会处于下风。
再看各地发展形势,基本上都是把招商引资作为头等大事,所以,某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了政绩,实现自身利益,只要能把企业招来,往往会漠视企业违反《劳动法》私定“家规”的行为。即使工会尽忠职守履行好职责,但在政府的“威严”之下有可能会选择沉默。
工会“不宜在媒体上公开发表”是一种无奈、妥协,假如公布调查结果有可能会得罪某些纳税大户,吓跑前来投资的企业,更会得罪地方政府。工会“不宜公布”和某些地方环保部门对企业污染行为无能为力情况相似,这和政府的片面追求GDP、追求政绩不无关系。工会、环保等政府部门给某企业违规行为“让路”,折射出监督部门的“软肋”和地方政府急功近利的发展观。
说到底,杜绝这些现象,还是要涉及到科学发展观的问题,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水平的问题,尤其是要加强工会、环保等监督部门的执行力。否则,会有更多的调查结果“不宜在媒体上公开发表”。
来源:人民网     来源时间:2006-06-22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