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车祸与杭州飙车结果相异,究竟谁更恶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1:55:47

杭州飙车案被告胡斌获刑3年

不少人关注的两起“车祸事件”,近乎一前一后出了初步结果。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明宝批准逮捕,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杭州飙车案,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从表面看来,南京事件致5人死亡,4人受伤,而杭州飙车案仅撞死1人,对比起来,显然南京事件的影响更大,造成的事实危害更大。以造成的事实损失作为判案定罪的依据,应当不无道理,但却绝不应是最主要的依据。打个比方,一个基本的司法原则,在对于抢劫案的认定上,抢劫一元和抢劫几百万,可能在最终的量刑上有出入,但对于抢劫罪的认定,也就是抢劫的本质却并不会因为涉案财物的多少来认定,而是必须以抢劫的基本动机为主要依据来定性。

南京案涉案司机张明宝醉酒驾车,对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持放任的间接故意,尽管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无不妥,但必须值得注意的是,肇事司机是在醉酒后,完全失去自我控制能力,所以界定为间接故意,应当是合情合理。杭州飙车案,肇事司机并非处于醉酒状况,完全对自己的行为有清醒的认识,并且完全可以做到自控。违反法律私自改装,在限速路段和人流密集路段严重超速驾驶,应该说,从主观定性上,显然要比南京案司机更为恶劣。私自改装违法这是其一,罔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严重超速这是其二。因此无论哪一点,对照南京案的认定,杭州飙车都应该是更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的依据就是当事人的意识行为完全处于可控状态,改装已经违法,严重超速更是罪无可赦。因此除了必须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外,更应以直接故意论处。

之所以杭州飙车案能罪重而轻判,按照当地就在于肇事方“认罪态度好,且对受害人家属赔偿及时到位”。尽管如此,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可以对肇事方进行肯定,但司法的定性,却绝不能因此而有所顾虑乃至有所偏倚。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其可能带来的更严重的可怕后果。倘若胡斌被以肇事罪轻判,那么势必给更多的飙车一族造成这样的印象,我照飚不误,爱在哪飚就在哪飚,撞死人无所谓,反正有的是钱,赔点钱很快就过去了。而尽管飙车案事实损失较小,但违法飙车可能造成的不可预知的损失显然无法估量,

醉酒肇事尽管可怕,但毕竟当事人并无主观故意,而是在无意识的失去自我控制情况下的过失。而私自改装和飙车,明知改装和超速可能会危及他人安全,却仍一意孤行,显然是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如果说严重点,不啻于故意谋杀。